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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债权篇司法解释,民法典债权 *** 司法解释?(民法通则债权转让)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3-01-07

民法典债权篇司法解释,民法典债权 *** 司法解释?

债权 *** 的司法解释

债权 *** 的通知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 *** 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 *** 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 *** 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这一条明确了我国在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问题上采用的是通知原则,债权人 *** 权利的,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民法典债权篇?

1、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 *** 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 *** ;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 *** ;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 *** 。

2、债权人 *** 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 *** 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3、债权人 *** 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4、债权人 *** 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5、债务人接到债权 *** 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6、债务人接到债权 *** 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 *** 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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