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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租赁合同僵局案例,民法典租赁合同以案说法?(民法典中的租赁合同有效免责条款)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3-01-07

民法典租赁合同僵局案例,民法典租赁合同以案说法?

案情回顾

拖欠租金,出租人要求提前解除合同

2017年10月,被告A公司向B公司租赁店面房,租赁期限自2017年10月起至2022年9月,年租金为80000元。因受疫情影响,A公司经营困难,自2020年1月开始未支付过相应的租金,经过多次催讨,仍未支付。

为此,B公司于2020年5月向A公司发送函件,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并返还案涉房屋。A公司收到B公司函件后,未予理会。

2021年3月,B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的租赁合同于函件送达日解除,并要求A公司支付至合同解除日的房屋租金及至实际腾房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违约金等。

争议焦点

已经搬离房屋,还需承担占有使用费吗?

庭审中,A公司抗辩称,既然B公司已经通知解除租赁合同,其也已于2020年6月搬出房屋,那么无需再承担此后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B公司认为,虽然其已经通知A公司解除租赁合同,但A公司自始至终未告知过B公司已经搬离房屋,也未交还钥匙,所以B公司至今未接收过租赁房屋,房屋的实际占有人仍然是A公司,那么合同解除后的占有使用费仍然应由A公司负担。

法院审理

未履行房屋交还手续,需承担占有使用费

由于A公司未按约支付房屋租金,B公司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故法院确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于B公司将解除通知送达给A公司之日起解除。合同解除后,A公司负有返还租赁物的义务。然A公司虽早已搬离房屋,但其并未通知B公司,也未履行房屋交还手续,包括清理房屋、交还钥匙等,可视为租赁物仍然在A公司的占有、使用中,故法院判令A公司仍应支付至房屋实际交还日止的占有使用费。

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当事人经常会有误区,认为搬离房屋了即意味着不需要再支付租金了,但事实上,租赁合同解除后,双方需要一个交还租赁场地的手续,如对方并未接收租赁物,那么仍应按照租金标准支付占有使用费。所以,在租赁合同解除后,首要事项是腾房,并通知出租方接收房屋。

Vol.1

法官支招

1.房东通知解除合同,承租人搬走后还需要通知房东吗?

需要!合同解除只是其中一个法律行为,解除后的效力是各自返还,返还房屋或者返还租金、押金等。如未履行返还手续,或者未经对方确认,合同解除的返还行为仍未完全完成。

2.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房东不来收房怎么办?

承租人仍然需要继续腾房,并通过合同上留下的联系方式或者其他可能联系到的方式告知出租人来接收房屋,保留凭证,否则房屋占有使用费仍然需要支付。

3.房东押金没有还我,我可以占着房屋作为对抗吗?

不能!双方之间即使有其他纠纷的,也应通过合理合法途径解决,如继续占着房屋,则可能会认定为继续占有使用房屋,仍然需要支付占有使用费。

4.腾房后,就留了一些不值钱的“垃圾”在房屋内,也要支付占有使用费吗?

如果没有履行通知、交付房屋手续,即使房屋内的东西价值再低,也视为占有使用房屋,还是需要支付占有使用费。

5.形式变化,连年亏损,租赁合同远远还没到期,可以解除合同吗?

可以通过诉讼解除租赁合同!但要满足以下条件:承租方不存在恶意违约;如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出租方拒绝履行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Vol.1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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