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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民法典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条文有哪些变化?(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变化及影响)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3-01-07

民法典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民法典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条文有哪些变化?

《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共有21条条文,在《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下简称“《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建设工程合同进行了系列规范。

其中,《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至七百九十条、第七百九十二条、第七百九十七条、第七百九十九至第八百条、第八百零四至八百零五条以及第八百零八条与《合同法》的原文完全一致。此外,《民法典》还对《合同法》做出11处表述修改,并新增了建设工程合同法定解除和无效合同处理原则两条规定。

1、《民法典》对于《合同法》的表述修改

在第七百九十一条,《民法典》将《合同法》“总包”中的“肢解”修改为“支解”,替换了原本带有形象色彩的表述。这基于体系变化和逻辑考虑,以更加严谨的表达限制了将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或分包的行为,也将带来后续《建筑法》、《合同法》等民事单行法的文字修改。

在第七百九十四条和第七百九十五条,《民法典》在《合同法》基础上对“勘察、设计合同主要内容”和“施工合同主要条款”作出“一般”限定,这将给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内容的丰富和发展留出空间。

在第七百九十六条,《民法典》将《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中的“本法”改为“本编”,体现了《民法典》 对于法律用语的细致规范。

在第七百九十八条、第八百零一条和第八百零三条,《民法典》将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要求”都改为了“请求”,进一步凸显发承双方在合同中的平等地位。同样在第八百零七条,《民法典》也将“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中的“申请”改为“请求”,体现了法律用语的一致性。

在第八百零二条,《民法典》将《合同法》“质量保证责任”中的“人身和财产损害”修改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语义更加确切;并对应将承包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修改为“赔偿责任”,与上述改动一脉相承。

在第八百零七条,《民法典》将《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的“按照”修改为“根据”,并对“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进行了凝练。

2、《民法典》中的新增规定

在《合同法》的基础上,《民法典》还补充了《司法解释》第二至四条、第八至十条的内容并加以调整,意味着司法解释在长期的司法实践后被民法典吸收和完善。

在第七百九十三条,《民法典》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作出了规定。首先不同于《司法解释》的竣工验收是否合格分类标准,《民法典》按照验收是否合格分为两类情况:这扩大了可以请求支付工程款的工程范围,为单项工程、阶段性工程甚至是半拉子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与请求补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而后一方面在合同无效但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民法典》将《司法解释》中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修改为“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实际上将请求权主体由承包人扩展至发承双方,意味着发包人、承包人皆可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另一方面在合同无效且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民法典》将《司法解释》“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中的“民事责任”修改为“责任”,意味着发包人的担责范围除民事责任外,还需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另外,通过将情形一中的“应予支持”改为“可以参照”,将情形二中的“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改为“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改为“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民法典》也给法官以更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实际上增加了折价补偿的不确定性,将倒逼合同当事人强化对于合同效力的审查。

在第八百零六条,《民法典》对于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及后果处理作出了规定。

一方面在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中,《民法典》仅保留了《司法解释》第八条中的最后一款,将情形限定在转包和违法分包中;并将“非法转包”的表述修改为“转包”,更加凸显了转包的非法性质。

另一方面在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中,《民法典》删除了“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情形,实际上删除了《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已经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情形,这意味着承包人在因发包人拖欠工程款而无法施工前即可依法解除合同。

另外,《民法典》删除了《司法解释》中的“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也是为了避免与《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重复,是《民法典》体系化的结果。

从表述修改看,《民法典》基本承袭了《合同法》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统一和规范了法律用语;从新增规定看,《民法典》吸纳了司法实践成果,为建设工程合同法定解除和无效合同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中变化更大的,莫过于《民法典》对于无效合同的规定,这也警示发承双方重点关注合同效力问题,合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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