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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民法典的国家义务义务分为哪几种(承担义务人的法律义务可分为)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3-01-07

民法典的国家义务,义务分为哪几种?

1、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2、义务的根本特性在于其约束性,即为满足权利人的需要义务人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否则,义务人就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义务的范围是由权利限定的,超过权利人权利限定的范围,义务人没有必为某种行为的义务。

民事义务分为哪几类:

(1)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根据义务发生的根据,民事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是直接根据法律规定产生和而非由当事人约定的义务,如不得侵犯他人财物的义务。约定义务是指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义务,如合同债务人的义务。

(2)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根据义务的内容,民事义务可分为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积极义务,是指以义务人须为一定行为(作为)为内容的义务,如交付财物的义务。消极义务,是指以义务人须不为一定行为(不作为)为内容的义务。如不干涉所有人行使权利义务。

(3)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

根据义务与义务主体的关系,民事义务可分为专属与非专属义务。专属义务是指义务人不得将其移转给他人负担的义务,如某特邀演员演出的义务;非专属义务,是指义务人可将其移转给他人负担的义务,如偿还欠款的义务。

民法典对义务教育有何规定?

民法典对教育、学校的特殊保护与未成年人保护法、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等具有连续性,民法典新增的条文主要体现为学校作为法定组织有申请撤销监护权、学校采取措施防止性骚扰、文体活动风险自担及例外等。民法典中涉及教育的条文包括如下方面:

01

之一类属家庭的法定教育及赔偿职责

民法典这类规定包括,父母、继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夫妻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等等。

02

第二类规定教育设施的种类,规定教育设施不得抵押

民法典第260条规定,涉及集体所有的教育设施属于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第399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不得抵押。

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都要遵守教育法及民法典规定,增强教育设施不得抵押的观念,维护学校教育设施的公益性质。民办学校仍具有公益性质,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包括民办学校设施抵押与当地不动产中心的沟通和衔接,防范因学校经营行为可能对正常教学造成的不当影响。

03

第三类规定教育机构的责任与义务

一是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99条和1200条规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赔偿及免除。第1201条规定,第三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人身损害的赔偿,以及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追偿。

二是学校作为法定组织有申请撤销监护权。民法典第36条规定,学校作为法定的组织之一,有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针对在校未成年人可能受到家庭暴力等情况,学校要积极调查反馈在校学生情况,在必要时有权作为法定组织申请撤销监护权,真正担当学校的社会责任。

三是学校要采取措施防止性骚扰。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学校要完善规章制度,防止教职工及学校学生受到伤害,一旦发生个案,主动支持配合受害人 *** 及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四是维护校园安全,确保教职工及学生人身、财产安全。这是依法治校的重要内容,也是民法典、教育法对教育、学校特殊保护的必然要求。

民法典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如下: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与人格权;

5、监督权;

6、社会经济权利;

7、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

8、妇女保护权;

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10、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

公民的基本义务如下: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2、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3、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4、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5、依法纳税的义务。

【法律依据】

《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民法典全文赡养义务?

一、民法典中子女赡养老人义务包括哪些

赡养义务,是指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长辈在物质和生活上给予照顾和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二、不赡养老人会怎么样

1、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可以直接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2、如果子女拒不支付,也可以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调解,说服子女给付。

3、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父母的实际需要和子女的经济负担能力,通过调解或判决方式,确定赡养费数额和给付办法。

4、对于被赡养人有生活来源,但因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劳务扶助,起诉至人民法院的,法院也应当受理,从而促使义务人全面履行义务。义务人有能力赡养而拒绝赡养,构成遗弃,情节恶劣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夫妻之间义务?

一、民法典婚姻关系夫妻双方的义务

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的维持,要依靠夫妻双方相互信任,相互扶持,相互尊重,相互关爱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之一千零四十一条 【基本原则】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之一千零四十二条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之一千零四十三条 【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二、夫妻关系的内容

夫妻关系是指由合法婚姻而产生的男女之间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关系是家庭产生的前提,是的基础和核心。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夫妻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夫妻人身关系:夫妻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财产内容、夫妻在身份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具体包括: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双方都有抚养教育子女和管教、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二)夫妻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夫妻之间在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它是夫妻人身关系引起的法律后果,直接体现一定的经济内容。

依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些都是婚姻关系维持的依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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