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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典建工司法解释,2021年民法典司法解释有哪些?(民法典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3-01-06

民法典典建工司法解释,2021年民法典司法解释有哪些?

一、《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有哪些?

1、《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2、《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3、《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4、《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5、《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6、《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7、《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内容包括八个部分:之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第三编合同,第四编人格权,第五编婚姻家庭,第六编继承,第七编侵权责任,附则,一共1260个条款。

二、《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八千多条是否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八千多条是有法律效力的,与《民法典》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不统一甚至抵触的司法解释应当被废除,新颁布的司法解释应根据《民法典》条文内容及精神作出。

据《民法典》起草专家谈到该问题时提到了以下几个观点:

1、《民法典》施行日期为,在接下来的半年多时间里,更高人民法院应启动司法解释的清理工作;

2、与《民法典》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不统一甚至抵触的司法解释应当被废除;

3、新颁布的司法解释应根据《民法典》条文内容及精神作出;

4、与《民法典》不抵触的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还应当继续有效,并等待更高院新颁布司法解释来进行清理。

建工合同司法解释?

建工合同是指工程建设的发包方为完成工作建设任务与承包人签订的约定,由承包人按照发包方要完成工作并交付建设工程,由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

2021民法典关于施工的规定?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已经正式施行,关于担保、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继承、时间效力、物权、建设工程合同7部分的新司法解释也一并开始施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顺利的将之前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二)进行合并,一共45条。

新解释(一)的重大变化:

一、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

原解释(二)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

新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

二、实际施工人可以对与到期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提起代位权诉讼

原解释(二)规定,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对实际施工人造成损害的,实际施工人有权提起代位权诉讼。

新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的,承包人有权就装饰装修工程行使优先权

原解释(二)规定,承包人有权请求就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

新解释(一)第三十七条规定,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承包人有权请求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明确规定建设工程优先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新解释(一)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原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五、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时,可以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原解释(一)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

新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六、“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修改为“折价补偿承包人”

原解释(二)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新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七、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即使不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责任

原解释(一)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新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的效力?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法律依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807条?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条文主旨: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

新旧对照:

本条基本沿袭了《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仅仅是“按照”改为“根据”、不宜折价、拍卖的外处删除“的”、“申请”改为“请求”。

注意事项:

之一,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当以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为条件;

第二,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无需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为条件;

第三,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无需以建设工程竣工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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