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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工会组织具备民法典,民法典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标准?(民法典 集体经济组织)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3-01-06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当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原则。

基础工会组织具备民法典,民法典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标准?

一、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基本原则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当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原则。

二、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

1、父母双方均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者父母一方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依法登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则该父母之子女自出生时起认定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认定取得本集体组织成员资格。

3、因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原因,通过移民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认定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三、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

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死亡时起丧失。

2、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起,其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3、迁入本市各区县(自治县)所辖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县(自治县)人民 *** 驻地镇,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自取得非农业户口之日,其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4、迁入第七条以外的其他城镇,转为非农业户口,且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事业单位编制的,其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的确认,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改变户籍性质和退出承包地之前,一般不宜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四、几类特殊人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1、农嫁女或入赘男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以是否在配偶对方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对方农村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为基本判断标准。

(1)农女嫁出后,在男方较为固定生产、生活,并依赖于男方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的,无论其户口是否从原集体经济组织迁出,均应认定具有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农女嫁出后,户口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亦未收回,但本人或者与其配偶均外出务工,并未在男方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应认定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农女嫁到第八条所称的城镇,户口迁入男方,无论其在娘家生产、生活,还是在城镇生活,只要未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事业单位编制(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除外)的,应认定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4)农女嫁出后,因为离婚,又回原籍居住生活,但户口未迁回,应认定具有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在原籍重新分得了承包地的,可以认定为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入赘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参照上述精神确定。

2、外出就学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毕业后在城市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基本条件,不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之前,不应认定其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服兵役人员,应当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中任干部的,或者按政策应当进行转业安置的士官,一般应认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4、劳改、劳教和服刑人员应当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5、非因生活需要,而是出于利益驱动或其他原因,仅将户口挂在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应认定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6、将非农业户口迁回原籍,成为农村户口,但不承包经营集体土地,而是以退休工资等其他稳定性收入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回乡退养人员,应认定为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民法典关于工会规定?

1、工会属于我国《民法典》总则编中规定的非营利法人这一 “法人”类民事主体。

因为我国《工会法》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工会与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在2021年1月1日我国《民法典》正式施行后具备我国《民法典》总则编第58条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而社会团体法人属于我国《民法典》总则编规定的“法人”这一民事主体中的非营利法人。因此,工会属于我国《民法典》总则编中规定的非营利法人这一 “法人”类民事主体。

2、工会应当接受我国《民法典》的规制。

如前所述,由于工会属于我国《民法典》总则编中规定的非营利法人这一 “法人”类民事主体,故工会享有并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从事民事活动,如签订合同采购办公用品、公车以及通过划拨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均应接受我国《民法典》的规制。

3、工会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改为3年。

作为我国《民法典》规制的一类民事主体,若其民事权利受到损害,则在2021年1月1日我国《民法典》正式施行后,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工会是依法组建还是依法成立?

这个是两个密切相关的概念啊。

依据我国宪法、工会法等规定,工会组织是依法成立的,那么在组建工会组织的过程中就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要求例如名称、办公场地、内部机构设在和人员配置、经费预算与列支范围等等,都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因此,工会组织成立之前是依法组建的过程,经过依法组建的工会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组织。

工会组织成立的人员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有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哪些工会才具有法人资格?

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之一,依法成立;

第二,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第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第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工会属于社会团体法人,由于各级工会的具体情况不一致,工会法对工会的法人资格问题分两种情况作了规定。

一、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我国社会团体法人成立的方式有两种:

1,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2,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工会法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意思是这些法人的成立,不需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二、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目前,我国基层工会共有九十多万个,包括国有企业工会,集体企业工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工会,机关工会等。

基层工会组织是否能够取得法人资格,要依据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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