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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不保护女性,保护了女人什么?(民法典为什么不保护女性)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3-01-06

现代法律是基于男女平等原则制订的,不会给予某一方特殊的保护。提出这种问题的,通常指的是“由于生育的原因,女方会失去许多职场的机会,所以应该给予补偿”。

民法典不保护女性,保护了女人什么?

现代法律是基于男女平等原则制订的,不会给予某一方特殊的保护。提出这种问题的,通常指的是“由于生育的原因,女方会失去许多职场的机会,所以应该给予补偿”。

给予补偿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是合理的,关键问题是“由谁来提供补偿?”这在毛主席时代并不成问题,因为当时并没有私企和资本家,也没有太多的人想要离婚。女性在生育期间的福利要么由组织来保障,要么由家庭来保障。

现在不同在于离婚率居高不下,不敢指望家庭的保障;而体制内的在编女性只占少部分,私企是很难充分保障生育妇女权益的。于是,不少女人想到靠男人来为自己提供保障。这里提到新的民法,指的就是希望靠法律规定男人出彩礼、离婚后净身出户、允许女人分享其婚前房产等形式来保障自身权益。

我对此只能说:“心情可以理解,但想法缺乏可行性”。原因很简单:每个家庭、每个男人、每个女人的情况不同,法律却不可能针对每一个案来制订。假如法律规定女人的上述诉求是合法的,首先就违背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因为彩礼的传统意义就是把女人的社会价值定义为“给男人传宗接代”。此外,还会催生出专门诈骗高额彩礼、拿到彩礼和男人的房产就合法离婚的行为。即使不是刻意欺骗,如果两人因为发现不合适而分手,男人都应该因此损失两代人积攒下的财产吗?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又该怎么办?你总不能说“我不会这样”,就把遭遇这一些情况的受害者给忽略不计了。此外,一些体制内的女性已经享受了社会提供了保障,法律要不要规定“体制内女性不再享受上述待遇”?你认为这可能吗?

所以,女性的生育保障主要还是要靠社会来提供,而不是靠法律强制男人来承担风险。在“社会”不那么可靠的前提下,以前我的建议是已婚女性要努力做到两点:

一、尽量不放弃经济独立,这是你保障自身权益的底气所在和最后的退路;

二、不要把孩子当作私产,也就是尽量拉上男人一起带孩子。这样可以分担你的责任、尽快培养父子感情、让他更加顾虑孩子的感受、同时也没有更多时间用于家庭之外。

现在还要加上一条:避免极端女权思维,就是“怎么做都是我受害、男人获利”。比如发生婚变时,如果男人争夺监护权,那么自己就是“生育工具”;如果男人不要监护权,就是社会对女人不公、责任都要由女人来承担。

只要女性做到上述三点,就可以有效降低生育风险。这比幻想靠法律制订不切实际的条文要可靠得多。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务?

其实这条规定说白了也只是个摆设,起不到任何实质的约束作用的。

造成高彩礼的现象,完全是因为女少男多人口性别比例失衡造成的。如果是像那种男少女多的国家,那就肯定不会存在这种现象了。

对于很多单身男青年来说,高彩礼简直是压在头上的一座大山。乍一听到这个消息估计都会挺高兴的,但是细一想其实起不到什么作用的。

谈婚论嫁的时候,女方就是要那些财物,你能怎么办呢?去举报,举报之后呢,这婚还结不结了。如果真的有一天女方一分钱彩礼都不需要了,但是女人还是那么多,男人也还是那么多,注定还是有一些男性是娶不到老婆的。

如果不需要彩礼了,即便是真的可行,那个时候可能就是靠颜值,靠家境,靠其他的资历了,一样会有同样多的人被淘汰。

换句话说就是如果一个连彩礼都积攒不出来的家庭,在那个时候一样有可能被淘汰的。

很多男性对女方家要彩礼都有很大的反感,很抵触,但是又无可奈何。我结婚的时候老婆家没要彩礼,主要因为是我提前跑去跟岳父聊了好几天,说的很明白,我是穷是没钱,但是我会努力,我会好好善待他的女儿。

没有钱那就拿出诚意来,这个诚意不能是虚假的,一定要是真心实意的。最后老婆家没要彩礼,我也没觉得这是理所应当的,反而是一直到现在都心存感激。

每个人对待婚姻的看法,价值观都不同,不能够简单的说要彩礼这种风气是对还是不对。我倒是觉得作为一个年轻人给不起彩礼,没关系,好好谈,谈不妥就算了。如果婚姻当中涉及到钱的内容太多了,产生了矛盾,那这个婚更好就不要结了,否则以后的结局很可能也不太好的。

没有哪个年轻人自己就能挣够彩礼钱的,没钱那就把自己其他方面提升一下,真正的城市里的姑娘们其实都不要彩礼的,但是前提是你要足够的优秀。

就我所在的这个城市来说,石家庄本市的女孩儿结婚很少有要天价彩礼的,给个几万块钱只是个意思而已,并且女方家的陪嫁也不会少。让自己努力,

变得优秀提升自己,去找一个不要彩礼的老婆。比整天在头条上抱怨,彩礼太高了要强得多。

未满16岁未成年女性法律保护?

关于未满16周岁的未成人保护规定和未成年人就业特殊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 一、国家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童工 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81号)、《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劳动部、财政部文件,劳力字〔1992〕27号)等法规和文 件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童工。 二、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也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制定了具体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2021年民法典外嫁女相关权益?

一、宅基地分配权及征地补偿分配权。

在我国,城市市区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集体成员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实践中,很多村集体在处理“外嫁女”的问题上,常以妇女婚姻状况为由不予分配宅基地。

那么,“外嫁女”到底能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只要外嫁女没有迁移户口,就属于村集体成员,自然也就享有村集体成员的一切权利,可以享有娘家的宅基地的使用、 *** 、确权以及被征收拆迁后获得补偿的各项权利。

换句话说,如果外嫁女户口仍在娘家,她可以作为户主,独立申请宅基地。但如果外嫁女在婆家已经有宅基地的情况下,通常不能再申请。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土地承包的实践中,某些农村的外嫁女通常无法分得土地,甚至在承包期内被强制收回原有土地,被剥夺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中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剥夺和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土地承包期内,若妇女结婚后没有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若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然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还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由此可知,农村女性并不会因为婚姻状况变更而被剥夺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集体收益分配权。

农村土地蕴含着巨大经济价值,是集体收益的重要来源。农村土地带来的集体收益,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中央不断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所带来的持续化收益,二是集体经济组织将村中荒地承包出去所获得的租金收入,三是国家分配的生态公益林补助款。

目前,关于集体收益的成员分配比例,各地存在较大差异,但不可否认的是,未迁户口的外嫁女,理应享有集体收益分配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做好成员身份确认,保护外嫁女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利。

未满15岁未成年女性法律保护?

关于未成年的法律主要有:《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宪法》。相关法规有:《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

《民法典》、《刑法》等法律法规都有涉及到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条款。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明天,不仅要保护未成年人,还要教育未成年人,引导其健康成长,成为一个对社会有贡献的人。保护未成年人的同时也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让未成年人对法律充满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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