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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案例分析(公司法案例分析论文)(公司法 案例分析)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3-01-06

公司法案例分析

一、1.属于吸收合并。合并后,一家公司消失。

2.一般是无效的。因为公司合并必须提交股东大会做出决定。

有效的情形一般只有两种:A.之后股东大会已经通过该议案;B.董事会的董事也是股东,并且董事们的持股超过2/3。

3.除非事前约定并通知债权人,否则是不合法的。

二、1.不合法。这是故意利用分立,分流资金,逃避债务。一般公司分立,如果分立后的原公司有还债能力的话,债权人是无权干涉的,但是这种情况是违法的。

2.不合法。上面说过了,应该是和原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如果起诉的话,可以将两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公司法》 案例分析

答:(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1.股份符合法定资格和所限人数

国家作为唯一的出资人(股东),可以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公司、个人,包括农村村民,辞职、退职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离休、退休人员及其他成员,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都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是有法律规定的,是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

2.股东共同出资并达到法定资本的更低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以实物出资必须对实物折价,并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算、确认,办理转移财产的法定手续。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其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其出资作价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 *** 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评估,报县级以上人民 *** 审核批准,并需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证。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更低限额,因公司从事的经营活动的不同而不同。具体规定详见第二十三条释义。

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

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要件,也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必不可少的程序。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股东全体同意的关于公司的组织、经营的基本规定,是确定公司权利的文件。

4.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确定公司名称,组成公司机构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5.依法设立

公司章程制定完成,股东缴足出资后,公司应在法定的期限内,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 *** 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

(2)服装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因为符合上述条款对于有限公司

(3)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之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 *** 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第三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 ***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是允许股权在股东之间自由 *** 的,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的 *** 另有规定的,按照章程的规定 *** 。

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出于人合性考虑,乙方股份 *** 采用自由原则,允许自由 *** ,不设任何限制。

公司法案例分析题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本案的股份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有如下违法之处:

①发起人只有4人,不够法定5人的更低限额;

②未经省级人民 *** 或国务院授权部门同意,仅有领导同意是不行的;

③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而非本案只要认购就交付股票,不管公司成立与否;

④股票只能按票面金额或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而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本案中的优惠是错误的;

⑤创立大会不足法定代表股份总数的认股人。法定为超过1/2才可举行创立大会;

⑥ 两名发起人私自抽回股本。公司法规定,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外,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后不得抽回其股本;

⑦ 最后,注册资本末达法定更低限额。法定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万元。

(2)应当承担该债务。因为公司设立失败,应由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解题思路]

本题重心在于第(1)问,而第(1)问又是一个找错的命题。关于其解题思路,前面已多有分析,此处不再赘述。

[法理详解]

(1)答案部分已经有较详细的阐述,此处不再展开论述。考生可自己参考《公司法》第74~83、92、131、136条等规定。

(2)基于上述违法之处,故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导致公司不得成立。对于公司在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和债务,在公司不能成立时,松司法》第97条规定由发起人负连带偿还责任,且对于返还股本的利息也负连带偿还责任。因此,本案中4名被告应对原告提出的 15万元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此外,若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公司成立后,还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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