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白律师网,免费给小白普及法律知识。

分站导航

热点关注

阿白律师网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8:00-22:00

当前位置:

阿白律师网

>

律所资讯

>

法律常识

民法典合同禁止行为2021年民法典对无效合同规定(2021民法典无效合同的认定及处理)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3-01-06

2021年民法典对无效合同规定?

一、《民法典》就合同无效对《合同法》的修改。

《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的无效的5种情形,具体为: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民法典》也规定了5种无效的合同(或民事法律行为)情形,具体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44条);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46条第1款);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53条第1款);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53条第2款);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54条)。

《民法典》取消了“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情形;增加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一无效情形,不再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做效力区分,一律无效。按照这个规定,5岁小孩买盐或者打酱油就不再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但监护人使用盐或酱油的行为会被认定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小孩买盐或打酱 *** 为的确认,这应该不会出现什么问题,这是法律适用的过程,但法律的适用却越来越专业,一般老百姓适用法律会越来越困难。

《民法典》修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情形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将“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修改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删除《合同法》第52条第3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的规定,从立法本意及司法实践的角度考虑,是因确立了虚伪表示制度的情况下,该制度无存在的意义。

《民法典》第154条将《合同法》第52条第2款变更为“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应该是考虑到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情形,可直接适用《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第791条规定了哪些禁止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了禁止行为如下: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本条还有不得行为:

一、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二、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民法典506条?

第五百零六条的规定如下: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本条是关于免责条款无效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两类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损害,事先约定免除责任,不予赔偿的;二是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即使约定免责,该免责条款也无效。

这里有几个问题值得注意:一是造成人身损害的,不考虑主观是否有故意或重大过失,都不能免责,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无效;二是免责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以及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也即是说合同是否有效,仍然要看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免责条款无效,合同仍然有效的,双方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不因存在无效的免责条款,而免除合同的履行,否则仍要承担违约责任;三是本条款主要针对事先约定免责的情形,如果是事后一方免除对方责任的,一般是有效的。也就是说,在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发生之后,双方签署协议,一方免除对方的责任,只要不存在其他无效情形,这种合同或条款是有效的。

基于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法律禁止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如果未来造成对方人身损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可以免除责任,这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避免交易中占据优势的一方滥用优势地位,损害对方的基本权利。

2021年民法典对无效合同规定?

民法典第597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 *** 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标签:  

法律求助咨询
本站覆盖全国各省市律师事务所咨询,如果您有法律上的疑问,需要解答;或者您有法律上的求助,欢迎联系我们,我们在收到您的信息之后,安排您指定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当地最近的律师事务所和您联系,协助您处理法律上的问题!
*

姓名

*

手机号码

*

户籍地址

  *

您的疑问

立即提交 《隐私保障》

分享:

qq好友分享 QQ空间分享 新浪微博分享 微信分享 更多分享方式
(c)2024 www.szjesu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SiteMap 联系我们 | 浙ICP备20220365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