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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民法典与生态保护,2010年民法典全文?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3-01-05

2010年民法典全文?

目录

之一编 总则

之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之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 法人

之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之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 ***

之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委托 ***

第三节 *** 终止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二编 物权

之一分编 通则

之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 *** 和消灭

之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七章 抵押权

之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 更高额抵押权

第十八章 质权

之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五分编 占有

第二十章 占有

第三编 合同

之一分编 通则

之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 ***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之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之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客运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之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 技术 *** 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三分编 准合同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第四编 人格权

之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四章 肖像权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五编 婚姻家庭

之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结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之一节 夫妻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四章 离婚

第五章 收养

之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六编 继承

之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七编 侵权责任

之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四章 产品责任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

什么叫生态林补偿款?

准确名称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为提高森林生态效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国土生态安全而给予的价值补偿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其补偿对象为以空气净化、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农田牧场保护、护岸固堤、护路、护渠、美化环境,以及以国防、科研服务为主要目的的生态公益林。

根据“谁受益谁负担,社会受益, *** 投入”的原则,分级实施,补偿生态公益林(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经营者,用于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等。

民法典六大保护?

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主要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一层含义是平等保护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

民法典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意思自治是现代民法的“三大基石”之一。

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公平原则

所谓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通过利益均衡配置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公平正义是对民事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

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信原则

诚实守信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保障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原则,它和公平原则一样,既是法律原则,又是一种重要的道德规范,它要求全部民事主体诚实不欺,讲究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

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5、绿色原则

这是新确定的一项法律原则,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创举,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项原则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新的发展思想,有利于缓解我国不断增长的人口与资源生态的矛盾。

民法典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6、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慨念构成的,要求民事主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遵循社会主体成员所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这项原则还有一种含义,凡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绿色原则,又称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也称为绿色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时候,要节约资源,保护生态实现人与资源关系的平衡,促进人与环境和谐相处。

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是民法典六个基本原则里的最后一个原则,也是新创立的一个原则。它的确立,在民法典中引入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回应当前我们对清新空气、干净饮水、安全食品、优质环境的迫切需求,实践绿色民展理念,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促进代际公平。

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罚款多少元?

违反环保法规的罚款标准要根据违法行为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 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 *** 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第八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 *** ,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 *** ,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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