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官员(民法典职务)(民法典 领导干部)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3-01-05
国安法和民法典的通过如何体现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我们国家治国的基本方略,它表现在党领导立法,人大完善立法,其他机关执行法律,国安法和民法典的通过体现了依法治国的方略。
国家公务领导干部可以随便离婚吗?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国家公务领导干部虽然除了要收到国家法律的约束之外,还要遵守党纪和公务员法,即便约束重重,也有自主离婚的权利。
任何一方可以以任何理由向另一方提出离婚,性格不合、性生活不和谐、感情变淡等等,都是可以提出离婚的理由,当然包括无生育能力。但是拥有提出离婚的权利不代表能够离婚了,还要经得另外一方的同意。结束的婚姻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即双方协商一致,签署离婚协议书,去到当地的民政部门去申请离婚,经过离婚冷静期之后即可拿到离婚证,两人的夫妻关系即宣告结束;另一种是诉讼离婚,当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又执意离婚,双方僵持不下的时候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离婚,一般情况下,没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之一次诉讼离婚,法院都不会判离的,还需要经历第二的诉讼过程。
法律依据:
民法典》之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民法典》之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民法典》之一百三十条
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什么是民法典∩为什么不叫官法典?
民法典是适用于所有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的人群的,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草民百姓,更包括所谓的官员们,是全民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
《民法典》等一批法律开始施行,这意味着什么?
《民法典》是中国首部用典字来命名的法律法规,其全篇总共12多个条文,而且每条都与每个人的生活密不可分。民法典的施行意味着将要取代现在正在使用的民法通则,物权法等多种法律法规,可见民法典实属重中之重,所以编纂一部只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是当务之急也是开国以来几代中国人的愿望。其实民法典并非横空出世,早在国54年62年79年和01年新中国曾持续四次启动民法典的编纂制定工作,但都是因为有些方面不够成熟所以未能如愿。
终于在2020年完美编纂的民法典出现在大家面前,这对于每位公民都具有重要意义,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民法典的实行对于我们广大群众意味着什么。民法典里的之一条有说明,为了进一步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调整民事关系,从而维护目前的社会和经济体系,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需要,全面弘扬核心价值观,依据更高法宪法制定民法典。这也就意味着目前民法典的颁布,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以法律的形式兼容到社会和经济体系的建构宏图之中,从而使社会主义原则,不仅只体现在现有的国家和官员的政治生活之中,现在将贯穿在整个社会上和人民的经济生活之内,这么做就为中国新时代经济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奠定了法律上的基础。
特别是民法典新增了打印和录像等新型遗嘱的形式,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权。因为目前来说还有很多因打印遗嘱而引起的纠纷新时代法律也要与时俱进,增加新形势填补了目前的立法空白适应时代。 《民法典》的颁布对于我们整个国家来说将会进一步更全面的进行将健康发展,我们一定相信,在民法典的引导下、保护和规范之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得到更进一步的深化。
被称作“欧洲民法双璧”的德法民法典,有什么特殊魅力?
一、欧陆法律的经典:法、德两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是德意志帝国从19世纪末期开始研究编纂,最终于1900年1月1日确定施行的民法法典。该法典还与我们熟知的《法国民法典》一道被称为“欧陆法系中最重要的两部法典”。德国民法既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同时又结合了日耳曼部落的习惯法,是一部综合性很强的法典。
罗马人讨伐日耳曼部落
我们在史学课本中常常能感受到《法国民法典》无远弗届的巨大影响力。的确,这部法典开创了整个资本主义时代的立法特色。欧洲各国在调整本国法律时,都会不约而同的将它作为参照。作为一名中国人,我们有必要知道的是。虽在谈论家长里短时,我们较多听闻的是法国人的法典。不过,中国的民法法系,却从民国初年开始就一直受着德国人的影响,并且持续到了今天。
二、两部民法的独特地位:不同时代锻造的不同辉煌
我们为什么偏偏要借鉴德国人的法典呢?这当间的道理还需要瓷儿跟您一一道来。
法国人在制定民法的时候,已经有着充分统一的历史传统。在路易十四将法国的绝对君主制发展到了极致之后,法国国王们就再也不认同祖先们的“虚君”地位了,纷纷要紧紧将权力攥到自己的手心中去。之后,拿破仑的胜利号角慢慢吹遍了半个欧洲。随着他的胜利纷至沓来的,还有民法典的成功推行。可以说法国的法典是真正“自上而下”推行的。
油画中的拿破仑战争
而德国人却不似法国那般团结。在形成统一的德意志国家之前,德国的疆域中还常常驻有政见不一的各地居民,还有争勇斗狠的骑士团,以及无家可归的边地农民们。中世纪形成的长期分立传统,造成的后果之一就包括“各地法律分立”和“政治互相无统属”。这样一来,搜集并整理出一部适合国家操作的法律就成为了一件棘手事了。 所幸《德国民法典》的编纂时间要比《法国民法典》晚了一个世纪之多,在19世纪末,德国早已遍布了学有所成的现代法学家。他们为法典的 *** 尽了相当的力量。首先,法典吸取了普、奥、巴等邦的法律内容,借鉴了《撒克逊民法》设立总则的特点。另外在普鲁士关税同盟阶段,德国各邦的商业条文和贸易细则也成了新法典的立法基础。
汉萨同盟贸易地图
反观中国,在民国时期,我们面对的也是一副政治飘零、国事动荡的大环境。在这看似无序的内核中,蕴含着趋向于统一的力量。无论是国家的政治基础或是经济结构,当时的中国都比较接近于德意志帝国的环境。况且德法典还是当时欧洲“最新鲜”的民法典,也是世界范围内最炙手可热的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所采取的保护商业的手段,及其着眼于协调人民利益而作的努力是十分值得肯定的。清末旅欧的留学生,所言必称道英吉利繁盛的商贸,或德意志有序的制度。由此可见,德国民法典确实是一部值得借鉴的佳作。此法典对中国社会的影响,从今日相关学者广泛的讨论中就可看得出来。
在西方参加世博会的清末官员
三、两部民法典的卓越价值:一前一后散发光辉
在20世纪欧洲的政治经济国家关系风云突变的同时,《德国民法典》十分恰当地“包容了资本主义时代的全新需要”。它采取的五编制体例要比《法国民法典》的三编制更完备,对法律的概括和叙述也更清晰。这就十分有利于德国 *** 对经济部门和军政部门进行较清楚的权责划分,有助于推进社会在规范的架构中向前演进。
法国民法典开启了一代资本主义法律的先河。在法律规制中,它坚持了民事主体平等的原则,可以说是对启蒙运动以来法学家们的努力做出了肯定的回应。在新兴资本主义经济的 *** 下,法国民法典理所当然地保护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和契约自由原则,为保护和振兴商业发展做出了贡献。
德国的民法典详细地对法人制度进行了确切的定义,由此来规范当时肆虐一时的“容克地主”和外国投机商们。他们曾依靠特权获得了相当之多的不义之财,当时的德国 *** 出于国家前途的着想,及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来确认企业同 *** 的关系,确实起到了显著的效果。
德国更高行政法院
民法典还将债物关系提升到了物权法之前,这反映了典型的债权法理念。在国家企业占据了市场之后,德意志帝国表现出了比较典型的“农业资本主义帝国形态”。在这种紧要关头,“如何 *** 民间资本的流动,保护新兴企业的发展”就成了德国 *** 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慎重对待债权关系这一手段,极大地提高了小资本家们的信心。
四、两部法典的历史意义
不过,我们也不可把德国法典当作是“无论内外均是富有开创性的崭新事物”。实际上,德国民法典同法国民法典的立法精神是陡然不同的。法国的民法典向来被称为“革命的法典”,其重要原因是在当年的时代,法国法典是提倡破旧立新的。而德国在编纂它的法典的同时,更多是为了妥协和统一。
激进的法国大革命在某种程度上孕育了新法典
比如法国的民法典在一百多年前就消除了所有封建领主的一切权利,但德国法典直接保留了源于日耳曼部落时代的固有财产法。当时的时代已经普遍兴起了工厂工作和雇佣劳动制度,但是德国民法典仅仅延续了中古法典对于租佃劳动的保护,而没有制定新的保护工商业劳动者的法律细则。
法、德两国的民法典可被分别视为一个时代的开启者和终结者。法国民法典基于个人自由主义思想和平权思想的观念,开启了近代自由主义立法时代。随着19世纪末20世纪初世界经济的发展变化,大陆法系中的一些不足也因着“判例的修正”或“他国法典的编纂”而不断自我完善。其中德国民法典的成卷就标志着:资本主义世界已完成了为朝着垄断出发而作出的预备。
魏玛共和国时期进行投票选举的民众
文史君说:
法、德两国的民法典是大陆法系的两大支柱和源流,对后世形成的《日本民法典》和《中华民国民法》等一些国家的民法立法都有着充足的影响。值得一提的是,《法国民法典》还是欧洲首部保护犹太人平等权利的法律。同样,即便在后来经历了德意志帝国时期的淬炼和纳粹统治时期的扭曲。《德国民法典》也一直顺利延续到了今日。两部法典内容和风格之干散流畅,条文术语之详略得当,可以说处处闪耀着人类智慧的光辉!
官员亲属经商是否违规?
官员亲属经商是否违规,需要具体看这个亲属的范畴。
根据《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如果是官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的话,就是违规的。如下图~
官员
根据《规定》内容,你问题中的官员主要是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厅局级及相当职务层次以上领导干部。简单的说,这个《规定》是针对厅局级的领导干部,再简单的说就是处级及以上的领导干部,他们是重点被管理的“官员”。
但是科长及以下的“官员”是否在这个《规定》范围呢?我的理解是不算。据我了解,每年的个人事项报告中,都是处级及以上的领导干部需要报告而已,科级及以下不需要报告。
从这个方面来说,就可以对应地理解了《规定》中的这句话:《规定》对不同层级、不同类别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分别提出了禁业要求,领导干部职务层次越高要求越严,综合部门严于其他部门。
意思是说,处级及以上的领导干部受限于这个《规定》,其他公务员也有对应的禁业的管理办法。所以,管理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涉及经商领域就不违规,否则就违规。
亲属
我想进一步谈谈个人对亲属的理解。因为这个规定出来的时候,同事们也讨论此事。作为领导干部,那么是不是所有的亲人都不能经商呢?
显然不是。
《民法典》中的亲属除配偶之外,还包括血亲,即具有血缘关系的自然血亲和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拟制血亲;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的姻亲,即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以及配偶血亲的配偶。
也就是说,“亲属”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但是《规定》中明确的就是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再细一步说,领导干部的兄弟姐妹、三姑妈六姨婆那些“亲属”都是可以经商的。不在《规定》的管理范畴。
最后,我还想分享一下个人看法。在这个《规定》出台之前,通过各种途径有了解到不少大官员的配偶、子女有经营公司企业,而作为领导干部“站得高看得远”,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属”带来了不少利益。所以,这个规定出台之后,是可以较好的净化一个地方的营商环境,促进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是一个很好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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