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保护的人(民法典保护的人格权包括)(民法典保护人格权包括哪些)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3-01-04
民法典是保护什么的法律总汇
民法典是保护民事权利的法律汇总,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之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通篇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明确详实的规定,并规定侵权责任,明确权利受到削弱、减损、侵害时的请求权和救济权等,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 【调整范围】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我国宪法、民法典、刑法如何保护我们的人身权?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以下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1、平等权2、人身自由3、政治权利和自由4、宗教信仰自由5、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6、社会经济权利7、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8、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之一百零九条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之一百一十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 *** 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定义】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 *** 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因保护他人而受损怎么赔偿?
一、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保护他人而受损怎么赔偿? 《民法典》之一百八十三条新增关于因保护他人使自己遭受损害的规定。区分为两种情形:其一,侵权人能够承担 民事责任 的,按照本条之一句的规定,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条文使用“可以”一词,表明受益人的补偿不具有强制性,应出于受益人的自愿,受益人不自愿的,不得强制其补偿;其二,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本条第二句的规定,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补偿,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条文使用“应当”一词,表明受益人有给予适当补偿的义务,只要受害人请求,受益人就必须给予适当补偿。但即使在这种情形下,法庭也不能判决受益人“全部补偿”,因为毕竟不是受益人直接造成受害人损害。 《民法典》之一百八十四条新增自愿实施紧急救助的规定。本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所谓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应指不承担救助他人义务的一般人,未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委托,见他人(限于自然人)处于紧急危险状态而自愿、主动实施救助的行为。实施紧急救助他人的行为,却反而造成受助人损害,本应构成 侵权责任 ,但考虑到行为人的目的及《民法典》鼓励帮助、救助他人之政策目的,故本条规定,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须注意两点:其一,本条所谓自愿实施紧急救助的人和受助人,均应当限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实施救助行为,不应适用本条。根据民法的价值取向,不应当允许任何人借口所谓“自愿实施紧急救助”干涉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事务。其二,本条性质上属于法定免责事由。如严格贯彻本条,即使因救助人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重大损害也不承担任何责任,难免有以目的正当性代替社会正义之虞。可见本条存在法律漏洞。考虑到现行《 刑法 》有过失伤害犯罪,于救助人的行为已足以构成刑法上的过失伤害罪时,建议不适用本条而直接追究行为人过失伤害的侵权责任。 在民法典中认定了保护他人导致自己遭受损失的行为是值得肯定的,所以只要发生了这种类似于见义勇为的事情就必须在法律得到相应的赔偿以保护人们道德上的正确认知。
民法典保护妇女内容
民法典保护妇女内容
民法典保护妇女内容,为了减少和解决女性因为自己的生理特点造成的一些特殊困难,所以很多法律对于女性是有着一定的特殊待遇的,下面为大家分享民法典保护妇女内容。
民法典保护妇女内容1
《民法典》在保护妇女权益方面有以下方面:男女平等、禁止性的骚扰行为、合理界定夫妻共同债务、肯定女性家务劳动价值、特殊保护。
1、男女平等
女性在 *** 、孕产期、哺乳期受到歧视和不公平对待的遭遇不少见,男女在继承权方面不平等的现象屡屡引发热议。
《民法典》强调妇女享有男女平等的婚姻嫁娶制度、家庭地位、继承权等。
法条指引
第1041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1050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1055条: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1126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2、禁止性的骚扰行为
近年来,屡屡有受害者披露在公共交通工具、职场等场合发生的性的骚扰行为。对此,《民法典》不仅规定了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还规定单位应当防止、制止性的骚扰行为。
法条指引
第1010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的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的骚扰。
3、合理界定夫妻共同债务
近年来,时有发生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权益,或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大额举债,造成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上沉重债务。为了消除妇女“被负债”的.恐惧,《民法典》作出如下规定:
法条指引
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4、肯定女性家务劳动价值
*** 家庭主妇从事的家务劳动到底有没有价值,《民法典》明确作出了法律保护:
法条指引
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5、特殊保护
在生理上,女性比男性相对弱势。因此,《民法典》规定了特定时期限制男方离婚诉权、判决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女方等原则,并规定了家庭暴力等离婚损害赔偿。
法条指引
第1082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保护妇女内容2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时废止。《民法典》婚姻编对女性的保护如下:
1、婚后一方父母出资。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2、同居期间双方出资。
双方父母都有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父母出资购买的,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另一方无权进行分割。
3、婚后一方出资。
在婚后一人出资购买房产应该先公证婚前个人财产,不然难以界定。如果公证了,那么离婚时房产按个人财产处理。
4、婚后共同出资。
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无论户主是谁,在离婚时应该平分,一般不按份额处理。
5、按照相关规定,
如无特殊说明的情况下,无论在婚前或者婚后,一方继承所得的房屋为个人财产,离婚不分。
1、犯重婚罪
女性朋友如果说本身已经有了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然后又和自己丈夫以外的其他人领了结婚证的情况,那么就属于是重婚。在我国,重婚是一种犯罪行为,是不被允许的,而且在离婚的时候也不能获得财产分配,只能净身出户。
2、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
女性如果说是在自己的婚姻存续期间和其他的男人同居,那么这样的行为也将会影响到离婚时的财产分配,很可能要净身出户。不过这个同居需要满足三个条件,首先就是有配偶,第二就是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第三就是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若这三个条件不能同时满足,那么就不能构成标准的同居行为。
3、有家暴行为
大部分的家暴都是男人对女人,但是实际上也有女人对男人家暴的情况。我国的规定的家暴,并不是只指身体上的家暴,还包括语言或者是精神上的家庭暴力。如果说夫妻双方有这类的情况需要进行严格的认定,确定女方有家暴行为,那么离婚将面临净身出户。
4、在婚姻当中,如果说女性朋友存在上述的这三种行为,那么离婚的时候都无法得到财产,只能净身出户,同样这也适用于男性,如果男性有上述的这些行为,离婚的时候也没办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不易,大家都应该要好好珍惜,不要轻易的离婚,更不要做对不起婚姻的事情,否则即使离婚也得不到好处。
其实不管是结婚还是离婚,都会受到《民法典》的保护,综上所述来看,《民法典》还是比较合理地,很好的保护了婚姻当中的无过错方,也很明确的表示对于婚后财产是两个人的共有财产,都享有分配权,对于婚姻当中的过错方严重者可净身出户!
民法典保护妇女内容3
保护女性相关的法律有那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六条 各级人民 *** 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三十一条 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建立医疗保健工作规范,提高医学技术水平,采取各种措施方便人民群众,做好母婴保健服务工作。
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4、《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
第四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
5、《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第十四条 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查治。
第十五条 女职工浴室要淋浴化。厕所要求蹲位。
民法典1034条维护公民哪方面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一千零三十四条维护公民个人信息方面的安全。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 *** 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保证个人信息的质量,避免因个人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对个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民法典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规定如下: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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