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配偶同意以家庭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对配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3-01-03
2019年12月20日,甲向某银行申请借款20万元,乙向某银行出具书面承诺,乙个人及家庭财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已征得财产共有人同意,但丙作为乙的配偶并未在承诺书中签字。
借款到期后,甲未按时向某银行偿还借款本息,某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偿还借款本息,乙和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中,丙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首先,乙向某银行出具的书面承诺书是否合法有效?
乙和丙系夫妻关系,夫妻一方作为保证人向债权人出具书面承诺,其个人在提供担保时无需征得配偶即财产共有人的同意,配偶在该承诺书中未签字并不影响签字一方个人保证责任的成立与生效,签字一方以个人财产提供的担保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其次,丙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受遗赠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除非夫妻双方有分别财产的约定,否则夫或者妻的收入都为夫妻共有财产,且为共同共有而不是按份共有,归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实际上很少。
本案中,书面保证承诺书中,不仅涉及到乙的个人财产,更重要的是涉及乙和丙的夫妻共同财产,乙在未征得财产共有人丙同意的情形下,承诺以家庭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系无权处分。如丙对此不予追认,则该承诺无效,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丙对此不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作者:杨瑞丰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