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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取消出入境管控措施;内保外贷时隔五年竟重出江湖,详解资金出海三种途径及法律后果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2-12-29

12月26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国家卫健委表示,取消入境后全员核酸检测和集中隔离;根据国际疫情形势和各方面服务保障能力,有序恢复中国公民出境旅游。

随着全球疫情防控和经济形势的逆转,碍于经济发展的迫切需求,国内资金跨境流动开始出现松动的迹象。

目前有两个重要标志,一是2017年叫停的内保外贷出现恢复迹象,而且是用于房企融资:12月9日,中国银行宣布利用境内外联动优势,成功为龙湖集团提供“内保外贷”业务,该笔贷款规模为7亿元,已于12月9日实现提款。二是,12月24日香港宣布全面通关在即,内地赴港的人流和资金流将再次活跃。

2017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多次强调要加强外汇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外汇违法和违规行为。对于一些需要资金出境的机构和个人而言,外汇管制无疑给投资移民、商业贸易等带来了巨大的影响。随着外汇管制的加强,越来越多的人也开始寻找不同的方法让资金顺利出境。

后来遇到疫情防控三年,跨境资金和资产流动受到极大的压制。家办标准研究院认为,此次放开的原因预料是为了恢复国内经济元气,将只会是短暂的时间窗口。但从高净值人群的资产配置角度,不失为一次难得的机遇,未来半年的资金出海需求将会倍增。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些方法之中,存在违反相应法律法规规定被处罚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资金违法出境的法律后果,主要有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触犯刑罚等法律后果。

本文结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违规的案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资金违法出境的三种常见方法及其法律后果进行详细阐述分析。请各位读者注意规避和判断。

一、蚂蚁搬家式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类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由于该实施细则中规定了外汇上限5万美元,因此,许多需要资金出境的机构或个人便选择了蚂蚁搬家式的资金出境方法,也即使用分拆的方式进行资金跨境流动,而这种行为很有可能会触犯法律规定。

例如,某著名人士A因蚂蚁搬家式外汇交易被捕一案。2017年年初,A因涉嫌刻意规避申报要求、进行现金拆分行为等在美国被捕。经审理发现,2011年4月至2012年3月,A曾分几十次在四家银行的多个账号中先后存入40多万美元。随后A虽放弃庭审机会,在州联邦法庭达成和解,但其也受到了冻结部分资金以及补缴税款的惩罚。

再如,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违规案例中通报的上海籍张某分拆逃汇案。2016年,张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本人及他人共计20多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折100多万美元。

目前,针对这种蚂蚁搬家式的资金出境方式,国家外汇管理局已经做了相应的规定和惩罚措施。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根据汇发[2009]56号以及汇发[2015]49号规定,若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或者同一个人的5个以上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后,将所购外汇划转至该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其他通过多人次、多频次规避限额管理的个人分拆结汇行为,均有可能构成以分拆等方式规避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管理的情形。

若个人在办理外汇业务时,以分拆等方式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对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还将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在关注名单内个人办理是个人结售汇业务,需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

即,如果违反规定以分拆方式使资金非法出境,不仅会被列人“关注名单”,还将面临罚款的处罚,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二、地下钱庄方式资金出境

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也是目前最常见的资金出境方式之一。

一般来说,地下钱庄主要通过对敲、走私、虚假贸易以及黄牛等方式运作。以对敲型运作模式为例,一般对敲型模式常见手法,是以在境内和境外银行分别开设不同的账户的方式进行非法兑换外币和人民币。当有客户找地下钱庄兑换外币时,只需要按约定将人民币汇入地下钱庄指定的境内账户,地下钱庄便可通知境外同伙将外币汇入客户的境外账户中。如果客户想用外币兑换人民币,则只需要将外币汇入地下钱庄指定的境外账户中,然后地下钱庄再将人民币汇入客户的境内账户中。

对于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已规定:“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违规案例中通报的陕西籍陈某非法买卖外汇案,2016年8月至9月,陈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2600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香港账户,金额合计389.06万美元。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69万元人民币。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规定,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还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也即,通过地下钱庄的方式资金出境,情节相对轻微的,可能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等犯罪。

三、内保外贷方式出海

此外,通过分析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违规案例的通报可以发现,内保外贷方式使资金非法出境也是常见的资金出境方式之一。

这种方式与前两种方式相比,前两种方式一般是法律明确规定不可为之的,而内保外贷的行为,实际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由于实践中许多机构变相开展内保外贷业务,蓄意进行内保外贷履约以骗取外汇、向境外转移资产,因此这种行为目前也已被严格监管、审查。

一般来说,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内保外贷一般涉及四个法律主体:借款人、担保人以及境内分行、境外分行,主要模式一般为:借款人向境外分行提出借款申请,由担保人将现金直接存入境内分行后,境内分行向境外分行提供保函或者备用信用证,境外分行审核后再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其中借款人和担保人一般具有关联关系。

对于内保外贷的资金用途,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规定,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性交易;(二)未经外汇局批准,债务人不得通过向境内进行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

然而,实践中,蓄意进行内保外贷履约以骗取外汇、向境外转移资产的行为比比皆是。另外,在内保外贷模式中,不仅非法骗取外汇等机构会受到处罚,境内分行有时候也可能会因为审核、监管不严而面临处罚风险。

例如,此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违规案中通报招商银行泉州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2013年月至2015年10月期间,招商银行泉州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用约购付汇时,未按规定对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13.19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580万元人民币。

也即,内保外贷虽是法律规定的跨境担保方式,但由于实践操作中银行审核不严、机构投机取巧骗取外汇等原因,通过内保外贷使资金违法出境已成为常见方式。对于通过内保外贷模式使资金非法出境,对于机构而言,可能会触犯《外汇管理条例》三十九条规定。而对于银行而言,也有可能因审核不严等原因遭到罚款等处罚。

综上,本文结合近期通报的外汇违规案例,对于资金违法出境的三种模式及其法律后果进行了分析。一般来说,资金违法出境将会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法律后果,严重的甚至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虽然资金无法出境对于一些机构或者个人日常经营、生产生活会造成一定的影响,但在法律法规面前,合法合规的操作才是最保险、最长久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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