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稳定法等四部法律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有何看点?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2-12-29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12月27日至30日在北京举行。会议首次审议金融稳定法草案、增值税法草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和慈善法修订草案四部法律案。
金融稳定法草案明确金融风险处置职责分工和后备资金来源
随着我国金融业快速发展,维护金融稳定面临着跨领域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存在短板、相关主体职责分工不够明确、风险化解和处置措施不足等问题。同时,近年来,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金融风险整体收敛,一些行之有效的实践做法有必要上升为法律层面的长效机制。
此次提请审议的金融稳定法草案,立法的总体思路是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观念,着力完善金融风险事前防范、事中化解和事后处置全流程、全链条制度安排,明确相关职责和措施;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压实相关方的风险处置责任,既防范系统性风险,又防范道德风险;坚持权责一致,立足国情,依法合理界定职责分工,健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该草案共六章四十九条,主要规定涉及建立金融稳定工作机制,强化金融风险防范机制,完善金融风险化解机制,明确金融风险处置职责分工和后备资金来源,充实金融风险处置措施等方面内容。
此外,草案还明确统筹协调机制可以对有关部门、地方等采取问责措施,并对金融机构及相关主体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强化责任追究机制,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增值税法草案对增值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税收优惠等作出规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增值税改革作为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制度性举措,各项改革工作扎实推进。
财政部部长刘昆在作草案说明时介绍,随着调整增值税税率水平、健全增值税抵扣链条、建立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制度等一系列措施实施,减税降费成果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改革实现了确保制造业税负明显降低、确保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等行业税负有所降低、确保其他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目标,基本建立了现代增值税制度。从近年实际情况看,增值税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比较平稳。
目前,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2021年全国增值税收入为61982亿元,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36%。按照国务院规定,增值税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五五分享”。
增值税法草案共6章36条,对增值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作出规定。立法总体上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内容作了必要调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明确对集体财产依法实行分别管理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陈锡文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的说明。
陈锡文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组织。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于巩固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好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实现共同富裕等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是维护广大农民集体成员财产权益、实现共同富裕的客观需要。”陈锡文介绍,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是“三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农村建立集体经济组织,成功地避免了农民出现两极分化的现象。打赢脱贫攻坚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新时代实现共同富裕,最艰巨的任务是如何更快地提高广大农民的富裕程度,这同样离不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和成员确认规则,规范农村集体财产的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财产权益,有利于推动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形成既体现集体组织优越性又调动农民个体积极性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有利于让广大农民分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农村农民共同富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参与乡村治理的重要主体。随着城镇化推进和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农民对公共服务和公益事业的需求会不断增加,在当前公共财政还难以全面覆盖农村的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是支持农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发展的有益补充。陈锡文说,通过立法,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为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提供支持。同时,从法律制度上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有利于防止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被少数人控制和被外部资本侵占的现象,有利于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和社会矛盾,为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
法律草案共八章,依次为总则、成员、登记合并与分立、组织机构、财产管理和收益分配、扶持措施、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附则,共六十八条。主要内容如下: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等;规定成员的确认及其权利义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合并、分立等事项作出原则规定;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明确对集体财产依法实行分别管理;规定扶持措施;明确争议的解决办法和法律责任。
陈锡文介绍,草案起草工作中注意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坚守底线,坚持正确方向。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不动摇,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制度。
二是立足实践,确立有限目标。认真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践经验,把可复制、可推广的成熟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三是问题导向,力求务实管用。着力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和发展集体经济面临的突出问题做好制度设计,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制度,为解决实践中的问题提供法律规范和依据。
四是急用先立,宜粗不宜细。回应实践的迫切需要,通过立法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同时尊重不同地区的差异性,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给地方和农民群众留出必要的自主选择空间,使法律制度更符合实际、更便于实施。
慈善法修法,拟规定推动慈善监管全覆盖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要求“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完善分配制度的重要举措并做出明确安排。
何毅亭介绍,现行慈善法是2016年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自施行以来,慈善法在保护慈善参与者权益、规范慈善活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发挥慈善功能作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慈善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慈善事业发展缓慢,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适应;慈善捐赠规模偏低,同我国社会财富积累程度不匹配;慈善组织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有待提高;慈善信托发展面临障碍,作用尚未得到有效发挥;监管制度机制还不完善,监管不足与监管过度并存;支持促进措施较为原则,落实不到位不彻底;应急慈善制度尚未建立,慈善在应对突发事件中存在不规范不充分的情况;一些慈善创新形式还缺乏有效规范,带来了不良社会影响。这些都对加强慈善法治建设提出了新要求。
慈善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消除贫困、实现共同富裕、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具有特殊作用,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力量。“修订草案坚持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总原则,回应各方面诉求,健全完善国家支持鼓励开展慈善活动、扶持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制度措施,进一步激发慈善热情,形成全社会参与慈善、支持慈善的良好氛围。”何毅亭说,修法工作始终遵循和贯彻以下总体思路:一是坚持支持鼓励慈善发展总方向,进一步细化明确扶持慈善事业发展的制度措施;二是坚持从国情实际出发,健全完善与我国发展阶段相适应的慈善法律制度;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努力推动解决慈善领域现实问题;四是坚持系统观念,处理好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衔接配合。
何毅亭表示,修订草案坚持慈善法作为慈善领域专门法的定位,注意处理好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对其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够完善的,尽可能在本法中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其他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本法只做原则性、衔接性的规定;对适宜通过制定行政法规或政策细化和解决的问题,在本法中只作原则性、授权性规定,为有关部门和地方结合实际实施法律、开展创新预留空间。
据介绍,现行慈善法共12章112条。修订草案新增1章21条、修改47条,共13章133条,主要在以下方面作了修改:一是体现慈善功能新定位:完善立法指导思想;明确党对慈善事业的领导;加强慈善工作组织协调;健全慈善信息统计。二是回应慈善发展新问题:新设应急慈善专章;完善网络慈善有关规定;填补网络个人求助法治空白。三是优化慈善促进新措施:优化慈善组织制度;优化慈善募捐制度;全面优化慈善事业扶持政策。四是健全慈善监管新机制:推动慈善监管全覆盖;加强综合监管和行业指导;细化强化法律责任。五是充实慈善信托新制度:系统完善慈善信托制度;全面规范慈善信托运作;强化对慈善信托的优惠扶持。
新京报记者 吴为
编辑 陈静 校对 薛京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