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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创短视频公司用工方式法律分析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2-12-27

抖音、快手等短视频软件的火爆,带来了以短视频内容为平台,以“网红”为传播新的产品销售模式。对仅依靠电商平台的传统电商销售模式进行了冲击。由于其门槛低、资金投入少、传播迅速、产品销售量大等特点,吸引了众多社会资源向短视频行业涌入,其中主要以短视频公司为主要,特别是一些初创的短视频公司较多。

短视频公司的业务也从原来视频内容的创作、提供,增加了商品代理销售等更多商业经营方向的业务。但与此同时,短视频公司的用工模式,特别是一些初创短视频公司与“网红”员工的聘用或合作产生了困扰。本文是对初创短视频公司用工形式的法律分析,以供初创短视频公司经营者决策参考。

一、初创短视频公司的用人困惑

初创短视频企业在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上的经营模式是通过发布短视频,吸引“粉丝”,培植一定数量“粉丝”后,再通过短视频带货、直播带货、接广告商单、代为运营等形式盈利。公司希望培育一个或者数个“网红”账号,这些“网红”账号的所有权归属于公司,但是个人IP一旦打造成功,如果该IP角色扮演者,也即所谓“网红”一旦离职或终止合作,对公司将会造成巨大损失。粉丝能被一条走红的短视频吸引,表面是因为“网红”的演绎和短视频的剧情。但是一条能红的短视频需要公司前期投入资金引流,拍摄团队与编剧的通力配合,这些幕后的工作都是需要公司投入资金才是关键之处。又因为个人IP与“网红”的人身性密不可分,如果“网红”离职,导致该账号无法运营,公司的前期投入也非但不能产生任何效益而且会导致损失无法挽回。基于此,公司对用工形式及合同如何签订产生了困扰。

二、用工形式法律分析

本部分内容是基于法律规定对用人单位选择劳动用工形式或劳务用工形式的法律分析。

(一)用人单位与“网红”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法律分析

1.优点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应当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地位不平等,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有从属性,双方之间存在一定管理与被管理、控制与被控制、命令与服从关系。用人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例如考勤、考核等制度,劳动者应予以遵守。

基于劳动关系的特征,用人单位比较容易发挥组织优势,也即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个人认为选择与“网红”建立劳动关系在个人IP账号培育期,便于对劳动者管理,最大限度发挥组织效能,加快账号的培育。

2.缺点

用人单位无法对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进行必要的限制。也就是公司担心员工离职后,导致公司前期投入损失无法挽回。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本条规定,只要劳动者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就获得了劳动合同的解除权。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形仅包括: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专业技术培训费用,双方约定服务期而劳动者违约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并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违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一般无法限制员工正常离职,因员工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不在法律的保护范围内。

(二)用人单位与“网红”建立劳务关系法律分析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方在一定或不特定期间内,接受雇主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支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1.优点

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解,主要是受《民法典》合同编调解。劳务双方在地位上是具有平等性的,对劳务合同的条款双方协商一致,共同遵守的。双方可以在《劳务合同》中对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对违约金进行规定,对合同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如果受雇人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雇佣单位可以按照合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缺点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容易产生混淆。由于受雇者提供的劳务就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范畴,且应该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等特点。如果将来发生纠纷,仅凭一纸劳务合同无法实质上证明双方是明确的劳务法律关系。审判人员还是要从劳动关系主要特征进行判断。如双方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公司则应承担《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的相关法律责任。

同时,劳务提供方的受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约束程度低于劳动者。劳动者必须遵守企业的相关管理制度,而劳务提供者主要遵循的是合同约定。这点对企业的正常管理会产生阻力。

三、关于用工模式及报酬支付的法律建议

(一)用工模式

初创短视频公司尚处于业务经营模式探索阶段,针对“网红”用工形式的选择还是以稳定的劳动关系为宜。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等主要内容可以根据业务的发展、人员的表现适时调整。短视频行业的培育、成长与传统行业相比更为迅速,公司应时刻关注视频播放量、粉丝增幅人数的变化,适时与“网红”调整用工模式或者合作模式。

同时,据一些初创短视频公司是从原行业跨界进入短视频行业,一些主要员工依然沿用之前劳动合同。为保证业务的稳定性和人员的稳定性也依然建议采用劳动用工形式。但需要根据工作内容、工作性质、工作条件、劳动报酬等内容的调整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补充条款。

(二)工资、劳务费方案选择

工资与劳务费的方案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招人、用人、留人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既要从企业经营成本的角度考虑,又要对员工或者劳务提供者有吸引力和限制性。

1.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于工资的约定应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地方性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短视频、直播带货行业大都采取底薪加提成(绩效奖金)的方式构建主播、“网红”的薪酬体系。在控制成本的基础上能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其中提成的发放条件、时间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针对提成(绩效奖金)的发放,双方约定条款对员工离职的限制发放,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就是对双方有效的合同条款。这样也可以防止员工的流失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2.如双方建立劳务关系,双方对合同中劳动报酬支付方式、种类、时间的可协商性更高。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求制定符合双方利益需求的合同条款,包括对劳务提供方不符合服务标准的处罚、违约金的具体约定等。

作者:宋臻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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