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用14年的一线法律工作经验,记录了这些被忽视的女性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2-10-21
这种忽视不是指没有被关注,而是指正确的声音没有被倾听、传达和接纳。
《看不见的女性》
作者:[英]卡罗琳·克里亚多·佩雷斯
译者:詹涓
出版社:新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2-8
《看不见的女性》,是英国作家卡罗琳·克里亚多·佩雷斯的新作,2019年该书一经出版,就获得了英国书店奖最受读者欢迎好书、英国皇家学会科学图书奖等诸多重要奖项,并被翻译成三十多种语言出版。
作为一个专职从事妇女权益法律援助、研究与倡导工作14年的一线法律工作者,笔者有幸拜读了这本书,受益良多,感慨颇丰。笔者的专业研究领域主要聚焦反性别歧视和反性别暴力,可以说,这本书天然地与笔者所研究和从事的业务领域无缝衔接。
《看不见的女性》是一个关于世界一半人口被无视、被消声的女性缺席的故事。在这本书里,你能找到女性生存艰难的铁证和成因,它从消除性别数据缺口的视角切入,以触目惊心的事实,全方位揭开女性被系统性歧视的隐秘真相,从校园到职场,从孕育到患病,真实展现女性被忽视、压榨和威胁的一生。
著有《橘子不是唯一的水果》《给樱桃以性别》《世界和其他地方》《时间之间》等作品的英国知名女作家珍妮特·温特森在读完《看不见的女性》这本书后写道:“这本书没有咆哮,只有事实和数字。在告诉我父权制是我想象出来的之前,请你先读读这本书。”或许,珍妮特·温特森的这段话是对这本书最简洁、最生动的诠释和注脚。
这本书的体系庞大,结构紧凑,内容丰富,作者以生动详实的笔墨,将晦涩难懂的社会性别理论以故事和数据的形式呈现,且这些故事和数据贯彻全书,可读性很强,不失为一本关于性别平等与社会性别主流化的优秀科普读物。
在这其中,令笔者印象最为深刻的是该书“妇女权益是人权”一章,该章主要从女性参与国家政治事务的视角剖析性别数据缺口问题,并尝试给出成因分析。其实,现实生活中,关于“妇女权益是人权”所涉及的视角和领域远比女性参与政治事务更为复杂和多样。其中,针对女性的暴力是近年来最典型、最常见、最为公众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屡屡以其悲壮和惨烈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
但遗憾的是,根据笔者的观察,正如本书表达的主题——《看不见的女性》,社会公众关于针对女性的暴力话题的讨论,很多时候由于缺乏基础认知和正确的态度与立场而偏离了轨道,不仅未能有效帮助此类问题的解决,更是进一步固化了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的性别歧视与性别偏见,一定程度上构成对这个问题“集体无意识”的忽视认知。这种忽视不是指没有被关注,而是指正确的声音没有被倾听、传达和接纳。
针对女性的暴力是一种将女性在地位上从属于男性及其将陈规定型角色加以固化的根本性社会、政治和经济手段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下称《消歧公约》)第19号一般性建议定义为“暴力侵害妇女行为”,2017年通过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则使用了更精确的“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一词,以明示性别造成的原因和暴力对女性的影响。该术语进一步强化了对暴力系社会问题而非个人问题的理解,认为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是一种将女性在地位上从属于男性及其将陈规定型角色加以固化的根本性社会、政治和经济手段,此种行为对实现男女平等以及妇女享有《消歧公约》规定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构成了严重阻碍。
针对妇女的暴力具有多种形式、多层含义
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有多种表现形式,包括蓄意或可能造成或导致死亡的行为或不作为,或对妇女施加的人身、性、心理或经济损害或损失,威胁实施此类行为,骚扰、胁迫和任意剥夺自由。比如,妇女的生命权,性与(生殖)健康权,人身自由和安全权,家庭内部的平等和平等保护权,免遭酷刑、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权利,以及表达、行动、参与、集会和结社自由权等等。此外,受文化、意识形态和政治因素影响,对妇女人权捍卫者、政治家、活动人士或记者实施的有害做法或犯罪,也属于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针对妇女的暴力存在于人际接触的所有空间和领域
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存在于人际接触的所有空间和领域,无论是公共场所还是私人场所,包括家庭、社区、公共空间、工作场所、娱乐、政治、体育、健康服务和教育环境,以及根据以技术为媒介的环境重新界定的公共和私人场所,例如当下在网络或其他数码环境中发生的暴力行为。在所有这些环境中,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可由国家或非国家行为体的行为或不作为引发。
针对妇女的暴力实质是一种性别歧视,是一种侵犯妇女人权的行为
当前,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已经被认为是全球性的、系统的行为,其实质是一种性别歧视,是一种侵犯妇女人权的行为。
《消歧公约》第19号一般性建议明确宣称:“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一种性别歧视,而歧视是造成这种暴力的主要原因。”《联合国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1993年)则明确指出:“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侵犯了妇女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也妨碍或否定了妇女享有这些人权和自由。”《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1995年)进一步强调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违反妇女人权的一种行为,妨碍了妇女对所有人权的充分享受。
不平等的社会性别关系是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产生的根源
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不是随意的、个别的过失行为产生的结果,具有深刻的社会背景。在承认其本质是一种性别歧视和侵犯人权行为的大前提下,不平等的社会性别关系是导致其产生的根源。《联合国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1993年)明确指出:“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历史上男女权力不平等关系的一种表现,此种不平等关系造成了男子对妇女的支配地位和歧视现象,并妨碍了她们的充分发展……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严酷的社会机制之一,它迫使妇女陷入从属于男子的地位……。”具体而言,这种不平等的社会性别关系主要表现在:
父权制和其他支配与从属地位
概而论之,女性被男性支配的父权制,是针对女性暴力的根源所在。
从历史上看,性别角色,即社会所构建的女性和男性的角色,是有等级之分的,男性对女性行使权力并控制女性。男性的支配地位和女性的从属地位都建立在意识形态和物质基础之上。父权制已经在社会规范和文化规范中得到巩固,在法律和政治结构中被制度化,而且已经深入到了地方和全球的经济当中,甚至已经渗透到正式的意识形态和公共演讲中,父权制限制了妇女的选择。
这种支配手段包括对妇女的生产和再生产的剥削、对妇女的性和生殖能力的控制、使男女不平等地位根深蒂固的文化规范和习俗、导致男女不平等合法化和制度化的国家体制和进程,以及对妇女的暴力侵害。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使妇女长期处于从属地位的手段,又使她们处于这种从属地位的结果。
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一种维护男性权威的机制。例如,当女性由于违反了制约妇女的性和家庭角色的社会规范而遭受暴力时(如家庭暴力、性骚扰、强奸[包括婚内强奸]等),这种暴力不仅是个人行为,通过暴力的控制和惩罚功能巩固了这种普遍的社会性别规范。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并不能仅仅归咎于个人心理因素或社会经济状况(如失业)。认为暴力行为主要是个人行为和个人经历(如酗酒或遭受过暴力导致的结果),这种解释忽略了系统性的两性不平等和妇女处于从属地位产生的广泛影响。因此,应该在权力关系这个更大的社会背景下努力挖掘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相关的各种因素。
男尊女卑的性别歧视文化
尽管有些文化规范和习俗赋予了妇女权利,促进了妇女人权的发展。但是风俗、传统和宗教价值观往往被用来为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进行辩护。有些文化规范一直被认为是导致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重要原因,包括与“有害传统习俗”相关的信仰(如对女性生殖器官的残害、童婚、强迫婚姻和儿子偏好等)、以维护名誉为名杀人的犯罪行为、以宗教为基础的法律对犯罪行为的歧视性处罚,以及限制女性的婚姻权利。
以家庭暴力为例,家庭暴力反映出施暴者与受害者之间的权力控制关系,施暴者通过实施暴力向受害者显示自己的权力,使受害者屈辱和恐惧,由此实现和维持对受害者的支配和控制。家庭暴力与传统的性别角色规范和性别权力关系有密切的关系。传统的社会性别角色分工使得妇女不掌握社会和家庭的资源,女性被当做男性泄欲和传宗接代的工具,处于卑微的客体地位。社会文化鼓励男性追求“阳刚”“勇猛”,并允许和怂恿他们用暴力证明自己的地位和解决问题。与此相对应,社会文化认为女性的价值低于男性,并应当服从男性的支配。这种文化实际上是在默许男性对女性的施暴,当一个大男子主义思想强烈的男性认为妻子或者女友没有忠实履行女性的屈从义务时,他就“有权”对她施行暴力,殴妻、婚内强奸等就应运而生,并被社会所普遍允许和接纳。
而各种杀害妇女的案例表明了文化规范和对处于从属地位的妇女使用暴力之间的关系。杀害妇女发生在很多情况下:亲密伴侣间的暴力行为、武装冲突、工作场所骚扰、聘礼纠纷和保护家庭“荣誉”。在其他的文化背景中,对妇女性方面的偏见不仅表现在强调妇女贞节的习俗中,而且表现在,妇女的性特征已经成为媒体和广告中的一种商品。文化可以被有效地看作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话语、权力关系、社会、经济和政治进程的组合,而不是一个信仰和习俗的固定组合。由于文化的变迁性,很重要的是,妇女要能够主动反抗压迫她们的文化规范,阐明尊重妇女人权的文化价值观。
妇女在经济上的不平等
无论是在个人暴力行为的层面上,还是在为这种暴力创造或巩固了有利条件的包含广泛的经济趋势的层面上,经济上的不平等都是导致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产生的原因。这种经济上的不平等,在地方、国家和国际层次上都可以看到。妇女在经济上的不平等,在就业、收入、利用其他经济资源方面遭受的歧视以及经济上缺乏独立,这些降低了妇女的行动和决策能力,使她们更容易遭受到暴力的侵害。
尽管当前看起来许多妇女的经济地位得到了提高,但大多数妇女仍然面临着来自公共或私营经济部门的歧视以及家庭内部的经济剥削,相比于男性,她们还是主要在按照性别划分的、报酬低的行业里工作。缺少赋予妇女经济权利的运动,还表现在妇女无法以土地和个人财产、工资和信贷的方式获得和控制经济资源,这增加了她们遭受暴力的风险。对妇女掌控经济资源(如家庭收入)的限制,构成了一种家庭暴力(经济控制)。尽管经济上的独立并不能保护妇女免遭暴力侵害,但是获得经济资源可以增强妇女的能力,使其做出更有意义的选择,包括逃离暴力环境,更有效地寻求保护和救助。
俗语有云:“磨刀不误砍柴工。”
以上,就是笔者个人认为的在终止针对妇女的暴力问题上需要认真倾听、传达和接收的声音,只有充分学习、理解并接纳这些声音,我们才能按图索骥,真正找到终止针对妇女的暴力问题的灵丹妙药。这也是笔者在拜读完《看不见的女性》一书后,时常萦绕在脑海中最深处的记忆和感悟,与大家共勉。
(作者系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作者:吕孝权
图片编辑:张旭
值班编辑:万小军
责任编辑:王诗佳 PSY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