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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难保忠诚的“忠诚保证” 协议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2-10-18

导读: 一份难保忠诚的“忠诚保证” 协议 感情出轨的谈某向妻子林某签下一份“忠诚保证”,称立即与第三者分手,如若再处理不妥婚外情而影响夫妻感情及家庭,则自愿赔偿妻子精神损失费12万元。谈某的父母为这份“忠诚保证”

一份难保忠诚的“忠诚保证” 协议

感情出轨的谈某向妻子林某签下一份“忠诚保证”,称立即与第三者分手,如若再处理不妥婚外情而影响夫妻感情及家庭,则自愿赔偿妻子精神损失费12万元。谈某的父母为这份“忠诚保证”提供担保。没多久,谈某还是和情人远走高飞了。愤怒的林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依据“忠诚保证”向谈某索赔精神损失费12万元,要求谈某父母承担担保责任。那么,双方签订的“忠诚保证”是否有效法院会支持林某的诉讼请求吗

新婚丈夫有外遇

2000年5月,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21岁的女青年林某与同镇22岁的男青年谈某携手步入婚姻殿堂。新婚不久,谈某与同乡一起到内蒙古打工,林某含泪把丈夫送上了北去的列车。

刚开始,谈某经常给家里打电话,对林某问长问短、关怀备至,并详细汇报自己的近况,隔一段时间就寄钱回家。但4个月后,谈某打回家的电话逐渐少了,后来干脆不打电话也不寄钱回家。林某担心丈夫有困难,于是第一次主动给丈夫打了电话。

听到谈某说最近忙于开拓业务,钱全部用在生意上,林某这才放下心来,她虽抱怨丈夫这么长时间不通音信,但心里还是很甜蜜的。然而,这次通话以后,谈某依然是既无消息又不寄钱回家,后来连手机都停了,家人再也联系不上他。眼看一起外出打工的同乡纷纷回来过年了,林某的心一直忐忑难安。她禁不住向他人探听谈某的消息,终于得知真相。原来,谈某和包头市一位姓曹的女子好上后已经同居了大半年。

这个消息对林某来说无疑是晴天霹雳,她怎么也想不到曾对自己海誓山盟的丈夫会变心,她跌跌撞撞地跑回家,看到和丈夫一起贴的“红双喜”还没有褪色,林某趴在床上痛哭起来。

“忠诚保证”成空文

过了元宵节,林某独自到包头市寻找丈夫,她四处奔波了1个多月,仍找不到丈夫的踪影,只能失望而归。

2002年12月底,“失踪”了2年多的谈某突然打电话回家,向林某直接了当地提出离婚,要求她说离婚的条件。林某气得发抖地说:“我永远不会同意离婚。”

半个月后,林某收到了邗江区人民法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谈某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林某拿着诉状去找谈某的父母哭诉,请求他们出面劝阻。老俩口一向疼爱这个儿媳,对儿子的行为也看不惯,表示坚决支持儿媳。

谈某是因同居女友曹秀芬的一再催逼才提出离婚。经过父母的斥骂、林某的痛哭和法官的调解,谈某在犹豫中撤回了起诉,表示从此要和林某好好过日子。

但谈某在家没住几天,曹秀芬催他去包头的电话就不断打过来,谈某的心又变得骚动不安了,他提出继续外出打工,妻子和父母坚决不同意。情急之下,谈某想出了缓兵之计。

2003年3月7日,谈某当着父母的面给林某写了一份“忠诚保证”,主要内容是:谈某长期不归,在包头与第三者姘居,关于与包头第三者的关系问题,由谈某自行解决,若处理不妥影响夫妻感情及家庭,自愿赔偿林某精神损失费12万元。为了表示诚意,谈某还请求父母作担保。为了让儿子收心、儿媳放心,谈某的父母在保证书上签了字。

有了“忠诚保证”,林某天真地认为丈夫再也不会背叛自己了,于是放心地让谈某外出打工。然而谈某一离开家就彻底“消失”了,3年内完全与家人断绝联系。

欲哭无泪的林某终于彻底心灰意冷,2006年4月,林某手持“忠诚保证”向邗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谈某按保证约定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12万元,由谈某父母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判决赔一半

法院受理案件后,鉴于林某主张离婚中的损害赔偿涉及婚姻关系外的其他人,所以决定将离婚纠纷与损害赔偿纠纷分案处理,对离婚纠纷先行审理。

2007年7月,法院对林某与谈某离婚纠纷一案率先作出民事判决,准予林某与谈某离婚。在该判决生效后,2007年9月,邗江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离婚中的损害赔偿纠纷。

开庭审理时,“忠诚保证”书是否有效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林某认为有效,谈某及其父母则持相反意见,争辩激烈,各有理由。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与谈某系合法婚姻关系,谈某在婚后与他人同居,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伤害了林某的感情,给林某造成了较大的精神损害。谈某在2003年离家外出后并没有与第三者断绝关系,反而置家庭于不顾,与妻子断绝了音讯,导致婚姻家庭解体,林某在要求与谈某离婚的同时,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应予支持。

谈某在2003年3月7日的书面保证中承诺“如若再处理不妥而影响夫妻感情及家庭,自愿对林某给予精神损害赔偿12万元”,符合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其民事行为有效。但谈某许诺赔偿12万元的精神损失费是附有条件的,即在其因处理与特定的第三者关系问题上不妥,而影响夫妻感情及家庭时才赔偿12万元,林某现没有能提供证据证实谈某未能处理好与该第三者的关系,因林某所举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所附条件已成立,因此林某不能要求谈某赔偿12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赔偿数额应考虑侵权人过错程度、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谈某的父母提供担保时,其担保的内容处于待定状态,即谈某是否对林某赔偿精神损失应依据其在处理第三者问题上的结果,而谈某是否能够正确处理好与第三者的关系,这由谈某的行为决定,并不是由谈某的父母所能够控制的,这种涉及人身关系的不确定的担保应认定无效,故谈某的父母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2007年9 月30 日,法院判决谈某赔偿林某精神损失6万元,驳回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林某不服,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院在审理过程中,林某又申请撤回上诉。日前中院作出终审裁定:准予林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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