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原则是什么)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2-12-03
立法保障,解放妇女
旧社会的妇女地位十分低下,包办婚姻、强迫婚姻、买卖婚姻、对换婚姻、典当婚姻盛行,妾媵、童养媳、等郎妹等妇女群体的生活更是悲惨。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妇女问题的决议案》提到:“龙岩的小脚女人,除极少数的富家妇女外,没有一个不为贫穷所驱逐……除与男子担负同等的生产,格外还要担负家里一切琐碎的事情。”
中国共产党一贯高度重视妇女权益保护事业。1928年7月10日,中共六大上通过的《妇女运动决议案》指出,“只有社会主义的胜利能彻底解放妇女”。中共六大还提出:“苏维埃政府成立时,应立刻颁布解放妇女的条例……使之明了只有苏维埃的政府才能实行她们的利益,而且是能解放她们的政府”。
1928年8月,永定县溪南区苏维埃政府首先颁布了《婚姻条例》,随后,龙岩、上杭、永定县委及闽西苏维埃政府也都先后颁布了《婚姻条例》。
自主结婚,自由离婚
1930年3月25日,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颁布了《婚姻法》,共九条,提出“结婚、离婚绝对自由”,这也是首次在法律上确立了婚姻自由原则。规定:“男女结婚以双方同意为原则,不受任何人干涉”,“取消聘金及礼物”,“寡妇任其自由结婚,有借端阻止者严办”,“不准禁止、强迫与煽动妇女离婚,违者严办”等。
1932年东五区苏维埃政府颁发的
自由结婚证章
《婚姻法》还明确规定了11种准予离婚的情况,包括:夫妇间有一方患残疾癫狂或暗病者;妇女有受翁姑、丈夫压迫情形;夫妇双方愿意离婚的;互相反目半年以上不同居的;反动豪绅的妻妾媳妇要求离婚的;男女年龄相差太远的等等,都准予离婚。已经订婚但还没结婚者,有一方不同意时,也可以离婚,聘礼取消。
福建省苏维埃政府内务部印制的
离婚登记证
《婚姻法》还保障了离婚妇女的财产权利,规定:“夫妇离婚后,妇女田地不得归夫家没收”,“妇女离婚后,尚未与人结婚时,男子应帮助其生活”。
随着《婚姻法》的推行,闽西苏区许多妇女摆脱了不幸的婚姻,切实提高了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为近代以来的中国妇女解放运动开辟了新的道路。解放后的广大闽西妇女,也为中国革命的胜利做出了积极贡献。
共和国法治从这里走来
点击下图开始纯享音频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融媒体资讯中心
福建新闻广播
联合推出百集历史印象志
《共和国法治从这里走来》
追寻上世纪二三十年代
闽西苏区如何孕育了红色法治
创造了我党法治建设史上的诸多第一
成为共和国的“法治摇篮”
听一声霹雳破混沌
看血染红旗铸法魂
总顾问:杨万明、吴偕林
顾问:胡仕浩、欧岩峰、李蓉、林义良
监制:赵林
策划:阮怡、冯媛媛
撰稿:孙世庆、黄颖 、开哲、陈雪玲
主持:杨扬
摄像:陈翀踔、曹升
包装:马棋午、蓝步华、夏天
编辑:孙世庆、魏若欣
播音:李昂
审核:王盛泽、赵林、陈明聪、阮怡
图片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古田会议纪念馆、网络
标签:婚姻自由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