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爱情遇上法律,“恋爱法律指南”看这一篇就够了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2-10-16
情侣间的“借款”,留存证据
很多情侣在恋爱时会发生普通的借贷关系,但碍于情面往往并不签署正式的借款协议,甚至连微信、短信记录都没有,只是口头的约定。这种情况下一旦感情破裂,对方可能主张给付的金钱是情侣之间的一般赠与,特别是一些共同生活的情侣,对方还可能主张钱款用于双方共同花销等。
为防万一,建议情侣间借款要有证据意识,即便不签署借条的情况下,可以选择通过银行转账并备注借款等方式进行明确。即首先要证明发生过金钱的给付,一般如果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其他电子支付方式支付的可以通过查询记录来证明;其次,要注明金钱给付行为是借贷的法律关系,以免后期举证不能,借贷关系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02恋爱时的“大额赠与”,切莫挥霍
恋爱中的情侣互相馈赠礼物的情况非常常见,除了特殊日期赠与的具有特殊意义的礼物及金钱以外,还有一些情侣之间会馈赠大额的财产,比如房子、车子等等。这些赠与在分手后是否需要返还,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分赠与的财物价值以及是否具有特殊意义。
一般来讲,小额的具有纪念和特殊意义的财物,分手时不需要返还,但对于大额的赠与,法院会综合考虑赠与人的经济状况、双方恋爱的情况、赠与是否附其他条件等情况,很大概率上认定为彩礼性质或者附结婚义务的赠与而支持返还。所以,恋爱中的朋友不要试图通过恋爱索要大额财物,更不要在获赠大额财物后进行挥霍,因为很可能分手后是需要返还的。
03谈婚论嫁时“共同买房”,约定分配
为了给未来的婚姻一个安身之所,很多情侣在谈婚论嫁时,便着手共同购置房产,作为将来的婚房。由于在购房时,双方都考虑到即将结婚,所以对房产证上产权人是谁的名字并不重视,但当感情突然生变,未能修成正果,双方最终分道扬镳时,共同购置的房产如何处置很容易产生纠纷。
所以,如果一定要以双方名义购房,建议签署一份书面协议就出资比例、各自占有的份额进行明确约定;不管采取何种方式购房,在支付购房款时,一定要使用自己名下银行账户进行转账,不要使用现金;同时,记得妥善保存在购房过程中签署的各种协议文件、购房相关票据、付款凭证等材料,确保日后出现纠纷无法协商时,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出资等事实。
04恋爱时的“结婚保证书”,没有效力
在恋爱过程中,有些人因缺乏安全感等原因,担心对方将来会离开自己,不与自己结婚,而要求对方作出与自己结婚的保证,并附相关违约条件,如:“若不与自己结婚将罚款五万元”。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这样的“结婚保证书”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明确规定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即每个人都有结婚与不结婚的自由,有选择结婚对象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婚姻自由,更不能借婚姻之名索取财物。这类“结婚约定”“结婚保证书”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没有法律效力。如果将来对方不履行承诺,法院不会判决双方结婚,也不会支持违约惩罚,所以这类保证不要也罢。
05分手时的“青春损失费”,区分情况
“青春损失费”“分手费”一般是情侣分手时,一方认为为对方付出太多,希望对方对自己的青春进行一定经济上的补偿,还有人会通过签订分手协议、借条、承诺书等方式承诺给付一定补偿。
对于正常恋爱(非第三者)的分手,如果一方愿意给,另一方愿意要,这样的你情我愿属于赠与行为;但如果一方不愿给,另一方索要,这时“青春损失费”“分手费”很难得到法律支持,即便是在签订协议的情况下主张按照协议履行,也会因违背公序良俗被认定是无效合同。如果是第三者与有配偶者分手想索要财物,即便有配偶者同意给付,其给付行为都可能被撤销或认定无效。
通往爱情的道路并非一帆风顺。情侣们在享受恋爱带来的甜蜜时,也需要注意一些基础的法律问题,追求爱情的同时,也要记得用法律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