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白律师网,免费给小白普及法律知识。

分站导航

热点关注

阿白律师网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8:00-22:00

当前位置:

阿白律师网

>

律所资讯

>

法律资讯

为恐吓群友编涉疫信息、炮制确诊病例谣言……切莫触碰这些法律红线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2-11-29

在全社会齐心防控疫情时期,个别人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在网络上发布、转发不实信息,甚至故意编造涉疫谣言。笔者梳理发现,各地相关部门依法惩治相关的涉疫违法犯罪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行政、刑事处罚,有力维护了正常社会秩序。

案例一:编造他人确诊信息引发恐慌

2021年5月31日,冯某编造了其出租屋室友被确诊新冠肺炎的信息发给其姐姐。由于冯某曾于5月24日在其姐姐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道的家中居住,此消息造成黄石街道等防疫部门紧急采取防控措施。

经调查,冯某的室友并未感染新冠病毒,其行为引起群众恐慌,致使街道、公安机关和防疫部门出动大量人员、资源进行处理。其后冯某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案例二:编造虚假涉疫信息只为恐吓群友

2021年8月3日晚,江苏省句容市的潘某为恐吓群友,编造了虚假的新冠疫情信息,称一名途径该市的男子核酸检测为阳性,已被隔离,有与其时空伴随的群众,要积极自我居家隔离并尽快与地方医院取得联系。潘某还将上述信息制作成视频,发送至一个46人的QQ群。

后该虚假信息被迅速传播扩散至204个微信群,涉众逾万人,造成群众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案发后,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潘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8个月。

案例三:传播确诊病例谣言并配发不雅照

张某某为博人眼球,于2022年3月14日在其微博编造、散布陕西省宝鸡市流调数据中两例确诊病例相关的虚假信息,并配有不雅图片,该虚假信息被迅速传播。经宝鸡公安调查核实,确诊的病例为孪生姐弟关系,恶意传播谣言的行为,对当事人身心造成严重伤害,也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认为,张某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法律延伸

故意传播涉疫虚假信息可能被追责

法律人士提醒,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更不是谣言散布的温床。每位公民都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对自己的言论负责,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对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有关部门将按照刑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相关意见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4.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该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记者】吴晓娴

【作者】 吴晓娴

标签:                

法律求助咨询
本站覆盖全国各省市律师事务所咨询,如果您有法律上的疑问,需要解答;或者您有法律上的求助,欢迎联系我们,我们在收到您的信息之后,安排您指定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当地最近的律师事务所和您联系,协助您处理法律上的问题!
*

姓名

*

手机号码

*

户籍地址

  *

您的疑问

立即提交 《隐私保障》

分享:

qq好友分享 QQ空间分享 新浪微博分享 微信分享 更多分享方式
(c)2024 www.szjesu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SiteMap 联系我们 | 浙ICP备20220365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