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2-11-29
来源:中工网
失业保险金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那么,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当具备什么法定条件、最长能领多少时间、重新就业后又失业该如何计算?以下3个案例对此作出相应的法律解析。
【案例1】
主动辞职无权领取失业保险金
因接受好友合伙创业邀请,黄女士主动要求与公司解除尚有一年半到期的劳动合同。岂料,劳动合同解除后,其好友死于车祸,合伙创业随之“泡汤”。黄女士想知道:她能否以公司为自己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两年为由,要求领取失业保险金?
【点评】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以上规定,因本案所涉情形不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所以,黄女士不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
【案例2】
失业保险金最多能领24个月
王女士曾在一家公司工作12年,她和公司共缴纳11年的失业保险费。公司倒闭后,王女士虽然有求职要求,却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如愿。王女士共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后,被告知“断供”,这是为什么?
【点评】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本案中,王女士已经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故不再具备领取的资格。
【案例3】
再次就业领取期限应合并计算
吴女士从甲公司离职后,曾领取过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吴女士重新在乙公司就业后,至2022年3月,吴女士和乙公司共同、连续为其缴纳了7年的失业保险费。吴女士再次失业后,最多能领取多少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点评】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与之对应,虽然吴女士可以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虽然累计缴费满6年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但根据合并计算的原则,其再次领取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6个月(24个月减此前已领取的8个月)。
(据劳动午报消息 颜东岳 法官)
责任编辑:姚怡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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