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婚姻登记无效的被告是谁?(主张婚姻关系无效是什么诉讼)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4-10-04
主张无效的被告是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导致的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益。
一、主张婚姻登记无效的被告是谁?
确认无效婚姻的诉讼主体一般都是案件的当事人,除了当事人以外还包括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但对于利害关系的人也是作出了相应的限制,只是针对于当事人的亲属才有资格提出。
无效婚姻请求权的主体除了无效婚姻的当事人外,还包括无效婚姻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而利害关系人一般是指近亲属。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除了婚姻当事人以外,可以有条件地允许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为了避免过多地干预当事人的私生活,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要加以限制,原则上应限定在当事人的近亲属范围内。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可见对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无效的利害关系人限定在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其他三种情形的利害关系人范围仅限于当事人的近亲属。这里所谓“近亲属”,是指婚姻当事人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所谓“基层组织”,是指婚姻当事人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有关的国家机关。
二、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在日常生活中,无效婚姻就是属于不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如果要确认婚姻无效,那么对于双方当事人就可以作为诉讼主体提出来,如果当事人不方便的,那以也可以由直系的亲属提出来,法院只要一旦认定了事实情况,那么就会确认无效婚姻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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