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效婚姻期间受胎出生的子女可以享受相应的权益吗?(无效婚姻形成的孩子如何归属)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4-10-04
在无效期间受胎出生的子女可以享受相应的权益的。不管子女是在什么情况下出生的,或者是婚生还是非婚生的子女,都是可以依法的享有的我国相关中所赋予的合法权益的。
一、在无效婚姻期间受胎出生的子女可以享受相应的权益吗?
在无效婚姻期间受胎出生的子女可以享受相应的权益的。无效婚姻,是指男女因违反法律规定的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两性违法结合。无效婚姻是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申请婚姻无效的原因,是违反了结婚的实质要件,但如果当事人向人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的导致婚姻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内容是什么?
1、婚姻无效,当事人之间自始不具有夫妻人身关系。婚姻关系产生的夫妻人身方面的权利义务,不适用于无效婚姻关系的婚姻关系。该后果包括当事人之间不是配偶关系、双方亲属间不发生姻亲关系,相互间也不适用以夫妻身份为基础的各项规定,如监护、代理、收养以及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等。
2、婚姻无效当事人之间自始不具有夫妻财产关系。无效婚姻的当事人自始不具有夫妻身份,因此当事人之间不适用以婚姻关系为前提的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为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婚姻被宣告无效的,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当事人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无法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但是,对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益。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3、婚姻无效当事人不能以配偶的身份相互继承。
4、婚姻无效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过错方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既包括婚姻被宣告无效给无过错方带来的精神损害,也包括因缔结婚姻造成的财产损失。
5、在无效婚姻中受胎或出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此外,在监护、收养等涉及父母子女关系的事项中,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受父母婚姻无效的影响,无效婚姻当事人在终止同居关系时,有关子女的、抚养费等问题,应按《》的有关规定处理。
在婚姻无效的情况下出生的子女是享有相关的合法权益的,并且也是受到相关法律保护的。如果双方决定提起婚姻无效的申请,就需要及时的向法院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来证明该婚姻确实无效,并对子女的抚养权问题进行充分的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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