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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无效如何处理的?(无效婚姻最佳处理方法)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4-10-04

被认定为无效之后,不受保护,双方不存在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获得的财产,不能按照婚内共同财产进行处理,这些财产需要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一、登记无效如何处理的?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无效婚姻的情形有:

1、重婚。

2、近亲婚。指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规定禁止的关系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所缔结的婚姻。

3、疾病婚。即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所缔结的婚姻。

4、早婚。

二、婚姻无效如何救济?

对于登记错误的登记婚姻导致婚姻无效的救济途径:

1、行政救济。登记结婚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因登记审查不严而造成的无效婚姻,理所当然的应当由登记机关自行纠错,撤销错误登记。在这种救济途径下,行政诉讼应当作为行政自行纠错的后置程序,即当受害人在行政机关不愿意撤销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结婚登记,法院审查相关登记材料的基础上,可以做出撤销登记的判决,以达到法律和事实的统一。

其中,代领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济的只能是被代领人,冒领结婚证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济的只能是被冒领者,骗婚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济的只能是被骗一方。

2、民事诉讼救济途径。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或撤消“欺诈”婚姻,法院在受理后,应审查无效情形,进行确认。代领结婚证的,应根据受害方意志进行撤消;冒领结婚证的,应确认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予以撤销登记;骗婚的,除认定婚姻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依法撤消外,还要通知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无效婚姻的救济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行政救济,一种是民事诉讼救济,在实际生活中具体采用哪种救济方式,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决定,对于民事诉讼具体来说,需要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确认婚姻关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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