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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婚姻登记的行为应当确认为无效吗?(一方隐瞒犯罪可以申请婚姻无效吗)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4-10-04

骗取的行为应当确认为无效的。骗取登记的行为是属于构成了欺骗的行为,也就是说构成了可以提起申诉婚姻无效的条件的,婚姻无效是非诉讼的案件,采取一审终结制度。

一、骗取婚姻登记的行为应当确认为无效吗?

骗取婚姻登记的行为应当确认为无效的。,是指男女因违反规定的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两性违法结合。无效婚姻是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申请婚姻无效的原因,是违反了结婚的实质要件,但如果当事人向人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的导致婚姻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无效婚姻的撤销程序是什么?

申请撤销具体程序如下:

(一)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申请的,人民法院审查后确属应撤销情形的,应当收缴双方的书并将生效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机关。

(二)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婚姻申请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三、胁迫婚姻构成无效婚姻的条件是什么?

1、须有胁迫的故意。

即行为人有通过胁迫行为使受胁迫人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恐惧心理而被迫同意结婚的故意o

2、须有胁迫行为。

即行为人实施了以对受胁迫人及其近亲屑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的不法行为。胁迫行为的实施人可以是婚姻当事人。也可以是与其有关的第三人;受胁迫者可以是婚姻当事人本人也可以是其近亲属。

3、须受胁迫人同意结婚与胁迫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受胁迫人之所以做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是因为胁迫行为致使其产生恐惧心理而为。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由于可撤销婚姻的原因属于妨碍婚姻当事人结婚自由权的情形,为尊重当事人的意志,撤销权人应限于当事人本人为妥,其他第三人不得对该婚烟主张撤销,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也不能依职权主动宣布撤销婚姻。

骗取婚姻登记的行为通常是会认定为是无效婚姻的情况的,如果其中一方的当事人认为受到了胁迫才进行了婚姻的登记的,那么就可以就婚姻无效提相应的诉讼请求,但是法律会按照非诉讼的案件进行处理,采取一审终结制度,不能提起二次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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