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不包括哪些类型的案件?(劳动争议属于什么案件类型)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4-10-03
**问题解答: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主要包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当事人需要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则是劳动争议的最终裁决机构,负责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并作出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类型的案件不包括在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范围内: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2、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3、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4、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5、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对于上述类型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如协商、调解、仲裁等。
建议参考: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解决途径,如果劳动争议涉及的金额较大或者情况较为复杂,建议当事人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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