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开庭审理的程序是什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开庭在哪可以查)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4-10-03
1、开庭准备:仲裁庭应在开庭前 5 日,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 3 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2、仲裁庭调查:仲裁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3、仲裁辩论:仲裁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当事人辩论发言;辩论终结,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对争议事实进行总结;当事人最后陈述。
4、仲裁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5、仲裁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15 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建议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该法对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期限、裁决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是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法律依据。
2、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对劳动争议仲裁的具体操作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明确,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执行相关法律规定。
3、劳动仲裁机构的规定和指南:不同地区的劳动仲裁机构可能会有一些具体的规定和操作指南,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参考当地的相关规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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