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处理的最后一道程序是什么?(朝阳法院劳动争议简易程序)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4-10-03
劳动争议处理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劳动仲裁裁决。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协商和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解决争议。
2、调解:由第三方机构(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3、仲裁: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仲裁裁决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仲裁裁决,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建议参考:
1、在申请劳动仲裁前,劳动者应当准备好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
2、劳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劳动仲裁,否则可能会丧失胜诉权。
3、劳动者在仲裁过程中应当遵守仲裁程序,不得干扰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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