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承揽合同条款(精选3篇)(合同法条款)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4-10-02
合同法承揽合同条款 第1篇
(一)承揽合同应具备的条款如下
1.双方的姓名或名称、住址、法人代表的姓名;
2.委托的标的物(应写标的物的全称);
3.标的物的数量、质量、包装、加工方法;
4.标的物制作的原材料的质量、规格、数量及检验方法、计量单位;
5.制作的价款、酬金及计算的依据、方法;
6.合同履行的地点、期限、方式;
7.工作成果质量、性能、技术要求、指标及检验方法;
8.报酬的支付及支付的方式;
9.其他条款(双方当事人确定的有关事项)。
(二)相关法律条例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一条: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合同法承揽合同条款 第2篇
(一)按约定完成工作。
承揽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数量、质量完成交付的工作。这是承揽人的首要义务,也是其获得酬金应付出的对价。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亲自完成约定的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或依约定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就第三人的完成的工作对定作人负责。
(二)提供或接受原材料。
完成定作所需的原材料,可以约定由承揽人提供或由定作人提供。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应按约定选购并接受定作人检查;定作人提供的,承揽人应及时检查,妥善保管,并不得更换材料。
(三)及时通知和保密的义务。
对于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约定的,或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及时通知定作人。对于完成的工作,定作人要求保密的,承揽人应保守秘密,不得留存复制品或技术资料。
(四)接受监督检查。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时,应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和检验,以保证工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
(五)交付工作成果。
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应及时交付给定作人,并提交与工作成果相关的技术资料、质量证明等文件。但在定作人未按约定给付报酬或材料价款时,承揽人得留置工作成果。
(六)对工作成果的瑕疵担保。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应符合约定的质量,承揽人对已交付工作成果的隐蔽瑕疵及该瑕疵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交付的工作成果有隐蔽瑕疵,验收时用通常方法或约定的方法不能发现,验收后在使用过程中暴露或致定作人或第三人受损害的,承揽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承揽是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并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过程,所以承揽合同里必须包括当事双方的基本信息、承揽的具体内容、交付工作成果的标准以及报酬计算方式、支付方式等基本内容。
合同法承揽合同条款 第3篇
结算方式是指价金和其它费用的清结方式,包括现金结算和转帐结算两种。要注意,除了国家允许使用现金履行义务的以外,承揽合同的结算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
签订承揽合同时要仔细阅读、琢磨合同条款,一定要将合同条款尽量明确,不能有不明确、含糊其辞的条款,或引起歧义的条款。当事人应注意约定承揽合同定作物,以及定金条款。定作方应明确提出定作物或项目数量、质量及其它特定要求,承揽方应当如实提供设备能力、技术条件、工艺水平等情况。签订合同关系到双方的切身利益,当事人可以请律师陪同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