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受案范围有哪些?(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有哪些)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4-10-02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受案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过程中产生的纠纷。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除名、辞退,劳动者的辞职、离职等行为引发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涉及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培训以及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纠纷。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包括劳动者的工资、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以及赔偿金等方面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除上述情形外,其他与劳动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争议。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可能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受案范围进行适当调整。
建议参考: 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参考以下几点:
1、了解法律法规:熟悉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2、协商解决:尽量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双方可以自行协商或委托工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等进行调解。
3、申请调解: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4、申请仲裁: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提起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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