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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变更劳动合同(通用3篇)(变更劳动合同模板)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4-10-02

企业变更劳动合同 第1篇

2017年3月,吕某入职一家房地产公司工作,双方先后订立过2次劳动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吕某的工作岗位为建筑设计。2021年3月,公司为扭转持续亏损的局面、降低经营成本,决定对内设机构进行资源整合。相应地,将吕某的岗位调整为建筑管理,并明确其原工资待遇不变。

公司将岗位调整决定告知吕某时,吕某明确表示不接受。此后,公司与吕某再次面谈,协商岗位调整事宜,吕某仍然拒绝工作岗位调整。2021年3月9日,公司作出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决定,通知其一个月后办理离职手续,并将解约决定告知了工会。

吕某认为,公司在未经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强行调整其工作岗位属于违法,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决定是错上加错。于是,他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之后,吕某又向法院起诉,但其请求被法院驳回。

企业变更劳动合同 第2篇

汤某原任公司销售部经理,因连续2个月未能完成公司规定的销售任务,公司拟将其调整到售后服务部任经理,月工资减少1000元。此后,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将调岗降薪事宜通知汤某,汤某既未回复也未提出异议,并在通知后第二天赴任售后服务部经理。

汤某到售后服务部工作6个月后提出辞职,要求公司向其补足6个月的工资差额6000元,其理由是公司对他调岗降薪未依法采用书面形式,该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但其请求被驳回。

【点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据此,当事人的默示在符合相应条件下将视为其意思表示,默示视为同意的规则也适用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在实践中,有不少用人单位在变更劳动合同时未采用书面方式,而采用默示的方式。那么,什么样的默示变更有效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仲裁及法院可通过劳资双方的行为间接推定劳动合同已经变更。

本案中,公司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汤某调岗降薪,汤某接到通知后虽然保持沉默,但其按通知要求到新岗位上班,可以推定双方就劳动合同的变更已协商一致,而且已经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据此,该劳动合同变更是合法有效的。汤某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并补足工资差额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被仲裁及法院驳回是理所应当的。(据《劳动午报》报道 潘家永 律师)

企业变更劳动合同 第3篇

1、劳动者可以拒绝;或者与企业协商一致后,同意变更。但是变更要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要由双方当事人各持有一份。

2、法律依据:《_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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