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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合同条款(合集12篇)(疫情合同免责条款)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4-10-02

疫情防控合同条款 第1篇

企业因条件不成就,如尚不构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条件,无法援引“不可抗力”情形的,但是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将显失公平,还可考虑适用“情势变更”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企业应当结合己方与相对方所在区域的疫情严重程度、政府管制措施的强弱以及对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关注与保存合同双方所在区域的疫情与政府防控措施相关的证据。经综合分析,如符合适用情势变更的情形,则可依据公平原则进行合同变更、共同分担损失。

疫情防控合同条款 第2篇

(1)可向出租方协商减免租金或暂时“中止合同履行”、租期顺延,中止期间不计收租金。

(2)出租方不同意解除合同或减免租金的,承租方可先支付租金并保留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相关证据,如店内监控视频、营业收入流水等,在疫情过后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

(3)租赁合同中对不可抗力情况下的租金减免进行了约定,则依约定;无约定的,承租方可主动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向出租人提出减免、缓交、改变支付方式、支付条件等意思表示,在双方协商一致之后,建议签署补充协议以确认;

疫情防控合同条款 第3篇

(1)做好应收账款对应合同、发票、往来凭证以及对账凭证等材料的梳理与重新签订工作。

(2)积极沟通,协商还款金额与时间;

(3)对于分期履行的合同未履行的权利义务能否继续履行,评估是否可能将产生新的应收账款。可采取“以物抵债”、“债权转让”或提供其他担保的方式增加实现债权的途径,同时可与商业银行沟通,将符合条件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银行,开展保理融资业务。如果该企业经营困难的,需高度警惕,必要时通过司法途径尽快解决。

疫情防控合同条款 第4篇

(1)建筑工程工期因疫情延误违约的,施工单位可以不可抗力为由提出工期顺延申请,从而免除因工期延误而带来的违约责任。

(2)工期延误的财产损失,发包人为民营企业或个人的,基本原则为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协商双方合理分担。发包人为政府或国有企业的,发包人就自身发生的财产损失不予追究承包人,还应当承担全部的工人工资(若有),同时合理分担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随着疫情发展人工成本乃至材料成本会大幅上升,施工合同增幅调整有约定按约定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费用调增的条款,且将不可抗力作为了调增费用的情形,则可依据合同进行调增。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施工单位可以考虑按照以下两种思路处理:

①按照“情势变更”原则,主张变更合同价格条款或计价原则,通过合同变更的方式调增费用;

②基于合同约定条款,将增加的人工费、材料费等费用算作损失,向建设单位主张索赔。

建设工程承包人期限为六个月的优先权不能因疫情防控相应顺延,因为除斥期间在法律上属于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中断、中止和延长,一旦届满,权利人就丧失了实体权利。权利人应当及时主张权利。

疫情防控合同条款 第5篇

“不可抗力”作为一个法律术语源于大陆法系(英文“force majeure”一词系借自法语),最早见于法国民法典,后逐渐被其它国家接受。各国法律对这个概念并没有统一的定义。在法国民法中,一般认为构成“不可抗力”的因素必须(1)无法抗拒、(2)无法预见、(3)存在于义务人之外(不受义务人控制)并且(4)致使合同在根本方面无法履行(注意:不仅仅是履行存在困难或者履行成本大幅增加)。

中国《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按该法规定,不可抗力具有“三不”属性——不可预见(unforeseeable)、不能避免(unavoidable)、不能克服(insurmountable)。中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践中,有些英文合同在定义“不可抗力”时也采用这种“三不”要件。

疫情防控合同条款 第6篇

(1)贸易合同中有关于不可抗力条款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如合同没有就此进行约定,企业则根据合同应适用的准据法来确定是否可援引不可抗力等规则进行协商、抗辩。

(2)无论合同是否就不可抗力等事由有明确约定,都应当及时以通知送达合同相对方,防止客户的损失进一步扩大。

(3)同时,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开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并及时收集保全当地疫情、防控措施等的相关证据。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有线上认证(),企业可通过提交相应的佐证材料在线上办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由贸促会出具的国际商事证明书,其合法性与有效性均为各国政府、海关、商会和企业所认可。

疫情防控合同条款 第7篇

1、作为供应方,已无法按合同供应产品或服务的,如何处理:

首先,应当及时向采购方送达无法履约函告及附政府部门公告文件,可以参考本指引“企业如何适用“不可抗力”条款,适用过程中有哪些注意事项?”问题的解答相关原则,及时向客户送达相关文书;

其次,如企业仅能部分履行合同或须延期履行,或继续履行会显失公平的,建议立即与客户协商沟通合同变更事宜,并达成双方认可的合同变更,以书面形式为佳。目前诸多企业因行政人员未到岗,无法使用公章,补充合同可约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后生效。

最后,企业如已经完全无法履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建议企业立即向客户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就企业所在地疫情、其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及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进行明确表述,并提出合同约定或《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事由解除合同。

2、作为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相对方因市场环境及经营状况变化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守约方应审慎审查,防止合同相对方滥用合同变更或解除权。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属于法定的合同解除事由,守约方应当考查下列因素:

(1)未履行合同的相对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恶意违约如疫情对其影响轻微,不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理由;

(2)未履行合同相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对相对方确有显失公平的;

(3)守约方请求继续履行拒绝解除或变更合同,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

具有上述情形的,企业作为守约方可以审慎评估后,可考虑变更或解除合同;对企业构成损失的,可依公平原则,与相对方协商共担损失。

疫情防控合同条款 第8篇

面临新冠病毒疫情,受到影响的企业或者个人是否都可以援引“不可抗力”而要求免除履约责任呢?我们认为,不能一概而论,还必须结合每一份合同的具体情况分别讨论。

作为首要任务,合同当事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文本,搞清楚交易双方对“不可抗力”或者类似的履约免责情形是如何约定的?毕竟,如前文所述,合同双方对交易的自主安排在法律适用上具有优先的效力。

如果合同中没有可适用的条款,就需要先确定准据法,即合同文本的解释和合同争议受到哪国法律或者哪部法律文件的调整。这样才能选择法律分析的框架,明确需要证明哪些要件。比如,按前文的比较,中国《合同法》和《统一商法典》对免责要素就有不同的要求。

我们可以明确:疫情本身是不争的事实。为了控制疫情,_还有其他国家政府采取了各种特别措施,诸如:限制旅行活动、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某些场所、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在必要时临时征用场地和设施等。事实上,导致合同履行不能的诱发因素有可能是疫情,也有可能是政府的这些特别措施,需要做出区分。

至于诱发因素是否可预见的问题,也需要个别讨论。比如,假如合同订立时疫情尚未爆发,那么“不可预见性”应该比较容易证明。但是,如果合同是在面临严峻疫情和本地严格的防疫管理措施的情况下签订的,那么义务方就很难主张其无法预见由疫情导致的履约困难。

疫情本身的发生以及政府采取的应对措施不受一般合同主体的控制。但是,义务方仍然需要做出善意的努力,争取降低外部因素对其履约能力的影响。中国企业如果持有这种证据,会更加容易满足前文讨论的客观要件。

在法律后果方面,各个法律框架下的要求略有不同,但有一点是相通的,即:履行合同没有可能性,而不仅仅是履行成本一般性地增加。所以,假如义务方可以通过别的方式或者渠道完成合同义务,而且为此多付出的成本也在合理的限度之内,那么将很难通过主张“不可抗力”获得免责。

最后,因果关系也是非常重要的环节。义务方必须能够证明其无法履约(完全或者主要)是由于诱发因素导致的。就此,疫情或者防疫措施对合同是否存在影响、何种影响以及其范围大小都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疫情防控合同条款 第9篇

1、疫情是否构成合同履行中“不可抗力”免责条款?

构成不可抗力。经_批准,本次疫情已纳入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管理,疫情防控形势已超过2003年的“非典疫情”。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成例中对2003年非典疫情的事实认定,本次疫情应当认定为不可抗力。已签订合同未履行完毕的,如本次疫情防控造成合同一方不能履行民事义务,合同义务人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应注意“不可抗力”免责条款有严格的适用条件:

①只有因疫情真正影响到合同目的实现,导致约定合同不能严格、全面履行履行的情况下,才构成该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情形;

②履行了及时告知和提供证明的义务,避免对方不知晓情况带来损失进一步扩大的赔偿责任。

③即使合同签署时约定不可抗力情形不予免责的,因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无效。

错误理解不可抗力的适用情形或滥用不可抗力进行免责,皆会带来法律风险。

2、“不可抗力”条款适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一是应当及时向客户送达《告知函》。

就企业所在地疫情、其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以及无法依约履行的情况进行明确表述,以使对方及时知晓不可抗力情形并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减损的效果;

二是应当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相关证明。

三是企业应承担的金钱给付义务,除非有金融支付相关的不可抗力事件出现并能出具相关的不可抗力证明,否则一般不能适用不可抗力的免责条款;

四是非迟延履行后发生的不可抗力。相对方是否在不可抗力前就已经发生了迟延履行的情形等。

3、疫情抗辩违约责任的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在疫情的影响下虽然合同能继续履行,但将影响一方当事人权益的,可以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既要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客观、公平地认定对合同当事人权益的影响。

疫情防控合同条款 第10篇

可总结为“积极通知、保全证据、友好协商、共渡难关”。从维护交易稳定、降低交易成本等角度来看,企业首先可考虑能否与合同相对方通过协商形式,将合同延期履行或者变更合同履行形式等补充约定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并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因疫情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拟采取的减少损失措施;

②可就后续合同履行提出协商意见,如判断因疫情造成后续合同履行已不公平的,可提出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

③注意保护书面证据,疫情发生后,企业或个人确有因疫情影响不能履行合同的证据(如隔离通知、就诊病历、材料供应方因疫情不能供应的通知等)。

疫情防控合同条款 第11篇

针对本次疫情,成美律所提示涉外的中国企业:首先,需要实质上理解上文分析的实体法律辩护的构成要件。

第二,中国企业如果主张“不可抗力”抗辩往往还有程序性的要求,即受到影响的合同方必须在“不可抗力”事由发生后的特定期间内以特定方式告知相对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不遵守这些程序可能会导致失去抗辩机会。

第三,除了“不可抗力”之外,受到影响的合同方可能还有其它的法律保护措施。比如,有些买卖合同中会约定“便利终止”(termination for convenience),此时,如果综合评估下来便利终止的成本小于可能的最终责任的话,也可以考虑利用这个终止条款。

第四,中国企业需要和对方加强交流协调,管理好潜在的争议。比如,中国和美国合同法制度中都认可“减损规则”。在这个规则下,非违约方有义务在知晓对方难以履约的情况后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否则,非违约方就补救措施本来可以防止或者减小的损害不得要求违约方赔偿。对中国的供货方来说,这也是一个非常有效的可以降低违约责任程度的法律原则。中国企业如果需要与对方合理交流,使得外方知悉此次疫情对其具体的影响。

总之,在自我保护时,中国企业不要局限于,或者过渡依赖“不可抗力”这一片树叶而忽略了合同整体、合同法体系、以及双方商业关系大局等森林。

张宁律师获得中国政法大学学士(2003年)、范德堡大学法学硕士(2013年)、埃默里大学法学博士(2019年),曾在中国大陆执业多年,专门从事民商事诉讼、跨境交易和投资、跨境知识产权转让等。

柳治平律师是成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在著名华尔街和硅谷大型律师事务所执业七余年,其间代理客户完成了逾100个,总额超过70亿美元的大额公司交易。他的公司法业务包括公司成立与治理,股权融资,公司并购,抵押或非抵押商业贷款。

成美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华人律师创立的商法律所,为客户提供公司法(投资,并购,公司治理),知识产权法(商标,专利)和商业争端解决等法律服务。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疫情防控合同条款 第12篇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_、证监会及_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疫情期间的规定,给与“免责条款”在银行贷款延期偿还的适用提供了一定法律上依据。

(1)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但“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的判断,目前中国银_和各大银行未予以明确。在此情况下,建议企业因疫情影响无法及时还款的,可以根据上述文件及政策规定,基于情势变更原则,及时向贷款机构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客观陈述实际困难及原因并存留相关证据。

(2)对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

(3)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4)对感染新型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金融机构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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