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合同中的包装条款(5篇)(出口合同中英文完整)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4-10-02
出口合同中的包装条款 第1篇
包装条款(parking clause)是用来规定货物包装方式、包装材料、包装费用负担和运输标志等方面内容的条款。
在国际贸易中,根据包装在流通过程中所起作用的不同,可分为运输包装(即外包装)和销售包装(即内包装)两种类型。前者的主要作用在于保护商品和防止出现货损货差,后者除起保护商品的作用外,还具有促销的功能。
1、运输包装(Neutral Packing)
为了尽可能降低运输流通过程对产品造成损坏,保障产品的安全,方便储运装卸,加速交接点验,人们将包装中以运输储运为主要目的的包装称之为运输包装,又称大包装、外包装(Outer packing)。
2、销售包装(Sales Package)
销售包装又称内包装(Inner packing)、小包装(Small packing)或直接包装(Immediate packing),是进入零售市场直接与消费者见面的一种包装。除了保护货物外,还拥有便于消费者识别、选购、携带和使用的功能,更具有美化宣传和无声推销的作用。
出口合同中的包装条款 第2篇
当交易双方约定由卖方提供包装的情况下,包装连同商品一起交给买方,包装费用通常包括在货价之内,不另计收。但也有的不计在货价之内,而规定由买方另行支付。此外,有时虽约定由卖方供应包装,但交货后,卖方要将原包装收回,至于原包装返回给卖方的运费,究竞由何方负担,也应在包装条款中一并订明。如果交易双方约定由买方供应包装或包装物料时,则应订明买方提供包装或包装物料的时间,以及由于包装或包装物料未能及时提供而影响货物发运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出口合同中的包装条款 第3篇
包装条款是主要贸易条件之一,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重要内容,按照各国法律规定买卖双方对包装条款一经确定,卖方所交货物的包装必须符合合同的约定。
包装条款主要包括包装方式、包装材料、包装内容量、包装的文字说明和包装费用的负担等内容。在实际操作中,任何一点都不能忽视,尤其是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和包装的文字说明,在国际贸易中往往因为这三项而引起纷争、索赔,甚至取消合同。实际上,只要严格按照合同及国际惯例进行包装,这些都是可以避免的。
1、包装方式
(1)箱(Case)。凡价值较高,容易受损的货物一般用箱装。箱可以分为木箱、夹板箱和钙塑箱,以供具有不同特点的商品选择使用。为解决木材资源和便于处理废弃包装物,目前趋向以纸箱取代木箱,有些贵重商品目前仍在使用金属箱。箱内一般衬用防潮纸或塑料薄膜,有时则衬用锌箔或锡箔;箱外通常包有打包铁皮或捆有塑料带。
(2)包(Bale)。凡可紧压且品质不受损害的货物可采用包的方式,常见的包装材料有棉布或麻布,也可以机压打包。包外用铁皮打包或塑料带扎紧。
(3)桶(Drum;Barrel)。液体、半液体以及粉状货物可用桶装。制桶的材料与箱的材料类似,有木材、夹板、纸板、铁皮、塑料等。
(4)袋(Bag)。一些农产品和化学原料常用袋装。袋的制作材料通常是棉制、麻制的物质。有时也用纸制和塑料的材料。为加强包装牢度,经常采用纸塑复合、多层塑料复合和编织袋。
(5)集装箱(container)。目前,不少商品可直接装入集装箱进行运输,例如:机器设备。
此外,还有篓、坛、罐等包装方式。
2、包装的材料
包装材料是指制造货物的包装所使用的原材料,它既包括制造运输包装也包括制造销售包装的材料。
根据材料,包装可分为纸制包装、金属包装、木制包装、玻璃制品包装和陶瓷包装等。不同的商品,不同的运输条件都要求不同的包装,在选择包装材料时,除了要使其能满足货物的通常要求,还应该考虑到进口国对包装材料的特殊要求。例如,美国规定,为防止植物病虫害的传播,禁止使用稻草作包装材料,如被海关发现,必须当场销毁,并支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在订立条款时就应该充分考虑到这些方面,同时应该使用合同中规定的材料来包装。
3、包装的内容量
包装的内容量是指每一个包件内所装货物的数量。如有数量搭配、颜色搭配和尺寸搭配等还必须在包装条款中写明。
4、包装的文字说明
通常,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都会有文字说明。文字说明包括运输标志及其它文字的内容和使用的语种。
在外包装上会使用运输标志,只要使用约定的标志即可,如:唛头、指示性和警告性的标志等。
对销售包装来说,文字说明的要求较高。内容上要符合规定,语种也不能用错。例如,在文字内容上,日本政府规定,凡销往日本的药品,必须说明成分,服用方法以及功能,否则海关就有权扣留,不能进口;在语种的要求上,很多国家也有特别的规定,例如,加拿大政府规定,进口商品说明必须英法文对照;运往法国的产品的装箱单及商业发票必须用法文。
5、包装费用的负担
明确买方所需特殊包装的包装费用由何方负担。一般的运输包装费用包括在货价之内,对于买方要求特殊包装的,超出的包装费用应由买方负责,如果合同中不作明确规定,容易引起争议。在进口合同中,特别是对包装技术性较强的商品,包装条款必须订明费用由谁负担。
出口合同中的包装条款 第4篇
在磋商和订立包装条款时,因当事人的疏忽或规定不明,在包装方式或包装费用等问题上很容易引起法律解释的分歧、引起交货困难或延期、造成货物到达目的港(地)之后货损、货差的责任分歧。为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应当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对策:
(1)尽可能不使用“适合海运包装”(Sea worthy Packing)、“习惯包装”(Customary Packing)或“卖方惯用包装”(Seller’s Customary Parking)等术语,避免双方对上述术语内涵存在法律解释分歧。
(2)谨慎采用中性包装术语。近年来,国际上限制使用中性包装术语。
(3)在国外客户提供销售包装的出口业务中,合同包装条款必须规定提供销售包装的时间、运送方式、运送费用、运达时间,以及由于延误运达致使卖方无法交货或延期交货的责任。
(4)在合同中没有规定运输标志的情况下,应在合同中订明卖方提出唛头式样及内容的时限,以及如果收不到买方提出的唛头,卖方有权自行决定唛头式样,以免延误交货期。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出口合同中的包装条款 第5篇
不论是运输包装抑或销售包装,其方式多种多样,买卖双方治商交易时,究竟采用何种包装方式,应予明确约定。
就运输包装而言,是采用集合运输包装还是单件运输包装,是用集装箱装还是固定在托盘上,是采用集装袋还是集装包,均应事先明确。若采用单件包装时,则其包装方式是桶装还是箱装抑或其他方式的包装,也应具体订明。
就销售包装而言,应根据商品特性、销售习惯和市场需要等因素,约定具体的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