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可抗力条款表述(5篇)(合同不可抗力条款)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4-10-02
合同不可抗力条款表述 第1篇
认定不可抗力应具备的条件:
1.不能预见
不能预见指的对事件的发生不可预见。这里的不可预见指的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见到的”.而不能依据当事人自身是否预见到了事件的发生来确定。
2.不能避免
不能避免指的是即使当事人预见到了该事件的发生,但是也无法制止其发生。例如,尽管当事人收到了地震的预报,但是也无法避免地震的发生,这就是无法避免。如果事件通过当事人的努力是可以不发生的,即使发生了也不能构成不可抗力。
3.不能克服
不能克服指的是对于已经发生的事件,当事人无法通过自己的努力消除或减弱该事件的负面影响。例如,发生了地震,当事人无法将已完工程移离地震地区,只能任其坍塌。如果通过当事人的努力可以将损失避免,对于这部分损失而言,该事件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
合同不可抗力条款表述 第2篇
不可抗力条款是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有关内容的规定。各国法律都承认当事人规定不可抗力内容的有效性,并允许当事人规定与法律的规定不同的范围和内容。虽然每个合同规定的内容不完全相同,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不可抗力事故的法律后果;出具事故证明的机构和事故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
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对于这个问题,一般容易引起当事人的争议,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应当规定的具体一些,不能笼统或含糊不清。防止一旦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容易产生不同解释,出现纠纷。
不可抗力事故的法律后果:除应规定清楚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在哪些情况下只能中止合同外,还应规定买卖双方都可援引的不可抗力免责。
不可抗力事故出具证明,在我国一般由中国国际商会出具。在国外是由事故发生地点的政府主管当局签发,或由当地的商会以及登记注册的公证人出具。我国《合同法》第七章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时间内提供证明。”
在我国进出口贸易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规定方法有三种:
1、概括式规定。即在合同中不具体订明哪些现象是不可抗力事故。例如,“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影响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在与另一方协商同意后,可根据实际所受影响的时间,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对方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不得提出赔偿要求。”
2、列举式规定。即在不可抗力条款中明确规定出哪些是不可抗力事故。凡合同中没有规定的均不能作为不可抗力事故缓引。例如,“由于战争、洪水、火灾、地震、雪灾、暴风的原因致使卖方不能按时交货,则可以推迟装运时间,或者撤销部分或全部合同,但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交发生事故的证明书,该证明书由××出具。”
3、综合式规定。即采用概括和列举综合并用的方式。例如,“如因战争行为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买方或卖方不能在本合同第×条规定的有效期内履行合同,如此种行为或原因在合同第×条规定的有效期后继续3个月,则本合同未交货部分即视为取消。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不负任何责任。”
上述三种方法,第三种比较灵活,可适应多变的情况。
有关当事人在援引不可抗力条款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适当的证明条件。对方接到通知应及时答复,如长期拖延不予处理,也要负违约责任。
2、要认真分析事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条款约定范围,如不属于合同规定范围时,一般不能按不可抗力事故处理。
3、根据事故的性质、影响履约的程度等具体情况,适当地处理在履约中发生的各种情况。
合同不可抗力条款表述 第3篇
在我国,双方当事人一旦签订合同,是不可以任意进行撤销的,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则通常需要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的违约金,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对已生效的合同进行撤销;
1、双方当事人因为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重大误解一般指的是行一方当事人对合同标的品种、对方当事人、质量、规格和数量等错误认识,使得行为的结果与自己的意思表达不一致,从而导致较大损失的行为。
2、在合同签订中显失公平的;
3、一方当事人通过威胁、欺骗的方式、或乘人之危的情况下,使得对方当事人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下签订的合同,则受损害的当事人有权利请求法院对已签合同进行撤销或变更。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合同不可抗力条款表述 第4篇
1、在合同中,通常可以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即免除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违约的一方的违约责任。
合同中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一般应规定的内容有: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59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合同法仅规定要“及时”通知,合同当事人可约定具体的期限。
3、出具的证明文件及证明机构。
4、不可抗力事件的法律后果。《民法典》第590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合同不可抗力条款表述 第5篇
所谓不可抗力条款,是指合同中订明如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的条款。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对此要求损害赔偿。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来说包括下列事件: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