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优选4篇)(员工不辞而别解除劳动合同范文)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4-10-02
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第1篇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支付赔偿金。单位不赔偿和补偿的,员工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诉维权。
根据《_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第2篇
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条件是经过调整岗位确实无法胜任的。被强迫解除劳动合同有下面几个情况:
1、劳动者做工作的企业,没有根据所签订的劳动合同里所达成一致的提供一些用于劳动情况下的正常的行为;例如逼迫员工不得不“放假”、“停止工作”,这些可以看成单位没有根据规定向劳动者做出劳动的行为。
2、没有合同规定的日期向劳动者给予薪资的;例如已经过了约定时间还有没有发放工资,劳动者有加班行为却没有加班应得到的报酬等。
3、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帮助企业人员上缴社会保险费的,例如企业根本没有上缴或者上缴的金额很明显的少于国家所规定的金额的,这些都属于没有为工作人员上缴社会保险费。
5、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表明的情况导致劳动合同不被法律所认可的;这里大部分就是说当企业使用非正常、违法 乱纪的行为,欺骗劳动者强行在打压其真实想法的请款下所签署或更改劳动合同的;企业将自身刨除在能够负法律责任的圈子以外,让劳动者得不到自身权利的;企业不无视法律规定,擅自规定的。
6、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别的情况。
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第3篇
一、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证据
案例介绍:李某,于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入职某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20xx年10月起,公司开始拖欠员工工资,直至20xx年1月,公司共拖欠李某4个月工资,因单位一直拖欠工资,20xx年1月10日,李某离职,并于同年2月份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拖欠的4个月工资、1个月的待通知金及因被迫离职公司应支付的4个月经济补偿金。
实践中,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于此种情况从法律角度做出分析:
二、劳动者被迫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其
一,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合法行为,劳动者不承担任何责任。相反,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其
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则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有可能是违法行为,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要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怎样才是合法的呢?
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否则,应承担法律后果。但是,符合〈劳动法〉第三十二条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例如: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等等,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该“提出”应如何进行,是否应采用书面形式,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也因为法律的不明确,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提出”的方式和理由不同,而最终形成不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由于李某在离职时,未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也就不能清楚地陈述其离职原因系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因此,在劳动仲裁中,劳动仲裁委以申诉人不能证明其确切地离职时间及离职原因系被迫离职为由,驳回了李某的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
本案中,如果用人单位辩称由于李某未提交离职通知,其离职行为系自动离职,属违法行为,对用人单位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李某就有可能因离职“提出”的形式不合法,而背负违约责任的风险。
对于该劳动仲裁委的认定是否合理,这里先不加评论。这里主要讲的是,劳动者如何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打官司,讲求的就是证据,如果证据充分、有力,则胜诉的可能性就大大地加强了。
三、劳动者在被迫单方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哪些呢?
本律师认为,应当尽量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发出离职通知,并在离职通知中注明离职原因。为了更好的保存证据,该离职通知应让用人单位签收,如用人单位拒绝签收,则可以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寄出。如可能的话,也可以作好与用人单位的工作交接。
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第4篇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实际上是比较多的,但是并不是说所有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都是合法的,比如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解除劳动协议书,也就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完全是可以的,如果是非法辞退,那么劳动者可以申请仲裁或者是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