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人寿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3篇)(泰康人寿保险合同)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4-10-02
泰康人寿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 第1篇
申请人:彭建云,男,汉族,1988年11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珠山镇神岭村。
被申请人:中南大学湘雅医院
住址:长沙市湘雅路87号
法定代表人:陈方平职务:院长电话:4327353
申请事由:
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一项:“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元;误工费元;交通费元;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元;营养费5000元;亲属处理医疗纠纷住宿费元、误工费元、交通费元”。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元;误工费元;交通费元;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元;营养费5000元;亲属处理医疗纠纷住宿费元、误工费元、交通费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贵院定于20年7月12日开庭,因申请人在起诉与开庭之间产生必要费用,所以申请人提出上述请求,敬请同意。
开福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年7月9日
泰康人寿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 第2篇
常州市区人民法院:
原告邹诉被告俞、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在贵院审理之中,因之前原告向贵院提出司法鉴定,现司法鉴定报告已出具,故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承担医疗费元、司法鉴定费1500元、残疾赔偿金373600元、护理费219000元、交通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131元、营养费39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197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以上合计元。其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2万元,余款元,扣除被告(一)已支付的47500元,即为元,由被告(一)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元。合计要求被告承担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申请望贵院裁准。
申请人:邹
--年--月--日
泰康人寿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 第3篇
申请人:秦某,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1961年出生,汉族,住济南。
被申请人:有限公司住所:济阳县镇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技术转让及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现变更诉讼请求如下:
一、依法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年12月11日签定的《废橡胶、废塑料油化设备生产线技术转让及销售合同》;
二、判令两被申请人共同返还货款人民币45000元并赔偿相应损失。
变更理由如下:
年12月11日申请人与济南恒隆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废橡胶、废塑料油化设备生产线技术转让及销售合同》。签订合同当日,申请人依约给付被申请人王某某定金20万元。年2月27日申请人给付被申请人王某某合同款125万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要提供给申请人的设备达不到国家规定的生产燃料油的标准,根本实现不了合同的目的。特此申请!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