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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保险条款的内容(热门3篇)(保险合同常见条款)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4-10-02

合同中保险条款的内容 第1篇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保单质押贷款条款,首先说明一点,保单质押贷款和保单贷款不是一个概念。我们有时会听说,只要买了保险,就可以拿着保单去某家银行贷款,这里的保单只是银行做风险评估的一个依据,与房产公司的性质是一样的。是根据保单的年限、缴费情况,评估贷款的金额,放贷的是银行,而保单质押贷款,放贷的是保险公司。

我们前面讲过,储蓄险是有现金价值的,投保人可以贷出保单现金价值的80%作为急用,并且手续简单,很多公司可以直接在微信中操作,1到3天就能拿到贷款。每次贷款的时间最长是180天或六个月,到期还款。有些公司可以只还利息本金继续用,有些公司必须本金利息一起还,贷款的利息也不尽相同,从到6%不等。

如果客户是私营企业主,对现金流的需求比较大,那么推荐产品时就需要慎重考虑这些因素:

1、现金价值

2、保单还款是本息还是只还利息

3、贷款的利率

与自动垫交保费一样,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会从理赔款里扣除贷款和利息。

有任何问题,欢迎评论区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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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保险条款的内容 第2篇

现金价值是带有储蓄性的人寿保单所具有的价值。可以这样理解,保险公司收了客户的保费,除了扣除风险保费和一些经营费用外,缴纳责任准备金、保险保障基金、公积金等,剩余的就去做投资,投资赚了钱分一些利益给客户,这些积累在保单里的钱就是现金价值。

理解了现金价值之后,我们来看看现金价值一般用在什么地方呢?

第一,退保

部分退保或者全部退保的时候,退给客户的就是现金价值。

第二,就是可以进行保单自动垫交保费。自动垫交保费是指如果投保人没有在宽限期内缴纳保费,保险公司自动用保单的现金价值来抵交保费,当然,现金价值会等额减少,自动垫交的前提是现金价值的金额大于保费。

大部分公司是垫交一年的保费,少数公司可以按天来垫交保费,够扣一天就扣一天,直到现金价值小于一天的保费,合同就终止了。

在自动垫交保费的期间内,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是可以理赔的,但是会扣除已经垫交的保费和利息。

自动垫交保费的好处是可以维持保单的效力。一般在投保时有自动垫交选项,勾选后,续期保费过了60天,还没有缴纳的,就会自动扣款,如果没有扣款导致保单失效的,可以对保险公司提起申诉。

对于保障类保险,一般情况下,会建议客户选择自动垫交保费,以维持保障的效力。而对于理财类的保险则不太建议。因为如果自动垫交,客户想要退保,就会有很大的损失,甚至有可能无钱可退。

第三,是保单改为交清保单,就是以现金价值作为一笔趸交保费,投保与原保单相同的产品,保险期限不变,但是保额会降低,原来保额是50万的,交清之后,保额可能降为20万,甚至于10万,具体金额由趸交保费的数额而定。

第四,将保单改为展期保单,与上面的交清保单不同,展期保单的保额是没有改变的,原来是50万还是50万,只是保险期间缩短了,之前保终身的,现在可能只能保到60岁了。

无论是交清保单还是展期保单,都不用再缴纳保费。不过交清保单与展期保单,目前已经是很少了。

合同中保险条款的内容 第3篇

自杀条款最初是无论什么时候,只要是自杀都不赔,没有时间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自杀也不赔。

这两点过于严苛,对比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保险法,我们国家设置了两年的缓冲期,原因在于如果被保险人为了理赔金而买保险蓄意自杀,他就要坚持两年。

首先,从医学角度来讲,超过两年还没有实施自杀行为的,那么他再自杀的概率就很低了,但如果在两年内自杀的话也是不会赔偿的。

另一方面,自杀往往是一时冲动,如果能坚持两年,那被保险人的确是有不得已的苦衷,法律允许赔偿,可以起到救济保障被保险人亲属的作用。

第三,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两年后才产生了自杀的念头,就说明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并没有虚假的意思,不存在道德风险

以上三点就是设置两年期限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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