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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师上网课时被家暴:法律如何保护受害者?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2-11-26

女教师上网课时被家暴:法律如何保护受害者?

李莹(资深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援助律师、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采访人:李绍宾

全文6100余字,读完约需12分钟

11月23日,一则女教师上网课时被家暴的视频引发关注。这位老师在家上网课时被家暴,整个过程正好被直播视频录下,画面触目惊心。而警方处理结果声称“无大碍,已和好”更是点燃了公众的愤怒。在11月25日联合国制止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际日前夕发生如此恶性的案件,当事人还得不到法律的援助和支持,让人感慨反家暴工作任重而道远。

演员王东涉嫌家暴妻子、作家余秀华被男友连抽上百个耳光、拉姆案凶手被执行死刑……一系列涉及家庭暴力的社会事件频繁地出现在公众视野中,家暴问题备受关注。2022年8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明确和补充了家庭暴力的认定及适用成员,保护令的申请依据及措施等内容。

这一《规定》是否可以有效预防及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我们对于家暴的认识又存在哪些误区?近期,我们专访了资深反家庭暴力、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援助律师,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莹。具有20年家暴案件处理经验的她,就《规定》的亮点防治家暴的重点及误区等和我们进行了专业交流。

▲ 李莹,资深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援助律师、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李莹,资深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援助律师、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南都观察:《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施行六年后,最高法此次出台《规定》,和《反家暴法》中的内容相比,《规定》有哪些变化?您觉得最大的亮点是什么?有没有一些地方会觉得有些遗憾?

李莹:《规定》共13条,我们可以看到其中有很多积极的变化。

我个人认为,《规定》最大的亮点在于对《反家暴法》中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以下措施”中的第四项“其他措施”进行了说明,包括禁止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亲属,以及禁止被申请人出现在一定的范围内。这解释和补充了《反家暴法》中未明确表述的内容,进一步强化了相关主体的职责,避免了原先过于模糊以至无法真正有效适用的情况。

其他的亮点还包括:

第一,指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是一个独立程序,不以提起离婚诉讼为条件。因为会有基层法院不理解保护令是一个独立程序,认为当事人不离婚就不能发,以致大量保护令该发而不发,受害人得不到应有的人身保护。

同时,重申保护令的“低证据标准”,只要“申请人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时”,法院就可以依法发出。在《反家暴法》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立法目的就是要保护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功能在于隔离暴力,所以对证据标准的认定门槛比较低。《规定》再一次明确这个标准,防止当事人由于证据标准太高而放弃申请,或基层法官由于证据原因不发放保护令,推动保护令真正发挥“安全墙”的作用。

第二,保护令可以代为申请——很多受害人很难自己主动去申请,可能是被威胁,也可能没有能力,如老人、儿童和重病患者,而很多相关的部门并不知道自己有这样一个职能。《规定》还特别提到了残疾人联合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明确了这些部门有代为申请、帮助受害人的义务。

第三,细化了家暴的行为:在原来的反家暴法当中,主要家暴行为是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的恐吓、谩骂,落脚点是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规定》中一方面对上述行为定义更为细致,另一方面加了冻饿、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行为,让民众更加清楚地知晓哪些行为属于家暴,并且也在基层法官认定家暴的过程中增加可操作性,减少相关争议。

但是仍然有一些形式没能纳入进来,包括经济控制和性暴力。尤其是经济控制,它并不是说不给零花钱这么简单,而是从根本上控制了受害者的经济命脉,使其连维持基本生活都存在困难,例如不让去工作、掌握对方的银行卡等。

我曾接触到一个受害者,在北京每个星期只得到200元,要去安排全家人的生活开支,而且每一笔花销都要记账,交代不清楚就要挨打;还有一个当事人因为生病买感冒药花了87块钱,就被老公一顿打。所以在很多家暴案件中,很少只涉及一种暴力形式,它往往是包括经济控制在内等多种形式混合的

第四,对共同生活人的确认。家暴是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身体和精神暴力,反家暴法第37条规定,其他共同生活的人发生的参照本法执行。但是司法实践中往往不能确定“共同生活人”。新的《规定》中明确,一起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有监护、抚养、寄养关系的人,都可以算共同生活人。

但这条既是一个亮点,也是一个遗憾和不足,最大的遗憾和不足就在于没有把前配偶关系和恋爱关系纳入。

南都观察:比如余秀华和拉姆的案子。

李莹:对。

家暴的本质就是权力控制事实上,由于双方没有法律上的关系确认,施暴者会因为自己无法再施加有效控制,使用更加残酷的暴力形式。我曾遇到被浇汽油的,被砍五十多刀的,甚至还有前夫在离婚后伙同他的情人找到女方并实施强奸的。

所以,我认为应该将前配偶和恋爱关系纳入进来。虽然两人可能不在一起生活了,但是暴力并不会随着离婚或分手就自动停止。相反,没有了法律约束,这种暴力关系会更严重。

有的观点认为离异的前配偶关系可以适用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刑法》,但我认为不能把它理解为一个普通的伤害行为,《反家暴法》中的一些特殊措施都是很有意义的,比如保护令、告诫书等,我们可以更有针对性地来保护当事人。

南都观察:我们可以看到,在涉及家暴的司法诉讼中,法官认定家暴的比例较低,是什么原因导致这种情况出现?

李莹:首先,家暴因为具有隐蔽性、缺乏目击证人等特征,本身取证就比较困难。并且家暴发生的时间也不固定,家暴发生时也很难及时去报警。

另一方面,法院对于家暴认定的标准比较高。据我的法律经验,可能只有20%多的认定比率。很多时候,基层法官们都更愿意将其看作夫妻矛盾或家庭纠纷,并且避免使用带有强烈冲突感的词语。

但是家庭纠纷不等于家庭暴力。例如只是吵架或简单的推搡,总体来看双方的权力基本上是平等的,并且具有一定的偶发性。但是在家暴行为中,二人的权力地位一定是不对等的,并且会长期反复发生。在正常家庭纠纷中,当事人会意识到自己的问题,但施暴者绝对不会承认自己有错。

这里有一个误区,很多人认为如果身体没有造成明显损害,就无法被认定为家暴。但《反家暴法》中从来没有把损害后果作为认定的构成要件,对于身体暴力也没有反复性和长期性的要求,这些都只是衡量严重程度的要素。所以,只要暴力行为被实施了,它就属于家暴。

这里一些影视作品和流传的说法有不小的误导性,比如“打三/五次才算家暴”,不是这样的。

再说回人身安全保护令,很多法官都相当谨慎,认为一旦发出,就可能会在后续的离婚诉讼中被作为相关证据,所以一定要有很强的事实依据。

但这也是一个误区,《规定》第九条强调:“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仅以人民法院曾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为由,主张存在家庭暴力事实的,法院应该综合认定是否存在该事实。”这也就是说,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我们更应该关注它的保护功能,而不是证据功能,只要存在现实危险性,就可以签发。很多法官误解了保护令设立的真正目的,这也是发出比率较低的原因之一。

南都观察:基层民警在处理家暴案件时,可能也会将其视作“烫手山芋”,纠结于自己在执法过程中的介入程度,担心介入过深会破坏双方的亲密关系,您如何看待这一现象?

李莹:因为基层民警要去现场处置,他们会直接面临一个介入程度的问题,是简单问询,还是发告诫书、甚至拘留?很多民警在处理家暴案件时都会被认为是“和稀泥”。他们觉得公权力过多介入会加剧夫妻矛盾,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一旦干预较深,一方可能会恼羞成怒,本来二人有可能重归于好,但是发完告诫书之后婚姻就被拆散了。

这一观点是存在问题的。首先,公权力的介入是《反家暴法》明确规定的,其中提到“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国家是第一责任人。作为国家的公权力部门,要去行使国家的职能,这是法定职责。家庭暴力是对人身安全的巨大威胁,必须及时有力地干预。

其次,关于公权力会加剧夫妻矛盾的说法完全站不住脚,目前为止我没有看到有任何数据和案例来支撑这一观点,这更多是他们自己的一个误解。

相反,公权力所具有的权威性和威慑力对于制止家暴是非常有效的。假如在家暴案件中,连警察也只是简单说几句,施暴人势必更加肆无忌惮,因为他会认为连公安都拿他没办法。这种情况下,甚至可以说,公权介入还不如不介入。加之很多施暴者都是表演型人格,在公安面前表现出的态度非常好,反而受害者情绪会比较激动,所以很多民警会认为施暴者是迫不得已一时冲动。

同时,一些民警经常会以影响孩子政审为由,拒绝给予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但这只是一个借口。一些特别严重的犯罪如杀人、抢劫、纵火、贪污,确实有可能会影响孩子的政审,但普通的犯罪包括行政处罚是不会的。行政拘留只是一种行政处罚的形式,完全不会对孩子有影响。但很多当事人并不了解,会主动放弃保护自己。这就使得很多受害者既要在家庭中面对来自施暴者的压力,又很难在公权力中获得支持。

在法律帮助北京的家暴事件时,我们都会给当事人两个东西,一是北京市告诫书的实施办法,北京市公安局有实施办法,但是很多基层的民警完全不知道;二是别的派出所出的告诫书。这是很有效的,基层发现:一、有这个政策,二、也有同行在实际出具,就会实际执行。

所以基层执行方不了解相关政策,不知道如何执行,是实际中家暴得不到公权干预的一大原因,这也是很多反家暴机构在做的事:基层执法者培训。去改变基层法官和民警对于反家暴的认识,包括对《反家暴法》的学习、理解和适用。

南都观察:就您目前的观察,相关各方在提供反家暴服务中,都存在哪些不足?

李莹:包括律师、公益组织在内的社会机构在提供家暴援助时,如果没有接受过专业性训练,很有可能会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例如很多人都会问“他为什么会打你?”这句话的背后其实是在问当事人“你做错了什么”,是对受害人的一种责备,但对于被家暴者,我们必须坚持“受害者无过错原则”,哪怕受害者有过错,也绝不是被打的理由,任何人都没有权力对另一个人施暴。

并且,很多“过错”都是用一种不平等的社会规范和男性视角来看待的,比如饭菜没有做好、卫生打扫不干净、孩子功课没有辅导……这真的就是受害者的错吗?很显然不是。但很多专业性的服务机构并不了解应该怎样去真正提供帮助,反而加重了被害者的无助感。

所以反家暴的心理支持服务不是随便的,而是需要具有性别视角以及以受害者为中心的理念。在我进行反家暴培训时经常会询问对方,如果遇到一个被家暴的女性说由于丈夫嫌自己唠叨而被打,你会怎么处理?很多没有性别理念的律师都会建议受害者改变自己的沟通方式,但这会加剧当事人的困惑,他们会觉得“为什么我被施暴,但需要改变的反而是我?”而且如果只让受害人改变,对方会有新的理由——不唠叨了,但可能是没做好饭,也可能是孩子功课没辅导好,他一定会有各种方式来施暴。

所以提供反家暴服务是需要极强专业性的,不能只让被害人去约束自己,而不要求施暴者改变。制止暴力必须要有一个强有力的社会支持系统,包括施暴人的心理矫治,要让他们意识到暴力沟通的问题,并且学会如何正确处理亲密关系。很多施暴者,从小看父亲打母亲,不知道暴力以外的沟通方式。但施暴者心理矫治的专业性服务在国内目前比较欠缺。

部分心理咨询师甚至用“国学”的一些观念来代替专业性的心理治疗,这种心灵鸡汤对于施暴者来说没有任何意义。所以,我认为包括政府在内的社会各界都要更加关注针对反家暴的专业性服务。

目前比较可喜的状态是,社会公众对于家暴问题的讨论不再局限于某些特定的时间节点,并且对家暴问题也已经有了普遍的共识,但是在法律执行层面、服务专业性以及真正强有力的社会支持系统的构建上还远远不够。

这必须是一个系统性的联动,多部门协同起来,妇联、民政、公安、法院等不同机构,承担起自己的职责同时与其他部门沟通合作。

南都观察:很多受害者在遭受家暴时,会主动选择沉默和原谅,这是为什么?

李莹:对家暴的容忍问题,首先是社会环境和传统观念的影响,可能很多人从小看到自己的母亲就是这么忍受下来的,包括身边的朋友可能也是“过来人”,大家会认为“家暴就是家丑,家丑不可外扬”“打是亲骂是爱”“床头吵架床尾和”,渐渐就对此习惯了。但事实上,真正应该感到丢人和羞耻的应该是对方,可很多人并没有意识到。

其次,对家暴的沉默,有时也是当事人面对多重困境不得不采取的选择。包括民警、妇联等部门无法提供有效的支持,来自施暴者“要是和我离婚,我就杀你全家”的恐吓,以及“我要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离婚后经济不能独立,没办法抚养孩子”等担忧,多重因素叠加导致了这一结果。

最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人会有一种特殊的心理状态,叫做“受暴妇女综合症”,它是一种习得性无助,会让当事人没有勇气和信心选择逃离。她们会长期处于一种恐惧和焦虑之中,甚至有的当事人只是听到对方的名字就会浑身发抖。

这种心理状态会让她们没有办法去客观理性地做出判断,会夸大对方的力量认为其无所不能,并不断矮化自己,觉得自己一无是处。最终她会选择认命,这也是她们难以脱离的一个原因。

南都观察:疫情这几年,您所观察到的家暴发生频率是否有变化?

李莹:这几年,家暴发生的频率有所提高,我们机构对于家暴求助次数的统计显示,大概比疫情前增加了20%多,并且严重性也有提升。因为可能双方都处于一个被封闭隔离的状态,心理压力本身就比较大,长期近距离地接触,容易造成矛盾的激化,家暴发生时也没有办法逃离,并且相关疏解途径可能也不能及时获取,可能警察都不出警了。或者说,社会支持的可及性降低了。

南都观察:说到可及性,农村地区的家暴受害者,在支持的可及性上,是不是处于一个更为弱势的地位?

李莹:首先家暴易发人群,在农村和城市是没有特定区别的,城市的高级知识分子一样可以成为家暴的实施者。可能在所谓的文化层次低的群体里,家暴更多表现为身体暴力——抬手就打、张口就骂,所谓高层次人群,可能会更多侮辱、贬损,表现得更隐蔽

但农村妇女的确在求助的渠道上弱一些,这也是我们近来的关注点,农村妇女家暴支持服务的可及性。以前有《婚姻与家庭》《民主与法治》这样的纸质刊物,她们可以得到相关信息,但现在纸质刊物没有了,上网又不多,可及性反而比前弱。

我们尝试了一些接触到她们的方法,如通过抖音寻找有影响力的农村Up主,但似乎实践中人家并不感兴趣。也试过返乡大学生的培训,让他们返乡后做一些工作,或者是到乡村学校做认知普及,编制一些相关主题的儿歌等,提高知识、支持服务的可及性。

南都观察:在面对社会公共事件中,一些网友认为不应该以性别视角来看待,而是应单纯地从暴力治安等角度来分析,您如何看待这一说法?目前网络中的相关议题往往会引发严重的性别对立,我们又应该如何对待?

李莹:我们绝对不建议性别对立,但是我们又要倡导性别平等。在很多社会公共事件中,我们希望能有更多的男性参与进来。因为这不只是女性的事情,而是我们共同的事情。家暴是一个结构不平等造成的对弱势群体的暴力控制,它不仅仅是女性受害。这也是为什么在家暴问题的处理上,我不建议只强调妇联,而是多部门的联动,一个原因是妇联没有执法权,常常需要让政法委参与进来,才会有司法执行的有效性。

所以,虽然我们不鼓励性别对立,但很多问题确实属于性别议题。如果我们不坚持这一点,那么很有可能它就会被其他东西掩盖,最后会加剧对女性的暴力,社会结构性的问题仍然没有改变。两性不可能真正相互隔绝,如果我们区别对待甚至歧视女性,那最后一定也会反噬男性。

封面图来自相关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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