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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自己不签劳动合同(推荐3篇)(企业高管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4-10-01

高管自己不签劳动合同 第1篇

1、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无法约定劳动者的试用期。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对新招员工就难以约定试用期,直接招用,不仅需要增加试用期期间的支出,而且容易带来用人风险。

3、难以稳定员工和技术人员。如果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职工可以说走就走,无需提前一个月打离职报告,法律不追究其责任。技术人员也同样。如果用人单位与技术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仅可以说走就走,无许承担培训费用。

4、难以保护商业秘密。每个企业或多或少有商业秘密,不签劳动合同,无法通过劳动合同增加条款,很难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5、难以进行竞业限制。企业要对劳动者进行竞业限制,主要针对高技能人才,不签订劳动合同,无法通过劳动合同作出竞业限制,采用其他办法很难收效。

高管自己不签劳动合同 第2篇

高管未签劳动合同有双倍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是因劳动者自身的过错导致用人单位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对用人单位恶意或者故意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进行加倍惩罚,以提高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

高管自己不签劳动合同 第3篇

对于高管人员未签署劳动合同的归责,应将举证责任进行倒置,对高管人员适用过错推定,即首先推定高管人员在劳动合同未订立事实上的过错性,然后由其举证证明过错不在自身,系企业恶意拒签。

公司高管人员在企业中始终处于强势的控制地位,掌控着企业的优势资源,对内对外均具有绝对的决策权,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及与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公司高管人员都有决定权,因此对公司高管人员实行举证倒置,对企业和公司高管人员都较为公平。

由于高管的性质是比较特殊的,故而此类职员,即使没有与单位签署劳动合同,也是不能获得双倍薪资的报酬的。对于双倍薪资的请求,只有那些与单位存在一个月以上的劳动关系,但是单位不愿意签署劳动合同的普通职员,才可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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