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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一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共5篇)(协商一致致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4-10-01

协商一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 第1篇

1、劳动者存在过失时,具有以下情形,用人单位可以随时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情形包括:

(1)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纪;

(3)造成重大损害;

(4)兼职,对本职工作有严重影响或经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趁人之危订立劳动合同;

(6)被追究刑事责任。

2、劳动者不存在过失,但具有以下情形,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如果没有提前30天,可以用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代替,但无论上述哪种情形,用人单位都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情形包括: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

(2)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无法胜任的;

(3)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无法达成变更劳动合同协议的。

3、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没有过错,因情势变更,用人单位需要裁员,此时用人单位需要履行法定程序后才可以裁员,此时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情形包括:(1)破产;经营困难;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协商一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 第2篇

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应以不违法为前提,劳动合同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不例外。应满足以下条件:

1、协商解除的须为双方依法建立的合法劳动关系。这是因为如果双方非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动合同无效,也就无解除一说;

2、劳动合同双方均有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3、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须在劳动合同全部履行完毕之前进行。这是因为劳动合同一旦履行完毕,已无解除的必要;

4、劳动合同双方协商解除合同要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且不违反法律强行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都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46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可以避免产生劳动纠纷。双方就补偿等一系列问题达成一致,不会产生不良影响,也不会对其他员工产生不好的示范作用。特别在劳动者没有什么明显过错的情况下,要尽量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一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 第3篇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12、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协商一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 第4篇

《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此处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协商解除的条件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义务,遵守合同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因后悔或者难以履行而擅自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和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本法规定在特定条件和程序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不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被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劳动合同;

2、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是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进行;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

4、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不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的限制。

应当注意的是按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和劳动部颁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劳动合同的解除也不是为所欲为的,如果是协商解除,那就要真正地做到自愿、平等、公平地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所雇佣员工在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下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只要是用人单位主动提出,依然适用于劳动法中关于经济补偿金的相关规定。但如果是劳动者提出,在协商中没有规定,则无任何相关的赔偿金。

协商一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 第5篇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时,在合同中实现约定了解除合同的事项,当约定事项出现时,劳动者有权合法解除合同。但是有一点必须注意,就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

提示:例外情形

但是,需要提醒的是,即便用人单位有以上提到的合法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但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即如果劳动者存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患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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