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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和借款合同(6篇)(民间借款合同)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4-10-01

民间借贷和借款合同 第1篇

借贷合同和民间借贷最主的区别是主体不同。借贷合同一方主体可以是金融机构,而民间借贷的主体是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是金融机构。

《_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民间借贷和借款合同 第2篇

借款合同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在以下方面存在区别:

主体不同:借贷合同的主体可以是金融机构,而民间借贷的主体只能是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是金融机构。

交付要求不同:借款合同一般自签订时即生效,而民间借贷则强调借款的交付,如果没有交付,则认为没有借贷事实。此外,民间借贷以实际交付为准,而借款合同则仅凭合同约定就认定借款数额。

意思自治的限制不同:借款合同在不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而民间借贷则限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约定的利息不允许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证据要求不同:在借款合同纠纷中,持有借款合同并不当然具有证明约定义务是否履行的法律意义,只能证明合同成立或生效,证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具体内容。而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据一般由借款人出具一份,并在出借人支付借款后由出借人持有,可以作为已经还款的证明。

综上所述,借款合同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在主体、交付要求、意思自治的限制以及证据要求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处理相关纠纷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民间借贷和借款合同 第3篇

借款合同纠纷的管辖地确定,在编写相关条款时,通常需要遵循以下几个步骤和要点:

明确管辖法院:首先,合同中应明确指定管辖法院。这可以是借款人或贷款人所在地的法院,也可以是双方共同约定的其他地点的法院。

考虑合同签署地: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的签署地,也可以考虑将签署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遵守法律规定:在确定管辖地时,必须确保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例如,某些国家或地区可能有特定的法律要求,规定某些类型的合同纠纷必须在特定法院进行审理。

考虑便利性:在确定管辖地时,还应考虑便利性因素。选择一个对双方来说都较为方便的地点,可以节省时间和成本。

清晰表述:在合同中,应清晰、明确地表述管辖地的选择。避免使用模糊或含糊不清的语言,以免引起误解或争议。

保留法律权利:最后,合同中还可以包含一条保留法律权利的条款,以便在必要时寻求其他合适的法律救济途径。

示例文本如下:

“管辖地: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借款人所在地/贷款人所在地/其他指定地点]的法院进行诉讼解决。双方在此明确同意并接受上述法院对争议的管辖权。”请注意,这只是一个示例文本,具体内容应根据双方的实际需求和法律规定进行调整。

民间借贷和借款合同 第4篇

1、协商。是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约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以达成和解协议,自行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这是最有利于双方关系维系的处理方法,有利于避免双方产生更进一步的、不可修复的矛盾。

2、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者(即调解的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由第三者对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明劝导,促使他们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调解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调解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进行的,这与双方自行和解有着明显的不同;第二,主持调解的第三方在调解中只是说服劝导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调解协议而不是作出裁决,这表明调解和仲裁不同;第三,调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政策,进行合法调解,而不是不分是非,不顾法律与政策在“和稀泥”。

3、仲裁。即由第三者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断.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现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但是价格相对较高。

4、诉讼。也就是打官司。一般历时较久,但是费用相对较低。

综合上面所说的,借款合同与民间借贷从本质上是属于一样的,民间借贷是属于借款合同中的一种,但对于借款合同更具有法律性,如果产生纠纷双方是可以依法的协商,如果协商不好的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解决,这是可以保障到自己的权益。

民间借贷和借款合同 第5篇

1、借据与借款合同成立的方式不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书面)的成立,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成立。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后,再开始履行,成立同履行相分离。

2、 借据与借款合同持有文书的法律意义不同

借款合同一般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从前述分析可知,持有借款合同,不当然具有证明约定义务是否履行(发生)的法律意义,只能证明合同成立(或生效),证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具体内容。 借据,一般只由借款人写就一份,并在支付贷款时向贷款人交付,所以,贷款人(债权人)持有借据,可以证明贷款人向借款人支付了贷款,证明借款人收到了该借款。

3、借据与借款合同对是否已经还款的证明作用不同

借款是要偿还的,从理论上讲,任何借款文书都应有偿还时间(虽然实践中有未明确的,但不等于不需要偿还)。持有借款合同或借据对于证明是否还款有不同的作用。 按照民间使用借据的一般操作程序,是在借款发生(交付)时,由债务人写就、出具借据,并将借据交付给债权人持有。在债务人偿还借款时,债权人将借据退还给债务人。

民间借贷和借款合同 第6篇

(一)合同的特征方面

民间借贷合同原则上诺成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出借人提供借款,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1)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3)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4)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二)合同的效力方面

1、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原因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2、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特殊规定

(1)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前述无效的原因,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2)当事人的借贷行为构成犯罪,但合同本身不存在前述无效的原因,应认定为有效。

(3)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的,应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处理。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还款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

(三)合同的担保方面

1、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也未表明承担保证责任,不得认定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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