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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安全事故案例范文(共5篇)(行车安全事故案例心得体会)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4-10-01

行车安全事故案例范文 第1篇

Abstract : as a special industry construction projects, chemical plant security issues, is the foundation of both key. The already completed caustic soda plant, due to the use of production efficiency, so the company decided to caustic soda project stimulation. But because the production reason causing ground damage, after a certain period of time, complexity and concealment of strong foundation problems will be revealed. Therefore, to building foundation reinforcement, puts forward an economic, rational, scientific foundation reinforcement and safety solution, solve the foundation hidden safety problems, this is also the purpose of this study is to similar engineering, foundation construction, which to offer a reference.

关键词:化工厂房 地基加固 安全处理

Key words: chemical plant foundation reinforcement treatment中图分类号:TU47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化工厂房地基常见问题分析

地基沉降

烧碱厂房原基础采用人工挖孔桩的地基模式,由于地基所在地点地质复杂性的原因,出现了层厚异常的流塑状淤泥。厂房地基有受力不均和变形的迹象,在使用期间出现地基不均匀沉降的迹象,使得主体结构拉裂,甚至出现剪切破坏。厂房结构的破坏,给厂房的安全性使用埋下隐患。地基沉降带来的结构破坏问题,常见的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地质的原因,该烧碱厂房的地质勘测记录中显示,该厂房的地下水较为丰富,含有淤泥、腐木、软土等,而且分布极不均匀,形成化工厂房不均匀沉降的客观缘故。二是施工模式原因,同样的基础型模式,在不同的地点会有不同的收效,由于化工厂位于东部地区,那里的地质条件较差,而该厂房采用了人工挖孔桩基础,忽略了压密处理程序,因此形成化工厂房地基不均匀沉降的主观原因。

地基基础腐蚀

烧碱厂房是化工原料加工和生产区,由于原材料中含有工业盐、盐酸、硫酸等腐蚀性的物质,尽管地下输送管道是特制的不锈钢材料,但在被腐蚀性物质的长期侵蚀下,管道也难免遭到破坏。现场调查中发现,厂房的区域地表有局部下陷的迹象,具体体现在花岗石材开裂沉降,厂房墙体出现裂缝,部分位置甚至出现倾斜。经分析,地基土地受到了强酸性的物质腐蚀,与水结合之后,就会渗入土体当中,发生淋滤变化,土中的游离氧化物腐蚀破坏了土颗粒之间的连接,削弱了土的抗剪强度,因此,为避免土体化学反应产生的地基基础腐蚀,必须进行地基加固处理,杜绝腐蚀现象带来的厂房安全隐患。

2.化工厂房地基加固与安全处理的措施

地基沉降的加固方法

为满足烧碱厂房的安全性使用要求,我们要在原厂房的地基结构基础上,进行加固处理,解决由于地质问题或者加固模式错误选择,而导致的地基沉降问题。出于对厂房正常使用的安全性(综合考虑特种设备和特种材料)问题考虑,笔者认为静力压桩法比较适合。静力压桩法加固原理分析:静力压桩法是利用厂房的承重柱重力作为反力,利用油压设备,分节将预制桩压入土中,然后焊接上下桩,进行液压控制压桩,压装设备仪器显示终桩时单桩承载力,并适时焊接厂房原基础钢筋和压入桩的桩头钢筋,最后通过压入桩直接将上部结构的荷载传递到地基的土层当中,完成地基的加固工作。笔者认为,从烧碱厂房地基加固的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静力压桩法是一种较为可靠的地基加固方法。其加固施工工序如下:第一,选择开挖桩基坑的桩位―设计桩,然后利用反力用压桩基进行压桩,压完所有静压桩之后,将原承台和预制桩焊接,使得预制桩足以承受化工厂房加固部位的结构荷载。第二,用水准仪对加固部位的地下水进行观测,并采用抽水泵等进行抽水,但在抽水之前,要卸载柱的负荷,避免桩基础发生沉降。在抽水的过程中,要通过水准仪观测柱的沉降速率,一旦发现速率加快,即刻停止抽水。第三,在混凝土凝固后,拆卸荷载装置,如果在6-8d内不会出现沉降变化情况,说明卸载负荷奏效。第四,监控加固效果,通常是在厂房竣工验收后,采用沉降观测的措施,确保加固达到预期效果,符合烧碱厂房地基加固的安全性要求。

地基腐蚀的加固方法

烧碱厂房腐蚀性物质较多,对于受到地基腐蚀作用的地基,对其进行重新加固,要采用CFG桩加固的方法。所谓的CFG桩,是由水泥、粉煤灰、碎石、石屑等拌和形成的高粘结强度桩与桩基附近的同形成的复合地基。CFG桩通过对水泥掺量的调整和配比,使得强度等级在C15-C25之间的变化,形成刚性和柔性并济的桩型,具有抗腐蚀的优势。CFG加固方法如下:第一,安装钻机的时候,为防止桩机移动造成的桩孔歪斜问题,要对导杆进行水平和垂直校正,并用粘土紧密填封护筒的周边。第二,在钻进的过程中,及时添加新鲜的泥浆,确保泥浆水头高度以及泥浆粘度适当。如果遇到松散的土层,要加大泥浆的密度。第三,如果发现探头石,可用钻机钻透。第四,根据设计要求对成孔进行检查,合格后立刻清理孔底,避免钻孔坍塌情况发生。第五,进行导管混凝土灌注,灌注的时候要保持连续状态,杜绝断桩情况发生。第六,做好排水工作,避免雨天时雨水流入桩孔。

其他加固方法

针对烧碱厂房地基沉降和腐蚀的问题,除了采用以上两种加固方法之外,还可以结合其他的加固的方法,进行综合地处理。

第一是换土法。当化工厂房地基持力层的承压能力低于上部荷载对地基的最低限度时,就可采用换土法进行加固处理。具体的实施方法要根据化工厂房地基的特性,通常的换土法有三种类型:第一是开挖换填,适用于换挖深度米左右的软弱土层,施工人员利用挖掘器械悉数挖出基底下处理范围内的软土,填以碎石、灰土或者其他高强度和性能稳定的耐腐蚀材料,然后进行人工夯实或者机械设备夯实。第二是抛石挤淤,此法适用于比较容易滑动和排水困难的地基,此法是通过震动、强夯或者压载等高强度外力将地基进行强行外力破坏,挤压土层并进行换填。施工实践显示,换土法可以提高地基的承载力,减少地基的沉降量,提高土层排水能力和防止冻胀和胀缩。

第二是注浆法。注浆法有四种类型,包括单管法、二重管法、三重管法和多重管法。注浆法可以通过加固化工厂房的地基,一是提高其抗变形能力和承载能力,二是提高其防渗能力,防止地下水、流土和管涌等渗入破坏地基。采用注浆法,必须让钻机钻到预定的深度之后,再利用泥浆泵发生装置将水泥浆液等喷射到土体内部。在注浆过程中,钻杆要随着均匀上升,被破坏的土地结构就会与水泥浆液等混合,硬化后在第几种形成直径均匀的圆柱体。

第三是深层搅拌法,分为水泥系深层搅拌法和石灰系深层搅拌法两种。搅拌的大概流程为:定位-搅拌下沉喷浆-搅拌上升-重复喷浆-搅拌下沉-重复搅拌上升。此法实际是通过各种深层搅拌机将水泥浆、水泥粉或石灰粉等固化剂与软土地基进行强制搅拌,使得两者产生物理和化学反应而融为一体的加固方法。这种方法能够让软土地基构成承载能力强的复合地基,可以降低地基变形的几率。

第四是加筋法。加筋法通过在土中植入抗拉的材料,防止地基中土的侧移,提高地基的强度和稳定性。由于复合地基中的抗拉能力和抗剪强度非常有限,一旦受到的外力作用大于地基能够承受的程度,地基将会产生体变,因此通过将筋材植入土体中,使得筋材和土体成为一体,这两种材料就能产生足够大地摩擦阻力和咬合力,从而提高地基土体的强度和承载力。

3.结束语

综上所述,烧碱厂房的地基常见问题主要是沉降和腐蚀,要解决这两个问题,就要根据厂房的地基状况,对其土质进行研究。在进行加固的过程中,要考虑到化工厂特殊环境带来的安全性影响,选择合适的加固方法,保证厂房的地基加固的安全性。

参考文献

行车安全事故案例范文 第2篇

关键词:交通;高速公路;交通事故;二次事故;安全防护

二次交通事故(简称二次事故)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无关车辆因过失撞入事故现场,再次造成事故的事件。二次事故发生时,往往对前次事故现场的处理人员、救援人员和其他人员造成严重伤害。据调查分析,二次事故占事故总数的5%左右,仅2010年~2011年,全国因高速公路二次事故死亡的民警就达25人。二次交通事故由于其发生率高、破坏性大,已经成为各级交通管理部门,特别是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在当前道路里程不断增加、汽车保有量不断增长的背景下,研究如何做好交通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降低二次事故发生率,十分重要和迫切。

1 交通事故安全防护的被动模式

在交通民警到达交通事故现场后,其首要任务是及时对交通事故现场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高速公路上尤其如此。但是,纵观我国交通事故现场的防护情况,其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一般采用的是被动防护模式,即依赖于交通事故现场指挥民警通过对路经的车辆发出信号,提醒诱导车辆减速,防护效果不理想。

目前,交通事故现场防护是依据_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规定来进行的。主要是要求交通民警采取措施,对事故现场的过往车辆进行警示诱导,具体做法为: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根据现场情况,划定警戒区域,白天在距离现场来车方向20~100 m外或路口处放置发光、反光锥筒(交通锥)和警告标志,指挥过往车辆、人员绕行,必要时封闭道路。在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现场,还需停放警车示警,白天在距离现场来车方向200 m外,夜间或雨、雪、雾、冰、沙尘等特殊气象条件下,在距离现场来车方向500~1 000 m外,设置警告标志和减(限)速标志,并向事故现场方向连续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

综合目前我国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发生地局部区域运用的警示诱导方法,主要有几种形式:一是利用交警进行人工现场指挥,人工警示诱导形式;二是利用车载诱导屏对事故现场过往车辆进行文字警示的车载诱导屏警示诱导形式;三是在事故现场摆设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指挥过往车辆、人员绕行的交通信号警示诱导形式。四是使用车辆侵入预警装置,当车辆闯入警戒区域时,侵入预警装置发出警报,提醒现场人员撤离的预警防护方式。

不难分析,采用上述警示诱导和预警方式的交通事故现场防护,以被动防护为主,存在下述明显缺点:

①采用交警进行人工指挥的警示预警方式主要缺陷在于:首先,进行现场指挥的交警人身安全得不到保证;其次占用了大量的警力。

②用车载诱导屏警示诱导时,虽然具有诱导的灵活性,但需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来回移动(包括逆向行驶)进行警示诱导,其警示车辆受来车冲撞的危险性很大。

③交通信号警示诱导形式的缺点是,连续成百上千米的放置(或撤除)发光、反光锥筒,时间长,劳动强度大,效率低。

④车辆入侵预警装置,是典型的被动防护装置,其预警信号需要现场工作人员感应,并及时作出反应,在危险来临的瞬间采取撤离行动,这是十分困难的。因为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现场通常较为广阔,遇到较大事故时,现场人员和救援设施也较多,而交通事故现场调查民警的主要精力集中在事故现场调查和指挥救援上;并且预警接收设备一般只有交警持有,当接收到车辆入侵预警信号时,现场人员作出撤离反应的时间极短,在第一时间全体采取撤离行动几乎是办不到的,极有可能出现交警撤离了,其他人员没有撤离而受到伤害的不利情况,适应性不强。

2 交通事故安全防护的主动模式

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的核心是怎样迅速有效地保护现场,设法降低过往事故现场车辆的行车速度,即如何尽快地采用防护诱导设施,使过往车辆驾驶人及时发现交通事故现场,降低行车速度或及时停车。只要车辆速度降低了,行驶路线规范了,车辆行驶时对交通事故现场的威胁就会大大降低。由此可见,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除了人防以外,关键是技术防护,同时必须突破传统的被动防护模式,采取被动防护和主动防护方式相结合的模式,才可能收到最佳效果。

主动防护模式主要体现在“快速主动”四个字上。

“快速”,就是现场防护要快速,其作用主要是尽量缩短事故现场于过往冲撞危险的时间,使事故现场及时得到有效安全保护。

“主动”就是警示诱导必须是主动的,应当在最短的时间内,对过往车辆采取强制减速措施。众所周知,采用车载诱导屏、设置标志、放置锥筒等方式,提醒敦促驾驶人采取减速措施,取决于驾驶人的视觉感知程度和驾驶人能否主动及时采取减速措施。若驾驶人有疲劳驾车状况、精力不集中、或看到警示信息后仍然不减速,则这种被动警示诱导方式就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但是如果事先用强制减速设备,迫使过往车辆减速,既可以起到使过往车辆减速的实质性效果,同时也起到对驾驶人提神、告知危险性的作用,从而达到降低过往车辆行车速度的安全防护核心要求。

为此,可以设计一种新的事故现场安全防护模式。这种模式并非独立的模式,是在被动防护模式的基础上,增加相应主动防护设施的一种综合模式,既具有对过往车辆实施强制减速功能的主动方式,又具有对过往车辆进行有效警示诱导的被动方式,这两种方式完美结合的防护模式,可称之为事故现场安全防护主动模式。

3 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主动模式技术框架

事故现场安全防护主动模式的现场布置模型

在事故现场安全防护主动模式中,为了迫使过往车辆减速,可用突出的物体减速设施(简称强制减速设施,如减速带等,属后续研究内容,本文暂不述及其结构)来实施。但是对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的车辆实施强制减速是非常危险的,应当采用相应方法,降低强制减速的危险性。

用强制减速设施对过往车辆实施强制减速,必须提前预告,使驾驶人有提前减速的心理准备。这需要采用被动防护模式中车载诱导屏等警示诱导形式,即在拟设置强制设施的来车前方,先用车载诱导屏等对来车进行警示诱导,提示行车方向有减速带等强制减速设施。为了达到较好的警示诱导效果,可附加移动电子警察测速告知牌及相应测速装置。在车载等警示诱导设施之后,再依次布设强制减速设施,并结合强制减速设施,设置相应的交通标志、锥筒等。限速交通标志的限速值依次为限速80 km/h、60 km/h、40 km/h、20 km/h。

事故现场安全防护主动模式的现场布置参考模型(良好天气和道路条件时)如图1所示。

强制减速设施的基本技术要求

能迫使过往车辆逐级减速

强制减速设施必须按逐渐减速的原则设置。通常以每降低20 km/h为一个级差为宜,使过往车辆的减速度控制在 m/s2左右。强制减速设施可从车载诱导屏之后开始设置,共设置三道以上。其每道强制减速设施突出路面的厚度,可根据限速值的高低,逐级增厚,使振动感逐渐增强,迫使过往车辆减速。

强制减速设施应当配合使用路面高突警告标志或路面不平警告标志(如图1所示)。

操作简便

由于现场防护设施要求布置和撤除快速、便利,因此,强制减速设施应当具有操作简便、重量轻、布设或撤除容易等特性。

车载诱导设备的基本技术要求

车载诱导设备是交通事故现场防护的第一道防线,它主要利用光电信号,对来车方向的车辆发出警示和诱导信息。目前大多采用车载可变电子诱导屏,配合警灯,发出警示和诱导信息。

车载诱导设备应当具备适应现场警示诱导的灵活多变的信息库,必要时,其显示的信息可以人工输入。同时在移动车上安装视频监控和超速抓拍设备,及时记录过往交通事故现场车辆的规范行车情况,同时也起到威慑超速车辆的作用,但应通过诱导屏或告知牌向过往车辆告知电子监控的信息。

4 结 语

若把交通事故现场的被动防护模式和主动防护模式相结合,将起到更好的防护效果。但是,由于主动防护设施会直接作用于路经事故现场的车辆,因此在这类主动防护设施的设计、制作和现场使用时,既要考虑其便利性、可靠性,更要考虑对车辆的非安全性影响,这是后续研究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段维功.论交通民警执勤执法时的安全防护措施[J].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1,(2).

行车安全事故案例范文 第3篇

关键字:变电运行安全管理故障排除

Abstract: The power system substation operation is the name of one kind of jobs, primarily responsible for the substation duty work, and the power management and maintenance equipment, testing of electrical equipment running status is healthy. Power system is power plants, transmission lines, substations, and power distribution systems, consisting of, among these factors, it can be said transformation operation is an important el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table operation of the power system plays a very important role in . Safety is the most important process of substation operation, and strengthen safety management, to avoid the occurrence of essential security failures, this article as a starting point for : substation operation safety management Troubleshooting

中图分类号:TU7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对于变电运行的安全性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需要大大的提升变电运行的质量,加强运行管理,保证安全性。下面本文就从变电运行安全管理的措施和故障排除的措施两个方面进行详细的论述。

一 变电运行安全管理的措施分析

变电运行安全管理工作对于整个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具有重要的作用,所以说加强运行管理,从实际出发找出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对于提升运行水平也十分重要。下面本文就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变电运行安全管理的主要措施。

(一)落实变电运行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要保证变电运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一定要保证有完善的管理制度的支持,并且要将每一项规章制度都落到实处,每一项管理工作都离不开规章制度,只有明确了制度才能够让每一个管理者明确自身的责任,并充分发挥自身的能动性去完成管理任务。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要包括明确的奖惩机制,并且要实现惩罚和奖励并行的政策,对于管理表现良好的人员要给予奖励和鼓励,对于的人员需要给予严厉的惩罚,以此来调动管理者的积极性。除此之外,健全的管理制度还需要形成一个完善的领导核心,要提高管理者的领导水平,降低管理决策的失误率,并且要确保每个管理者能够严格的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在这个过程中还需要健全安全管理监督机制,定期对管理工作进行评估核定。

(二)完善管理技术,提升管理水平

管理技术是整个管理过程中的核心,只有具备了良好的技术水平,熟知变电运行系统中的各项操作环节,才能够在管理的过程中得心应手。为此变电所需要定期举办培训班,提升管理者的技术水平,使得变电运行人员熟练掌握自身的职责范围,以及管理范围内的设备布置、系统的连接、设备性能的作用以及各种结构原理,明确操作程序,对设备的简单维护和保养要做好,并且在管理的过程中要不断的提升自身的事故处理能力和应变能力。

(三)加强设备管理,确保安全运行

变电系统安全运行的前提是保证设备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因此说需要加强设备管理,确保安全运行。在设备选购初期,需要注意要选择性能良好的电气设备,并且要保证物美价廉,除此之外还需要加强设备运行过程中的维护工作,加强巡视,对于设备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声音、温度以及气味等变化情况要做好记录,增强关注度,要对已经出现老化或者运行过程中经常出现故障的设备技术更换,还需要选用技术较为先进的设备,以便更好的保证变电运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一些危险的设备需要悬挂提示牌,避免误伤人员。

(四)最大限度提升管理者的专业技能

变电运行中需要管理和维护的设备很多,如果管理者管理疏忽或者是技术不到位的话很容易发生安全故障,为此一定要最大限度的提升管理者的专业技能。首先,要从提高安全管理意识开始。要克服管理者懒散和怠慢的工作态度,实现集中管理,要对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负责,不能够忽视其中的任何一个环节,要学会在管理中进行思考和总结,培养自身高度的责任心。除此之外,定期进行思想作风建设的教育,用各种安全管理的案例教育管理者。其次需要对管理者进行技能培训,不仅要学习理论知识,还需要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在试驾的管理工作中才能够应用的得心应手。此外,需要重点培养管理者的心理素质,因为安全事故大多数都是突发的,管理者必须要在面对安全风险的时候稳住脚跟,按步骤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二 故障排除的措施分析

安全是变电运行过程中最为关键的因素,如果出现故障就会对安全性发生威胁,所以说在变电运行过程中出现故障一定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避免安全隐患。变电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故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下面本文就进行分析,并指出故障解决的措施。

首先,如果说变电运行过程中主要是通过检查电容器的管套,外壳或者是背部的声音温度等现象来判断是否发生故障的话,采用的方法如下:如果是电容器的保险熔断有问题,管理者需要切断电容器的断路器,在电容器放电之后,再对管套的外部痕迹以及漏油等现象进行检查处理,并查看接地的装置是否是存在短路现象,极和极之间的绝缘电阻值是多少等,如果经过检查不是电容器发生故障,则需要重现皇上保险后进行合闸检验,还出现熔断的现象就需要将电容器取出进行彻底检查维修,维修时需要进行放电,确保其没有火花等现象的发生。如果是电容器发生爆炸着火的现象,管理者则需要立刻的切断电源采取恰当措施进行灭火处理。

其次,如果在变电运行的过程中是处理直流系统发生故障或者是直流系统接地故障时,则需要检查出现接地的位置,并分析产生故障的原因。在整个操作的过程中必须要停止直流回路的工作,之后进行事故照明、充电回路、信号回路、户内和户外合闸以及直流母线和高压控制回路等的检查,看是否有故障发生,检查的过程中要做到细致和深入,并且要保证安全性。检查完毕之后再根据检查结果分析故障产生的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解决,之后在进行分和保险,或者是拆除线路工作。

最后,在检查断路器拒绝合闸的过程中,则需要看断路器是否发生了拒绝合闸的故障。如果断路器发生了拒绝合闸,则要先检查电源的电压值,对于电压值不正常的情况要对其进行调整,调整完毕之后在进行合闸。若果是操作机构内发生故障,则需要保证各个接触点接触良好,之后在查看有没有合闸线圈烧毁的现象,检查完毕之后在进行合闸。在检查的过程中,如果说合闸线圈和控制开关的运行状况良好,断路器跳闸绿灯呈现出条约的现象,在操作电压正常的情况下就能够判断是操作机构的故障,判断出操作机构是因为挂钩脱落出现问题还是因为机构调整不准确出现故障,明确了原因之后再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除了上述提出的故障排除措施之外,在变电运行的过程中还存在着其他的故障,需要采取恰当的措施进行排除,如母线倒闸操作的危险性和故障排除措施、直流回路操作的危险和防范措施等,本文限于篇幅的限制就不进行详细的论述。

结束语:变电运行是电力系统整体运行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而安全则是变电运行的关键和核心,因此说要确保整个电力系统的健康运行,一定要保证变电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本文就是从变电运行安全管理和故障排除两个大方面进行论述,指出要想实现安全运行,一定要确保管理者具有严谨的工作作风,具备管理责任意识,并且相关的部门要建立健全完善系统的管理制度,需要各方面的支持,采取措施加强技术人员的故障排除水平等,以此来确保变电运行的健康良好的工作状态。

参考文献:

[1] 郭艺 车畔 浅谈变电运行的安全管理和故障排除措施 华章,2012年第34期

[2] 王志强 浅谈变电运行的安全管理及故障排除的措施 科技资讯,2011年第4期

[3] 杨秋生 浅析变电运行的管理措施及故障排除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2年第26期

行车安全事故案例范文 第4篇

【关键词】电力;安全;应急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一、电力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中的一些问题

1、安全职责不到位

虽然很多的电力企业都制定了比较细致的规章制度来保证安全生产,也明确了在安全生产事故中的一些责任追究,但是难以避免某些环节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很多企业只是将安全生产防止口头上,进行一般的动员与要求。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领导往往忙于事务而不能深入到基层进行调查,难于发现基础工作中的主要问题,更没有制定相关的整改方案。时常有领导对事故通报书写的不尽详细,不能深刻挖掘分析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与间接因素,而且对于上级转发的安全事故通报置若罔闻,没有起到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的作用。

2、管理工作不到位

对于大多数的企业来说,总是把过多的精力与热情放在企业扩大生产方面,很少有注重安全生产管理的细节工作。考虑到部分领导习惯于抓经济建设、企业管理,没有深入研究事物本身存在的客观规律,难于通过事前控制来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对于生产设备、安全设备的不定时检查、检修记录、档案记录等不能及时、准确、规范地进行保管。

3、《安规》执行不严格

经常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习惯性的违章行为就是习惯性违章。违章包括了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还有违反劳动纪律。企业中的一些临时性工人,例如检修工人、配电工人等经常在未填写修理票的前提下就进行修理工作,从而导致安全事故;对于需要断电而未断电或者变压器二次闸刀接触不良的情况,进行违章操作,也会酿成人身安全事故。

4、应急体系不健全

某些企业的应急指挥体系或者应急指挥机构等不健全,不能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进行有序、有力、高效的抢救工作,在平时的工作中也没有建立应急准备和应急策划,在事故发生时陷入不知所措的境地,从而造成更大的损失。

5、应急抢救人员能力不专业

电力企业时常有应急抢救队伍的专业知识培训不深刻,培养的应急迁就人员工作不能满足专业要求的现象。对于大多数电力企业来说,都需要建立起一支有足够能力的专业应急抢救团队,包括应急指挥和应急操作人员。在全体职工范围内也要进行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教育,切实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二、电力系统应急抢险的原则

1、预防为主

行车安全事故案例范文 第5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_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_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_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_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_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_。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_或者_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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