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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社团申请书优秀范文(优选13篇)(社团成立申请书300字)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4-09-29

成立社团申请书优秀范文 第1篇

敬爱的学校领导:

兹有申请人张金辉郑重提出申请:成立海高“潮音文化社”(以下简称“潮音社”)。

“潮音”之命名,源于“猛进如潮”的校训,“潮音”即有“反映新时代潮流的海高学子声音”之义。此名既传承_先生所题“猛进如潮”的时代进取精神,又契合海高独有办学理念,而且体现当今海高学子的精神风貌和个性表达。

潮音社社团章程、部门组织、活动开展,均有可参看附文,在此仅作概要论述,以名要义。

社团性质:由海高学生自发成立,自愿参加,自我管理的非营利社会组织。

社团宗旨:自由、交流、友谊。自由即在遵守相关国家法规,学校章程之下,开展各项活动;交流即促进学生之间,师生之间社团之间,意见表达交流,相互促进;友谊即社团活动举行,培养同学之间、师生之间宝贵友谊。

社团活动:搭建平台。主要有:组织各项活动,丰富学生课余生活,拓展学生视野,对于学生个人成长发展有所助益;通过教师访谈,师生对话,新生座谈会等生动活泼的方式,表达学生声音,反映意见建议,促进师生交流,有益学校教学管理;积极与友社展开合作,发挥特有的宣传作用,丰富校园社团文化。

结社缘起

如今海高最大的现状是:规模的扩大。一是新校区的建设,硬件设施得到了改善;二是师生数量即学生和教师的扩招。所有因素中,决定一切的就是人。规模的扩大,带来的极[本文来自]大影响是由量及质的。学校原有的各项教学管理方式方法乃至办学理念都应得到应有而适当的.改进调整,甚至变革——这是一个比较长期而动态的过程:“学校的调整——学生的反馈——实际效果——学校再调整_。而检验这一过程的成效的归结点就是学生,学校需要通过与学生交流,评价调整的实效。

然而我们发现,在学校的调整政策和学生反馈两者之间,没有出现一个比较完善的动态交流过程,在学生眼里,学校的一些规定制定没有考虑到学生自己,学生或多或少存在不理解,不满情绪,从学校出现的海报,贴吧论坛,我们都可以直观地感受到。从学生角度,他们渴望表达自己的声音,对于不完善之处提出建议意见。

成立社团申请书优秀范文 第2篇

尊敬的校领导:

我是本校##院的一名学生,因为热爱大学生活,热爱学生活动,希望通过组织社团为我校的学生社团活动发展贡献自己一份微薄之力,也想更好的为在校喜欢吉他的同学服务并在此过程中锻炼自己的综合素质。于是向校学生递交此社团申请书。

启发:

于是我发现有很多学校为此成立了很多学生社团,他们个具体色,为丰富我们的大生活做出了很多贡献,同时因为有校学生会的大力支持和严格管理,使我们学校的社团活动得以顺利开展和蓬勃发展,也使得我们对社会的认识更加完善,提高了自身的能力,我深深地被社团活动的魅力所吸引。于是我经过认真而周密思考,在和几位志同道合的同学商议之后,我们决定一起把我们自己的社团活动搞起来。

所以我们决心成立吉他社。

社团简介

我们社团叫吉他社。筹备成立时间是20xx年,社团筹备组织人有……我们一心为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为热爱吉他的同学提供学习和展现自我的机会,同时锻炼自己,提升自我。

社团成立的初衷

通过为提供丰富的学习和实践机会,并给每一位成员提供一个良好的展示自我、相互学习与交流的平台,全面提升成员吉他面的.素质与能力,挖掘会员对吉他的爱好,提升其吉他技能,成就音乐精英。

三、社团的宗旨

积极,向前,热情,大方,相互学习、交流,共同进步提高

四、社团的精神

一切皆有可能!人的潜力是可以无限挖掘的,不断挑战,不断超越,不断突破!只要有恒心,有毅力,坚持不懈,没有不可能只要去做。互相交流,互相激励,互相提高,众人拾柴火焰高。所有人的思想,不断碰撞,就能不断擦出灵感的火花!永不言弃,发奋图强!

五、社团结构组成

监事部,秘书处,宣传部,外联部,财务部,对外交流部。

社团费用来源

1,外联收入

2,会员会费

七、社团活动的开展

我们的活动宗旨是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培养会员吉他方面的兴趣,以提高会员自身素质,提高会员吉他演奏技能,提高会员个人能力,服务回报学校社会为最终目的。

我和同伴们成立这个社团,虽然组织经验少,个人能力有限,但我相信,在我校团委、校学生会的支持帮助下,在我们协会筹备人员不懈的努力下,我们的动创协会一定会很快成立并发展起来,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我们吉他社的成立,我们学校的社团活动定会得到新的发展。我愿以我百倍的热情和激情,努力管理好社团,服务好会员(具体活动见社团章程)。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成立社团申请书优秀范文 第3篇

产业协会申请书1尊敬的团总支:

为了响应学校社团工作的号召,为了本校学生能更广泛的学习知识。将所学知识运用于生活实践,丰富校园文化活动,提高学生就业思想,提高学生课余文化知识,促进我校的旅游教学。现郑重向校团委递交申请书,并将本协会建设初步构想汇报如下:

一、社团名称:旅游文化协会

二、社团宗旨:展现校园风采,繁荣校园文化,以旅游传递文化,以人文促进旅游。

三、工作构想:

1、丰富学生课余文化活动,为大家提供联谊活动与经验生活的机会。

2、定期举办活动。

比如,导游模拟技能大赛、旅游文化知识竞赛、辩论赛、等等。旅游协会还不定期的开展集体活动。如参观酒店、企业文化游、民俗文化游、等等。

3、建立信息部,为在校师生提供最新的出游信息、出游路线和就业信息等等。

4、在本协会成立成熟,并有一定的影响力之后。

将开设导游培训班、饭店服务培训班等等。

5、宣传旅游文化、旅游法律法规、旅游环保知识来提高同学们的旅游知识。

6、礼仪文化形象培训班等等。

四、指导老师:___

五、协会机构:

(拟定本协会组织机构及机构只能如下)

会长:全面负责本协会各项工作

副会长:协助会长管理协会各项工作

外联部:联系旅行社协会出游,联系各班组织旅游团供给协会

组织策划部:负责起草、组织活动的策划、线路设计、组织各项活动

宣传部:负责协会的对外宣传工作

信息培训部:负责为同学们提供最新的出游信息、全国导游资格证的考试信息、餐饮职业经理人考试信息和就业信息等。

基于旅游业的潜在需求和一些同学学习旅游的热情和渴望。我们将踏踏实实,兢兢业业的作好每项工作,努力把我们的协会办成大学生最引人注目的、最令人信赖的高品质、高规格的学生社团。并为祖国的旅游事业的发展出一份力。

我们特向校团委申请成立“旅游文化协会”。望领导批准!

申请人:

申请日期:年月日

产业协会申请书2敬的校团委、学生处:

你们好!首先非常感谢你们抽出宝贵的时间来审阅这份申请书。

我们是一群充满爱心、富有朝气的青年。我们有着自己的兴趣和爱好,为了更好的发展我们的兴趣,提高我们的技术能力,我们恳请申请成立“___卫生学校针推协会”这是一个团结广大学子的社团、服务广大人民的社团、一个发扬祖国医学的社团。

其宗旨是:有领导、有计划、有成效的开展第二课堂活动,为同学全面素质的培养和成材创造良好的条件,更好的推动校园文化建设,并丰富同学们的业余生活。本社团也努力为社员创造锻炼自我、发展自我、完善自我的机会,也让大家在合作的过程中不断充实自我和全面提升自己的策划能力。我们恳请团委领导,批准我们社团的申请,我们坚信在校团委的领导、支持和关怀下,在全体成员的努力下,在我校同学的拥护下,本社团一定可以把我校学生社团发扬光大,使社团活动体现学生求实创新的精神风貌,使学生活动成为我校的一大亮点,一道美丽的风景线。

成立针推社团是我们所有爱好者的愿望,也是“针推协会”全体组织者的共同期待,我们坚信有能力、有决心、有智慧办好这个社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

产业协会申请书3尊敬的崇德村老年协会领导:你们好!

感谢你们能在百忙之中抽空来审阅我这份申请书。我叫彭昌党,崇德村十三村民小组居民,现年岁。我平时遵纪守法,本分做人,为家庭和社会做出过应有的贡献。现在步入老年人行列,为了让我的老年生活更加幸福,特申请加入崇德村老年协会。老年协会通过各种形式,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更好地组织村里老年人开展多种形式的娱乐文体活动。维护了老年人合法权益,有了老年人协会,老年人就有了为自己说话、替自己撑腰的“靠山”,出现家庭赡养等纠纷就有地方“告状”,通过协会上门调解、及时化解矛盾,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得到一定保障。老年人有自己的政治优势,可以协助村两委进行社会矛盾的化解,配合开展计生宣传、民事调解、禁赌禁毒,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关心教育下一代等工作,参与村级事务和社会公共事业管理,当好宣传员、参议员、协调员、道德评议员和农业生产的指导员等角色,让老年人发挥余热。

老年人协会更体现上级领导和本村群众对老年人的关怀照顾,使老年人老有所依、老有所乐。

望批准为盼!

呈报人:彭昌党

产业协会申请书4尊敬的军协各位领导,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我的名字叫__,来自经济与管理学院财务管理2班。非常荣幸能有机会申请大学生军事爱好者协会的会长。

成立社团申请书优秀范文 第4篇

尊敬的校领导、校团委:

你们好!

为了践行新课改,主要培养学生全方面发展,丰富和活跃我校学生第二课堂,促进我校学生综合素质提高。推动学生社团向规范化、多元化、持续化发展;我作为学生代表向学校郑重申请创办务川民族中学首个舞蹈社团。以下是我对本社团的构想与计划。

社团名全称:

务川民族中学零成舞点舞蹈社

社团宗旨:

让业余爱好者成为时尚舞者!

社团特色:

本社团的舞蹈包括爵士舞和民族舞

社团章程:

严格按照务川民族中学社团管理规定筹办成立,不折不扣地执行我校社团管理规定的各项要求,以服务会员、丰富我校学生业余文化生活而努力,竭力发扬我校积极、上进、和谐的社团文化,办出自己的特色,办出自己的水平。我们的社团就是要唤起同学们的激情,唤醒他们体内热情的细胞,让他们的娱乐中提升自己。我们的口号是“抉择 只为确定路向;努力 只为实现梦想!”

社团成立的初衷

近年来,舞蹈在国内越来越受关注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然而,大多数人并不了解舞蹈到底是怎么样的一种形式。事实上,舞蹈并非单纯意义上的普通舞蹈,它包括很多种。为了让广大师生充分了解舞蹈的内涵,我们创建了舞蹈社团,目的是为了提高我校学生对舞蹈的认知程度,为发扬我校的舞蹈贡献自己微薄的力量。

社团的精神

互助、互爱、团队合作、创新求变、积极发展、勤奋锻炼、坚持不懈、努力成功。没有做不到,只有想不到,思想有多远就能走多远,心有多宽,路就有多宽。超越自我,挑战极限!

舞蹈社团,是我步入学习生活以来成立的`第一个社团,虽然组织经验少,个人能力有限,但我相信,在我校领导及同学的支持帮助下,在我们协会筹备人员不懈的努力下,我们的舞蹈社团一定会很快成立并发展起来,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我们社团的成立,我们学校的社团活动定会得到新的发展。我愿以我百倍的热情和激情,努力管理好社团,服务好会员。

望尽快给予批准,此申请书如有不足之处还望老师给予帮助指正!万分感谢!

敬礼!

XXX

20xx年x月x日

成立社团申请书优秀范文 第5篇

关键字:社会团体 成立

所谓社会团体,根据_1998年10月25日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条的规定,指由公民或者单位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一般简称为社团。宪法(1982年)第35条规定了公民的结社自由,公民依法自愿组成社会团体的权利是结社自由的一个重要方面。

《条例》是我国目前关于一般社会团体进行法律调整的最重要的法律。除此之外,_还有少量的其他规定。但最主要的,是_有关部委(主要是作为登记管理机关的民政部)为了按照该条例的规定行使职权而的大量规定。

本文将主要以《条例》关于社会团体成立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为中心,对我国的有关法律制度(主要是行政规定)进行简单的梳理。由于社会团体成立的程序较为复杂,因此本文将其分为三部分讨论。

一、社会团体成立的条件

根据《条例》第10条的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六个条件。从该句话文字意思看,申请成立社会团体时应当符合这些条件,否则就不予批准。本文这里对这几个条件进行具体分析。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人。

根据《条例》第2条第1款的规定,这里的“个人”应当指中国公民。中国法律没有禁止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在中国结社,但是需要根据其他法律规定。目前,关于外国人和外国团体结社的主要法律规定是_年6月14日_的《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但是外国人或者外国团体如果想在中国组成商会以外的其他社会团体,则在目前还难以合法进行。

这里所说的“单位”,根据条例第2条第2款的规定,包括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从该条的文字意思以及我国对于“单位”概念的一般使用来看,并不要求具备法人资格。所以,象合伙企业这样的无法人资格的企业,也可以成为单位会员。但是法人的分支机构能否成为单位会员,还有待解释。

这是《条例》对会员人数的最低要求。至于为什么法律上最低要求这样多的会员人数,为什么禁止人数少于这个数额的社会团体成立,有关政府官员对此的解释是,如果“会员过少,成立的社会团体就不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这种考虑尽管有一定道理,但是社会团体既然是作为公民、单位自愿组成的团体,仅在少数情况下公共利益要求其成员有“广泛性、代表性”(比如行业协会、商会等),但其他团体(比如联谊性团体)则没有进行这种要求的必要。这个要求使得结社自由受到相当的限制。

如果社会团体的会员人数因为会员死亡、退会等原因而低于这个法定人数时,是不是导致社会团体的解散,《条例》并没有规定。从法人的一般原理来看,似乎应当导致社会团体的解散。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什么是“规范的名称”,《条例》第10条第2款中有规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这个规定还是相当笼统,行政机关在决定名称是否“规范”方面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

关于行政机关对于社会团体名称进行审查的一个例子,是民政部社团管理司在《关于<琼崖地下学联联谊会>申请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1990年1月25日)中,针对海南省民政厅的《关于琼崖地下学联联谊会申请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答复道:“在革命斗争年代,党的秘密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为中国革命的解放事业做出了贡献。但随着全国的解放,这些党的秘密组织已经完成了历史使命而自动宣告解散。现已时隔四十年,我们认为不宜再以过去的秘密组织为名组成新的社团。”

关于“相应的组织机构”到底应当有什么,分别应当按照什么程序来工作,法律中没有规定。《条例》中对社会团体的组织机构只是在第14条关于社会团体的筹备工作时,提到了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另外还需要注意,《条例》对于社会团体成立条件的规定是第10条,其前的第9条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其后的第11条规定发起人在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时应当提交的文件,从法律解释的所谓“体系解释”方法来看,第10条似乎应当指在申请筹备时应当具备的条件。如果这样理解,则这里就存在着矛盾。因为这意味着在申请筹备之前就应当具备“相应的组织机构”,可是既然尚未经批准筹备,则尚不能合法地开展任何活动,如何建立“组织机构”?

而且,《条例》要求的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所需要提交的文件中,并没有与这个条件相应的要求。结合后面第14条的规定,应当认为关于“相应的组织机构”的要求指第14条所规定的在筹备活动中应建立起的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这里是要求社会团体必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便开展活动和接受管理。不论是自己享有所有权的房屋,还是租赁或者借用的房屋,都可以作为这里要求的“固定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对于该条件的官方解释是,“社会团体根据其业务活动的需要及规模、经费、财产状况,应配备相应数量、专业知识结构、工作经验的专职工作人员,以保障其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社团专职工作人员主要是指专门从事社团工作,由社团以自有资金解决其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没有其他正式工作的人员。”

这一项规定要求社团必须有专职的工作人员,不可以全部为兼职。什么是“专职工作人员”?上面的解释显然强调是以在社团的工作为“正式工作”。立法理由如何,不得而知。

关于“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上面的官方解释强调了两个方面,即数量上足以进行业务活动,以及在能力上足以胜任业务活动。这个条件分析起来更加模糊。既然这是社会团体成立的条件,则在成立之前就应当满足这个条件。难道要社会团体在成立前就将以后开展 活动时才需要的工作人员都提前全部聘用?数量上,有时两个专职人员可以胜任一项工作,一个专职人员加上3个兼职人员也可以胜任,那么怎样才算是足够?这里对于其资格、能力作如此的要求,但又不象其他法律对于多种经纪人或者教师规定了详细的任职资格(实际上也不可能),那么如何判断其是否胜任?

而且,这里规定的实际效力也值得怀疑。因为在后面将要谈到的申请社团成立登记所需要的各种文件中,都没有要求申请人提供有专职工作人员的证明文件,在《条例》第六章“罚则”部分所规定的各种应当处罚的行为中,也没有将未设置专职工作人员或者其能力欠缺作为应当处罚的事项。那么,这里将此规定为成立社会团体的条件之一,到底有什么意义?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这一项首先规定社会团体的资产和经费来源问题。社会团体在成立之前就应当对于将来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所谋划,法律上要求这种来源应当是合法的。一般来说,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主要是会员缴纳的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举办的经济实体所上交的利润等。当然,作为一项成立条件,它在申请程序中的体现仅仅是须在章程中写明,而且只要从文字上看是合法的,就应当认为符合要求。至于以后有非法取得资产、经费的行为,则是以后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管理的问题了。

本项还规定了社会团体应当具有的最低活动资金数额。关于所谓“活动资金”的含义,是否就是指社会团体所拥有的全部财产的价值,还缺乏法律上的解释。另外,这个“活动资金”可以体现为何种财产形式,也没有类似公司法第24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那样的确切规定。

社会团体的活动资金,需要在申请筹备的时候即已经缴足,并经过验资。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关于这个条件,官方的解释是,“它是对社团法人应具备的几个条件的概括,具备了前面几个条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有了基础。可以这样说,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社团法人成立的核心条件。这个核心条件,又是以社团法人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为基础的。”这段话的意思令人费解,没有说明其作为“成立条件”而必须在申请成立前符合何种要求。从逻辑上说,一个组织只有在取得法人资格以后,才谈得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本项不应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如果将其理解为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的话,那就是财产问题,即需要具有一定的财产。可是财产问题在前面的第5项条件中已经涉及,这里没有必要又专列一项并以更加笼统的语言加以重复。所以,这一项规定到底含义是什么以及如何适用,还是一个应当探讨的问题。

总的来说,《条例》第10条关于社会团体成立条件的规定内容非常模糊,有的条件很难实际适用。从立法技术上看,即便不设本条规定,《条例》在规定社会团体成立的程序时也必须将这些条件规定进去。现在将成立条件与成立程序分开规定,出现了大量的重复,而那些没有在成立程序中作要求的“成立条件”,则事实上形同虚设。

并且,如果把这一条理解为一个说明性的而无须实际适用的规定,它也没有把社会团体成立所应当具备的所有条件都概括进去。比如,《条例》第13条第1、2项关于社会团体宗旨与业务范围的规定。

二、社团成立的程序(一):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筹备根据《条例》第9条的规定,社会团体的成立首先需要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筹备申请并经其审查同意。

所谓业务主管单位,根据《条例》第6条第2款规定:“_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_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社会团体的筹备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指导社会团体依法并根据章程开展活动、负责年度检查的初审等行政管理事务。

业务主管单位的确定,主要根据活动范围以及业务范围来确定。(1)《条例》在第7条规定了登记管理机关的管辖,实际上这种管辖也适用于业务主管单位,也就是,全国性的社团,由中央级的业务主管单位主管,地方性的社团,则由地方的业务主管单位管理。(2)根据业务范围来确定。比如,司法行政机关主管法学社会团体,_主管建设方面的社会团体。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_年12月30日)中规定,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是指各级政府的职能工作部门和党的工作部门;有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不便由政府工作部门或党的工作部门承当时,经民政部门与有关业务部门协商同意后,也可依委托有能力进行资格审查和业务指导的其他单位承担这一职责。委托的情形,例如民政部、国家科委委托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管理全国性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和科普性社会团体,民政部、__委托全国侨联管理华侨类社会团体。受到委托而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范围非常广泛,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

由于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是成立社会团体不可缺少的第一步,所以如果不能正确地找到业务主管单位,将无法合法地成立社会团体。

那么会不会出现找不到的情况呢?这似乎奇怪,但却不是不可能。在司法部副部长徐瑞新的一次重要讲话中,他说:“这里我想特别对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申请登记……(的)职责作说明。……对于已经成立的社团……,在经过一段时间后,业务主管单位管理该社团……的活动超越本部门的职能范围,或者因机构改革,业务主管单位已经不再具备原来的管理职能,或者该社团……不接受业务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业务主管单位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不再作为该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在规定的时间里,该社团……如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将按照条例的规定,以该社团……不具备成立条件予以注销。”

这段讲话虽然说的是社团的注销问题,但是与社团的成立问题也有关。那就是,如果由于某种原因使得各个政府机关在管理社会团体的权限上出现空隙,以至于某个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没有对其申请的业务有主管权限的政府部门,是否就可以以此为理由而拒绝这类社会团体的成立?笔者以为,结社自由是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其范围只受法律的限制,而与行政机关的内部职权划分无关。所以,如果出现了上述情况,如何为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确定一个业务主管单位是政府的职责,而不是让申请人自己去“找”。所以,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一个试图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因为没有相应的业务主管单位而无法提出申请,这本身就是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一种情形,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社会团体的发起人,应当首先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筹备申请。关于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时应当提交什么文件,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在多长时间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条例》没有明确规定。这可能是因为登记管理机关仍然享有全面审查社会团体的成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力,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对登记管理机关并没有约束力,仅仅是一个初步审查而已,登记管理机关有权对所有已经经过审查的事项重新审查并独立作出决定。所以,法律对于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问题没有作出很明确的规定。从逻辑上说,似乎可以参照《条例》第11、12条规定的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的申请筹备时需要提交的文件,以及审查程序。

_的一些部委为了履行作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了一些行政规章。比如,对外经济贸易部的《对外经济贸易社会团体管理办法》(1991年2月26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广播电影电视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3月24日),国内贸易部的《流通行业全国性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月3日),司法部的《专业法学社会团体审批办法》(1993年6月22日),等。

如果发起人认为业务主管单位的不同意的决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社团成立的程序(二):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登记管理机关的两次审查是社会团体成立所需要经过的主要程序。

《条例》第9条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所谓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第6条第1款规定:“_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年度检查以及对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等事务。

登记管理机关的确定问题,根据《条例》第7条规定,“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_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一)申请筹备时需要提交的文件社会团体的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时,根据《条例》第11条的规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筹备申请书。

根据民政部监制的《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其内容与章程的内容有很大重合,主要有住所、活动资金数额、活动地域、经费来源、会员数量、宗旨、业务范围、筹备发起人情况、拟任负责人情况。

申请书中有些要求的内容也许会给人们带来困扰。比如会员数量,由于社会团体还没有成立,这里的“会员数量”到底指的是什么数量,还值得探讨。如果将这个数量理解为当时已经明确表示将加入社会团体成为会员的人,则似乎过于苛刻,如果理解为社会团体发起人所估计的将来可能招收的会员的数量,则任意性非常大,并且这对于仅仅在发起阶段的社会团体来说,这可能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并且,《条例》并没有要求提交关于会员人数的证明文件,所以,这个栏目的填写可能有很大的随意性。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这一要求表明,《条例》的10条的5项规定的资金,必须在社会团体申请筹备之前就已经全部到位。验资报告应当由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条例》的10条第3项规定的“固定的住所”,也必须在社会团体申请筹备之前就已经取得。申请时应当提供房屋的所有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明文件。

这一强制性的要求使得社会团体在开始筹备之时就已经“拥有”一定的财产,这对于保障与筹备中的社会团体发生民事关系的债权人是有利的,但是我们还应当看到,这个时候仅仅处于社团的筹备期,离社团的真正成立还有相当时间,这会造成在社会团体正式开展业务之前资金将长期闲置,以及为了取得或者维持“固定的住所”而必须支出大量的费用。如果以后没有被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则因此造成的损失将会更大。

事实上,在申请筹备时就要求必须资金全部到位并且取得场所使用权,是没有什么必要的。因为,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查筹备申请时,主要审查的是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与拟任负责人的情况、章程草案等问题,筹备期间的社会团体并不能开展任何业务活动,所以要求社会团体在申请筹备前就具备这样的条件没有实际意义。完全可以让社会团体在经批准筹备、并经过筹备工作后,在申请正式登记成立时,再要求提供验资报告和场所使用权证明。

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按照官方的解释,所需提供的包括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工作简历、身份证明、奖惩情况等内容。简历材料需经本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这里说的“审核意见”是仅仅为对于发起人、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证明其真实性,还是说他们作为发起人、拟任负责人需要经过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审核并且同意,从这段话本身来看不是很清楚。其含义到底如何?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审定和换发证书工作的通知》(1998年11月3日)中规定:“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应当经过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再由社会团体按其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选举产生。”尽管这个规定是为了对已经成立的社会团体进行清理整顿而的规定,但是它反映出了现行的社会团体负责人选任程序,筹备成立中的社会团体没有理由采用不同的程序。所以,依次推断,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不仅需要其所在单位进行证明,更需要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同意。显然这已经超出了《条例》规定的范围。

5、章程草案。

由于这时还没有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由于尚未合法地开始筹备,这时也不允许擅自召开,否则就属于《条例》第35条规定的“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所以这里指的应当是发起人所草拟的章程草案。

《条例》第15条规定了章程应当具备的内容,这些内容在章程草案中当然应当具备,即,(1)名称、住所;(2)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3)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4)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5)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6)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7)章程的修改程序;(8)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9)应当由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章程是社会团体自治的宪法性文件,是由会员按照一定的程序共同决定的。按照各国法律上的惯例,包括我国公司法上的规定,章程固然由团体成员共同决定,但是法律上会因为公共政策上的考虑而确定相当多的强制性法律规范,章程中的规定不得与这些法律规定相抵触。比如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各自的主要职权、工作程序等,都有强制性的规定。《条例》中无疑也有这样的规定,比如第29条关于社会团体的财产问题的规定,但是显然很不全面。

比如,关于社会团体的组织机构,《条例》几乎没有作出规定,只是在第14条关于社会团体的筹备工作时,提到了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在第15条关于社会团体的章程中应当包括的事项中,规定应当包括“民主的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依此,似乎应当认为,除了法律上要求必须设置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法定代表人外,是否还设置其他的机关,各种组织机构的工作程序、职权等问题完全应当交由会员通过章程决定。不过,民政部的有关规定则没有认同这样的推断。

1998年11月3日,民政部的《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审定和换发证书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各级民政局对于社会团体要参照民政部制定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章程范本》)对社会团体的章程严格审核。在《章程范本》开篇的“说明”中,民政部表示,该范本是依据_《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该范本的目的旨在为社会团体制订章程时提供依据,规范社会团体行为”:“社会团体制订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此章程所涉及的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可见,民政部的意思是要赋予这个范本以相当的强制性。不论这样做是否有越权之嫌,这个范本显然会因为民政部门的强制推行而对实际产生很大影响。这样,如果章程草案中的规定有与《章程范本》中的主要规定相抵触的情况的话,登记管理机关也许就会命令必须修改,否则就以此为理由而作出不批准的决定。

《章程范本》规定,社会团体应当设有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在理事人数较多的时候还应当再设置常务理事会),以及各自的工作程序和职权;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任职资格和职权;资产管理、使用的原则;章程修改的程序;终止程序以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等。

(二)登记管理机关对筹备申请的审查

《条例》第12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第11条规定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需要注意,这里说的是在“全部有效文件”被收到后60日以内,所以如果发起人提交的文件不全,或者有的必备文件不符合要求(例如筹备申请书填写不完全),或者有的文件不是有效文件,比如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无效(例如,仅有单位领导签字但是没有加盖公章,或者盖的是主管单位的某个职能部门的章而非单位公章),则登记管理机关有权要求补齐有关文件,并且在补齐之后的60天内作出决定。如果提交的文件不全,登记管理机关也应当有权直接决定不批准。对此,《条例》第13条虽然没有明确将其作为不批准的理由之一,但是从第11条、第9条的规定显然可以推知这个结论。

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查批准筹备过程中的审查,是设立程序中最关键的一步。“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的主要任务是从表面上查验社团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无疏漏,以及材料内容有无明显错误等。实质审查是登记程序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它的主要任务是从宏观上考察社团是否符合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是否在某一学科和领域内具有权威性和广泛的代表性,从而判断该社团是否有成立的必要。审查的具体内容包括社团的名称是否同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社团的日常办事机构场所是否落实,以及有无必要的活动经费和正当的经费来源等,在完成这一审查后,还要作进一步的实际调查,以核实情况,验证社团送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

《条例》第13条规定了登记管理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几个主要理由。

1、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条例第4条规定。

《条例》第4条规定:“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从这一条本身来看,是要求已经合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活动应当符合这些要求。但是第13条又确定,如果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如果将来会违反这些规定而进行活动,则不予批准成立,应当认为这符合第4条规定的目的以及公共利益的维持。

分析这种不批准筹备的理由,有下面几点是需要特别予以研究的。

(1)“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社会团体如同所有的公民和组织一样,其活动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这在法治社会中不言而喻的。不过,这里还规定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国家政策”,什么是社会团体应当遵守的“国家政策”,目前学术界还缺乏研究。从实务上看,各个国家机关常常把自己向下级机关下发的各种文件称为“政策”,这些“政策”并没有制度化的公布方法,其中有的会因为各种偶然的原因而公布(主要是机关有选择地进行的汇编),也有的文件是不公布的。让社会团体遵守这些“政策”,包括不公布的“政策”,从法治原则看是有问题的。

(2)“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含义。在宪法学中研究宪法的原则,有学理上的结论,比如有的教科书上将社会主义宪法的主要原则总结为权力属于人民原则,保障公民权利原则,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不过,这里《条例》第4条所说的“原则”显然指的是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中国_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思想、_理论,坚持人民民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我国宪法保障言论自由,不以思想治罪,仅仅个人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思想,仍然属于个人自由的范围。但是如果宣传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思想,是否属于违法,抑或仅仅属于“政治错误”,则有时难以判断。但是无论是否构成犯罪,我国的行政机关在审查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行为的社会团体时,都是采取禁止的态度。_在1990年决定对社会团体进行清理整顿时,就决定对于“反对四项基本原则,长期宣扬资产阶级自由化”的社会团体,要“坚决取缔”。_在1997年再次决定对社会团体进行清理整顿时,又表示对于“散布资产阶级自由化观点”的社会团体要予以撤销。可见,政府是禁止社会团体宣传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观点的,这一点似乎可以作为对《条例》第4条所谓“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解释。

对《条例》第13条第1项的进行解释,对于申请筹备的反对宪法确定之基本原则的社会团体决定不批准的情况,在 逻辑上似乎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下面分别进行讨论。

第一,在申请社会团体筹备时明确提出以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目的为宗旨,则当然不予批准。

第二,虽然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提出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本条的规定,但是“有根据证明”其宗旨、业务范围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对之也将不予批准。比如,数人发起成立文物爱好者协会,但是已经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发现发起人密谋利用该会进行反对_的活动,则将不予批准。

但是,如果仅仅是发起人个人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思想,或者过去曾经进行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行为或者正在进行这样的行为,但是没有构成犯罪或者尚未被追究,但是并没有证据表明其申请成立这个社会团体是从事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行为,则是否可以作为“有根据证明”该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对此,有关机关没有作出过明确的解释。但是,从政府的实践上看,实际上是禁止这样的团体成立的。比如,上海市的官员称,“1994年3月,由_、劳教释放分子与”“动乱精英保持密切联系的一伙人要求成立上海人权协会,目的是宣传西方的‘人权思想’,修改中国宪法等。我们坚决不予批准。”笔者认为,显然政府的推断不是没有理由,但是这种推断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只是一种猜测而已,因为这些人成立的社会团体并不必然从事违法的活动。如果因此就禁止其结社,等于未经刑事审判便在相当程度上剥夺了其结社权,有违宪法的精神。

(3)《条例》第4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条例》第4条第1款所涉及的其他情形,实际是宪法所规定的几种公民义务(第52-54条)。人们行使结社权的时候,当然遵守宪法所规定的这些义务。《条例》此处不过是又加以强调而已。

在这些情形下的也有与前面谈到的“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基本相同的法律问题,对于这些问题这里就不多加讨论了。

《条例》第4条第2款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所以社会团体的宗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业务范围不能是进行营利性活动。

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民政部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_年12月30日)中解释,“相同”是指社团的名称、性质、宗旨、任务等相同或基本相同,如“中国青年摄影家协会”与“中华青年摄影家协会”即属于“相同”的社团:“相似”是指社团名称虽有不同,人员构成也有差别,但实际业务活动属于同一业务领域的,如“民间文学研究会”、“通俗文学研究会”和“大众文学研究会”即属于“相似”的社团。

这种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社会团体的成立过多过滥,无序发展,社团之间业务交叉,重复发展会员,会员经济负担沉重。同时,在对外交往中,也易出现互相攀比、盲目竞争,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这种审查体现了登记管理机关试图将社会团体纳入到政府确定的社会政策的轨道上的态度,是一种非常积极地干预社会的态度。

在登记管理机关的实际审查过程中,走得要比本项规定要远得多。

在一本反映官方观点的书籍里提到,“社团的设立,要从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需要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计,不能盲目设置。”因此,成立社会团体不仅不得在同一行政区域内设置相同或相似的社团,而且应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同时,要适应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国家某项事业的发展进步;组建社团必须在本业务领域内有相当的代表性,即,在社会需要或者事业发展方面确有需要,其负责人或者主要成员在本领域内要有一定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比如学术性社团要有学科带头人和权威的专家学者参加等。社团组建只有在具备上述各项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够批准其成立。有关实践,比如,民政部在《关于办理社会团体登记问题的复函》(1990年10月27日)中规定,成立联谊性社会团体必须坚持有利于祖国统一、民族团结,有利于政治、经济的稳定和科学、文化、教育事业的繁荣;一般不宜成立校友会、同乡会等联谊性社会团体:“鉴于以某一姓氏或者以某一姓氏为主体组成的宗族性社会团体和以某一地区为基础组成的联谊会等社团组织副作用较大,不宜批准成立。”民政部在《关于在社团清理整顿工作中对校友会问题处理的通知》(1992年4月21日)中又强调各级各类学校一般不宜成立全国性校友会,本省院校在本省成立校友会要从严把握,到外省成立校友会则一般不予核准。

3、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这是《条例》对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资格的要求。

所谓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2、13条的规定,指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由于结社行为是以发起人之间的合同作为基础,而社团的负责人要代表或者社团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这些行为都要求行为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他们要进行大量的公法上的行为,所以禁止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担任社团的发起人、负责人符合民法通则的规定。

所谓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指根据刑法第54-58条规定所进行刑事处罚,根据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结社的权利。所以,正在受到被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的人不可以担任社团发起人、负责人是刑法规定的应有之义。但是,按照《条例》第13条第3项的规定,如果一个人曾经受到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则永远不可以再担任社团的发起人或者负责人。这一规定,超出了刑法规定的范围,等于延长和扩大了刑法上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的时间和范围,实质上修改了刑法上的规定。根据宪法第62条第3项、第67条第3项的规定,只有_以及_常委会才有权修改刑法。《条例》作为_颁布的 行政法规,这样规定很难说是一个恰当的、合乎刑法和宪法的规定,不符合罪刑法定主义的基本法律准则。

《条例》对社团负责人的要求不不止于此。

第14条第2款规定,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如果在申请时所提出的拟任法定代表人的人如果已经是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应当认为申请不符合要求。另外,根据_的有关规定,各级党政机关的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这也是对社会团体负责人资格的限制。

此外,民政部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实际上还提出了对于社团负责人政治立场的要求。比如,在民政部社团管理司于1991年3月召开的九省区社团工作会议上,该司司长提出了社团登记管理工作应当注意掌握的原则,第一条就是,要注意所有社会团体的主要负责人在政治上是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是保证社团的政治方向不发生偏差的最根本的问题。民政部门以后又在不同的情况下多次强调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在政治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尽管《条例》第13条第3项没有将发起人、拟任负责人在政治上不符合政府期望作为不批准的理由,但是从民政部门的观点看,批准是不可能的。当然,如前所述,这种情况有时可能被作为《条例》第13条第1项的情形,并被作为不予批准的理由。

4、在申请时弄虚作假的。

由于申请社团登记,要提交法律规定的各种文件,所以这一规定似乎应当确切地说是在申请文书中弄虚作假。比如提交的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是伪造的。

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如果法律和其他行政法规规定了禁止社会团体成立的其他情形,则对具有该种情形的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当然不予批准。由于此处限定为“法律、行政法规”,所以除了《条例》的上述规定外,只有_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以及_制定的行政法规,才可以规定禁止社团成立的理由。_的部委以及地方人大或者政府,都无权通过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等形式禁止社会团体成立的事由。这一规定是1998年《条例》中的新规定,它对于限制行_力,防止各级机关任意决定限制结社自由有着重大的意义。

由于_年的条例中没有相当于《条例》第13条第5项的内容,并且_年《条例》的第31条授权民政部负责解释该条例,所以民政部以前的限制社会团体成立的规定原则上应当有效。但是在1998年《条例》施行以后,很多规定的法律效力就要面临质疑。不过,这一问题似乎还完全没有被民政部或者其他部委所注意。

《条例》第12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全部有效申请文件后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登记管理机关的不批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四、社会团体成立的程序(三):完成筹备工作,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根据《条例》14条的规定,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筹备期间不得进行筹备以外的活动。关于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议事规则,法律没有规定,根据前述的《章程范本》,似乎必须依照它来进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需要进行的工作,最重要的是通过章程,并选举产生执行机构(理事会)。由于《章程范本》规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是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所以《条例》第14条所说的筹备工作不仅仅包括召开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还包括由选举产生的理事会召开会议,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如果这是通过的正式章程与申请筹备登记时的章程草案的内容不同,以及正式产生的社团负责人与筹备申请时的拟任负责人不一致,并不影响筹备工作的合法性。

根据《条例》第14条,社会团体筹备工作完毕后,应当在上述的6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根据《条例》第16条,提交的申请文件是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对于“有关文件”,官方的解释是,包括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的文件;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组成名单;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对于这个解释,有两个问题需要讨论。所谓“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的文件”,是否指筹备工作完毕后还需要经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方可相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抑或仅仅是指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筹备的文件?如果是后种意思,则似乎没有必要,因为登记管理机关已经有了这份文件。并且分析《条例》的用语及该解释的前后文,显然不是这个意思。所以,该解释显然是第一种意思,即筹备工作完毕后还需要经过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经其同意登记后,才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这个解释显然不符合《条例》的规定。第二个问题是,所谓“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文件”,在解释上不能无限扩大,应当解释为筹备工作的有关文件,比如会员大会的决议,理事会的决议等。

在收到这些文件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如何审查,《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第16条所使用的文字:“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可以看出,批准正式进行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的条件有三个:没有《条例》第13条所列情形;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

1、登记管理机关需要审查是否有《条例》第13条规定的情形。显然登记管理机关仍然具有与审查筹备申请时相同的实质审查的权力。对于已经审查过的项目,如果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必要,显然可以再次进行审查。当然,这是审查的重点应当是筹备工作带来的新问题。比如,正式选举产生的社团负责人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章程与原章程草案的不同之处等。

2、登记管理机关需要审查筹备工作是否“符合要求”。但法律上其实对于筹备工作并没有进行更多地规定,所以按照什么标准来审查不是很清楚。这里似乎指的是召开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等程序合法,选举结果合法。当然,由于法律上缺乏相应规文秘站:定,所以实践中还是有赖于登记管理机关的自由裁量。

3、登记管理机关需要审查章程是否“内容完备”。关于章程的内容问题,前文已经有所讨论。仅仅包括了《条例》第15条所规定的各个事项,可能还难以被认为已经“完备”,可能还必须符合民政部制作的《章程范本》的要求,才能够被认为“内容完备”。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受到各种申请文件后的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准予或者不准登记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例》要求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从登记之日起,社会团体取得法人资格(民法通则第50条第2款后段的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决定不予登记时,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如果不符登记管理机关的不予登记的决定,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简要的评论

社会团体的成立,是公民或者组织行使结社自由的第一步。《条例》所确立的社会团体成立制度,与20年前高度集权体制下的状况相比,无疑有了重大的进步。但是,这个制度也有一些明显的缺点。

1、内容庞杂,了解困难,透明度低。有关法律制度,《条例》中规定得很简略,主要组成部分是民政部以及其他部委的规定。这些规定只有极少数属于宪法规定的“行政规章”,即符合相当严格的形式上的要求,向社会公开公布并且从之日起生效,而大多数都是行政机关内部的文件,是上级对下级机关的工作指示,但是却大量地涉及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这些规定并没有制度化的公布渠道,在下发生效后的不定时间以后,才可能因为某种原因而公开。这种公开带有相当的任意性,并且总有一些规定没有公开。但是,众所周知,正是这些行政规定是行政机关工作的最直接的根据。从法治的原则出发,这种现象应当得到改善。

2、程序复杂。到正式成立社会团体,需要经过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三次审查,并且每次审查都是实质性审查。当然,《条例》规定了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筹备申请以及登记申请的最长期限,这对于缩短成立时间是有利的。

关于社会团体成立的程序,筹备程序的设置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根据_年《条例》,申请成立社会团体时,在获得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后,即可开始进行各种筹备活动,完毕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而1998年《条例》则要求在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尚不可开始筹备活动,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经过批准才能够开始各种筹备活动,完毕后再申请成立登记,经核准登记才是合法成立。笔者以为,筹备程序的设置毫无必要,徒增程序的繁琐。从与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的关系看,由于此时申请中的社会团体尚未开始筹备事务,所以两个机关的审查范围完全重合。从登记管理机关对筹备申请的审查与对成立登记的审查的关系看,对资金、场所、是否已有相同和相似团体存在等项目的审查互相重合;申请筹备时的拟任负责人如果在筹备中又当选,则两个审查又是完全重合;而如果拟任负责人落选,则实际上筹备中对原拟任负责人的审查失去意义,因为即便审查失误也没有关系,他(们)的落选使得本不符合条件的拟任负责人失去违法担任职务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只有对由筹备中的社会团体确定的拟任负责人的审查才真正有意义;对章程草案的审查上,根据相同的理由,申请筹备时的审查没有意义;而成立登记还需要对前者不可能审查的关于筹备工作的合法性问题进行审查。所以,总的来说,登记管理机关对筹备申请的审查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意义。如果说有什么影响的话,就是让社会团体的成立需时更长,社团的活动资金积压和场所闲置的时间更长。

3、对于社会团体成立的限制较多。不仅仅有《条例》中就会员人数、财产数额、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资格等方面的限制,更有登记管理机关在行政管理中进行的更多的限制。

法律上的各种限制,首先是为保持社会稳定。保持社会稳定被政府作为最基础性的工作,因此在法律上和实践上,对于社会团体的宗旨、负责人的身份等方面有很多基于政治考虑的限制。在中国目前的社会条件下,保持社会稳定的确是政府面临的艰巨而又极为必要的工作。但是如何在保持社会稳定与保障人民的结社自由之间保持较为合理的平衡,恐怕还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政府尽管不否认社会团体是人民的实现结社自由的途径,但另一方面又将社会团体作为实现政府各项目标的手段。所以对于社会团体设置的合理性、必要性要进行审查,不允许同一行政区内出现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两个社会团体。这里暂且不讨论是否只有政府才有能力为社会指明唯一正确的道路,而禁绝民间自己探索的空间,即便就政府所追求的目标而言,这种做法恐怕很难达到其希望的效果。社会团体之间的关系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类似于市场,互相之间可以有竞争,有优胜劣汰的规律,从而促使每个社会团体尽量保持较高的效率。所以,除了例如行业协会、商会等有行业自律等特殊职能的团体外,社会团体成立应当是自由的。相反,如果用行政的方法使得每一个社会团体都在本行政区内都居于“垄断”的地位,并不利于社会团体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另外,法律上有的限制没有什么必要。笔者这里特别讨论一下1998年的新《条例》对_年的《条例》所做的一个重大修改。根据_年《条例》第14条的规定,社会团体可以具备法人资格,也可以不具备法人资格。而1998年《条例》第3条第2款、第17条要求社会团体必须采取法人形式,并且为此对于社团成立的条件作了严格得多的规定。由于《条例》第35条的规定,未经批准而成立社会团体或者以社会团体的名义活动的,都属于违法行为,要被取缔。这样,如果有的人愿意结成没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因为这种社团的条件会比较低,活动也比较灵活),这种愿望在现行法之下无法实现。《条例》规定的社团成立条件比较高,比如有人想成立一个一、二十个人的小型团体,并且只是在必要的时候开展一次活动,平时不必有固定的地点,也不必聘请专门人员,在资金上希望比较灵活,有活动的时候想办法筹集,没有活动的时候并不保持常备资金。现在这些社团就难以成立了。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与没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从实践上看各有利弊,各有存在的价值,分别适用于不同规模和性质的社会团体。因此,这种变化使得人们的结社自由受到了更多地限制。

4、从立法技术上看,《条例》中的很多规定过于模糊,这一方面造成其含义不易理解,另一方面在很多情况下使得行政机关取得了特别大的自由裁量权。

成立社团申请书优秀范文 第6篇

尊敬的校领导:

我们是西安工程大学纺织与材料学院纺织工程09级学生,因为热爱大学生活,热爱学生活动,希望通过组织社团为我校的学生社团活动发展贡献自己一份微薄之力,也想更好的为工程大学的同学服务,并在此过程中锻炼自己的综合素质,为将来步入社会以及就业做好充分而有效的准备。于是向校社团联合会递交此社团申请书。

启发:

大学校园是学术的天堂,因为她的博爱,给了我们在校大学生无拘无束的生活,和自由发展的空间。但是刚刚从紧张、节奏强的高中生活中走出来的大学生,对大学的生活没有很正确的认识,从而不能很好的适应大学生活。很多同学为此感到迷茫、不知所措。甚至有的大学生从此认为大学本就是没什么意思、很无聊过日子的地方。一天天荒废了大学的美好時光,使自己的大学生涯不够完满。

大学是通向社会的最后一个驿站,毕业后我们就要真正踏上自力更生的人生之路。现实社会对大学生的要求很高,大学生不仅要在知识、能力方面要过硬,而且要对外部世界有深刻的感知、认知能力。要做到这样,必须得先从心底认识到努力、奋斗在生活中的意义和必要性;必须得经过锻炼来造就毕业生一个强大的心灵后盾。

我发现有很多学校为此建立了很多学生社团,他们各具特色,为丰富我们的大学生活做出了很多贡献,同時因为有校学生会的大力支持和严格管理,使我们学校的社团活动得以顺利开展和蓬勃发展,也使得我们对社会的认识更加完善,提高了自身的'能力,我们也深深地被社团活动的魅力所吸引。于是经过认真而周密思考,我们决定一起把我们自己的社团活动搞起来,通过各种活动来锻炼我们的心灵。所以我们决心成立心灵成长协会。

一、社团简介

我们的社团全称为:《西安工程大学心灵成长协会》,筹备成立時间是20xx年3月底,社团筹备组织人有邢少波、赵春阳、

董冰、_、张超、周正。我们志向于发展自己,服务大学生,搞活学生社团活动,同時也为本校学生提供一个自我展示、锻炼成长的平台。

二、社团成立的初衷

近年来,大学生面临学习、生活、情感等种种问题的考验。给大学生带来来自家庭、学校、社会等方面的身心压力。让许多大学生都身心憔悴无法承受如此重的担子。而导致学习成绩下滑、人格扭曲甚至造成无法挽救的可悲结果。这是一个竞争的時代,而要做一个成功的人必须先有一颗强大的心;提高觉悟奋发图强。

三、社团的宗旨

严格按照西安工程大学校团委、校社联的社团管理规定筹办成立,不折不扣地执行我校社团管理规定的各项要求,以服务大学生,锻炼自我,引导和帮助大学生解决心理问题为宗旨。为提高大学生的心灵认知能力和身心素质,增强步入社会后的适应能力。

四、社团的精神

互助、互爱、团队合作、积极发展、勤奋锻炼、坚持不懈、努力成功。只有想不到,没有做不到,这是我们这些人的信仰。坚韧、坚强、坚定、坚不可摧这是我们的追求。心有多宽,路就有多宽。修身养性、明心见性。雄鹰的展翅便是我们最终的理想。

五、社团组织构成

我社团组织机构设臵入下:

指导老师若干名,由与我社团性质相关的专业老师担任,为我社团提供指导。

会长一人,负责社团的统一管理工作。

秘书部(主要负责会内各种事务的文案、以及我会内信息联络工作)

宣传部(主要负责活动的宣传工作)

外联部(主要负责社团对外的联系等)

活动组织部(策划活动方案,并组织开展具体活动工作) 心理咨询部(面向大学生,提供心理上的咨询和帮助)

信息联络部(主要负责学术演讲、讲座等的联系工作)

我社团总人数计划本学期达到10—30人,下学期计划发展50—100名会员。

六、社团费用来源

我社团活动经费主要有以下来源

1、会费收入

2、校外企业等的赞助费用

3、社团内部由部分个人筹集的费用等等。

七、社团活动的开展

为了丰富我校学生业余生活,我社团将不定期开展以下活动:

1、经验交流会,以谈话会的形式出现,座谈交流经验。

2、会员大会,集思广益,大家一起讨论社团的发展和活动组织问题各抒己见

3、讲座,由我社团不定期邀请社会上的有关专家以及成功人士来做报告演讲。传道授业解惑!

4、集体旅游,选择周末组织临潼近郊旅游,丰富大家的生活。

5、不定期组织会员到周边中小学等进行心灵启发活动。 等等。

我们的活动宗旨是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以提高大学生自身素质,提高大学生个人能力,服务回报学校社会为最终目的。

心灵成长协会,是我们步入大学生活以来成立的第一个社团,虽然组织经验少,个人能力有限,但我们相信,在我校团委、校学生会的支持帮助下,在我们协会筹备人员不懈的努力下,我们的心灵成长协会一定会很快成立并发展起来,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我们心灵成长协会的成立,我们学校的社团活动定会得到新的

发展。我们愿以百倍的热情和激情,努力管理好社团,服务好会员。

望尽快给予批准,此申请书如有不足之处还望老师、学长给予帮助指正!万分感谢!

xxx

成立社团申请书优秀范文 第7篇

尊敬的校团委、学生会:

你们好!

首先非常谢谢你们抽出宝贵的时间来审阅这份申请书。

我们是一群充满爱心、富有朝气的青年。我们有着自己的兴趣和爱好,为了更好的发展我们的兴趣,提高我们的技术能力,我们恳请申请成立“翼齐足球协会”这是一个团结广大热爱足球份子的社团、服务广大足球爱好者的社团、一个发扬团结精神的社团。

其宗旨是:有领导、有计划、有成效的开展业余活动,为同学全面素质的培养和成材创造良好的条件,更好的推动校园文化建设,并丰富同学们的业余生活。本社团也努力为社员创造锻炼自我、发展自我、完善自我的机会,也让大家在合作的过程中不断充实自我和全面提升自己的社交能力。我们恳请团委领导,批准我们社团的申请,我们坚信在校团委的领导、支持和关怀下,在全体成员的`努力下,在我校同学的拥护下,本社团一定可以把我校学生社团发扬光大,使社团活动体现学生求实创新的精神风貌,使学生活动成为我校的一大亮点,一道美丽的风景线。

成立翼齐足球社团是我们所有爱好者的愿望,也是“翼齐足球协会”全体组织者的共同期待,我们坚信有能力、有决心、有智慧办好这个社团。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成立社团申请书优秀范文 第8篇

【入团志愿书格式】

入团申请书的写作格式一般来讲都是固定的,它的内容主要包括五个部分:标题、称呼、正文、结尾、落款。

(一)标题:

入团申请书一般由申请内容和文种名共同构成。如“入团申请书”。题目要在申请书第一行的正中书写,而且字体要稍大。入团申请书,题目也可单独写在第一页上,字体醒目。

(二)称呼:

通常称呼要在标题下空一两行顶格写出接受申请书的团支部的名称,并在称呼后面加冒号。如“敬爱的团支部:”。

(三)正文:

这是申请书的主要部分,第一段先写:我自愿申请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第二段通常要先介绍一下个人的现实情况、个人简历、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情况。然后,要写明申请入团的动机、理由、对团的认识、自己的决心等。对个人情况的介绍可以较简单,而把重点放在入团的动机、对团的认识以及自己的决心上。

正文要从接受申请书的团组织名称下一行空两格处写起。

申请书的正文部分一般篇幅较长,所以要注意分段。下面我们将详细地分析入团申请书的具体写法。

1.介绍个人的现实情况:对个人现实情况的介绍,是为了让团组织对自己现在的身份、情况有一个初步和大致的了解,不用展开来写,简明扼要即可。

2.入团动机和理由:入团的动机、理由要重点写。申请的理由比较多,则可以从几个方面、几个阶段来写。

3.对团的认识:对团的认识往往是同个人的成长经历有关的,这在申述自己的入团动机时已有所涉及。这里指的是专门较集中的对团认识的文字。

4.自己的心情、决心:这一部分是抒写自己入团的强烈愿望,表达自己的决心的部分。

(四)结尾:申请书可以有结尾,也可以没有。结尾一般写上“此致——敬礼”之类表示敬意的话即可。

(五)落款:落款,即要署上申请人姓名和成文日期。

【入团志愿书范文】

敬爱的团支部:

我志愿申请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我认识到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青年群众的先进组织,是中国_的好助手和后备军,是一个有纪律的组织,因此我要争取加入共青团。

进入初中后,我思想上要求进步的愿望变得非常迫切。当我看到学长、学姐佩戴的闪闪发光的团徽,心里便激动不已。

纵观历史,注目今朝,我们的共青团无愧于中国青年先进组织的光荣称号,无愧于抛头颅洒热血的革命先烈,无愧于我们的祖国,无愧于我们的人民。

在加入共青团后,我会在学校团委的教导下努力学习,严格要求自己,刻苦钻研,不断提高学习成绩和政治思想觉悟,提高自己的自制力,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我还会在课余时间阅读一些有益身心的书刊,培养自己高尚的情操,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新一代的接班人。我一定要拥护中国_,履行团员的义务,严守团的纪律,成为中国_的好助手和后备军。

如果团组织批准我的入团申请,使我成为一名光荣的共青团员,我将按照团的章程,认真履行团员义务,坚决执行团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共青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做品学兼优的好学生。

但是,如果团组织暂时没有批准我的申请,我也不灰心丧气,将继续努力,积极向团组织靠拢,向好的同学看齐,努力克服自己身上存在的不足,争取早日加入团组织。

此致

敬礼

成立社团申请书优秀范文 第9篇

尊敬的各位领导:

您们好,在现今社会,我们的生活有很多美好事情都会在一瞬间发现,而就在这仅仅的一瞬间内,所以,为了记录下我们美好的3年高中生活,我在此申请创立拍客社。

社团成立可行性分析依据如下:

一。社团介绍

社团名称:拍客社

社团目的:繁荣文化生活,让每一位学生有一个展示自己才能的平台;推广校园文化。

社团活动:①运动会摄影比赛

②摄影展

③社团组织拍摄dv,微电影

社团口号:小小的镜头,大大的梦想。

拍客定义:拍客是一种眼界,是一种积极、主流、社会公德的态度,这样一种态度比技术更难能可贵。一个对生活和他人充满爱心的人,用自己手中的手机、数码相机或数码摄像机记录生活,那么,这就可以称得上是拍客。

二、社团制度

1.个人成员

(1)拥护本社的章程

(2)自愿参加本社的活动

(3)由本人通过面试笔试入社

(4)本社侧重招收艺术生

2.成员权利

(1)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社团活动,领取有关资料的优先权

三、组织职位

职位:社长

社长a:负责策划拍片内容,与团员沟通想法,拍片时需在现场,并负责最终短片审核。

社长b:负责组织团内大小活动,与领导沟通,有较广人脉,负责招生考试。

职位:导演

职责:在拍摄现场对镜头进行指导,负责整片制作的全过程。是片组的'老大。

要求:热爱电影电视剧,热爱拍片,有基本的专业知识,敢于创新,冒险,开拓。(艺术生优先)

职位:编剧

职责:编剧主要负责拍客社所拍片的主题思想以及剧本写作。

要求:热爱文学艺术,热爱电影电视剧,擅长写作,敢于创新,有个人主见,有艺术感觉。(艺术生优先)

职位:摄影师

职责:负责镜头拍摄以及担当大小摄影比赛的评委。

要求:热爱电影电视剧,懂使用dv数码相机等拍摄工具,能掌握镜头,有双发现美的眼睛,敢于发现创新。(艺术生优先)

职位:剪辑

职责:将拍好的片子剪辑连贯成一部具有完整意义的作品。

要求:懂剪辑技术,会打字幕,添加音乐,处理镜头,会基本的图片ps技巧。(艺术生优先)

职位:配乐

职责:负责添加背景音乐。

要求:热爱电影电视剧,懂基本音乐常识,对音乐有所了解与认识

职位:播音(记者)

职责:音色较好,容貌较好,面对镜头自然大方,性格外向,普通话标准。(艺术生优先)

(本社团人数不限,只要是有才能的学生,本社希望多多益善)

时间:.

申请人:张同学

成立社团申请书优秀范文 第10篇

曹开明,男,江西省九江市人,1988年9月出生,入党积极份子,1995年9月—20xx年7月,就读于九江市青丰小学;20xx年9月—20xx年,就读于九江乐观中学;20xx年9月到—20xx年6月就读九江市第四中学;20xx年10月至今就读于华中师范大学汉口分校电子商务系。大一在校报为一名大学生记者,大二任大学生记者团的团长助理及绿色环保协会会长至今。

绿色环保协会是华中师范大学汉口分校的学生社团之一,环保协会成立与20xx年11月18日,是由我校环保志愿者自发组织的群众性组织。协会的宗旨是:“营造优美,优质的生活环境,追求绿色时尚,亲近绿色家园,走向绿色文明。”协会曾多次组织公益性的活动,由于活动质量高,多次受到校领导的表扬及同学们的支持。

在武汉绿色基金组织的“绿动未来·20xx绿色创投方案评选”武汉宣传推广活动中被评为“优秀志愿者”;20xx年6月获20xx—20xx年年度“优秀共青团员”;获20xx—20xx年度被评为“三好学生“的称号;在20xx—20xx年年度的团校培训中获“优秀学员”的称号;在20xx—20xx年度被聘选《华师分校报》大学生记者团团长助理等。

本协会讲一如既往开展义务而具有特色的活动,将协会的宗旨带到我们所到达的每一个地方:营造优美,优质的生活环境,追求绿色时尚,亲近绿色家园,走向绿色文明。

申请人:曹开明

20xx年5月24号

成立社团申请书优秀范文 第11篇

尊敬的校团委、学生处:

您们好!首先非常感谢你们抽出宝贵的时间来审阅这份申请书。

我们是一群热衷于策划、组织的学生,我们有着自己的兴趣爱好,但是我们学校却没有一个给众多电脑爱好者共同学习、互相探讨以提高社会实践能力的平台,因此我们恳请申请成立超越科技社团,一个服务与广大学子的社团,一个电脑兴趣爱好者展现才华的舞台。

这一个社团是以“超越科技,超越梦想,超越未来”为宗旨。通过了解电脑知识和举办电脑活动等途径,给众多电脑有志有兴趣的学生提供一个在it行业体现自我价值挖掘自我潜力、提升自我综合素质,增长社会经验的平台。也让大家在合作过程中不断充实和全面提升自己的能力,社团也同时努力为社团成员创造锻炼自我,完善自我的机会,争取让每位社团成员在社团有充分的机会参与社团实践活动以及在毕业之后能够成为it业务知识过硬社会实践能力强,思想品质高尚it行业的精英型人才,切实提高自身的综合能力,为今后投入激烈的竞争中添帆加翼。

我们的社团如果成立了,在社团的建设上将主要分为三大块,策划、强化社团管理委员会的职能,努力建设出一个具有相当领导、策划、组织能力的团队,更好地为广大会员服务;学术上,加快社团学术和会风的建设并扩大社团的`影响力,营造良学习气氛,实现整个社团理论水平,实践能力的提升;实践上,努力括宽途径,为会员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使会员学到的理论知识能够学以致用,并强化知识与技能,我们将继续致力与此,全方位建设社团成为一个重学术、重实践最主要的是我们要超越科技、超越梦想、超越未来、超越自我成为全校精英社团。

所以我们恳请团委领导,批准我们社团的申请,我们坚信在团委领导的支持和关怀下、在我校同学的拥护下,本社团一定可以把我校学生社团事业办得红红火火,使社团活动体现大学生活泼向上的积极风貌,使本社团活动成为我校的一大亮点,一道美丽的风景线。

成立计算机社团是我们所有电脑爱好者的愿望,也是超越科技社团全体社员的共同期待,我们坚信有能力、有决心、有智慧办好这个社团。

成立社团申请书优秀范文 第12篇

尊敬的__社团领导:

您好!

我是____x的__x,热爱大学生活,热爱学生活动,一直梦想有一天加入爱心社,希望组织爱心社团为我校的学生社团发展贡献自己一份微薄之力,也想要更好的为本校同学服务,并在此过程中锻炼自己的综合素质,为将来就业做好充分而有效的准备。

社会上有很多人需要别人的关爱和帮助。加入本社团可以更好的把你我的爱心播散出去。这样就会有更多的有困难的人,更多需要关心和帮助的人,体会到生活的美好,社会的关心。人与人之间的互助真情。不计回报,甘做孺子牛。

还没有上大学之前,我就已经对大学生活充满了憧憬,我想象着进入社团不仅要锻炼自己的社交能力,动手能力,更要为社团出一份力。这样的大学生活便是丰富多彩而且有意义的。

我有个愿望:那就是希望有一天全世界都充满爱,不再有痛苦、灾难、战争。到时人间就会变成天堂。我希望能通过自己的努力加入社团。

希望各位领导能够批准!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成立社团申请书优秀范文 第13篇

尊敬的校团委,社团联合会:

您们好!我们是一群热衷于策划的学生,我们深深感受到了由于策划所带来的效益和乐趣,但是我们学校却没有一个给众多策划爱好者共同学习、互相探讨以提高策划能力的平台,因此我们恳请申请成立华南农业大学策划协会,一个服务于广大学子的社团,一个策划爱好者展现才华的舞台。

本协会是以“普及策划知识,提升策划知识与文化品位,培养策划能力,造就有潜力的策划人才”为宗旨。通过传播策划知识和举办策划活动等途径,给众多的有志大学生提供一个体现自我价值,挖掘自我潜力,提升自我综合素质,增长社会经验的平台。也使大家在合作的过程中不断充实自我和全面提升自己的策划能力。协会同时也努力为协会成员创造锻炼自我,发展自我,完善自我的机会,争取使每位协会成员在协会有充分的机会参与协会实践活动以及在毕业之后能够成为各种业务知识过硬,社会实践能力强,思想品质高尚的精英型人才,切实提高自身的综合能力,为今后投入激烈的竞争中添帆加翼。

协会成立后,在协会的建设上将主要分为三大块。组织上,强化协会管理委员会的职能,努力建设出一个具有相当领导、组织、决策能力的团队,更好地为广大会员服务;学术上,加快协会学术和会风的建设并扩大策划协会的影响力,营造良好的.学习气氛,实现整个协会理论水平,实践能力的提升;实践上,努力拓宽途径,为会员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使会员学到的理论知识能够学以致用,并强化策划知识与技能。我们将继续致力于此,全方位建设协会,使我们协会成为一个重学术、重实践、强交流的全校乃至全省知名的精英社团!

我们恳请团委领导,社团联合会批准我们协会的申请,我们坚信在团委领导的支持和关怀下、在我校同学的拥护下本协会一定可以把我校学生社团事业办得红红火火,使社团活动体现大学生活泼向上的积极风貌,使我校协会真真正正成为学校学生练就一身真“功夫”的摇篮,使学生社团活动成为我校的一大亮点,一道美丽的风景线。

成立策划协会是我们所有策划爱好者的愿望,也是策划协会全体社员的共同期待,我们坚信有能力、有决心、有智慧办好这个协会。

敬礼!

xxx

20xx年月日

法务时刻来源链接:https://www.jiwe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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