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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考申请书400字范文(精选26篇)(缓考申请书完整版)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4-09-29

缓考申请书400字范文 第1篇

一、剖析申请执行期限立法缺陷及其成因。

1、申请执行期限与诉讼时效法律规定发生冲突。《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而《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规定则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一般诉讼时效,它为二年,另一种是特殊诉讼时效,它随案件性质不同而决定,比如,身体受到伤害的为一年,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为四年。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延误了申请执行期限,造成丧失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机会,但又存在着实体权利未超过诉讼时效保护期限的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就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此时,当事人若向法院撤回起诉,将会重新获得诉讼时效,比如技术进出口合同当事人又可引得四年诉讼时效,受法律保护期限明显延长了。恰恰相反,经过法院裁决确认的案件,却因申请执行期限限制,反而缩短了法律保护期限。显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对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确实限制了《民法通则》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时效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又不能重新起诉,法院也不予受理,因为法院是不能依据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两个完全相同的裁决。这样,在债权保护问题上,申请执行期限和诉讼时效规定就发生冲突。究其实质原因是,在于《民事诉讼法》立法时没有引起立法者的足够注意,即没有从实体法诉讼时效这一立法原意出发而造成的。

2、在民事诉讼体制中,未确立申请执行期限告知制度,这是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不足。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在诉讼程序上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执行期限。这就造成各地法院做法有所不同,有的法院是口头告知,有的法院是书面告知,有的法院甚至根本不告知。申请执行期限告知制度在诉讼程序上不加规范,容易使当事人延误了申请执行期限,产生该弊端的原因是:(1)、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淡薄是造成延误申请执行期限的根本原因。很大一部份当事人不懂得申请执行期限是法律期限,认为起诉时已向法院主张权利,当然应由法院负责执行完成。其观点认为向法院起诉就是为了兑现实体权利,而不是简单为了一份法律文书或讨个说法,况且起诉时,就已主张要求法院执行兑现其合法权益。因此,当事人主观上容易形成无需申请执行的概念。(2)、多年来,由于法院形成移送执行的习惯,容易致使当事人误认为,只要法律文书生效了,法院就得负责执行兑现。(3)、当事人对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认识不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当事人容易理解为即使不申请执行,也会由审判员移送执行。(4)、办案人员在送达法律文书时,一般不告知当事人申请执行方面的法律规定或告诉不清,当事人没有认清不申请执行的法律后果。因此,在民事诉讼程序上,没有确立申请执行告知制度,不能够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社会稳定。

3、《民事诉讼法》对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没有严格区别规定,当事人容易混淆,法院也不易具体操作。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从该法条看,产生民事执行程序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申请执行,另一种是移送执行,但无法辨别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区别情形。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7月18日对此作出了规定,即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但该规定是法院内部的司法解释,很少当事人懂得有此规定,除此之外,《民事诉讼法》没有更具体的规定,显然不利于普法推广。因此,当事人往往容易理解为审判人员应当移送执行,当事人在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时,却把责任推给审判人员,责怪其未予办理移送执行,引起当事人与法官之间产生纷争,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4、《民事诉讼法》对申请执行的形式未予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申请执行一般使用书面形式,有的当事人由于法制观念、文化知识水平限制,以口头形式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是否允许或认可,这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司法实践中习惯做法,大多数法院是责成当事人提供书面材料,少数法院有受理以口头形式申请执行的案件。由于申请形式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当事人超过申请执行期限而丧失申请执行权利的情况,法院难以掌握和认定。如果法院认可口头申请执行形式存在,那么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时,就明确提出要求法院审判、并予以执行兑现其合法权益,这是否寓意着已向法院主张申请执行,能否认定起诉主张则是申请执行主张的延伸,我们必须重新审视这个问题。因此,在法律上明确申请执行的形式,有其一定的司法意义。

5、未确立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律制度,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在司法实践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客观上影响了当事人申请执行,造成申请执行期限的延误,这就需要法院确认申请执行时效发生中止情况,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有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了,申请执行时效才继续计算。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暂缓立案,要求保留申请执行权,法院通常做法是予以登记备案,并发放暂缓执行立案通知书,这就产生申请执行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应重新计算。由于我国目前法律没有对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作出具体规定,法院登记备案、暂缓执行立案的做法,显然缺乏了法律依据,对于申请执行中止、中断的认定法院也难以操作。这就需要建立、健全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法律制度,才会进一步推动法院执行工作,改善法院执行工作被动状态。因此,推行上述制度,具有现实的意义,从一定程度上可以放宽当事人合理的申请执行期限,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可以进一步加强和巩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1、确立申请执行期限告知制度。为了当事人能正确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在诉讼程序上,应确立告知申请执行期限制度,它可以通过在判决书、调解书中写明告知,也可以在文书生效后签注时告知,其内容主要为,申请执行方式、期限及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后者做法应列为程序上的一个环节,予以送达。实行上述做法有三个方面的益处。(1)、简化执行程序,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告知了当事人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相当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它可以避免因执行通知规定的履行期限与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不相符的弊端,又可避免诚心逃避执行的人员进行逃匿现象,还可以避免因执行通知书无法送达而影响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2)、避免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发生争执。当事人在告知后逾期不申请执行,视为放弃,可不予执行,就此结案,不至于发生超过期限而责怪法官情况,避免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发生冲突,确保司法严肃性。(3)、促进审判与执行工作关系的协调,提高法院整体工作效率。因此,在判决或调解文书中写明申请执行的期限、方式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或者在签注生效文书时,书面告知申请执行期限、方式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并予送达,这是确实、可行的。只有建立了申请执行期限告知制度,才可以为人民法院在开展执行工作中依法及时采取强制措施提供有力依据,避免当事人因延误申请期限而造成不应有损失的发生,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严格规范民事案件执行移送制度。民事案件移送执行,它是指审判人员在其制作的法律文书生效后,无需当事人申请而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需要,依职权直接将生效法律文书交付执行组织机构,提请强制执行的行为。由于案件移送执行情况在《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具体规定,当事人无法辨别案件是否属于移送,这很大程度要看审判人员责任心强不强。因而,容易导致当事人与法官发生冲突,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烦。这就需要从程序法上建立、健全民事案件移送制度,严格区别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案件的范围,即具体规定了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由审判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移送执行。此外,还应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1)、在判决书或调解书尾部写明本案是否属于移送范围及提起执行的方式、期限和法律后果。(2)、审判人员在限期内做好移送执行工作。因此,笔者认为,在法律文书尾部完全可以推行改革,其内容可这样写明,“本案发生法律效力后,在履行期限届满时起十五日内,由本案的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xxx)向本院执行部门移送执行,即而发生执行法律程序”,这样可以达到进一步规范民事案件执行移送制度,以消除当事人对两者混淆和认识不清的情况。

3、确立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但是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不变期间,还是可变期间,以及是否存在中止、中断情形。有的法院习惯视申请执行期限为不变期间,这样做法,不利于解决民事纠纷,反而可能转化和扩大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事实上,存在着这样情况,一些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期限内,主动与权利人协商达成还款计划,并且主动履行了部分义务,而到法定期限后则不再依协议或文书履行义务。此外还有,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情况等等,权利人向法院请求延长申请执行期限,且法院许可并予以登记备案。这些都涉及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问题,必须通过建立、健全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法律制度加以解决。即在申请执行期限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当事人不能行使申请执行权利时,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权利人因提起申请执行,或双方协商同意延长履行期限,发生申请执行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重新计算。

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修改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与其它法律规定相一致原则。坚持这一原则必须考虑《民事诉讼法》的申请执行时效规定与《民法通则》的诉讼时效规定相一致原则,不能使两者相抵触,尽量避免发生法律冲突,这是修改的根本出发点。

2、充分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原则。首先,要避免权利人在合法的诉讼时效保护期限内,而丧失申请执行权利的情况存在,即解决申请执行期限与诉讼时效冲突问题。其次,要建立、健全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法律制度。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法律规定相对具体化、操作性要强的原则。即在立法修改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的方式、期限,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情形,以及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使当事人有个明确具体的法律可以遵循,法院操作起来也较为容易。这样,才不会使当事人由于主观上或客观上的原因而丧失申请执行的机会,从而,使法律更加严密性。

4、前法优于后法、实体法优于程序法的原则。对于《民事诉讼法》申请执行期限的修改,应从《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规定的立法原意出发,避免与实体法产生冲突。因为实体法是调整实体法律关系的法规,而程序法是从程序上保障实体法贯彻实施的法规,两者相比较而言,前者是根本,后者是保障。因此,在修改时,应优先考虑《民法通则》的立法原意,并坚持前法优于后法、实体法优于程序法这一原则。

四、《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修改。

在遵循上述几个基本原则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可作如下修改:

(第一款)权利人申请执行,应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款)权利人应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的诉讼时效内申请执行,逾期视为放弃。

(第三款)权利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继续计算。

缓考申请书400字范文 第2篇

一、缓刑撤销程序的现状解读

随着量刑规范化改革,在量刑原则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司法实务对缓刑的适用越来越多,但也不断涌现出很多问题。我国刑法对缓刑适用条件、法律后果、撤销缓刑情形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具体审判、执行缓刑撤销程序没有规则,导致司法实务如何有序开展撤销缓刑存在困惑,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撤销缓刑的材料由谁提交;二是被撤销缓刑人脱逃是否进行逮捕,逮捕程序如何;三是审查模式是书面审查还是开庭审查四是是否要对撤销缓刑证据、材料进行质证。这些缓刑撤销相关问题的存在最终导致在缓刑撤销程序中被告人权利,特别是辩护权得不到保障,使得刑事诉讼三元结构失衡,影响缓刑撤销程序审理的公正性。具体解析如下:

(一)撤销缓刑申请提交方面的问题

当前司法实务中,缓刑撤销案件所需的材料一般由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但这是职能错位的。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职能是行业管理、法律服务以及行政执法,负责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法制宣传、社区矫正等工作,并不包含审查起诉职能。因此,缓刑撤销申请由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显然主体职能错位,直接导致缓刑撤销案件审查不合理,出现如下问题一是撤销缓刑案件不该撤销仍予以提交申请。根据司法解释,被撤销缓刑人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仍不改正,予以撤销缓刑。但是仍不改正不明确,是指处罚后就意味着仍不改正,还是处罚后再犯为仍不改正。但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此条一律提交,这显然不符合司法宗旨,也会严重浪费司法资源。其二,提交证据材料不全。司法行政机关没有办案职能,对案件事实、证据把握有限,由其来提交案件申请材料,常常出现提交的材料证据不全的情况。

(二)撤销缓刑审理程序

存在问题存一是立法未明确规定撤销缓刑的审理程序。实务中缓刑撤销审理程序不统一,违背程序法定原则。书面审查是当前最为常见的缓刑撤销审理模式,但该种方式容易导致被告人辩护权利缺失。二是在书面审查中被撤销缓刑人无法辩护。三是增加缓刑错判风险。书面审查直接排除辩护方参与缓刑撤销审理程序,也就是说在缓刑撤销审理程序中刑事的三元结构失衡,这种缺位导致当事人的质证、提出新证据等权利被剥夺,增加缓刑撤销错判风险。四是事实、证据未经质证直接认证。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案件的主要事实、证据,需要经过当庭出示、质证,但作为剥夺刑罚执行方式的缓刑撤销程序的事实、证据未经质证直接认证,显然不合理。

(三)撤销缓刑归案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被宣告缓刑人应依法施行社区矫正;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社区矫正指导、管理、组织等工作;被宣告缓刑人进行社区矫正未按时报到的,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查找;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后,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移送服刑,公安机关予以协助但被撤销缓刑人的归案程序立法没有规定,实践中被撤销缓刑人长期脱管现象屡见不鲜,不利于社区矫正刑罚目的的实现,法律公正性、权威性受到质疑。具体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如果缓刑考验人脱逃,其归案没有保障。当发现缓刑考验人有新罪或漏罪时,司法机关可通过刑事强制措施对其进行羁押或取保候审,但如果其脱逃,那么他的归案问题存在法律空白。缓刑考验人(社区矫正人)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下脱逃,司法行政机关无法依据自身力量让其归案,因为司法行政机关没有提请逮捕权。二是各地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不统一,不同省份之间公、检、法、司各部门之间也很难依据统一细则,让缓刑撤销人及时归案。三是外来人员归案困难,外地人被判缓刑后脱逃的,其归案程序更难展开。四是司法诉讼程序被阻断。缓刑撤销人不归案,法院无法及时宣告缓刑撤销,直接导致缓刑撤销案件久拖不决。

(四)被告人辩护权益保障问题

刑罚或多或少会剥夺犯罪人权利,比如人身自由权、生命权等,所以对于犯罪人来讲,刑罚无疑是残酷的。为保障犯罪人权利,我国《宪法》第125条明确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法律赋予了犯罪人有辩护权,使其在刑罚裁量中有自我保护作用。辩护权是保障公民的生命权、人身自由权、财产权、政治权、名誉权的重要权利。辩护权应当作为一种保障被告人的武器,在正当程序、定罪、量刑等各项影响被告人实质性权利的阶段开展。美国曼帕案中最高法院判决在刑事被告人的实质性权利可能受到影响的任何刑事诉讼阶段,必须为其提供律师,认定量刑就是这样的阶段。辩护权不应只停留在罪。缓刑撤销也是刑罚的裁量,其程序也应保障当事人的辩护权。但是当前缓刑撤销程序的书面审查导致被告人辩护权利缺失,在设计上权利是缺位,缓刑撤销人缺少保护自身权利最有效武器,显然不符合立法宗旨。而且当事人由于自身各项法律能力不足,无法提出对抗撤销指控与保障自身权利的抗辩。

二、缓刑撤销存在缺陷的原因分析

缓刑撤销程序在实务中存在很多问题,下面从立法、程序、理念三个层面分析原因。

(一)立法原因

我国刑法对缓刑适用条件、法律后果、撤销缓刑情形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具体审判、执行缓刑撤销程序没有规则,导致问题多多。比如,我国现行《刑法》总则第72条至77条对缓刑适用条件、期限、后果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其中缓刑后果中有撤销的内容,主要针对缓刑撤销条件展开,即缓刑撤销的情形是缓刑考验人再犯新罪、发现缓刑考验人有漏罪以及其有严重违法行为。但上述规定中,均未涉及缓刑撤销审理程序内容,这个立法空白导致缓刑撤销审理程序具体操作于法无据。

(二)程序不规范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58条对缓刑撤销人归案程序进行了规定:人民法院做出撤销裁定后送交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由其依据相关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一是可否适用刑事强制措施。刑诉法中刑事强制措施一章及第153条有关通缉内容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归案进行规定,但未对已经被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的已决犯作出规制。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司法行政部门因没有拘留权及缺乏临时性约束措施等自身能力不足,故采用发函形式提请公安机关协助,让公安机关负责缓刑撤销人归案工作,但这种提请协作模式始终是于法无据的。

此外,当前缓刑撤销审理模式不统一,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书面审查模式。书面审查模式是较多采用的一种缓刑撤销审查程序,是由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撤销缓刑申请,法院对证据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后作出撤销或不予撤销的决定。在这个审查过程中,刑事诉讼三元结构被打破,法院并不居中裁判,而是进行类似行政审批书面审查,也没有了调查取证、审查起诉等环节。在这个过程中,缺乏相应职能的司法行政机关扮演了从侦查取证到撤销申请提请等多个角色,个中程序运作上障碍与困境重重。另一种是听证审查模式。听证审查模式是指以听证会模式进行审查,由检察人员、缓刑考验机关人员、缓刑犯以及辩护律师等相关人员参与,由撤销缓刑的法官主持,缓刑申请撤销方与缓刑被撤销方双方阐述理由,法官基于听证会内容进行审查后作出裁判。这种模式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召集程序较为繁琐,实践中运用较少,故其理论基础和实践运用都有待提高。

(三)理念未更新

公正是司法的永恒追求,实体公正是司法的目的,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途径,两者相辅相成。片面追求实体公正和片面追求程序公正都不是真正的公正。当下缓刑撤销有片面追求实体公正之嫌,表现在审理模式与被撤销人权利保障上。缓刑撤销常见的书面审理模式类似纠问式审理,纵然能使缓刑撤销人归案后得到应有的撤销,但极有可能对缓刑撤销人的权利造成侵害。这种片面追求结果公正的审理模式,加上缓刑撤销人缺少相关专业知识,无法对自己不符合缓刑撤销条件作出有效抗辩及相关的证据,这样就对其权利无法有效保障了。

三、缓刑撤销程序完善路径

(一)缓刑撤销程序立法完善

缓刑撤销程序当下的困境最大的原因就是相关法律空白,具体程序于法无据,因此缓刑撤销程序立法完善迫在眉睫。

1.明确缓刑撤销属于量刑裁量的一种,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一方面,缓刑撤销是缓刑裁量的延续。缓刑裁量是法院基于被告人罪行较轻、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①等情况进行判决,而后对该判决进行刑罚执行的程序。缓刑执行,即缓刑考验人在社区矫正基础上,依据其在考验期内表现,裁定原判刑罚执行与否。缓刑撤销意味原判刑罚执行,其依据为法院原判决和缓刑生效后缓刑考验人的违规行为,是缓刑裁量执行过程中的延续。

另一方面,缓刑撤销作为缓刑裁量的延续,归属量刑裁量。依据法律,缓刑撤销条件有两种:一是新罪或漏罪;二是违法、违令、违规之情节严重的情形。这两个条件也是缓刑撤销依据,均需先对事实、法律及刑法的基本原则作出综合考量然后作出撤销、不撤销的决定。所以,缓刑撤销也是一种事实的裁量、法律的适用,符合量刑特征,它是一种刑罚裁量,是量刑制度的执行。量刑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缓刑撤销也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2.增设缓刑撤销特别程序。缓刑撤销程序立法完善,建议制定刑诉法修正案,增设缓刑撤销特别程序,明确程序、各项权利。授予被缓刑撤销人辩护权,包含委托律师、自行辩护、申请回避等权利。缓刑撤销程序设定审限,保障缓刑撤销案件审理及时性,提高诉讼效率。

3.规范社区矫正。对判处缓刑人而言,社区矫正既是义务也是权利。首先,社区矫正是一项义务。判处缓刑人在社区矫正期间要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每月需参加教育劳动、社区服务等。其次,对判处缓刑人而言社区矫正更是一项权利。对于判处缓刑人而言,社区矫正无疑是一项再好不过的权利,因为在其考验期内社区矫正进行顺利依法被改造成合法公民,原判刑罚实现可能性消失。缓刑撤销申请的提起、决定是对社区矫正权利的剥夺,其刑罚灭失可能性将消失,并转化为刑罚现实性。1994年我国颁布《_法》调整_执行刑罚的法律关系,但却没有专门法律调整社区执行刑罚的法律关系。近年来,基层法院缓刑裁判率不断上升,进入社区矫正的人日趋增多。如何规范调整这个日趋庞大队伍的法律关系应被提上日程,相关社区矫正调整法律法规函待出台。

(二)缓刑撤销具体程序规制

1.撤销缓刑申请。首先,撤销缓刑申请人由原来的司法行政机关变更为检察机关。其次,撤销缓刑申请程序。司法行政机关在考验期内发现被撤销缓刑人具有缓刑撤销情形,及时提出缓刑撤销意见并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并将意见文书移送同级检察机关负责社区矫正部门。检察机关收到该文书后进行审查,符合缓刑撤销条件,在1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缓刑撤销申请。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缓刑撤销申请在规定审限期内予以审理。

2.撤销缓刑的归案程序。其一,明确归案负责主体。被撤销缓刑人归案责任,明确由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合承担。其二,归案程序。司法行政部门经系统核对,被缓刑撤销人如果确系潜逃,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报捕,经人民检察院批捕后,再由公安机关通缉归案。其三,被撤销缓刑人归案后,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保障缓刑撤销程序审判顺利开展。

3.撤销缓刑的审理。一种是缓刑撤销书面审查模式,审查过程也没有了调查取证、审查起诉等环节,刑事诉讼三元结构被打破,这是不合理的。但是基于其高效办理,应该对其加以合法性规制。人民法院受理缓刑撤销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审理前,人民法院应通知被撤销缓刑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如其没有委托的,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帮助,加强对其权利保障。同时还需通知提交缓刑撤销申请的检察机关派员参与讨论,并制作讨论笔录。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相关证据、材料均需双方质证、认证。最后,人民法院根据高效审判原则,依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解释,结合庭审内容,对确实符合缓刑撤销条件的在1个月审判期限内作出是否撤销缓刑的裁定。

另一种听证审查模式由检察人员、缓刑考验机关人员、缓刑犯以及辩护律师等相关人员参与,法官主持,缓刑申请撤销方与缓刑被撤销方双方阐述理由,法官基于听证会内容进行审查后作出裁判。这种模式有一定的合理性应加以推广,同时简化繁琐召集程序,主要从保障辩护人权益方,召集核心诉讼参与人参加即可。

4.缓刑撤销执行、监督完善。经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的,人民法院应制作缓刑撤销裁定书送达被撤销缓刑人,被撤销缓刑人不服法院裁定的,可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缓刑撤销裁定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在10日内制作刑罚执行书将被撤销缓刑人交付执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缓刑撤销过程实施监督,保证缓刑撤销案件诉讼合法,同时保障被撤销缓刑人各项权利落到实处。

(三)注重司法理念转变,以控辩平衡为前提目标,提高诉讼效率

缓考申请书400字范文 第3篇

(一)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继续实行临时性下浮。

2009年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继续实行临时性适当下浮,具体幅度相当于各项社会保险企业缴纳统筹部分1个月的额度。采用全区集中减征的办法统一在3月份操作。具体下浮范围、标准和衔接处理政策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临时性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浙劳社老〔20*〕125号)规定执行。

(二)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经批准认定的困难企业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如实填报《*区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审核表》(见附件2-1)、《*区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参保职工花名册》(见附件2-2),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由相关企业与地税部门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地税部门可依法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或抵押。缓缴3个月以内的,仍按《*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第188号令)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

(三)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裁员少于20人或裁员比例低于全部职工人数10%的困难企业,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并将两项补贴合并统称为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此项补贴的资金不得超过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的50%。正在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不得重复享受,具体按台政发〔2009〕9号文件规定办理。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也不得同时享受稳定就业岗位补贴。

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如实填写《*区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见附件3-1)、《*区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参保职工花名册》(见附件3-2),具体内容如下:

1.补贴对象为20*年12月(含)前已同时参加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并连续缴费至申请日期,且三项险种中以在职职工最低参保数为计算人数的困难企业。

2.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3.补贴执行期限为2009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四)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或转岗培训稳定职工队伍。

困难企业可组织在岗职工开展技能提升、转业转岗、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职业技能培训,提升职工的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培训所需资金先按照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其中20*年提取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50%),不足部分可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一定补贴,但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或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的困难企业不得同时享受职工培训补贴。

1.困难企业应制定具体的在岗培训计划方案,培训应以技能性培训为主,并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的主体工种开展。在开始培训前向*区就业管理服务处申报,如实填写《*区困难企业职工培训补贴申请表》(见附件4-1),申请补贴对象必须是同时参加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在职人员。

2.培训结束并经相关部门考核(认证)合格后,困难企业可持员工花名册或工资清单、劳动合同和被培训员工取得的职业培训合格(等级)证书等资料向*区就业管理服务处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区困难企业职工培训参保职工花名册》(见附件4-2)。对取得一般性培训合格证书的每人最高限额补贴为100元,对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最高限额补贴为台政发〔2009〕9号文件规定补贴的50%。区就业管理服务处经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报经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共同审核同意后,将补贴资金一次性划入申请企业的账户,具体申请和资金划拨程序按就业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3.补贴执行期限为2009年,在岗职工培训补贴只能享受一次,且缓缴社会保险费、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及在岗职工培训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二、帮扶对象的认定条件

(一)帮扶对象:*区范围内,在区本级社保经办机构依法缴纳五大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

(二)帮扶困难企业的认定:在20*年9月份前生产经营正常,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20*年10月份以来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连续亏损3个月以上或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经评估有望恢复的困难企业。重点是就业容量大、就业贡献率高的困难企业。

(三)困难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2009年工商登记年检合格的企业,20*年总负债与总资产之比在30-100%之间;

2.已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者裁员少于20人,或者裁员比例低于全部职工人数的10%(以20*年12月底在册职工人数为基数);

3.没有出现故意拖欠职工工资行为;

4.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我区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5.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20*年12月(含)前已同时参加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连续缴费至申请日期,且三大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各在40人及以上,并占单位总人数的50%及以上。

三、困难企业认定申请的受理和审批

(一)*区范围内的困难企业提出困难企业认定申请,如实填写《*区困难企业申请表》(见附件1),经企业主管部门核实,由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地税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审批认定,并向社会公示7天。缓缴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3个月以上的需报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和区地税局共同审核后,上报区政府批准。困难企业认定申请共分2次受理,受理截止时间分别为2009年7月31日和12月1日,受理审批时间为受理截止日起15个工作日。

(二)企业在提交困难企业认定申请时,应按照本通知要求,作出关于社会保险费缓缴和各项补贴的选择并提出申请缓缴和补贴的期限。

(三)申请困难企业认定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20*年度、申报上月及亏损月份的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主营产品及所属行业等基本信息;

2.生产经营计划(或订单情况);

3.职工总数及职工增减情况表、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名册和缴费凭证;

4.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工资支付情况;

5.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的书面材料、企业申报期内不裁员或裁员少于20人或裁员比例低于全部职工人数10%的承诺书。

四、鼓励和引导职工与企业依法平等协商,采取多种措施共渡难关

1、妥善解决困难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问题。对于困难企业经过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可在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

2、实行更加灵活的工时制度。指导企业根据当前经济形势和生产特点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以月或以季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实行以半年或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调节生产周期,稳定职工队伍。

缓考申请书400字范文 第4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的应符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设置标准和设置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本款所列部门以下简称发证部门)

第三条申请新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申请表》;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发证部门根据设置标准和当地的设置规划及以上材料对新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备案。

第四条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应当具备设置标准规定的条件,填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或《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科室设置情况;

(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及主要技术骨干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任职履历证明复印件;

(六)设备清单;

(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规章制度;

(八)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申请单位向审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交的材料。

(二)发证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

(三)对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由发证部门组织3-9名专家和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执业人员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进行抽查考核,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四)发证部门根据评审结果、服务需求等情况作出是否准予执业及批准执业项目的决定,对准予执业的单位进行注册登记,颁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及副本,并在《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项目。对不准予执业的,将评审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通知申请单位。

第六条发证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单位提交本办法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注册: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的;

(二)工作用房不能满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功能需要的;

(三)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正常运转的;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五)消毒、无菌操作、业务技术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的;

(六)聘用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

(七)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的。

第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校验期为3年。发证部门每3年进行一次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发证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收到下列全部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校验: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申请表》;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期内工作报告;

(四)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校验合格的,换发《许可证》,同时在《许可证》副本上做相应记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遗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及时声明和公告,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第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证部门可以根据情况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

(二)超越《许可证》载明的项目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发现有做假手术、开假证明及重大的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技术事故;

(四)评审不合格或不参加评审;

(五)限期改正或停业整顿期间;

(六)使用未经认可或不宜继续使用的诊疗技术与方法;

(七)擅自聘用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活动;

(八)违反《条例》有关执业的规定;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发证部门注销其《许可证》。

第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项目、床位数的,必须在变更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变更申请表》;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四)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申请增加服务项目的,按上款规定办理变更服务项目登记。

第十一条发证部门在受理变更申请后,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核准变更的,换发《许可证》,并在副本上作相应记录。

第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停业,应当经原发证部门批准。除改建、扩建、迁移原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否则视为歇业,应予注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办理注销,应缴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印章。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的命名由通用名称和识别名称构成。

通用名称为:计划生育服务站(中心、所);生殖保健站(院、所、中心);

识别名称为:地名、单位名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设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按下列原则命名:

(一)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中心、生殖保健服务中心或者其他由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名称;

(二)设区的市级:××市(地区、自治州)计划生育指导中心(站、所);

(三)县级:××县(市、区)计划生育服务站;

(四)乡级:××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站)。

第十五条经审批准予执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在其执业活动中按规定使用“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标志。

第十六条发证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将本办法所涉及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校验等材料统一归档。

第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设置审批、执业许可、校验、变更、评审时,应当交纳费用,具体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条例》实施前已经执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其时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

缓考申请书400字范文 第5篇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将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将停缓建商品房项目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续建并按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以下统称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积压商品房是指1998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尚未出售的商品房。

本规定所称停缓建商品房项目是指1996年12月31日前动工后停缓建的商品房项目和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其他停缓建的商品房项目。

第四条 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坚持自愿申报,限量审批,限价并定向销售的原则。

第五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积压商品房可以申请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

(一)在同一住宅小区内或单体建筑积压商品房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

(二)已通过竣工综合验收,公共配套设施完备,具备入住条件,并实行统一物业管理的;

(三)积压商品房产权明晰,未被依法限制产权转移的。

第六条 申请将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应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供如下材料:

(一)将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申请书;

(二)土地使用证;

(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工程施工任务通知书(施工许可证);

(五)工程质量竣工核验文件和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文件;

(六)已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申请人不能提供前款(二)(三)(四)(五)(六)项证件的,应向有关职能部门申请补办。有关职能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办理完毕,对按规定不能办理的给予书面答复。

第七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受理将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申请后,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报市政府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

第八条 申请将停缓建商品房项目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续建的,应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报市政府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

经市政府批准,将停缓建商品房项目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续建的,应在获得批准之日起5日内到市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九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对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跟踪管理。售房者应在签订售房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市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需要办理交易过户发证手续的,市房产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条 经批准将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市政府规定的最高限价。限价标准见附表。

第十一条 经批准将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按琼府办〔1999〕99号文件规定减免有关税费,并按规定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二条 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销售给个人消费者,但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三条 允许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国家参股的股份制企业购买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的积压商品房或将停缓建商品房项目续建,用于职工房改。

鼓励国内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购买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的积压商品房或将停缓建商品房项目续建,用于兴办科研、教学、培训和度假疗养基地。

第十四条 凡购买25平方米积压商品房的给予1人入户指标。入户对象由购房者择定,可在办理房产交易过户之日起3年内办理入户手续。入户对象属农业户口的,准予办理农转非手续。

在校学生从入户之日起,在普通高等院校入学考试、中小学入学等方面,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将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逾期不办理登记备案的,取消其将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资格。

缓考申请书400字范文 第6篇

优秀的缓交学费申请书范文一

尊敬的领导;

我是-----学院---系--级的贫困学生,来自-----的一个偏僻农村,我荣幸来到贵校就读,大学教育是人生学习历程中最高等的教育,是人人所向往,向往归向往,现实终究还是现实,大学的消费远远超过了以前的高中和初中,超额的经济消费对我们这些来自农村的人来说简直就是个天文数字。

我的父母都是务农,仅靠种稻谷和农作物来支撑我的学业。现家有5人,爸爸、妈妈、哥哥,妹妹和我。爸爸妈妈在家务农,爸爸去年因患上糖尿病,花费大量的医药费,当时没有那么多的钱都是向亲戚朋友借的,且妈妈体弱多病,全家的开支主要靠农作物。由于家乡田少人多,加上去年又遇洪水,农作物欠收,全家人均收入不足1000元。我进大学时的学费大部分是靠亲戚朋友借来的,今年要把学费交齐就更加困难了。为了不因经济困难而影响自己的学业,能及时、足额地把所欠学费交清,于是,我特向院里提出学费缓交的申请,这学期期末前我先交20xx元,剩余的3000元下学期一定全部缴清,同时我会继续努力学习,争取以优良的成绩来回报学校对我的关心和扶持。学费缓交申请书。

望领导批准为盼。

敬礼!

申请人:xxx

日期:xx年xx月xx日

优秀的缓交学费申请书范文二

学费缓缴申请 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

我叫,男(或女),民族,系学院系班级学生,籍贯。因家中之故,在班长和辅导员的指引下,向校方申请学费缓缴天,即本期学费于年月日之前全部补交完毕,请予批准,感激不尽。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日期:年月日

优秀的缓交学费申请书范文三

敬的校老师,领导:

首先我要说声抱歉,在大学的最后一年,还要写这份申请. 我来自农村,父母都是农民,又无一技之长,因此家境根本谈不上富裕.家中 有我和妹妹俩个读书,一直过的紧紧巴巴的,虽然父母一直觉得对不起我们,吃没吃到好的,穿没穿到好的,但我一直觉的我很幸福,至少精神上是幸福的,真的,爸妈很开明,不像有的父母觉得读书无用,对子女的学习莫不关心,有的初中都没读完就让其辍学去打工,了不起读个高中,鲜少能升入大学,我可以说的上是我村子里名副其实的第一个,爸爸的文化程度不高,妈妈更算是半个文盲,但他们知道读书是好的,学知识是好的,他们说只要我们读的进去,读的多高他们都愿意.我感谢他们.

缓考申请书400字范文 第7篇

1立题管理

先提出科研设计和实施报告,凡课题申请者根据查新检索和文献综述情况。通过学术委员会及相关专家论证同意后填写《科研项目计划设计书》申报时附指定情报部门出具的查新证明,有动物实验的课题还须附医学实验管理部门出具的实验动物和实验场所合格证明,杜绝申请程序上的一切不规范行为。

2计划管理

即立入院内科研计划实施专项管理,一旦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立项。以保证工作顺利进行,课题负责人全面负责计划的实施、经费使用、定期汇报课题执行情况,总结验收等工作,研究的各个阶段,课题负责人要做好实验研究原始资料的收集、整理,经常进行检查、评估、分析。每年10月底前,由课题负责人填写《科研课题进展情况检查表》报报卫生局。凡课题计划实施中需要更改研究内容、更换课题负责人、中止计划实施、延长年限的由课题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经医院和市卫生局审查签署意见,报送课题下达部门审批。课题研究结束3个月内,课题负责人撰写总结报告,内容包括课题完成、未完成或超出研究内容情况;研究结果的学术意义和应用价值;对课题深入研究的设想;经费决算情况。并附发表或未发表的全部研究论文。报送市卫生局,作为再次申请课题和申请成果鉴定的依据之一。

3经费和成果管理

专款专用,课题经费按项目独立建帐。专项核算,分管领导审批后课题负责人有权在规定范围内支配经费的使用。科技成果管理包括成果申报、鉴定、评审、登记、归档、上报、奖励、推大应用、技术市场等内容的一套完整管理制度,按规定善始善终,做好各项工作。

市卫生局优秀新技术项目的申报参照执行。

二、人才培养

1外出专科和专题进修

更好地为病员服务,为不断提高医院的整体水平。根据市卫生局的要求,医院应派医技人员总数(护理除外)8%上级医院进行专科或专题进修,外出进修计划由各科主任提出初步方案,科教科整理后报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作为年度计划予以落实,通医有指标和在医院的科教科可帮助联系,其他医院原则上由进修本人联系,接到进修通知交相关科室主任,外出进修前到科教科签合同、备案,通知人事科,不足6月的可不签合同,但科教科必须备案。

2远程教育和院内外专家讲座

医务人员知识更新的重要途径,远种教育是继续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且能确保医务人员获取i类学分,为使这一宝贵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将采用下列三种方法播放:1医技楼多功能厅播放;2较专科系列内容将光盘交相关科室在电脑上组织学习;3凡本院人员可用u盘将有关内容考回家看,做好登记工作,凡不参加远程教育的人员,将不考虑派出进修及短期学习。发放试卷,完成考试,办理好i类学分证书,安排组织和落实邀请的院外专家来院的学术讲座和院内安排的讲座。

3住院医师继续教育

对住院医院师继续教育对象进行轮转,按照省卫生厅住院医师继续教育大纲的要求。科室有特殊情况,由所在科室科主任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暂缓原因,何时补轮转,经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暂缓轮转,但要在适当的时间补上,否则作未轮转处理,及时组织住院医师继续教育对象参加省卫生厅组织的考试,做好考核工作和合格审批申报工作。

4职学历教育

鼓励医务人员,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尤其是护理人员,参加成人业余学历教育,按医院有关文件精神对脱产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对象签置有关合同,并报人事科备案。非脱产研究生的学习按医院规定办理.

5按医院的规定。做好审批、登记工作,科主任外出须经院长、分管院长同意方可外出,科室一般人员先须科主任批准同意,科教科审批后报分管院长批示,凡本市医学会的学术活动,不影响工作,尽量让相关人员与会。

6按照大学医学院校的实纲编制实习生轮转表。审核进修生进修申请表,按规定通知财务科对进修实习生收费,定期召开进修实习生会议,定期检查进修实习生宿舍安全、卫生情况,经常检查进修实习生的工作、实习情况,定期组织进修实习生的文体活动,按学校要求,对实习生进行出科的考试考核,签署进修实习鉴定意见等。

7定期组织医院“三基”训练考试。会同医务科、其他各科室做好其他考务工作。

8注重医学重点人才的培训。应为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强烈的事业心,40岁以下具有本科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的业务骨干。

三、专科建设

但在管理上要规范,院在专科建设方面出现了一些可喜的迹象。科室应有制度计划,医院应与科室签定合同,并在考核中体现,要以形成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目标。

缓考申请书400字范文 第8篇

凡参加2020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并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五年制高职的应届、往届初中毕业生(不含中职春招生),均须参加初中学业水平体育与健康学科考试(以下简称“体育考试”)。

二、考试项目与分值

2020年,我市初中学业水平体育与健康学科考试总分值为60分,不再设必考项目,由考生从原必考项目和选考项目中自主选择2个项目,每个项目的分值各30分,合计60分。各单项成绩以0分为起点,不设最低分。每位考生必须在半天内完成两个项目的考试。

项目:男生1000米跑、女生800米跑、1分钟跳绳、坐位体前屈、立定跳远、仰卧起坐(女)、引体向上(男)、足球运球、篮球运球。

以上项目,考生任选两项(项目一经选定,不得更改)。

三、考试操作步骤

(一)由区招考办根据学校报名参加2020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学生名单制定《体育考试计分表》,包括:姓名、准考证号、测试项目、体育测试号,招考办根据各校考生数进行随机编组,参加体育考试的学校在考试当天规定时间内到考点检录处领取已分组的体育考试计分表。

(二)学校领队教师根据体育考试计分表分组顺序在规定时间将学生分组列队,每组12人,分别佩戴考试号码牌(01-12号),将学生和对应的体育考试计分表依次交给检录员,检录员确认考生注明免考和缓考情况,考生进入待考区。

(三)检录员和引导员交接后,引导员再次确认考生姓名,同时将计分表中存根一栏撕下交给主考,带领学生进考场。按选考两个项目进行测试,测试成绩当场记录在成绩栏,并由监考教师签字,同时告知学生本场次测试成绩,要求学生记好,两个项目考试完全结束后,考生签字确认成绩,由引导员带领离开考场。如果考生没签字视为同意裁判评分。如考生有疑义,可当场提出,监考教师解决不了可上报领导小组进行处理。

(四)引导员将学生带出场外,将号码牌交给检录员,将计分表交给主考,由2名录入员将考生考试成绩录入电脑。校对无误,共同将成绩登记表原件装袋。待半天结束汇总交主考,由纪检贴封条封存。

四、考试成绩评定与标准

(一)考生每项考试成绩当场公布。两项考试结束后,考生成绩经考生签字确认后,录入电脑并公布总分值。体育考试成绩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运动与健康”维度的实证材料,同时将体育考试成绩计入升学录取总分,用于高中阶段学校录取。

(二)体育考试测试项目的评分,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初中三年级相关项目的评分标准,对选考一分钟跳绳、足球运球、篮球运球等《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中没有收录的项目,参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2007年颁布施行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中初中三年级相关项目的评分标准执行。评分标准见附件2(市2020年初中学业水平体育与健康学科考试评分标准)。

(三)鼓励各校把体育考试成绩与体育课程教学相结合,与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相结合,与学生日常锻炼过程相结合。

五、考试规则

(一)考生凭准考证号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除批准的免考或缓考外,考生未参加考试或中途离开考场,无论什么原因均视作自动弃考,考几项算几项成绩,不考不得分。

(二)考试按《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规则进行。考生一律不准穿钉鞋参加考试。跑的项目中如遇人为受阻、跌跤等意外情况,经体育考试领导组同意可给予一次补考。

(三)考生参加每个单项考试均应按顺序进行。立定跳远每人测试3次,以最好成绩计算;坐位体前屈、足球运球、篮球运球每人测试2次,以最好成绩计算;男生1000米跑、女生800米跑、1分钟跳绳、仰卧起坐(女)和引体向上(男)每人限测一次。

六、考试时间、地点

考试时间暂定于五月底,体育考试地点待定(具体时间、考试地点另行通知)。

七、考试报名

缓考申请书400字范文 第9篇

【论文摘要】发达国家对农业支持政策的坚持和完善以及国外以食品安全为借口的贸易壁垒措施持续上升,对我农产品出口形成了巨大的压力,农业面临的国际竞争会更加激烈。在这样的背景下,使用反倾销等维护公平竞争的政策工具来保障国内市场的安全稳定,对于我国这样的农业大国来说,是正当的,也是一段时期内不得不做出的选择。然而,由于我国农业生产自身的特点,反倾销措施要想有效应用于农产品贸易领域,还需要进行进一步完善。

一、我国农产品贸易形势

近年来我国农产品贸易总体上是进出口额增长速度落后外贸平均增长速度,且进口增长快于出口增长,并于2003年后转为逆差。在结构方面,除水产品、蔬菜、水果、畜产品等劳动密集型农产品还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外,大宗土地密集型农产品、林产品和大多数农业原料产品已经不具有比较优势。根据美国农业部经济研究局对中国主要大宗农产品产需形势的预测,除大米外,玉米、小麦、大豆、棉花和豆油在2005-2010年间都是净进口,其中玉米、小麦和大豆的进口增长幅度较大,与2005年比,2010年的增幅分别为198%、73%和40%。大宗农产品进口激增,对相关产区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势必造成严重冲击。从农产品贸易环境看,目前我国农产品进出口均面临来自国外的巨大压力。2007年世界农产品关税水平平均为62%,我国农产品进口关税已降至,并且削减、取消了大批农产品进口管理措施,目前我国已是世界上农产品市场最为开放的国家之一。在出口方面,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出口除频频遭遇技术性壁垒外,也是反倾销的主要受害者。

从农产品贸易的趋势看,随着WTO谈判的进展,农产品贸易扭曲的情况将得到缓解,农产品贸易将会逐渐更加自由和公平。但发达国家由于长期对农业实行高补贴政策,加之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及农业部门的压力,WTO多边协议首先会造成发达国家农业支持政策在“箱”间的转移。我们对农产品自由竞争和公平贸易还不能抱有过于乐观的态度。短期内中国农产品贸易环境无疑会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

二、我国反倾销制度在农业领域的缺陷

由于我国农业生产自身的特点,反倾销制度要想在农产品贸易中取得效果,尚存在以下缺陷。

1、反倾销调查申请人的资格问题

尽管《WTO反倾销协议》赋予了相关产业在受到倾销损害时申请反倾销调查的权利,但同时又对申请人的条件和资格进行了严格限制。我国的《_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此也做出了类似的规定。《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均可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第十七条又规定“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的,不得启动反倾销调查。”这种对申请人资格的严格限定,对于发达国家产业组织比较健全及以农场为主的大规模生产模式来说,似乎不成问题;但对于我国真正代表农民利益的产业组织尚不健全及以农户为主的小规模生产模式来说,事实上等于剥夺了农民反倾销申请人的资格。

2、反倾销调查申请人的能力问题

反倾销调查由申请人通过提交申请书的方式提出申请。在《WTO反倾销协议》的基础上,《条例》对申请书的内容也做了详细规定。《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书应包括如下内容:“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有关情况;对申请调查的进口产品的完整说明;对国内同类产品生产的数量和价值的说明;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条例》第十五条又规定了申请书应当附具的证据:“申请调查的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除此之外,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又附加了如下三条内容:“损害的类型,是指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或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如果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地区),还应当分析进行累积评估的原因及理由;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及其他证据材料。”可见,申请人不仅应该掌握国内外两个市场上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信息、相关产品的数量及价格信息,还需具备对国内产业影响的总体评估能力。同时,对倾销、损害及两者的因果关系也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

由于农产品的生产方式及市场的复杂性,即使通过地方性产业组织的联合或其他方式具备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申请人资格,也很难有能力提供一份信息充分、证据确凿、符合要求的申请书。在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的基础上,立案调查的可能性就更微乎其微。

3、政府保护的有效性问题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商务部“没有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也“可以立案调查”,这就从法律角度赋予了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反倾销调查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但是,反倾销调查是以维护行业或企业的利益为直接目标的,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整体利益的代言人,而不是某一具体产业的代言人,更不是某一企业利益的代言人。因此,在未接到申请,但却有“证据”的情况下,是否决定立案调查,也必然会从国家整体利益、对外经贸关系等角度综合考量,而不会只局限于某一产业的具体利益。尤其是在当前我国总体贸易存在巨额顺差,承受一些贸易伙伴国巨大进口压力的背景下,国家行政机关就更加难以自主做出对外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决定。

因此,由于国家利益和某一具体产业利益的不统一,不代表产业利益的国家行政机关并不会忠实履行反倾销申请人职责。国内外大量的反倾销案例也证明了这一点,绝大多数反倾销立案调查都是由企业或产业组织提出申请的。

三、在农业领域增强反倾销调查可操作性的建议

1、思想层面

(1)牢固树立反倾销是维护公平贸易的手段的基本观念。反倾销是WTO赋予缔约方反对不公平贸易、保证市场平等竞争的正当手段。由于各国农业支持的出发点不同,对农业补贴的范围和强度也不同,尤其是发达国家,农业支持更是保障农民利益、强化农产品出口竞争力以及倾销剩余农产品的主要手段。因此,国际市场上农产品的不平等竞争还将长期存在。在这样的背景下,使用反倾销等维护公平竞争的政策工具,对于我国这样的农业大国来说,是正当的,也是一段时期内不得不做出的选择。(2)彻底放弃用农产品平衡总体贸易、缓解进口压力的想法。首先,在发达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及跨国公司大举进行海外直接投资的背景下,国际贸易的差额已经不能真实全面地反映该国真正的经济贸易利益。个别发达国家出现贸易逆差,无非是投资和贸易替代关系的显现。其次,中美、中欧之间的巨额贸易顺差也无法单靠农产品就能实现平衡。发达国家对我国农产品进口施加压力,其本意也是从保护国内农业利益出发,是国内农业保护政策的国际延伸。因此,任何的妥协和让步,换来的只会是对方的得寸进尺、变本加厉,对缓解贸易压力不会有真正帮助。最后,作为农业大国,我国农业发展和农民利益关系到国家整体的经济安全和长远利益,新农村建设更需要公平稳定的国际环境。用农产品平衡贸易,靠弱势的农民群体承担开放成本,本身也是缺乏全局观念的、不负责任的政策主张。

(3)根本转变靠农产品贸易促进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和优化的思路。有人认为通过农产品国际贸易可以促进我国农业内部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但农产品作为事关国家安全的战略性物资,还没有哪个国家真正按照比较优势的原则参与国际分工,特别是对于大宗主要农产品都要自己维持一定的生产规模。同时,目前农产品贸易是建立在扭曲和不公平基础上的,以此促进结构调整也很难实现优化的目的。另外,农产品的结构调整还受到技术和自然条件的严格约束,不但过程是缓慢的、循序渐进的,其结果也很难完全按比较优势原则分工。前些年我国部分地区农民种粮积极性下降,并未因此转移到有比较优势的产品生产中去,而是造成了粮食产量和农民农业收入的绝对下降。因此,农业内部的结构调整,应该靠国家宏观的、整体的和长远的政策来保障,靠扭曲的农产品贸易来促进显然是不合适的。

2、组织机制层面

(1)创新农民组织,建立产业协会。目前我国以农户生产为主的农业组织结构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不会有根本改变,仍然要个体农民面对高补贴与规模经济下生产的国外农产品,以及越来越严重的贸易保护的冲击,显然是不现实的。因此,建立产业组织是现实的选择。

(2)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农产品进口设立反倾销调查警戒线。当某种主要农产品在一段时期内进口数量的增长或价格的下降超过一定幅度时,商务部应根据《WTO反倾销协议》和《_反倾销条例》的授权,自动启动反倾销调查立案程序,以解决在国家利益和产业利益不对等的情况下,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反倾销调查申请人的主体错位问题。

3、技术层面

(1)深入研究农业高补贴国家的农业政策对农产品价格的控制程度和对贸易的影响,以便分析其是否属于国家垄断贸易的情况。《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附件一第条补充规定二和《1994年反倾销守则》第条,将国家垄断贸易称之为贸易被完全或实质上被完全垄断,而且所有国内价格均由国家控制。如果一国被确定为国家垄断贸易,那么允许进口国在有关反倾销调查时对该国企业实行差别待遇。西方国家通过对农产品的高额补贴影响或控制价格,进而导致国家垄断贸易,从逻辑上分析是有这种可能性的。一旦确认某国在农产品上有国家垄断贸易的行为,在对其反倾销时就可以比照西方国家对中国反倾销的做法,在成本核算时采用替代国制度。这一方面可以大大增强我国农产品反倾销的力度,同时也可以还“国家垄断贸易”以本来面目。

(2)加大农产品反倾销人才培养的国家支持力度。由于农产品的易腐性、季节性、价格波动大、固定成本高、财务记录不健全等一系列特点,农产品反倾销活动的方式和结果与非农产品、尤其是制成品有很大的不同,对于我国这样反倾销历史短、经验不足的国家来说,具体操作的难度就更大。因此,应加快相关人才的培养,以便深入研究农产品反倾销的市场条件,以及反倾销实施后的市场影响。应把掌握反倾销、WTO规则、相关法律与惯例知识的人才与农业技术人才一起,共同纳入对农业人才的培养支持范畴。这样,我国农业发展在具备了技术保障的同时,也提高了市场与规则的保障程度。

【参考文献】

[1]:针对农产品的反倾销活动[DB/OL].,2004-11-9.

[2]美国农业部经济研究局:2005-2010年中国主要大宗农产品产需形势预测[EB/OL].,2006-3-10.

缓考申请书400字范文 第10篇

关键词:执行担保;利益平衡;民事执行

执行担保制度是我们民事执行程序中一项很重要的制度,旨在缓解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而申请以提供担保的方式赢得时间,对申请执行的债权人而言,执行担保能够确保其债权暂缓执行期间过后得到更好地满足。但是我国现行有关执行担保法规的粗疏,欠缺可操作性,也使得执行担保制度在运行中出现了一些无章可循、相对混乱的局面。正因为立法、实践仍面临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从执行担保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出发,理清其中的症结和根源所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制度的办法,以期有所突破,便于将来民事强制立法有所裨益。

一、民事执行担保制度概述

(一)民事执行担保制度内涵及特点

民事执行担保是担保制度与民事执行程序的契合,换言之,是由一般民事担保制度与民事执行程序相结合而产生的一种特殊担保制度。我国对于民事执行担保的定义,均是基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而界定的:“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学界对民事执行担保概念的理解莫衷一是。如有人认为,“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确有暂时困难,缺乏偿付能力时,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从而暂缓执行的一种制度。”[1]有人则认为,“执行担保,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债务人以自己或者第三人的财产提供担保而请求暂缓执行,经债权人同意后,民事执行机关决定暂时停止执行程序的一种制度。”[2]还有人认为,“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信誉或财产担保,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担保成立,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案件暂缓执行的制度。”[3]再有观点认为,“执行担保,即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预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财产的制度。”[4]笔者的理解,执行担保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为实现其程序或实体上的利益提供担保,以阻却抑或继续执行程序,民事执行机关决定暂时停止或继续执行程序的制度。

执行担保制度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在执行担保的适用中,法院依据职权居于主导地位。一方面,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应向法院提出担保申请,须经由法院严格审查后,决定是否批准,暂缓执行的期限由法院决定。另一方面,执行担保虽强调申请执行人的同意,但并非最终决定因素,法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有正当理由时,可依职权决定准予提供担保,暂缓执行。二是执行担保中的保证人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不具有先诉抗辩权。三是在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时,法院有权裁定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无须再经过诉讼程序。

(二)执行担保与民事担保的区别

执行担保制度是在一般民事担保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借鉴了民事担保制度的优点又区别于后者。

1.法律属性的差异。民事担保制度其突出的特点是在诉讼或仲裁之前。主体的平等地位和意思自治,是平等主体为建立某种契约关系自行约定而创设的一种法律关系,以期保全债权,维护信用,属于私法的范畴。相对而言,执行担保发生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其突出的特点在于公权力即民事执行权的介入。法律关系主体的平等地位被打破,也并非完全体现意思自治,是公权与私权行使的混合体。另外,民事担保发生的原因有约定担保与法定担保之分,而执行担保只有约定担保而不存在法定担保。

2.产生的法律后果及担保人承担责任的程序不一致。一般民事担保成立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只能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取得执行名义,才可能对担保人或担保物进行执行,①执行担保被人民法院认可后,即取得暂缓执行的效力。被执行人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完全履行或不履行义务的,执行法院有权直接执行担保人或担保财产。从这一意义上说,第三人的信用保证或财产担保均须具备书面形式的要件,即提供保证书、担保书,该保证书、担保书就成为法院直接强制执行担保人的执行依据。②

3.生效要件的差异。民事担保中的抵押、质押的生效以登记、交付等公示行为为要件。执行担保的生效要件则在于执行机关的审查与批准。若执行机关认定符合执行担保法律要件,担保即告生效。而执行机关对担保财产的控制,如办理登记、转移担保物占有等,只是对交易安全和执行程序顺利进行的保障。

4.担保方式、效力、期间、程序的差异。首先,就担保方式而言,执行担保受到一定的限制。在执行担保中只存在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担保形式。其次,就担保的效力而言。民事担保不排除无效担保的情形,当事人亦可通过协商变更和解除。执行担保经执行机关审查批准,当已确认其有效性,便产生程序效力,故不得由当事人协商变更和解除。再次,就担保期间而言。民事担保作为从合同,其担保期间附随主合同而定。执行担保的期间除遵循执行当事人双方、利害关系人的意志外,还受到法定期间的约束。最后,就担保的程序而言。民事担保为纯粹的私权行为,其成立无须执行机关的介入,也无严格的法定程序。执行担保则必须经过申请人提出申请、债权人同意、执行机关审查、批准等法定程序。

此外,调整的法律规范不同。一般民事担保适用担保法、合同法等私法,而执行担保除适用担保法外还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规定等程序法与公法。

二、执行担保制度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上存在的问题

我国民事执行担保制度从法律层面来看,只有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个条文,即第208条。该条规定是我国现行民事执行担保制度惟一直接的法律依据。从该条规定的内容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执行担保仅适用于暂缓执行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执行担保的规定过于原则且适用范围过窄,为了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其进行了必要的完善和补充,但还是缺乏明确的、法律程序比较严格的立法。正因为相关规范比较笼统,且缺乏系统、完整的立法结构形式,所以造成民事执行担保制度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实践应用仍有难度。如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可以停止或者继续执行,但“充分、有效”的标准依然不明确,容易形成争议。

(二)执行机关审查范围不明确且缺乏约束机制

有些法院在采取执行担保措施或作出有关执行担保的裁决行为时,采取职权主义的做法,往往忽视了对执行担保双方当事人自由意志与处分权的尊重。实践中,执行法院是否应当对民事执行担保进行审查,审查的范围是什么,缺乏统一的标准。有的执行法院对民事执行担保进行程序和实体的全面审查,有的则仅进行程序审查,不但造成司法不统一,而且容易产生滥用权力的现象。例如,在暂缓执行担保中,有的执行法院未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即裁定民事执行担保成立并决定暂缓执行,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三)民事执行担保适用范围不统一,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范围不明确

执行和解中的担保,是否适用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律缺乏明确规定,实践操作中也没有统一性。有的执行法院认为执行和解中的担保也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有的执行法院则认为不必符合上述规定。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直接影响暂缓期间届满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申请停止执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例如,在暂缓执行的民事执行担保中,暂缓期间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的,执行法院决定直接强制执行担保财产时,应在多大范围内对担保财产进行强制执行,是否包括迟延履行利息及对债权人的损害赔偿,就会成为问题,实践中的具体做法也各不相同。

(四)执行协助措施缺位

采取执行措施不仅是执行部门的职权,在实施过程中也需要相关部门的通力配合来。比如,银行、房产登记机关、车辆管理机关等,通过对义务人的资金、房产、车辆等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主动或直接履行义务。正因为较少的协助措施,使得执行强制力并不突出,遏制执行进展。在延期届满未履行义务时,对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采取措施,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不在少数,这也是执行案件成为积案的主要原因之一。目前,公安机关对执行部门工作的协助比较有限,除共享身份证查询系统外,先进的公安侦查手段,如通讯设备定位手段,极少用于严重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后果严重的被执行人。又如,因没有协助执行部门实现担保财产的提存,使得法院无法对物保的财产进行控制,使得有些物保财产在暂缓期间被转移的情形经常出现。可见,现有助执行措施的针对性和执行力并不能充分有效地配合执行部门。民事执行权在现实中的行使问题既不利于司法公正的确立,有损司法权威,又从本质上侵害了公民权利的真正实现。

(五)担保人缺乏救济保障

暂缓执行中,担保人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或者申请执行担保存在错误导致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执行法院强制执行担保人财产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到满足、对方当事人损失得到赔偿,执行案件得以圆满结案,但是,担保人应当如何向执行当事人追偿,实现其自身权利的救济,是另案还是直接就被执行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法律的真空给现实中担保人申请权利救济带来了诸多不便。

三、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担保制度的思考

(一)从立法层面加强针对执行提保制度的建设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涉及执行担保的条文从数量看较少,从条款的内容上看,也是规定得较为笼统、粗疏、可操作性不强,让执行实务人员无所适从,产生许多争议问题,实践中,有些做法甚至背离了执行担保制度设置的初衷与目的,迫切需要从立法层面上予以修改,补充、完善。重新规范民事执行担保的适用范围,明确执行和解协议上的执行担保在债权得不到完全实现的情况下,能否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明确执行担保责任范围,是仅指主债务,还是也包括双倍迟延履行的利息、损失赔偿。

(二)加强执行法院对执行担保制度审查

加强对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担保理由的审查。审查被执行人的困难是否只是暂时的,有否有通过整顿恢复经济活力的现实可能,如立即强制执行是否会给被执行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由此可见,审查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担保是否具有正当理由,是决定是否适用执行担保的关键因素。审查担保人的资信状况,担保人是否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直接关系到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能否得到切实保障。另外,还要密切关注被执行人在暂缓执行期间内的财产变化情况。

(三)规范执行担保的具体程序

严格履行物保的相关手续,在设立物保形式的执行担保时,担保物应按照其种类性质,或将担保物移交法院,或依法到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将相关的证照提交给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应向有关产权部门发出协助通知书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办理担保财产的产权转移手续。应当保障执行担保人的程序参与权利,在执行担保程序中举行执行听证,执行担保人也应享有抗辩权及复议申请权,在对其采取执行措施前,执行法院应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担保人在执行程序里应与其他被执行人享有同等的权利。

(四)建设协助执行联动机制

执行权运行机制紧紧围绕执行制度的完善考量,笔者以为,执行权的运行需多层次、多系统地构建联合机制,形成全方位的执行运行体系,各种协助执行力量在该体系中能顺畅发挥作用。明确协助执行单位的职责,比如,在执行担保制度时需要对担保物提存的,应当明确对提存单位的确定和职责予以规范;还应明确对协助执行单位的不配合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促其完善职责范围,建立快捷的协助执行程序。在联动机制建设中,将执行案件基本信息与银行、工商、房产管理等部门信息共享,建立一体化的执行联动,最大程度提高执行效率、增加执行威慑力。被执行人信息一旦进动机制,其各种民事活动,如房地产抵押、车辆登记、银行贷款、商业贸易等方面就受到必要限制和监控。法院通过联动系统查询功能,迅速、准确地获取执行线索,及时借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金融信贷管理部门等,较大程度地限制被执行人在履行法律义务前的多项民事活动。在形成执行担保联动体系的同时,相应完成其他执行体系的搭建和平台的联合。

(五)完善对担保人的救济

“无救济则无权利。救济是维护权利的基石,就其本质而言,救济是一种权利,即当原权利遭受侵害之时,权利人获得的自行解决或者请求有关机关解决以维护其原权利的一种权利。”[5]民事执行担保中,担保人提供担保,逾期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或因停止、解除处分措施造成对权利主体合法权益侵害的,人民法院通过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使损失得到一定弥补,该执行案件便得以圆满结案。然而,执行担保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何实现?人民法院应当建立被执行人的追偿机制。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法律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往往要求担保人对被担保人提讼,启动另一审判程序对担保人的权利进行确认,担保人再凭生效法律文书对被担保人申请执行。这种救济方式虽然稳妥,但给担保人加上了沉重的诉讼负担,不能及时、有效地保护担保人权利的作用,同时也不利于执行程序中民事执行担保的顺利开展。在民事执行担保中,担保人与被执行人之间互相确定担保关系时,担保当即转为债权债务关系,且这一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案件事实无审查之必要,审理程序往往流于形式。此种做法无论是对担保人的诉讼成本而言,还是对法院的司法资源来说都是一种显而易见的浪费。因此,笔者认为,从节约司法成本、鼓励担保人参与民事执行担保积极发挥担保作用的角度出发,应赋予担保人对其已履行的担保义务直接申请执行的权利。

启动执行程序是司法权对公民私权救助的最后一道屏障。人民法院要捍卫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主持社会的公平正义。发挥保障债权人债权、衡平债务人及利害关系人权益、维护执行秩序安定的功能,旨在实现执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参考文献:

[1] 童兆洪.民事强制执行新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144.

[2] 谭秋桂.民事执行法学(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189.

[3] 江必新.民事执行新制度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229.

缓考申请书400字范文 第11篇

困难职工生活补助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你们好,我是***部门的***,我来自云南的偏僻穷农村家庭,上次孩子出世,不幸查出患有先 天性的脑瘫,但是医生说病情很严重,立即住院治疗,花费了2万多元,最后由于没钱不得不回家保 守治疗,前几天半夜的时候,小孩子病情有发作了,并且有短暂的休克和昏迷,情况十分的危险, 幸亏发现及时迅速送往医院治疗,经过半个多月的时间治疗,基本可以出院了,这次的治疗花费了 我所有的积蓄,还给自己背上了20xx多的外债,给我原本贫困的家庭雪上加霜,带来很大的经济负 担,家里有还有父母要养,全家人的生活没有着落,让我非常的揪心,不知道明天的陆怎么走, 幸好,听领导告诉我说这次公司和国家有补助的政策。我非常希望能通过这次的机会来缓解一 下自己的经济困难和家庭压力。我来公司上班已经有3年多了,在这几年的时间里,认真工作,尽职 尽责。丝毫没有放松自己,不但把自己的本质工作做好,而且还帮助带出一批一批的心同事。把公 司的利益方在第一位,可是现在。面对如此的生活压力,让我自己喘不过气来。但我自己还是坚持 了,丝毫没有妥协倒下,永远的为公司尽我最大的努力,这次我真的需要公司帮我一把,在我最需 要帮助的时候,在我最困难的时候,能伸出缓助只手,让我熬过最后的关头,让我从新找回信心, 相信自己能挺过困难,在今后一定更加努力的为公司创造更多的财富,衷心的感谢各为领导,!

申请人:***

申请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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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幸好,听领导告诉我说这次公司和国家有补助的政策。我十分期望能透过这次的机会来缓解一下自我的经济困难和家庭压力。我来公司上班已经有3年多了,在这几年的时间里,认真工作,尽职尽责。丝毫没有放松自我,不但把自我的本质工作做好,而且还帮忙带出一批一批的心同事。把公司的利益方在第一位,但是此刻。应对如此的生活压力,让我自我喘但是气来。但我自我还是坚持了,丝毫没有妥协倒下,永远的为公司尽我最大的努力,这次我真的需要公司帮我一把,在我最需要帮忙的时候,在我最困难的时候,能伸出缓助只手,让我熬过最后的关头让我从新找回信心,相信自我能挺过困难,在今后必须更加努力的为公司创造更多的财富,衷心的感谢各为领导,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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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职工生活补助申请书范文

某研究所负责同志:

缓考申请书400字范文 第12篇

尊敬的校领导:

您好!我是艺术设计系环境艺术设计专业0903班的,现担环艺0903班学习委员。欣闻学校正在评选“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在公布的文件下我综合考虑了一下自身的实际情况,觉得有必要也有能力参与这次评选,所以现向学校领导提出申请“优秀学生干部”,希望学校能给予我一个展示和肯定自我的机会。下面将我的基本情况陈述如下,作为各位领导的评审参考。

在刚进入大学的军训期间,我就决心成为一名优秀的班干部,为同学和老师们服务。军训时的努力换来与同学们的友谊和老师的认同,也让我学到课堂上学不到的道理。终于,在十一国庆结束后,我被任命为我们班的学习委员。

一年来,在学校、系领导和老师的关心和培养下,我在思想、学习、和生活等各个方面都有了很大的进步和提高,取得了我认为比较好的成绩。我被同学们选举成为学习委员以来,积极配合辅导员并联系其他班委开展各项活动,以身作则,用自己较高的热情与责任心去感染同学积极地参与到班级活动上来,在这个熔炉中得到不少的锻炼,办事精干、处事果断等能力会慢慢得到了提高,在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展。

漫漫人生路,我想如果我能勇于尝试新的东西,不断挑战极限,并尽我所能努力做好。这样的话,即使到了人生的终点,我也能坦然地告诉别人:我能,我行,我是一个真正的成功者。因此,在进入大学初,我就为自己设立了四年的短期目标,以达到激励自己不断前进的目标。lOCaLHOst同时还送给自己八个字:但行耕耘,莫问收获。争取能够在大学四年提高自身素质,培养自身综合学习的能力。

一、在思想政治方面

我积极主动地向党组织靠拢,争取早日加入中国_。上学期,我向学院党总支递交了入党申请书,表明了我想入党的决心。在实践过程中,我积极履行在申请书中给自己提出的要求,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问题。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为更好的为同学服务作好准备。通过努力,我在本学期还参加了党校入党积极分子的学习班,争取能早日成为一名预备党员,为入党作好准备。

二、认真学习,努力工作

在过去的两个学期中,我牢记“学习是大学的主题”,积极主动地思考各类问题,对于不懂的问题虚心的向老师请教,做好知识笔记。在课余时间主动查找书籍,或向更多的人请教。在期末的班级综合排名和考试排名中靠前,并且取得了两个“优秀”的好成绩,这与平时的努力和老师的教导是分不开的。作为班干部,我认识到成长在一个集体里,一个人进步并不能代表什么,所以除了在搞好自己学习的同时,我也热情帮助班上其他同学,带动大家一起学习,共同探讨,共同进步。在帮助和提高他人的同时,也在无形中加深了自己对知识的理解,提高了自已的思想境界。

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缓考申请书400字范文 第13篇

关键词:缓考 评估 大学生 心理健康

按北京大学教务部缓考相关规定,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各种考试时,应在考试前向所在院系教务办公室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并填写缓考申请表,经院系批准后提交开课院系教务办公室。可申请缓考的条件包括具有生理和心理上不适合考试的症状,前者需由校医院开具诊断证明,后者需由学生心理咨询教育与咨询中心开具缓考建议书。对因心理问题提出缓考学生的情况进行分析,将有助于更好地了解学生的状况,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因此,每学期期末的时候,缓考评估成为学生心理咨询教育与咨询中心的一项重要工作。

本文对2012年度~ 2013年度缓考心理状况评估申请进行统计分析,分为上、下两个学期。主要分为两个部分进行比较:一方面是针对该学期内部的横向比较,了解缓考情况的特点,另一方面是针对两个学期的纵向比较,有助于看到这些问题的普遍性以及上下学期的一些特殊性。

基本情况汇总

1.第一学期的缓考心理状况评估分析。第一学期共有23人因心理情况而缓考,缓考科目总数为53科,理科院系16人、文科院系3人、经济类及元培学院4人。其中,就具体院系而言,物理学院最多,有8人,其次是信科6人。年级分布方面,大二学生最多,有17人次,占。大一与大三分别有3人,占。在填写绩点栏的16人中,绩点最高值为,最低值为,平均绩点为。

在缓考评估的申请自我陈述中,有一栏为学生近期生活状况的自我评估,在缓考评估的学生中,睡眠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占总缓考人数的87%。缓考的学生中有很大的比例是因为心理问题导致睡眠问题,而睡眠问题又会引发学习效率降低,从而形成恶性循环。

另外,本学期中有过往心理疾病史的案例有2个,主要表现在抑郁,并都有服药经历。

2.第二学期的缓考心理状况评估分析。第二学期共有33人申请缓考,缓考科目总数为80科,理科院系为24人,文科院系4人,经济类及元培学院5人。排在前两位的仍然是信科和物理,分别是7人次和8人次。另外,本学期表现比较明显的是院系类别总数增加3个,达到13个。其中心理学系为4人次,成为排在第三位的院系。年级分布主要集中在大二与大一,大一13人次,占;大二10人次,占;大三8人,占;大四2人,占。在填写绩点的21人中,本学期的绩点最高值为,最低值为,两极分化较为明显,平均绩点为。

第二学期睡眠问题发生率为100%。除失眠外,还有另一个极端为嗜睡,也反映出除了压力过大导致的神经衰弱,也有在畏难情绪下的抵触和逃避。

分析与讨论

1.学期和年级人数分布情况。从缓考人数上看,第二学期要多于第一学期,第二学期为33人,缓考科目总数为80科,第一学期为23人,缓考科目总数为53科。

就缓考的年级分布而言,大二学生在两个学期里均占主体。其背后的原因如下:一般各个专业的大二是课程负担最大的时候,而且该学年的学习成绩影响到出国或保研,学生也非常重视,因此可能面临学业和心理的双重压力。此外,从大二开始,不少学生选择修双学位,或者在社团内担任重要职务,是各种学习和社交活动最活跃的阶段,因此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至关重要。如果不足,将会导致学习和生活的无序性,引发学业与心理问题。

在两学期的对比中,凸显的现象是大一新生由第一学期的3人次上升为第二学期的10人次,增加的比例较大。大一新生人数上升的原因,可能是大部分院系考虑到大一新生的适应问题,在第一学期安排的课业一般不重,而第二学期的课业开始加重。同时,学生的大学生活更趋多元化,对时间管理能力以及学习能力要求更高。另外,大学新生的心理适应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对于这部分的学生各个院系都比较重视,并进行了一系列的新生入学指导,所以在第一学期因适应而引发的心理问题并不突出,而在第二学期随着课内外活动的增加而凸显。

值得注意的是,在大一缓考的学生中,有一部分是保送生,因为缺少高三一年集中训练的机会,在入学时学业适应较为困难。另外,也有1名大二学生表示自己是国防生,学校包分配,因此学习动力不足,对于平时的学习任务养成了拖拉的习惯,造成跟不上课程进度的结果。

2.院系分布情况。从院系分布上来看,理科院系在两学期里均占较大比重,其中上学期为,下学期为,这可能是因为理科院系考试复习量大,若平时没有完成足够的学习任务,采用临时抱佛脚的策略很难在短时间内补上来,因此理科院系学生的学业情况需要得到重视。

另外,就具体院系情况分布而言,在两个学期内,物理与信科的人数都是最多的。究其原因,除了物理和信科的人数基数较大以外,也可能与该院系的课程负担情况、学生辅导状况,以及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等情况有关。就缓考原因而言,在信科的14位学生中,大部分学生提到对考试的焦虑以及对挂科甚至是被劝退的恐惧,其中2位提到感情受挫,2位提到是因为不良的身体健康状况影响。信科的1位大二学生提到,缓考的科目中记忆点很多,有许多定义和定理,需要花大量的时间和注意力进行背诵,但因个人感情问题导致精神状况和生活质量大幅度下降,因处理不慎影响到了期末复习的准备。对物理学院进行相同的分析发现了与信科学院相类似的情况,大部分学生表现出对考试的焦虑、对挂科的恐惧。一部分学生表示本学期因个人感情、家庭变故等原因,导致未能及时调整学习状态,落后于教学进度且没有及时补上,从而导致严重焦虑现象。考虑到感情挫折和家庭变故等压力事件在文理科学生群体中出现的概率应该是相似的,以上的情况可以从侧面看出理科院系的学习负担之重给学生带来的影响,理科院系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应该得到更高的重视。

3.心理和生理异常表现分析。通过对缓考评估表格中学生的自我陈述的总结和分析,申请缓考的学生生理异常表现主要是焦虑引起的睡眠障碍、饮食障碍和作息不规律。睡眠障碍主要表现为失眠,睡眠时间少、质量差,此外还有少量嗜睡情况的出现,但提到长期睡眠障碍的仅有少数。因此,认为学生的睡眠障碍是由于考试焦虑引起的短期应激性症状;饮食障碍方面,大部分学生表示食欲不振,进食少;一部分学生更出现了消化系统功能紊乱的情况。

心理异常表现主要有精神焦虑,心慌烦躁,注意力不集中,浑身乏力,情绪低落,心情抑郁,对社交活动不感兴趣,怀疑自己的存在价值,对未来失去希望等。

4.缓考原因分析。申请缓考的学生一般具有一些类似的特点。笔者认为这些学生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完美主义者。这类学生成绩优异,追求完美,因为担心成绩不够优秀,希望通过缓考来避免绩点的降低。这类学生往往异常焦虑,并对考试失败的后果非常恐惧。他们往往已经认真备考了,通常也都能过,但他们觉得准备还不够充分,也不满足于通过的一般分数,希望尽可能考高分。这类学生难以接纳自身的不完美。

逃避挂科者。因为平时忙于学生工作或其他事务,没有认真学习功课,如果参加考试,挂科可能性较大的学生。这类学生有现实感,清楚自己的实力,也不追求很高的分数,但他们认为挂科不可接受,想通过缓考的手段避免挂科。这类学生难以面对学业上的挫折与失败,对挂科有灾难化的不合理信念。

考试焦虑者。有部分学生确实有考试焦虑的特点,从小到大每逢考试就焦虑发作,其焦虑程度甚至严重到影响备考和参加考试,有的还可能表现出强迫症状。这类学生往往是焦虑型人格,有心理和生理两个层面的原因。

急性应激障碍者。有的学生在考试期间突然遇到家人去世、失恋等打击,引起抑郁发作等急性应激障碍的出现,难以继续参加考试。

缓考申请书400字范文 第14篇

困难职工请求补助申请书

某研究所负责同志:

我是一名下岗职工,原是我所某室的一名科员。由于各科室的重组分流,我被裁了下来,一月只能领到120元的生活费。下岗之后,我积极主动地四处寻找工作,但由于我年龄偏大,原来在办公室工作无什么一技之长。加上我又是一名女同志,所以虽然跑了几十个单位,但终究无人聘用。我参加过三次人才交流会,但也因以上所述原因,没能找到工作。我一家五口人,一个儿子在外地上学,我年迈的父母也跟我们生活。他们只有我这一个女儿,这样家里的日常开销很大,我和丈夫原有的一点积蓄,在我下岗找工作这段时间内,也已消耗怠尽。然而不幸的是上个月,我的丈夫又不幸出了车祸,虽保往了性命,但至今还躺在医院的病床上,神志时好时坏,为了给他治病,短短的一个月里,我已欠下了一万四千元的债务,亲戚朋友那里几乎借了一圈。丈夫的厂里见我们如此的窘迫,给我们提供了些帮助,工资可以照常发放。这多少让我心里好受一些,但家里的漏洞实在太大,而丈夫的病依旧需要花钱。我一个下岗的女工实在难以支撑,但我只有咬紧牙关设法渡过难关。在许多好心人的帮助下,我已在我们街区一处租了一间屋子,准备开一间小卖铺,希望借此可以有些收入,但需要有至少五千元的启动费,这五千元对我是个天文数字呀,我周围的人已给了我不少的帮助,我已不能再张口向他们借钱。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我想到了你们,我知道现在一切都处在转折的节骨眼上,你们可能会有你们的难处,但我想这五千元对你们来说可能并不算什么,可对我却可以救活一个家庭,因此今天特向你们申请,希望能以借款的方式为我提供这五千元钱,另外希望在经济上可以给点困难补助。我想,作为一位在单位干了20xx年的老职工,你们会考虑的,衷心地感谢你们。

*年*月*日

困难职工请求补助申请范文

尊敬各位领导:

我叫***,今年28岁,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现因自身属于过敏体质,经过多 次治疗未果,且家中还有一位出于车祸但还在世的85岁高龄的奶奶和一位正在上学的弟弟,给家庭 经济造成严重的困难,得知单位正在给有困难的职工办理困难补助,结合本人的实际情况,经过再 三考虑,特此申请职工困难补助: 我于**年2月进入******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因为曾对醋酸丁酯的严重过敏,多次在****医院 治疗后依然未果,久而久之便引发了严重的慢性支气管哮喘和COPD(慢性阻塞性肺气肿),也因此 耽误了自己的终生大事,试过很多偏方后也收效甚微。后经同事介绍,在******有一位老中医专门 治疗慢性支气管哮喘,使用后效果不错,但还是不能除根,只要稍微有点感冒便又重新复发;不仅 如此,即使是看似正常的时候稍微用点力气便也会复发,基本上不能从事一般人正常的体力活。中 药也是相当的贵,基本上每月仅医药费的开支就接近1500元。但是由此带来的问题也出现了,出现 了严重的副作用,饮食稍不注意就会导致整个身上出现了严重疹子,奇痒难忍,不得不接二连三的 吃药才能缓解,这又是一笔不小的负担,这样下去后果真的不堪设想。很想一次性治好,哪怕是花 再多的钱,但就是找不到能彻底治愈的医院。附院每次开的药物只是治标不治本,而且药费贵的吓人,根本不是我现在能承受的了得,心理上也担负了很大的压力。家中现在还有一位85岁高龄的奶 奶,**年4月因一次交通事故伤了脑部神经,肇事人虽然赔付了医疗费用,但出院后因留下后遗症 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现在依然在世,不仅生活上需要人照顾,而且也需要药物来维持,也因此借了 不少钱。弟弟现在还在上学,每年的学费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因父母都是农民,整个家庭的收入 就只剩下我的工资和父母不到2亩地的收入。考虑到家里实在困难,特此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困难职 工补助,希望予以审核批准!!

申请人:***

申请日期:**年**月**日

困难职工请求补助申请书范例

尊敬的领导;

你们好,我是。。。。。。部门的***,我来自云南的偏僻穷农村家庭,上次孩子出世,不幸查出患有先天性的脑瘫,但是医生说病情很严重,立即住院治疗,花费了2万多元,最后由于没钱不得不回家保守治疗,前几天半夜的时候,小孩子病情有发作了,并且有短暂的休克和昏迷,状况十分的危险,幸亏发现及时迅速送往医院治疗,经过半个多月的时间治疗,基本能够出院了,这次的治疗花费了我所有的积蓄,还给自我背上了20xx多的外债,给我原本贫困的家庭雪上加霜,带来很大的经济负担,家里有还有父母要养,全家人的生活没有着落,让我十分的揪心,不明白明天的陆怎样走,

幸好,听领导告诉我说这次公司和国家有补助的政策。我十分期望能透过这次的机会来缓解一下自我的经济困难和家庭压力。我来公司上班已经有3年多了,在这几年的时间里,认真工作,尽职尽责。丝毫没有放松自我,不但把自我的本质工作做好,而且还帮忙带出一批一批的心同事。把公司的利益方在第一位,但是此刻。应对如此的生活压力,让我自我喘但是气来。但我自我还是坚持了,丝毫没有妥协倒下,永远的为公司尽我最大的努力,这次我真的需要公司帮我一把,在我最需要帮忙的时候,在我最困难的时候,能伸出缓助只手,让我熬过最后的关头让我从新找回信心,相信自我能挺过困难,在今后必须更加努力的为公司创造更多的财富,衷心的感谢各为领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缓考申请书400字范文 第15篇

中考体育缓考申请格式如下: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是XXX,是XX学校的初三毕业生,由于身体不适(也可以写其他比较特殊的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在XX年XX月XX日的体育考试。特申请缓考,请批准。

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下列情况考生可申请缓考:

(一)考生在考试前或考试期间,临时患有严重伤病。

(二)考生参加体育考试当天,有发热、腹泻、腹痛、呕吐、头疼、头晕、胸闷、抽筋、肌肉拉伤、皮疹、痛经等情况,要及时报告领队教师或监考人员,经考点医生及时进行相应的处理后,由考点体育考试医务审核组根据实际情况办理缓考。

缓考申请书400字范文 第16篇

[关键词] 司法救助;缺陷;制度

虽然我国司法救助的主体、条件等内容都有具体规定,但该制度在现实适用运行中,还存在许多不足和缺陷,主要表现在:

一、缺乏统一完整的立法规定

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均仅限于民事、行政诉讼,而不包括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国家赔偿诉讼,没有制定统一的司法救助法,难以全面对司法救助制度进行规范和设计。

二、司法救助范围过于狭窄,而且存在随意扩大和缩小的倾向

采取列举式规定,很难穷尽,而且审判实践中,经常存在两种倾向:一是司法救助范围被扩大;二是司法救助范围被缩小。

三、司法救助的内容规定不具体

首先,申请减免交诉讼费用是否包括证人、鉴定人、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生活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没有规定;其次,再审案件、支付令案件、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可否申请司法救助无规定;再次,救助内容只有缓、减、免诉讼费用,没有规定其他救助内容,明显过于单一。

四、司法救助实施程序缺乏可操作性

对实施司法救助的程序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操作细则,审批程序不透明,不利于当事人进行司法救助。

为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对我国司法救助制度内涵与体系进行重构:

(一)重新界定概念及确立基本原则

笔者认为,司法救助是人民法院为了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得以真正实现,以法律化、制度化的形式,对部分经济困难、诉前、诉中、诉后陷入困难或者需要法律帮助以及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的经济救助和法律帮助。这个定义和原来的定义相比在救助阶段、救助对象、救助方式、救助内容上都进行了扩容,它将更好地满足人民对司法的需要,保障公民诉讼权利的充分及时行使。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重构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合法权益及时救济原则;二是弱势群体优先救助原则; 三是经济困难先决原则;四是公开、公正原则。

(二)扩大适用范围和主体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要求司法救助制度必须具有普适性和平等性,即司法救助范围应涵盖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诉讼及司法ADR;不仅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还包括再审程序、督促程序和执行程序;享有司法救助权利主体应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既包括福利性单位,也包括营利性法人,既包括原告、上诉人、申请人、再审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也包括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被执行人,不仅适用于中国公民或组织,而且还根据国际条约适用于其他国家的国民。

(三)扩大适用条件及救助内容

司法救助适用条件为:(1)有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有胜诉可能;(2)有证据证明经济确有困难且年收入或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金;(3)符合司法救助主体和适用范围;(4)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

(四)完善启动、审批程序

1.由当事人申请启动。在立案审查阶段、审理阶段或执行阶段,由当事人依照不同的救助内容书面提出申请并附有相关证明材料,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如决定救助,对当事人请求缓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上诉或申请时提出,由负责立案的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提出意见,报庭长审核同意后报院长审批。在决定立案之日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并在宣判之日补交;对当事人请求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提出意见,经庭长审核同意后,报院长审批;对于申请刑事救助金和执行救助金的,由审判人员或执行人员提出意见,经庭(局)长审核同意后报院长审批。对于没有获得救助的,应告知其不能救助的原因及理由,并告知其申请复议的权利。

2.由法院依职权启动。适用这种启动方式的案件应当限制在现代型诉讼,即围绕着离散性利益、扩散性利益、集团性利益引发的纷争。如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消费者权益受损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产品责任纠纷等案件。建议立法规定法院对此类案件除诉讼费用救助外的其他救助内容,可依职权启动司法救助程序。

五、增设撤销、复议程序

如果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有不当企图或行为时,经对方当事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发现,应当作出撤销司法救助的决定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对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书面决定后三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上级法院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书三日内予以复议并书面答复。

六、建立其他配套制度

(一)建立司法救助经费保障机制。应通过立法形式把司法救助费用纳入国家财政预算,从根本上解决司法救助经费短缺的问题。

(二)建立诉讼费用担保制度,防止接受司法救助当事人无限度地扩大诉讼请求。主要适用于那些缓交诉讼费的当事人。当事人经申请批准缓交的,应就其缓交诉讼费用部分提供一个或几个担保人,如果缓交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在案件审理后败诉或其所提出的过高诉讼请求未获法院支持而无力补足缓交数额时,则应由其缓交担保人承担补交责任。

(三)设立相关罚则。一是对于滥用诉权应取消司法救助,并予以相应罚款制裁;二是对于明显败诉的在决定诉讼费用负担时,可根据其申请司法救助中的不同行为给予诉讼费用补偿或惩罚;三是当事人骗取诉讼费用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补交诉讼费用,拒不补交的以妨害诉讼行为论处。四是建立诉讼保险制度。即公民个人或法人、其他组织在纠纷发生前,每月或每年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司法保险费用,一旦将来发生诉讼事项便可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代为支付包括聘请律师费在内的一切诉讼费用。

参考文献:

[1]李雁.民事诉讼费用制度若干问题研究[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03).

[2]张榕.民事诉讼收费制度改革的理念及路径[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6,(01).

[3]赵宏伟.法律援助法: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路向[J].中国司法,2010,(03).

[4]马安骏.关注民生 努力实践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J].中国司法,2010,(03).

[5]张嘉军.民事诉讼证据种类重构[D].河南:河南大学,2003.

缓考申请书400字范文 第17篇

第一条为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保障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我市义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_义务教育法》和《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适用本细则。专门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是所辖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入学

第四条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下同)要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入学的有关规定,确定所辖范围内各中小学校的服务区域,组织和督促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对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入学资格考试。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新生凭学生入学注册通知,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学校办理注册手续。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可在办学许可的范围内自主招生。适龄儿童、少年可以自愿选_办学校就读。

第五条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招生对象为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儿童、少年。小学一般招收年满6周岁的儿童,初中招收受完规定年限小学教育的学生。

第六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招收能适应一般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七条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镇人民政府和教育部门批准,并出具《*市义务教育阶段儿童延缓入学证明》,可以延缓入学。缓学期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八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拒收18周岁以下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保留学籍的学生,包括被司法机关免予、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而需复学的学生。

第九条学校不得以学生户籍和居住地变动、学习成绩及思想品德差等为由胁迫或者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第十条学校应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制定的全日制中小学校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章编班

第十一条义务教育阶段各年级学生编班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编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教基〔*〕63号)执行,实行常态编班,不得实行固定阶梯式能力分班,不得设重点班、实验班等,不得按学生的学业成绩进行分班,不得为分班对学生进行学业测试。

第十二条学校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班额标准编班。同一年级的每班人数要相对均衡。编班结束后,原则上不允许调班,学生因学科能力以外的特殊原因确需调班的,经学校教务处同意后可以调班,但每学年每班调班人数不得超过该班学生数的3%。

第四章学籍

第十三条学生(含非本地户籍学生)按规定办理入学注册(含转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由学校在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负责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并发给学生证。

第十四条学籍档案包括:

(一)《*市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名册》(以下简称《新生名册》);

(二)《*市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名册》(以下简称《在校生名册》);

(三)《*市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变动名册》(以下简称《在校生变动名册》);

(四)《*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表(小学阶段)》和《*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表(初中阶段)》(以下简称《学生学籍表》);

(五)《*市义务教育毕(结、肄)业生名册》(以下简称《毕(结、肄)业生名册》);

(六)学籍变动及奖励、处分等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学籍档案采用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建立和管理。

第十六条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的《新生名册》,在学年初由学校按班级打印一式二份,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返还一份学校保存。

《在校生名册》学年初由学校按班级打印存档。

除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新生和毕(结、肄)业学生外,因转入、复学、重新入学等原因增加的在校生和因转出、出国、休学、辍学、转入专门学校学习或采取相应其他帮教措施、收容教养、服刑、死亡等原因减少的在校生均应列入《在校生变动名册》,学期初由学校打印一式二份,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返还一份学校保存。

《学生学籍表》在新生入学注册或转学学生入学注册时由学校建立。《学生学籍表》中的学生及其家庭情况在学生注册时由学生或学生家长填写,学校按《在校生名册》顺序装订成册。《学生学籍表》中的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资料学校应妥善保管,未经学生家长同意,不得公开或外传。

第十七条学校应按照中小学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学籍档案进行管理。学籍档案由学校永久保管,不得销毁。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八条学校对取得学籍的学生统一编定学籍号,学籍号与学生公民身份证号相同,未办理公民身份证的学生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定临时学籍号。为解决编定临时学籍号问题,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除了编定学籍号外,再编定区域内学生的学籍顺序号。

第十九条学生学籍档案中与居民身份相关的内容确需更改的,由学生家长凭《居民户口簿》或由公安局户籍部门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由公安局户籍部门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并报《在校学生名册》的备案单位备案。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应注销其在本校的学籍,在《学生学籍表》中填写注销时间和原因:

(一)义务教育已毕(结、肄)业;

(二)已升学或转学进入其他学校就读的;

(三)年满18周岁已经不在本校读书的;

(四)已经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第二十一条除符合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注销学籍外,对服刑、被收容教养、转入专门学校学习或采取相应其他帮教措施以及休学、辍学、出国的18周岁以下儿童、少年,虽然其已不在本校就读,学校应保留其学籍。

第五章转学休学复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因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理由确需转学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转学学生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之间的学生转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家长到学生现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学校根据学生家长申请,提供一式四份的《*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以下简称《学生转学申请表》),供学生家长填写有关内容后,由转出学校填写意见后加盖公章。

(二)学生家长凭转出学校已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学生转学申请表》向转出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由转出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学生转学申请表》上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学生家长凭转出学校和转出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已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学生转学申请表》,向转入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入申请,转入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在学生家长所持的《学生转学申请表》上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若符合转入条件的,则为该生安排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在该生的《学生转学申请表》上填写接收意见并加盖公章。

(四)学生家长凭转出学校、转出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转入学校已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学生转学申请表》到学生原就读学校办理转出手续,然后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注册手续。

(五)《学生转学申请表》一式四份,在完成转学审批程序后,由转出学校、转出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转入学校各执一份存档。

第二十四条跨地级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之间的学生转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从外市转入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转学:

学生家长到学生转出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属广东省内的,则由转出学校开具的《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联系函》(以下简称《学生转学联系函》);属非广东省内的,则由转出学校按该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跨省转学的规定,开具《学生转学联系函》。

学生家长凭转出学校开具的《学生转学联系函》向我市转入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

我市转入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学生发《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函》(以下简称《学生转学函》)和《*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注册通知书》(以下简称《学生转学注册通知书》),同时,为其安排转入学校。

学生家长凭《学生转学函》到学生原就读学校办理转出手续,凭《学生转学注册通知书》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注册手续。

(二)从我市转出外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转学:

学生家长到学生现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学校根据家长要求开具《学生转学联系函》。

学生家长凭《学生转学联系函》向转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

学生家长凭转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生转学函》到学生原就读学校办理转出手续。

第二十五条转学学生的学籍资料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移交:

(一)转学学生或其家长将《学生转学申请表》或《学生转学函》送达转出学校;

(二)转出学校依据《学生转学申请表》或《学生转学函》,在10个工作日内将转学学生的《学生学籍表》复印件(加盖学校印章)函寄转入学校或用档案袋密封、盖章后交学生家长带到转入学校。

(三)转入、转出学校在新学期开学20天内将转入转出学生名册报《在校生名册》审核单位备案。

(四)转入学校应根据转入学生原学籍资料,对转入学生重新建立学籍档案。

第二十六条转学学生入学注册时间原则上与新学期其他学生入学注册时间相同。

转学手续一般应在每学期开学前5个工作日至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小学和初中起始年级第一学期、毕业年级第二学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

第二十七条学校不得接收未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转入的转学学生,不得拒收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的转学学生,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期寄转《学生学籍表》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在专门学校学习或采取其他帮教措施的学生需转回普通学校就读的,由学生家长凭专门学校或有关单位证明,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转回原学籍所在学校就读。要求转入其他学校的,按一般转学程序办理。学校应按年级衔接原则将其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第二十九条经批准招收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其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需转入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按本细则的转学程序办理。学校应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其本人及其家长意见后,编入适当年级就学。

第三十条学生因身体状况无法继续就学,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三个月以上的休学证明和有关证明材料,可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由学校填写意见后加盖公章,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发给《*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证明》(以下简称《学生休学证明》)。《学生休学证明》开具的休学最长时间为一年。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应持《学生休学证明》和县级医疗单位出具的康复证明,由学校填写意见后加盖公章,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复学。

休学时间不到一个学期的,复学时仍回原班就读。休学时间达到或超过一个学期的,复学时可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其本人及其家长意见后,编入适当年级就学(不能低于休学时的年级)。休学期满,尚不能如期复学的,须办理续休手续。

第三十一条被司法机关免予、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或经收容教养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外试读的义务教育对象,原则上由该生原所在学校接收编入适当年级就读。

第六章升级留级跳级

第三十二条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一学年升一级,学校不得要求或安排学生留级。

第三十三条公办学校不得招收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复读生,包括已经获得初中毕业资格或读完初三课程的学生。

第三十四条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提前达到高一年级以上学力程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向学校提出跳级申请,填写学校提供的《*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跳级申请表》(以下简称《学生跳级申请表》)一式两份的有关内容后,由学校填写意见后加盖公章,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安排跳级。跳级应在学年开始时进行。

《学生跳级申请表》一式两份,由学校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各执一份存档。

第七章考勤

第三十五条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凡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应请假,确因无法及时请假者,应补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课者按旷课处理。

第三十六条每班配备点名册,每节课均应由任课老师(或值日生)点名登记,若发现旷课者,任课老师应及时告知班主任,班主任应及时与学生家长联系。学生考勤情况应定期公布。学期结束时,须将学生出勤情况记入《学生学籍表》。

第三十七条学生请病、事假须有学生家长或医生证明。请假三天以内须班主任同意;请假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批;请假一周以上的由班主任和教务处提出意见,校长审批。请假经批准后,应将请假单交教务处备案。

学生因急事或因病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者,应由本人或其家长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告知班主任,回校后两天内持证明办理补假手续。

第三十八条学生未经请假不回校上课的,班主任应及时与其家长联系了解情况,并报告学校教务处。

未经请假不回学校上课超过5天的,学校应及时与学生家长联系,并将情况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寻求支持和协助,使学生尽快返校上课。

学校对重新回校就读的辍学学生应加强学业和心理辅导,使其尽快适应学校生活。

第八章评价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按照义务教育学生评价的有关规定,对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等各方面进行公正的评价(包括操行评定、学科学业成绩考评和综合素质评价)。评价结果应记入《学生学籍表》。

第四十条学生的操行评定以《中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或《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依据。

第四十一条学生的学科学业成绩考评以国家或省颁发的各学科课程标准为依据。学科学业成绩考评根据不同的学段、不同的学科分别用考试或考查方式进行。

第四十二条每个学期结束时,班主任应在充分了解学生该学期在校各方面表现的基础上,根据操行评定、学业成绩考评情况,对每个学生作出阶段性的综合素质评价,记入《学生学籍表》,并填入《学生评价手册》向学生家长报告。

第四十三条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对评价有疑问的,可以向班主任或科任老师查询。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对评价结果有不同看法的,可以向班主任或科任老师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九章奖励处分

第四十四条学校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均表现突出的学生,授予三好学生称号,对某一方面成绩显著的学生,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学籍表》。

第四十五条三好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学年结束时,由学校授予称号,并发给奖状。

第四十六条对违纪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学校应根据中小学生处分规定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并记入《学生学籍表》。学校不得劝退或开除学生。

第四十七条对存在《_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列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由学生家长或者原所在学校申请,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将其转入专门学校继续学习。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采取相应的其他帮教措施,让其受完九年义务教育。

第十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八条对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学校需在《学生学籍表》填写毕业鉴定,并将《毕(结、肄)业生名册》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经审核后由学校发给《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

《毕(结、肄)业生名册》一式两份,经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返还一份学校保存。

第四十九条学生修完九年义务教育全部课程,修业期满,其学科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达到毕业条件的(包括补考后),准予毕业,由学校在《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毕业”。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在《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结业”。

年满18周岁,未修完九年义务教育课程的,准予肄业,由学校在《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肄业”。

第十一章监督

第五十条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二)违反规定开除或劝退学生的;

(三)未经学生家长同意公开或买卖转让学生资料及其家庭情况资料的;

(四)公办学校招收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复读生;

(五)接收未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转入的转学学生,拒收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的转学学生;

(六)拒绝转交或延期转交转学学生的《学生学籍表》复印件的;

缓考申请书400字范文 第18篇

甲方:______________就业指导中心

乙方: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

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甲方)是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乙方)于 年 月毕业于 (院校) (专业),是 省 市 县(市、区)生源,甲方与乙方和丙方(毕业生毕业学校就业管理部门)根据教育部及广东省关于高校毕业生可申请暂缓两年就业的有关规定及乙方的申请,就乙方暂缓两年就业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暂缓就业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暂缓就业期限内,乙方的档案委托甲方保管,乙方须将有效联系地址及电话通知甲方;乙方的户口(入学时户口未迁入学校的按《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户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毕[ ] 号)有关规定办理)及党团关系按规定保留在丙方,丙方负责提供用人单位所需乙方在校期间或暂缓就业期间行为表现等鉴定材料。

三、暂缓就业期限内,乙方应每月一次向丙方所在院系汇报有关情况,党员要交思想汇报,参加组织生活。乙方可以参加丙方举办的各种类型的招聘活动,获取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以及获取丙方提供有关就业的其他服务。

四、暂缓就业期限内,如乙方需要升学(出国留学除外)或报考公务员时,甲方负责为乙方出具与升学有关的和报考公务员有关的证明,乙方须持本协议书及毕业证到甲方办理;如乙方需办理《失业证》、《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或申请出国留学等手续,必须终止本协议,将档案、户口及其关系转回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由生源地按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暂缓就业期限内,乙方回到生源地报到的,凭本协议书到甲方办理派遣手续;乙方在非生源地落实就业单位的,凭本协议书及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省直及中央驻粤单位接收证明到甲方办理派遣手续。

六、暂缓就业期限内,乙方在非生源地落实单位或回生源地就业经批准办理了派遣手续的,凭报到证及本协议书到甲方办理档案转递手续。甲方在五个工作日将乙方档案交由机要部门转递(特殊情况除外),如乙方未交回转递资料而造成档案转递延误,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乙方在联系用人单位时,如对方提出调档查阅的,广州地区的用人单位请乙方通知用人单位到甲方查阅;广州以外地区的用人单位乙方可凭本协议书及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调档证明到甲方办理借档案审阅手续。(注:借档要在一个月内归还,逾期不还视为放弃本协议,甲方有权作出适当处理,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七、暂缓就业期限届满时,如果乙方尚未落实就业单位,必须在暂缓期限届满后的十天内,到甲方办理派遣回生源地和档案转递回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手续,并到丙方办理户口迁出及党、团组织关系转出手续。若协议到期乙方不办理,甲方有权将档案转回乙方生源地地级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并将报到证交由丙方,由丙方连同户口、党团关系一并寄回生源地,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八、暂缓就业期限内,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法规法纪,如果乙方有违法违纪以及民事纠纷、劳务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及后果自行承担,与甲方、丙方无关。乙方被劳动教养或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甲方有权取消其暂缓就业资格,将乙方档案转回生源地级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户口关系及党组织关系及材料按本协议第七条规定中关于未落实单位毕业生的规定办理。暂缓就业期间,医疗费用、人身意外伤害费用,由乙方个人承担。

九、逢周二、五办理上述相关手续。

十、本协议书一式三份(须粘贴有与档案一致的条形码),甲委托丙方签署,甲、乙、丙叁方各执一份。协议书自丙方将本协议书及乙方档案在规定时间内移交给甲方之日起生效(档案未到甲方,此协议书无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缓考申请书400字范文 第19篇

中考体育新方案2019年实施!六方面调整1、调整了项目设置,统一考试共三项,其中必测1项:一千米跑(男生)、八百米跑(女生),选测2项:立定跳远、一分钟跳绳、引体向上(男生)、一分钟仰卧起坐(女生)、足球运球、篮球运球、排球垫球、游泳(其中球类项目只能选测一项)。2、调整项目标准,对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满分标准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的上限和优秀的下限。3、提高中考体育总分,由40分提高到50分,中考体育分数占中考总分的比例由提高到(其中:统一考试45分,日常考核5分)。今后如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方案重新修订,体育考试分值也将做相应调整,占比不低于现有比例。4、调整了项目分值,统一考试每个项目分值由原来的10分提高到15分。5、取消了游泳优惠政策,计分方法与其它选考项目一致,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开考游泳项目。6、调整了日常考核的分值和考核内容。日常考核(1)学生在初中阶段参加《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每年1分,共3分。(2)体育课及大课间活动出勤率及表现2分。免、减试申请办法因伤、病、残而不能参加部分或全部三个项目考试的考生,可由家长书面提出减试或免试申请,并附学生的病历诊断证明等有关资料(需有原件和复印件),经学校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由学校汇总后在开考前15天,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学校在校内张榜公布(含免、减试学生姓名、性别、班级、减免试项目等)。凡减试一个项目得9分,免试学生得27分。身体残疾的学生(提供苏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发放的残疾人证明),可申请办理免试,成绩按45分计。新的“考试办法”为什么要把女生800米和男生1000米作为必考项目?答:目前全国所有的直辖市、省会城市以及我省大部分城市均已将耐力项目列入中考体育。将女生800米和男生1000米项目作为必考项目是为了提高青少年学生的耐力素质。通过耐力训练可以改善青少年呼吸系统、血液循环系统的功能,有利于提高抗疲劳及疲劳后机体快速恢复的能力,有利于培养青少年坚毅、顽强、勇于克服困难的意志品质。为什么要调整新的“考试办法”的评分标准?答:目前实施的中考体育项目评分标准已沿用多年,其满分标准仅相当于《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中及格的标准,不仅大大低于北京、上海、广州等国内主要城市,也低于省内大部分城市。调整后的满分标准,基本处于《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的上限和优秀的下限,但仍低于国内部分主要城市的标准。因故缓试的办理凡因故(如女生例假)要求缓试者,考试当天在考点办理申请缓试手续(学校认可,并统一办理)。对缓试的学生给予一次性缓考,时间在考试全部结束后约一周进行(具体日期由各地自定),缓考按正式考试要求进行,考生成绩按缓考实得分计。若考生在规定缓考的日期内因故仍不能参加考试的,经教育主管部门复查确认后,申请办理免试手续。凡无故缺考者,以0分计。新的“考试办法”为什么要取消游泳项目的优惠政策?答:游泳优惠政策的初期出台是为了鼓励更多的青少年学生参与游泳运动,即参加游泳考试的学生如果没有取得满意的成绩,可以不确定成绩,仍然可以参加其它所有项目的测试,试行8年以来,已取得了预期良好效果,为了进一步完善体育中考的合理性、公平性,保持考试项目的一致性,故取消游泳的优惠政策。

缓考申请书400字范文 第20篇

尊敬的车间领导:

我带着复杂的心情写这封辞职信。由于您对我的能力的信任,使我得以加入公司,并且在短短的几周时间获得了许多的机遇和挑战。经过这几周在公司从事市场的工作,使我在美容行业领域学到了很多知识、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对此我深怀感激!

公司无论工作环境、团队、压力,甚至个人喜好,我都很满意。但,因为某些个人的理由,我不得不向公司提出申请,并希望能与今年_月6日正式离职。

感谢您给我提供了一个展示自己才华的舞台,感谢您给了我一个能与一群出色员工一起工作的机会,感谢您在我们共同工作的这段时间给予我的支持与鼓励!

对于由此为公司造成的不便,我深感抱歉。但同时也希望公司能体恤我的个人实际,对我的申请予以考虑并批准为盼。

敬礼!

申请人:/shenqing

__年__月__日

缓考申请书400字范文 第21篇

关键词:行政诉讼;期限;问题;建议

现今《行政诉讼法》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关系到人及利害关系到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为此,正视这些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修改完善建议,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行政诉讼期限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未能对行政诉讼中最长期、一般期限进行合理规定

对于最长期限的设定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问题:一是最长期限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包容关系,而是属于一种并存关系,这种关系导致在同一部法律当中并存多个最长期限。一般来说,只能有一个最长期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最长期限则不能称为最长期限了。二是根据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涉及不动产来区分最长期限的做法缺乏科学合理性。这主要是因为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行为不一定都比涉及动产或其他事项的行政行为对当事人来说更重要和迫切。

对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一般期限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问题:一是根据行政决定是否经过行政复议分别规定期限的作法不合理。因为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其做出的复议行为也属于行政行为,同样是属于行政行为规定的期限为何不同呢?二是对于该期限来说偏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对于行政效率过多考虑大致期限太短。

(二)对于起算点未能做出统一标准

在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以及《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未对起算点未能做出统一标准,而是根据情况不同制定不同的起算点标准,导致期限的起算点出现多元化,毫无章绪。根据相关数据调查统计发现,在我国行政诉讼法中最少有5个不同的期限起算点.这么多的起算点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现实中复杂的问题,但是却显得杂乱无章,缺乏核心,导致当事人无法准确的掌控以及运用。例如:行政机关不但对于期限、诉权没有告知,对于行政行为的内容也没有进行告知。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到底是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还是第42条来进行?按照不同的法律条文其所产生的效果也会不同。

(三)对于复议期限与期限的未能做出合理衔接

对行政行为不服进行救济的两种法律手段包括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了法律主要采用“复议前置后诉讼”和“或复议或诉讼”两种模式来为当事人设定这两种手段。在我国《行政诉讼法》主要是以诉讼或者以复议作为原则,除了复议前置后诉讼外,换而言之,在一般情况下,若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可以通过复议或者诉讼方式来提讼。只有法律在特殊情况之下,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时,必须先进行复议,若对复议不服,才可以进行诉讼,提讼的一个毕竟程序是复议,若不进行复议就不能提讼。

(四)未考虑到提起的诉讼类型不同以及期限的要求不同

从《行政诉讼法》和《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具体规定来看,我国主要是采用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对适用于所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期限进行规定,而没有根据行政诉讼类型对行政诉讼期限进行规定。这种方式来规定期限未考虑到提起的诉讼类型不同,没有考虑到期限的要求不同,更加没有考虑到行政行为性质所造成的差异。最终导致当事人在提起确认违法行为以及确认无效行为的诉讼的时候也需要遵守期限的荒谬结论。

(五)期限的延缓制度不完善,且无期限中断制度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0条以及《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3条〔4〕对行政期限的延缓作了规定。但该条文规定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申请延期,期限太短,不利于当事人申请期限的延缓;本条也没有对申请延期是否采用书面形式作出规定;既没有对申请延缓的次数作出规定,也没有对人民法院拒绝延期的决定规定进行救济的途径。《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扩大和放宽了申请延期的条件,但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决定提讼的,没有规定起算点。此外,《行政诉讼法》和《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没有规定期限中断制度,这不利于充分保护人的行政诉权。

二、针对行政诉讼期限存在问题提出的修改建议

(一)对最长期限、一般期限进行合理确立

合理最长期限制度:对于行政诉讼最长期限时间到底要怎样确立才是最合适的?学姐对于这个问题也未能达成完全一致。从域外国家地区来看,他们在行政诉讼最长期限的规定一般不会超过3年。与民事诉讼时效不同,不能用民事法规定的20年最长诉讼时效来对行政诉讼的最长期限进行规定,对于时间长短的设定应该要考虑到如何促使当事人尽快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在最大的程度上保护其合法权益上尽力符合良好公共行政的公共利益所提出的规定与要求。所以,只需要确立一个最长保护期限即可。

合理确立行政诉讼的一般期限:对于行政诉讼最长期限时间到底要怎样确立才是最合理的?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行政诉讼基本期限。本文认为,一年时间对于行政诉讼期限来说有点长,对于现在的三个月又有点短。从域外国家行政诉讼法来看,他们在规定政诉讼法期限时间长短不一样,但都不会超过6个月。在对行政诉讼期限设定的时候,应该要尽可能的保护当事人的最大权利,确保行政诉讼基本期限不能太短,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来确定,六个月为最适宜。

(二)对行政诉讼起算点进行设定,把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保护为视角

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完全可以把通知之日、送达之日或者公布期满之日作为起算点。若是利害关系人如果得到了通知或送达,同行政相对人行政诉讼的起算点,反之,利害关系人知道其合法权益受侵犯之日作为起算点。本文认为,为了在最大程度上对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应该把以作出行政决定之日做为最长期限的起算点作为我国行政诉讼最长保护期限的起算点。

(三)对行政复议期限与行政诉讼期限进行合理衔接

对于行政复议期限与期限交错、衔接存在的诸问题,本文认为,可从几下几个方面来完善行政复议期限与期限交错、衔接存在的各种问题:1、不管行政决定是否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应该要确保提讼的期限相同。2、当事人选择诉讼而又超过期限被驳回的可以申请复议,但一律不得提讼。3、复议机关在复议期限延缓的30日内仍没有作出复议决定的,行政相对人的期限应从30日延缓期满之日作为起算点。4.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申请人若不服复议机关不作为,那么起算点应从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计算。5.申请复议可导致期限中断,无论复议申请是否撤回或者不予受理。

(四)根据行政诉讼类型对行政诉讼期限进行设定

行政诉讼的类型化主要是法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方式向法院请求救济,且只能在法定的裁判范围内进行裁判的诉讼形态。本文研究认为,对于当前我国对行政诉讼期限的“一揽子”立法规定应该做出改变和调整,对于行政诉讼期限设定应该要根据行政诉讼类型有区别的进行规定,换而言之:当事人在提讼期间,对于部分行政诉讼类型需要限制期限,而部分行政诉讼类型不需要限制期限。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对于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之诉、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之诉等诉讼类型的期限不用做出固定,当事人可随时随地的形式自身的行_利,达到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对于撤销诉讼、课予义务之诉的期限应该要做出具体规定,以便达到督促当事人形式自身权利,稳定行政法律关系的目的。

(五)对延缓制度进行完善并同时增设期限中断制度

不断完善期限的延缓制度.针对我国期限的延缓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应借鉴外国在此方面相关经验,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逐步完善:1、把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申请延缓期限修改为在障碍消除后30日内申请延缓期限,如果延误的不变期间少于30日的,在想通的日数内,可申请延缓期限。若是迟误法定期间已超过五年的,不得申请延缓期限。2、应该规定向法院申请延缓期限仅能实施一次,且这种延长应该为顺延,而不是对对期限进行重新计算。3、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向法院申请期限延缓。第四,允许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拒绝许可迟延的决定可以上诉。此外,增设中断制度。期限中断制度是期限进行中,由于发生了法定事由阻碍了期限的进行,致使已经过的期间统归无效,待该法定事由消除后重新计算期限的时效制度。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提讼;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向国家机关主张权利寻求救济;行政主体同意履行义务或承认某种事实存在。期限的中断只适用于一般的期限,而不适用5年的最长期限,因为最长的期限是绝对不变期间。

参考文献:

[1]窦家应.行政诉讼期限审查之检讨[J].法律适用.2014,20(10).

[2]张弘.行政诉讼期限研究[J].法学.2014,17(02):119-124.

[3]方世荣撰稿,胡建淼主编.行政诉讼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

缓考申请书400字范文 第22篇

尊敬的各位领导:

你们好!

我是经济与管理系,1250933班的一名学生。1990年5月28日出生于x省x县的一个农村家庭,在艰苦的环境下,锻炼起我坚毅的性格。

XX年很荣幸的成为太原工业学院的一名新生,怀着自信与希望我开始了大学生活。在过去的三年里我始终保持着积极向上的心态,时时以高标准要求自己的同时,妥善处理好学习和工作两者之间的关系,努力做到全面发展。在学习和班级工作中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在老师和同学们的关怀和帮助下,向着自己的理想一步步迈进。现将过去自己取得的成绩作如下汇报,请学校领导审查。

思想情况:在大一的时候,我就主动递交了入党申请书。本人于XX-XX学年被选为入党积极分子。在校参加入党学习以来,我深刻地体会到党员所肩负的重责,要想成为一名党员,就要时刻本着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宗旨,现已被发展为预备党员。在课余生活经常关注国家和校园的新闻,平日不断鞭策自己提高政治理论上的认识与自己的思想觉悟性,争做一位合格的优秀的党员。

学习情况:在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并没有使我满足,我知道自己离自己的要求还很远,很多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学生始终应以学业为主,在入学第一天我就从未放松对本专业知识的学习。在课堂上始终保持端正的学习态度,积极配合老师教学,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水平;课下虚心向同学请教,认真预习及完成老师所留的作业。通过不懈的努力我的成绩逐步的得到提高。在学好专业课的同时,我积极地考取各类专业证书先后通过了计算机二级和会计从业等。

工作情况 :此前担任班级学习委员的我一直本着锻炼自我、服务大家的宗旨,我一直以一名学生干部的身份严格要求自己。工作中大胆创新,锐意进取,虚心向别人学习,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到有错就改。真正做到为同学服务,积极的协助班长、团支书,配合班主任以及老师完成学校布置的工作,解决班里的一些事情。虽然工作是辛苦的,但是从工作中得到了多数同学的支持和认可,更是快乐的。

生活情况:我朴素节俭,宽于待人,尊敬师长,并在平时积极和同学交流沟通、融洽和睦地相处。大学的学习生活,是我人生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阶段,在这期间,我学到了很多,在各个方面都获得了巨大的进步,综合素质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另外由于家庭经济情况不好,所以进入大学以来我就开始利用课余时间、节假日勤工俭学:在校外做过发单员、促销。不仅帮我减轻了父母的经济负担,也让我学习到许多课堂上学不到的东西,通过工作时与别人的互动、交流也使我的性格变得开朗多了,提高了我与人交往、为人处世的能力。

我不仅在思想、学习、工作中积极要求进步,同时更加注重在实践中锻炼自我,服务社会。

由于家庭的贫困我特向学校申请贫困助学金,但是它不仅会在经济上给予我极大地帮助,更是对我学习成绩工作能力综合素质的肯定。如果学院能够给予我这份荣誉,将是对我一种莫大的鼓励,必将激励我今后更加努力,做的更出色!

感谢领导在百忙之中查看我的申请书,真诚的希望领导能考虑我的实际情况,能够用批准我的申请。

范文二

尊敬的各位领导及老师们:

我是~~~,是~~级护理学院的一名学生。我来自江西省~~~~~~~~~的一比较偏远的小县城山村。爸爸在我读初三的时候因病去世了。妈妈、哥哥、我和奶奶主要以几亩农田作为家里的主要经济来源。那些年父亲治病欠了不少的债务,平时我家里也没有什么特别的收入。现在我哥哥出来了,还减轻了一些家里的负担,但是大家都知道,大学的学费真的是很高,生活费也是不可小看的,特别生活在广州这样发达富裕的城市。

现在想来如果没有国家那项国家爱贷款助学的话,我想我现在肯定不在学校舒舒服服地读书,甚至连大学的面对于我来说都会是一种奢侈。真的很感谢国家,很感谢党,很感谢学校。但是虽然学费已经可以缓缓了,可是生活费怎么办呢?生活费无从而来,妈妈就是拼死拼活,也是难以凑齐的。所以国家助学金这几千块对于我来说真的很重要,不仅能解决我的生活费,还能缓解家里的压力。

生活的磨砺使得我变得懂事多了,办事认真负责多了。我不再为一些浮华的事情让自己迷失自我。大学让我学会了太多太多,我努力勤俭朴素,计划好自己的生活。虽然不能和很多同学比,可是我想我已经很快乐很幸福了,真的很感谢老师们以及各位同学还有我身边的朋友们,你们给我很多很多值得珍惜的东西,谢谢!

09~XX年间的这个学年,虽说不上表现优秀,但是总算也是品行良好,成绩良好,也违纪行为。自认为符合申请助学金的资格,所以真诚的希望领导们及各位老师给我一次机会,以解我求学的燃眉之急!我会努力好好学习,争取上进!只要一有能力就会马上回馈社会,帮助所有需要帮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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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考申请书400字范文 第23篇

乙方:

丙方: (毕业生毕业学校就业管理部门)

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甲方)是 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乙方)于 年 月毕业于 (院校) 专业,是 省 市 县(市、区)生源。甲方与乙方和丙方(毕业生毕业学校就业管理部门)根据教育部及 省(市)关于高校毕业生可申请暂缓两年就业的有关规定及乙方的申请,就乙方暂缓两年就业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暂缓就业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暂缓就业期限内,乙方的档案委托甲方保管,乙方须将有效联系地址及电话通知甲方;乙方的户口(入学时户口未迁入学校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及党团关系及材料按规定保留在丙方,丙方负责提供用人单位所需乙方在校期间或在暂缓就业期间行为表现等鉴定材料。

三、暂缓就业期限内,乙方应每月一次向丙方所在院系汇报有关情况,党员要交思想汇报,参加组织生活。乙方可以参加丙方举办的各种类型的招聘活动,获取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以及获取丙方提供有关就业的其他服务。

四、暂缓就业期限内,如乙方需要升学(出国留学除外)或报考公务员时,甲方负责为乙方出具与升学有关的和报考公务员有关的证明,乙方须持本协议书及毕业证到甲方办理;如乙方需办理《失业证》、《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或申请出国留学等手续,必须终止本协议,将档案、户口及其关系转回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由生源地按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暂缓就业期限内,乙方回生源地就业的,凭本协议书到甲方办理派遣手续;乙方在非生源地落实就业单位的,凭本协议及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接收证明到甲方办理派遣手续。

六、暂缓就业期限内,乙方在非生源地落实单位或回生源地就业经批准办理了派遣手续的,凭报到证及本协议书到甲方办理档案转递手续。甲方在五个工作日将乙方档案交由机要部门转递(特殊情况除外),如乙方未交回转递资料而造成档案转递延误,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七、暂缓就业期限届满时,如乙方尚未落实就业单位,必须在暂缓期限届满后的十天内,到甲方办理派遣回生源地和档案转递回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手续,并到丙方办理户口迁出及党、团组织关系转出手续。若协议到期时乙方不办理,甲方有权将档案转回乙方生源地地级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并将报到证交由丙方,由丙方连同户口、党团关系一并寄回生源地,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八、暂缓就业期限内,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法规法纪,如果乙方有违法违纪以及民事纠纷、劳务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及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丙方无关。乙方被劳动教养或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甲方有权取消其暂缓就业资格,将乙方档案转回生源地级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户口关系和党组织关系及材料按本协议第七条中关于未落实单位毕业生的规定办理。暂缓就业期间,医疗费用、人身意外伤害费用由乙方个人承担。

九、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委托丙方签署,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协议书自丙方将本协议书及乙方档案在规定时间内移交给甲方之日起生效(档案未到甲方,此协议无效)。

甲方签章: 丙方签章: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缓考申请书400字范文 第24篇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禁止令;管制;缓刑

根据《_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第2条、第11条之规定,刑事禁止令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作出的禁止性规定。[注:除《_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了“禁止令”外,其它诉讼中也会涉及到内容类似的制度,如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禁止令制度、离婚诉讼中的人身保护令制度等,其中都有禁止实施一定行为的规定。为对此进行区分,笔者将《_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的“禁止令”称为刑事禁止令。]具体而言,就是根据犯罪情况,在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或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由此可见,刑事禁止令对于解决限制人身自由刑与社会防卫需要之间的冲突具有重要意义。但刑事禁止令毕竟是《刑法修正案(八)》针对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犯罪人所作的全新规定,_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关于〈_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说明》(以下简称《(草案)说明》)中对此也未作详细说明,只是提到增设刑事禁止令的目的在于“通过对管制的执行方式和缓刑的考察方式作出适时调整,有针对性地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人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进行必要的行为管束,以适应对其改造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1]。从《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来看,刑事禁止令无论在内容上还是程序上都不够明确,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如何适用刑事禁止令尚需进一步研究。

一、如何理解可适用刑事禁止令的“犯罪情况”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2条、第11条之规定,刑事禁止令只能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且根据犯罪情况有必要适用刑事禁止令的犯罪分子。其中包含两方面的条件:一方面是适用刑事禁止令的前提条件——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因为刑事禁止令的核心内容是禁止犯罪人实施特定行为,对于那些正在执行剥夺人身自由刑的犯罪人而言,法律只允许其实施特定行为,不允许即为禁止,故没有必要再单独禁止其实施特定行为。而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要么被判处限制人身自由刑,要么虽被判处剥夺人身自由刑,但却宣告缓刑给予考察,并未实际剥夺人身自由,禁止他们实施特定行为才有实际意义。[注:假释与缓刑有着类似的考察期、考察期内对人身自由的限制,考察期内也可能存在影响改造或诱发再犯罪的行为,但《刑法修正案(八)》却未针对被假释的犯罪人规定可适用刑事禁止令。]另一方面是适用刑事禁止令的实质条件——根据犯罪情况有必要适用刑事禁止令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虽然刑事禁止令只能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但并非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都要适用刑事禁止令,只有其中根据犯罪情况有必要适用刑事禁止令的才能适用,故而“根据犯罪情况”应是适用刑事禁止令的实质条件。

“根据犯罪情况”无非就是根据判决书中认定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但是具体到何种犯罪情况有必要适用刑事禁止令,《刑法修正案(八)》则未作明确规定,只是在《(草案)说明》中提到了对犯罪人适用刑事禁止令是为了适应对其改造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基于此项立法目的,“根据犯罪情况”所得出的适用刑事禁止令的实质条件实际上就是一种可能性——被禁止行为妨碍改造犯罪人和引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因为在考虑适用刑事禁止令时,除了人民法院通过法庭审理认定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之外,被禁止行为以及该行为引发的妨碍犯罪人改造的结果或者再次犯罪都尚未实际发生。因而,适用刑事禁止令的实质条件——“根据犯罪情况”得出的结论不可能是已发生的行为及其危害后果,而是犯罪人实施特定行为[注:《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也可统称为“实施特定行为”,因为从逻辑上讲,从事活动、进入、接触与行为之间是典型的种属关系。]引发特定后果的可能性。审判人员在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时应根据已认定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所反映的社会危害性对将来可能发生的行为后果做出预判,或者对实施特定行为可能引发的结果作出风险评估,并以此为据决定将犯罪人的人身自由限制到何种程度。[注:这种可能性判断在刑事审判中并不仅限于刑事禁止令,在其他环节中同样存在。如在适用缓刑时同样也会遇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或者“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同样也是决定是否适用缓刑的依据。]如果评估结论是无风险或风险较小,管制或缓刑对犯罪人原有限制已经足以达到刑罚目的,则无须对犯罪人再适用禁止令。反之,如果评估结论是风险较大,管制或缓刑对犯罪人原有限制不足以达到刑罚目的,则需要对犯罪人适用禁止令。具体而言,需要对犯罪人适用禁止令的情况应当包括根据人民法院在庭审中认定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足以证实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或缓刑考验期限内实施特定行为存在着对改造产生严重的消极影响、诱发违法行为或诱发再犯罪的可能性。[注:广义上,无论犯罪人实施的行为是否导致不利于改造、违法或者犯罪的结果都可视为某种因素对改造犯罪产生消极影响的具体表现,因为对改造犯罪产生消极影响的确认都是以是否阻碍刑罚目的得以实现为依据。但从狭义上看,对这几种情况能够也有必要作出区分,因为发生不同的结果所反映的消极影响程度是显而易见的,而且根据消极影响程度的不同确定对犯罪人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也更有利于对其改造结果的把握。基于此,笔者在讨论时选择了从狭义上对其作分层理解。]

(一)对改造犯罪人产生严重消极影响的可能性

管制作为主刑中惟一的限制人身自由刑,担负着与剥夺人身自由刑一样的改造犯罪人的责任。缓刑虽然只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罚,但考验期内对犯罪人人身自由所作的限制既是对犯罪人社会危害性的考察,同时也具有改造犯罪人的潜在追求。换言之,对于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犯罪人而言,管制和缓刑考验的执行过程也就是一个改造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不同的因素会对改造效果产生不同的影响。有的因素对改造效果产生积极影响,即能够推动或促进犯罪人实现适用刑罚改造的预设目标;有的因素对改造效果产生消极影响,即阻碍犯罪人实现适用刑罚改造的预设目标。以犯罪人接触的人为例来看,接触有的人会产生积极影响,如犯罪人向他人学习某种再就业需要的专业技能,增强其重返社会获得他人认可的信心;接触有的人则会产生消极影响,如因正在戒毒或已经完成戒毒的犯罪人继续接触吸毒群体,不仅可能使其再次吸毒,同时也容易弱化其悔罪心理。当然,除非行为已经实际地引发某种影响刑罚改造预设目标的结果,否则不能确认这种行为必然存在该影响效果。故而,在这种行为发生之前,只能依据对这种行为的通常认识或该行为在原有犯罪中发挥的作用来判断其对改造犯罪人产生积极或消极影响的可能性。

(二)诱发违法行为的可能性

诱发违法行为的可能性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中认定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反映出犯罪人实施特定行为与引发违法行为之间存在着概率较高的非必然性因果联系。也即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实施特定行为并不必然导致违法行为发生,但经验反映出特定的犯罪人在实施特定行为时存在着诱发违法行为的较高概率。例如单亲母亲甲因疑心其丈夫嫌弃自己的亲生女儿,于是迁怒并虐待其6岁的女儿乙且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虐待罪被判管制2年。如果在管制执行期间仍然将乙单独交由甲抚养,那么单独抚养行为本身可能并不违法,但这种单独抚养行为却隐藏着潜在的危险,即在前述虐待原因未消除之前,单独抚养的行为与甲继续虐待乙之间存在着概率较高的非必然性因果联系。此时,尽管单独抚养行为与新的虐待行为都还未实际发生,但这两者之间概率较高的非必然性因果联系却是可以通过甲所犯虐待罪及其原因加以

证明。为避免这种可能转化为现实,人民法院在判决时有必要考虑对甲适用禁止令,禁止其单独抚养乙。

(三)诱发再犯罪的可能性

诱发再犯罪的可能性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中认定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反映出犯罪人实施特定行为与引发再犯罪之间存在着概率较高的非必然性因果联系。如果将犯罪看作一种结果的话,那么在其发生之前必然存在着相应的原因,无论轻罪还是重罪。除了某些临时起意的犯罪的诱因不明确或不规律之外,大多数犯罪都存在着较规律的诱发因素。从不同的角度可将这些犯罪诱发因素分为个人原因、经济原因、社会原因等[2],但前行行为肯定是其中的一种重要因素。当然不同的前行行为作为犯罪的诱发因素所发挥的作用也是有区别的,有的是作为直接原因,直接诱发犯罪,有的是作为间接诱因,导致了直接诱发犯罪的原因。在刑事禁止令中,这种诱发再犯罪的可能性是作为进一步限制犯罪人人身自由的主要依据,应将其限定为直接诱发犯罪的原因较为妥当。但直接诱发的犯罪既可以是原判决中的犯罪,也可以是新的犯罪。

二、 刑事禁止令的具体内容

(一)刑事禁止令与管制刑及缓刑关于

限制人身自由规定之间的关系

从《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的修改来看,刑事禁止令与管制执行或缓刑考察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是同时存在的,在第38条和第72条增设禁止令的同时,第39条和第75条中关于管制执行或缓刑考察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均全部保留。这种并存关系是正确理解刑事禁止令的内容的必要前提。

从内容上看,刑事禁止令与管制执行或缓刑考察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有着相似之处。刑事禁止令是规定犯罪人不得实施特定的行为,管制执行或缓刑考察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实际也包含有禁止犯罪人实施特定行为的内容。《刑法》第75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这也就意味着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禁止实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不服从监督的行为,禁止实施不按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的行为,禁止实施违反考察机关关于会客规定的行为,禁止实施未经考察机关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的行为。对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除上述内容外还禁止实施未经执行机关批准,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的行为。[注:参见《刑法》第39条之规定。]也就是说,刑事禁止令与管制执行或缓刑考察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实际上都是对犯罪人人身自由的限制,只不过在适用范围上存在不同而已。第一层面的限制是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这一限制实际是广义上的限制,其不仅针对被判处管制或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没有任何人具有超越法律法规的权利,所有人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否则即为违法行为。第二层面的限制是来自管制执行机关和缓刑考察机关的依法监管。这是对被判处管制或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特有的限制,凡被判处管制或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在实施特定行为时必须遵守执行或考察机关的相关约束性规定。但对于未犯罪的人而言,这些行为要么可以不实施要么可以自主地依法实施。第三层面的限制是对特定行为的直接禁止。但这种对特定行为的直接禁止则不必适用于所有被判处管制或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而是只适用于其中根据犯罪情况实施该种行为可能影响其改造或诱发再犯罪的犯罪人。对于其他被判处管制或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而言,实施这些行为并不违法,也不应受到限制。

(二)刑事禁止令的禁止对象

基于前述对刑事禁止令与管制、缓刑原有限制人身自由规定之间的并存关系的分析,笔者认为刑事禁止令所禁止的应当是管制、缓刑原有限制人身自由规定之外的可能影响改造或诱发再犯罪的特定行为,也即既不违反法律法规也不违反管制、缓刑相关规定但可能影响改造或诱发再犯罪的特定行为,具体包括以下情况:

1 禁止从事特定活动

缓考申请书400字范文 第25篇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是市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根据法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依法取得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许可的,不得转让。

第五条宝鸡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许可证的办理机关为科学技术科。

第六条申请新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申请表》;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发证部门根据设置标准和当地的设置规划及以上材料对新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备案。

第七条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应当具备设置标准规定的条件,填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或《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科室设置情况;

(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及主要技术骨干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任职履历证明复印件;

(六)设备清单;

(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规章制度;

(八)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申请单位向审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交的材料。

(二)发证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

(三)对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由发证部门组织3-9名专家和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执业人员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进行抽查考核,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四)发证部门根据评审结果、服务需求等情况作出是否准予执业及批准执业项目的决定,对准予执业的单位进行注册登记,颁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及副本,并在《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项目。对不准予执业的,将评审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通知申请单位。

第九条发证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单位提交本办法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计生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注册: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的;

(二)工作用房不能满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功能需要的;

(三)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正常运转的;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五)消毒、无菌操作、业务技术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的;

(六)聘用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

(七)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的。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校验期为3年。发证部门每3年进行一次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发证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收到下列全部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校验: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申请表》;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期内工作报告;

(四)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校验合格的,换发《许可证》,同时在《许可证》副本上做相应记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遗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及时声明和公告,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证部门可以根据情况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

(二)超越《许可证》载明的项目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发现有做假手术、开假证明及重大的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技术事故;

(四)评审不合格或不参加评审;

(五)限期改正或停业整顿期间;

(六)使用未经认可或不宜继续使用的诊疗技术与方法;

(七)擅自聘用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活动;

(八)违反《条例》有关执业的规定;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发证部门注销其《许可证》。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项目、床位数的,必须在变更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变更申请表》;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四)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缓考申请书400字范文 第26篇

乙方:

丙方: (毕业生毕业学校就业管理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甲方)是********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乙方)********于 年 月毕业于*********(院校)*******专业,是 省 市 县(市、区)生源。甲方与乙方和丙方(毕业生毕业学校就业管理部门)根据教育部及 省(市)关于高校毕业生可申请暂缓两年就业的有关规定及乙方的申请,就乙方暂缓两年就业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暂缓就业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暂缓就业期限内,乙方的档案委托甲方保管,乙方须将有效联系地址及电话通知甲方;乙方的户口(入学时户口未迁入学校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及党团关系及材料按规定保留在丙方,丙方负责提供用人单位所需乙方在校期间或在暂缓就业期间行为表现等鉴定材料。

三、暂缓就业期限内,乙方应每月一次向丙方所在院系汇报有关情况,党员要交思想汇报,参加组织生活。乙方可以参加丙方举办的各种类型的招聘活动,获取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以及获取丙方提供有关就业的其他服务。

四、暂缓就业期限内,如乙方需要升学(出国留学除外)或报考公务员时,甲方负责为乙方出具与升学有关的和报考公务员有关的证明,乙方须持本协议书及毕业证到甲方办理;如乙方需办理《失业证》、《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或申请出国留学等手续,必须终止本协议,将档案、户口及其关系转回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由生源地按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暂缓就业期限内,乙方回生源地就业的,凭本协议书到甲方办理派遣手续;乙方在非生源地落实就业单位的,凭本协议及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接收证明到甲方办理派遣手续。

六、暂缓就业期限内,乙方在非生源地落实单位或回生源地就业经批准办理了派遣手续的,凭报到证及本协议书到甲方办理档案转递手续。甲方在五个工作日将乙方档案交由机要部门转递(特殊情况除外),如乙方未交回转递资料而造成档案转递延误,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七、暂缓就业期限届满时,如乙方尚未落实就业单位,必须在暂缓期限届满后的十天内,到甲方办理派遣回生源地和档案转递回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手续,并到丙方办理户口迁出及党、团组织关系转出手续。若协议到期时乙方不办理,甲方有权将档案转回乙方生源地地级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并将报到证交由丙方,由丙方连同户口、党团关系一并寄回生源地,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八、暂缓就业期限内,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法规法纪,如果乙方有违法违纪以及民事纠纷、劳务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及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丙方无关。乙方被劳动教养或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甲方有权取消其暂缓就业资格,将乙方档案转回生源地级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户口关系和党组织关系及材料按本协议第七条中关于未落实单位毕业生的规定办理。暂缓就业期间,医疗费用、人身意外伤害费用由乙方个人承担。

九、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委托丙方签署,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协议书自丙方将本协议书及乙方档案在规定时间内移交给甲方之日起生效(档案未到甲方,此协议无效)。

甲方签章: 丙方签章: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200 年 月 日 200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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