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上平台借款不还会有什么后果?(网上平台借款还不上了有什么后果)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4-09-27
在网上平台借款不还,会带来以下危害:
1、产生高额利息和滞纳金:逾期还款会导致借款人需要支付更多的利息和滞纳金,增加还款负担。
2、影响个人信用记录:借款人的逾期记录会被上报至征信机构,这将对个人的信用记录产生负面影响,影响未来的贷款、信用卡申请等。
3、面临催收和法律诉讼:贷款机构或平台可能会采取各种催收手段,如电话催收、短信催收、上门催收等,甚至可能会将借款人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借款。
4、对家庭和工作造成影响:借款人的逾期行为可能会对其家庭和工作造成负面影响,如被家人指责、失去工作等。
建议参考: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借款,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尽快与贷款机构或平台沟通:借款人应尽快与贷款机构或平台联系,说明自己的情况,申请延期还款或分期还款等。
2、制定还款计划:借款人可以制定一个详细的还款计划,按照计划逐步偿还借款。
3、寻求帮助:如果借款人确实无法偿还借款,可以寻求家人、朋友或专业机构的帮助,如债务咨询机构等。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二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规定,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八条规定,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规定,借款人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规定,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条规定,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2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2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3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规定,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八条规定,一般保证人保证的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3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规定,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3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二条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注意:法条仅供参考,具体法律规定可能因地区、时间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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