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强制执行后仍不还钱,该怎么办?(申请强制执行后仍不还钱怎么办)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4-09-27
民间借贷强制执行后仍不还钱,借款人可以考虑以下几种途径:
1、申请恢复执行:如果借款人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提供了担保物或履行了部分债务,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借款人继续履行剩余债务。
2、查询借款人财产线索:借款人可以通过各种途径查询借款人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并向法院提供这些线索,以便法院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3、申请将借款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果借款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和信用惩戒。
4、提起刑事自诉:如果借款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构成诈骗罪,借款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建议参考:
1、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前,借款人应该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评估,尽量选择信用良好的借款人。
2、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的用途、利率、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3、在出借资金时,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以便保留相关证据。
4、在借款人逾期不还时,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要轻易放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仅供参考,具体法律规定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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