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答辩状原告用,民间借贷无实际借款答辩状被告用(民事借款纠纷答辩状无借贷事实)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4-09-26
**民间借贷无实际借款答辩状**,,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被告姓名]依法参加[具体案件名称]的诉讼活动。针对原告[原告姓名]的诉讼请求,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被告并未实际收到原告所称的借款。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具备借款的合意和款项的实际交付。在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亦未能证明借款已实际交付给被告。,,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姓名],,[具体日期],,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调整。如果你需要更详细或专业的答辩状,建议咨询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
民间借贷无实际借款答辩状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被告姓名]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案号]一案,现依法提出答辩状。
答辩人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本案借贷事实并未实际发生,答辩人与原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答辩人从未与原告达成过任何借款的合意,也没有收到过原告的任何款项,原告提供的所谓“借条”或“借款协议”等证据,均系其单方伪造或变造的,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答辩人保留对原告涉嫌虚假诉讼的追诉权利。
二、原告的款项支付存在诸多异常和不合理之处,不符合借贷交易的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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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告的陈述,其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交付等方式向答辩人支付了借款,这些款项的来源和去向不明,且与答辩人的经济状况和借款需求不符,原告在短时间内分多次向答辩人支付了巨额款项,而答辩人却未能提供合理的解释或证据证明这些款项的用途;又如,原告在向答辩人支付款项时,没有要求答辩人出具收据或借条,也没有与答辩人约定利息或还款期限等,这些行为均不符合一般借贷交易的习惯和常理。
三、本案可能涉及其他法律关系或经济纠纷,需要进一步查明和厘清。
答辩人认为,本案的真实情况可能是,原告与答辩人之间存在其他的法律关系或经济纠纷,而原告故意以民间借贷为由提起诉讼,试图通过司法程序达到其非法目的,原告可能是答辩人的债权人,其对答辩人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重新获得了法律保护;又如,原告可能是答辩人的合作伙伴,其对答辩人的投资或合作款项存在争议,但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试图变更或撤销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再如,原告可能是答辩人的债务人,其对答辩人的欠款故意不还,但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试图逃避债务等。
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对本案进行全面审查和公正判决。
此致
[具体名称]人民法院
答辩人:[被告姓名]
[答辩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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