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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合同疫情条款(热门3篇)(商铺租赁合同安全条款怎么写)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4-09-25

商铺租赁合同疫情条款 第1篇

某邦伟业(北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2)京02民终4867号】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查明情况,朝阳某潮公司应于2019年12月底支付2020年1月租金,但其因资金周转困难并未如约支付,此后出现新冠疫情,由于防控政策、疫情影响等因素导致朝阳某潮公司经营受限,朝阳某潮公司继续拖欠租金至2020年6月底。虽然因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朝阳某潮公司利用涉案房屋受到一定限制,且疫情也导致经营受到影响,但作为承租人应与出租人合理共担疫情导致的损失,支付租金为承租人的基本义务,而北京的疫情防控等级也在随疫情的严重程度有所变化,因此朝阳某潮公司在拖欠租金长达六个月有余的情况下,仍以疫情影响有权延期支付租金为抗辩理由,缺乏合理性,也有失公平。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事实,首先,朝阳某潮公司自2020年1月1日开始拖欠租金,该期间尚未发生疫情。其次,朝阳某潮公司曾于2020年6月底承诺在7月初先交一个月租金,剩余拖欠租金在8月30日交齐,但其并未履行该承诺,并且在某友公司向其表明要停止能源供应时,朝阳某潮公司也无履行上述承诺的计划。北京疫情防控等级在2020年2月至7月之间随着疫情的严重程度有所变化,在某友公司多次发出催缴通知,朝阳某潮公司拖欠租金6月有余且亦作出交纳租金承诺的情形下,朝阳某潮公司仍未支付租金,其再以疫情影响为由认为其有权延期支付租金的上诉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某友公司上诉还要求朝阳某潮公司支付相当于三个月租金的违约金、补交履约保证金。一审法院综合考虑疫情影响因素、朝阳某潮公司拖欠租金的主观恶意程度以及某友公司应负有的积极止损义务,认定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过重,并酌定朝阳某潮公司按一个半月租金标准向某友公司支付违约金,无明显不当。某友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以上最高院发布的新冠肺炎疫情指导意见、北京法院发布的问题分析及相关建议、以及查询的相关案例,可以总结如下:

(1)关于以疫情为由解除租赁合同的问题:如果因为疫情或防控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如完全无法使用房屋),承租人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如果虽然因为疫情对租赁房屋使用造成一定影响或限制,但未达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目的,承租人无权要求解除合同,但可以援引情势变更或公平原则要求减免租金和违约责任。

(2)关于受疫情影响减免商铺租金的问题(非国有房屋):一般法院根据疫情对租赁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房屋用途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综合判断是否减免及减免金额,总的来说,对于非国有企业房屋,如果疫情导致商铺短期停业后又开业营业额下降的,或虽一直保持营业但客流量降低的,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不应当认定为无法克服的情况;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因疫情导致停工、停产较长时间的,可以由法院酌情确定减免房租租金。

根据上述司法实践,在疫情常态化持续的情况下,在签署租赁合同时,建议在处理疫情问题时,根据承租人和出租人在协议条款中的强势地位差别,兼顾公平合理的原则,笔者建议可以在合同中增加如下约定,该条款可以在合同中单独命名为“新冠肺炎条款”:

(一)针对出租人较为强势的情形

【新冠肺炎条款】

1、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时,全国正处于疫情防控常态化阶段,全国或北京疫情防控政策随时可能调整或发生变化。承租人在签署本合同前已清楚认识到因疫情防控常态化及疫情防控政策的变化对其承租商铺的使用、经营造成各种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签署了本合同。

2、承租人承诺,在签署本合同前,已采取合理的措施应对疫情对其经营商铺造成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采用线上店铺、外卖销售平台等线上平台进行营业),如因全国或北京发生疫情,或疫情防控政策调整或变化,导致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租赁房屋进行营业,或导致承租人营业额下降的,承租人不得以此为由单方解除本合同,亦不得以此为由延迟或拒绝支付租金或其他费用,否则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支付违约金。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租赁合同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根据公平原则分担因疫情防控造成的风险的,承租人也应先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并在根据本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取得生效判决/裁决后,依据生效判决/裁决对已履行的租金进行调整。

3、特别约定【抽成租金适用】:双方确认,因本合同项下提成租金以承租人销售额进行计算并收取,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商铺销售额下降或商铺停业的,对双方均造成了损失,因此本合同项下提成租金部分在任何情况下不予调整或减免,承租人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比例、时间、方式进行支付。

(二)针对承租人较为强势的情形

1、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时,全国正处于疫情防控常态化阶段,全国或北京疫情防控政策随时可能调整或发生变化。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均了解到因疫情防控常态化及疫情防控政策的变化对承租商铺的使用、经营造成各种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签署了本合同。

2、双方共同认可,以合同签订时的“疫情常态化管理政策”作为基础,如因全国或北京发生疫情,或疫情防控政策重大调整或重大变化,导致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租赁房屋进行营业(无法正常使用指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较疫情常态化管理时期减少50%以上的情形),双方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租赁合同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地方高院的相关审判指导性文件,并根据公平原则协商确定合同相关条款(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支付、固定租金价格和提成租金的价格)的变更或暂缓履行事宜。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承租人可以先暂缓支付租赁房屋无法正常使用期间【50%】的租金,同时承租人应在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后3个月内依据本协议争议解决条款提起诉讼或仲裁,双方可根据法院/仲裁机构的最终判决/裁决确定相关条款的变更或暂缓履行事宜。

(三)不可抗力条款的补充

同时,对于合同中常见的“不可抗力”条款中关于不可抗力的定义,我们可以补充上关于新冠肺炎防控措施的内容,一般来说,从现实和公平的角度,可以做如下的补充:

下列事项应被视为“不可抗力”事件:(i)战争(无论是否宣战)、敌对行动、入侵、外敌行为、大规模军事动员;(ii)内战、_、叛乱和革命、军事或篡夺权力、暴动、恐怖主义行为、破坏或海盗;(iii)货币和贸易限制、禁运、制裁;(iv)合法或非法的权力行为、遵守任何法律或政府命令、征用、扣押工程、征用、国有化;(v)流行病(含新冠肺炎,但本合同签订时业已采取的新冠肺炎常态化防控措施除外)、自然灾害或极端自然事件;(vi)爆炸、火灾、设备损坏、运输、电信、信息系统或能源的长期故障;(vii)一般劳工骚乱,如抵制、罢工和封锁、怠工、占用工厂和场所。

以上条款仅作为建议及参考,具体合同条款的设计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商务需求来进行调整及修改。

商铺租赁合同疫情条款 第2篇

陈某妤等与王某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2)京01民终1619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1日期间的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租金数额应为79,563元,但2020年6月17日至2020年7月6日王某萍锁门期间的房屋租金陈某妤不应负担,应从房屋租金总数中予以扣除,扣除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1日期间的房屋租金应为72,459元,陈某妤已经交纳50,000元,尚欠22,459元未交纳。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陈某妤以疫情影响其经营为由申请对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30日的房屋租金进行减免,法院认为,陈某妤租赁涉案房屋用于经营美容店,新冠疫情的发生对其店铺的经营存在较大影响,新冠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故对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6月5日北京市一级、二级疫情防控期间的房屋租金,法院酌情减免22,459元,对于陈某妤的其他减免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商铺租赁合同疫情条款 第3篇

4、对于承租人以疫情防控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处理

如果承租人因疫情防控原因完全无法使用租赁房屋,其租赁房屋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承租人可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但此时需严格审查疫情防控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承租人仅以疫情防控导致收益下降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需要谨慎对待。一般认为,虽然疫情防控对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造成一定影响,但该影响尚未达到令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故此时承租人无权要求解除合同,但可援引情势变更或公平原则要求减免租金和违约责任。但是,如果承租人因疫情防控导致收益大幅下降,即使减免租金仍然入不敷出,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的,承租人亦有援引情势变更解除合同的空间。此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九民会议第48条之规定,按照公平原则,判决承租人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后解除合同。

5、对于承租人起诉要求减免租金的处理

减免租金属于变更合同,对于此种情况,可适用情势变更的精神,按照公平原则,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风险。具体来说,需考虑承租人的性质(自然人还是企业)、租用房屋的目的(自主还是商用)以及疫情对租赁合同履行产生的影响(全部不能使用还是部分不能使用)进行综合判断,进而决定是全部免除,部分免除,还是不予免除,需要强调的是,公平原则是对双方当事人的公平,而不仅仅是对一方当事人公平,否则就是实质的不公平。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既要对承租人公平,又要对出租人公平,如果全部免除租金,实际上是让出租人承担疫情带来的全部风险,反而不公平,因此,在分配风险及责任时,应考虑影响合同履行的各方因素以及合同当事人的地位,适当向承租人倾斜,但不可过于偏向,导致损害出租人的合法权益。

1、关于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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