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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范本(汇总5篇)(合同审查意见书)

来源:阿白律师网   时间:2024-09-25

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范本 第1篇

一、加强法律风险规章制度建设,健全内部监控机制,为依法治企提供制度保障

为满足依法治企、规范管理的需要,公司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2006年以来,以加强制度建设和程序控制为着力点,制定和完善了生产经营、企业管理、劳动人事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以钢铁主业生产经营为主线,结合卓越绩效管理、莱钢QES管理、六西格玛等运行情况,形成莱钢规章制度整合后统一的框架体系;同时,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理顺“三会一层”关系,健全内部议事规则和程序,积极探索以资产为纽带的母子公司管理制度,实现了各项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在加强法律风险事务管理制度建设方面,公司重点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1.保持原有规章制度的有效性、适用性。公司对合同管理办法、招标管理办法、纠纷处理管理办法、工商登记事务管理办法、注册商标和名称字号使用管理办法等制度进行修订完善,使其合法合规并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和公司发展的现实需要。

2.确保重大和重要事项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法规和省_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适时出台了一批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制定公司法律意见书制度,全面实施对重大经营决策等重大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加强对公司重大事项法律论证,确保其合法性;制定公司进一步加强重大合同管理若干规定,完善重大合同的会签和审批手续,对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进行全过程监管,防控重大合同法律风险;制定公司对出资企业重大事项审批程序的规定,规范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审批程序以及公司产权代表、派驻董事的权利行使,确保出资企业重大事项决策规范及维护国有权益;制定公司债权清收管理办法,加强债权清收管理,及时清收到期债权,减少和避免呆坏账发生;制定公司授权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及其他职务行为授权程序,防范授权法律风险;制定公司重大法律事务考核办法,责任、风险与激励相结合,保障相关法律事务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制定公司法律风险防控管理办法,增强公司法律风险管理能力,有效防控公司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二、健全法律风险防控管理机制,不断深化依法治企,为依法经营保驾护航

莱钢根据法律和市场环境变化,结合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在实践中不断健全法律风险防控管理机制,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管理,推动依法治企工作不断深化,提升了法律风险防控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1.健全法律风险防控管理组织体系。公司由董事会、法律风险管理委员会、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部门、业务部门及全体员工组成的完整的法律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同时专门成立公司法律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公司法律风险防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法律风险防控办公室,设在法律事务部,保障组织体系的健康高效运转。

2.明确法律风险防控管理的目标:以制度建设、流程规范为重点,系统识别和分析公司面临的法律风险,将法律风险防控延伸到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将法律风险防控职责落实到公司的各部门、各岗位,逐步建立一个动态优化、无缝覆盖的法律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达到业务发展与风险防控的平衡。

3.实行法律风险防控管理责任制。根据公司各单位的法律风险特点和业务实际,公司与各单位签订《依法治企责任状》,明确依法治企责任及目标,全面防范法律风险,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4.落实法律风险防控管理工作例会制度。在明确法律风险防控管理主要方面及环节、防控目标的基础上,公司各单位按照规定,将发生的法律风险信息以及相关建议及时报送法律风险防控办公室,法律风险防控办公室对相关法律风险信息进行全面分析、评估确认,组织相关单位论证并拟订风险解决方案。法律风险防控管理领导小组每月定期召开工作例会,通报法律风险防控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确定新的风险源,总结法律风险防控经验,研究确定对各单位的考核意见,部署下一步的法律风险防控工作,批准实施一般性法律风险解决方案,制定重大法律风险解决方案,对于可能导致损失数额巨大或可能影响公司全局性的重大法律风险解决方案经公司总经理审核后报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实施。

5.严格法律风险防控监督检查和考核。按照法律风险防控工作例会的要求,公司有关单位和部门具体落实防范措施和整改方案,法律风险防控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法律风险解决方案的实施及其他法律风险防控管理工作进行严格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向领导小组提出考核意见。

三、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环节法律风险防控管理,突出防控实效

1.落实法律意见书制度,防控公司重大事项法律风险。企业法律顾问全面参与公司重大经营活动,对公司投资、担保、融资、技术转让等重大经营决策活动和重大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研究论证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及时、主动、准确地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为公司领导的决策活动和职能管理部门的实施行为提供法律支持。自2006年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以来,法律事务部对公司重大事项共出具法律意见书350余份,有效防控了重大事项法律风险,其中通过采取对不符合规定的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出具否定意见以及落实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等措施,有效降低担保风险30余亿元。

2.创新合同管理思路,防控合同法律风险。2006年以来,法律事务部先后对公司建设工程、采购、销售、融资担保等重点领域合同及授权管理进行专项调研,对存在法律风险的环节进行梳理和整改规范;对重大合同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完善重大合同的会签、审批、履行监管措施,有效防控重大合同法律风险;加强对合同管理的检查监督,形成了主管部门检查监督、绩效审计检查监督、纪检监察效能监督三位一体的检查监督体系,确保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最大限度减少合同纠纷。2001年以来,公司连续保持“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荣誉称号。

3.加强依法经营监督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法律事务部对公司依法经营进行调研,全面规范、监督集团单位企业工商登记、年检和特殊行业许可证照管理,确保合法经营;加强商标注册保护,莱钢国内国际注册商标共计85件,注意规范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管理;利用行政与诉讼手段,查处侵犯莱钢注册商标及字号专用权等各类侵权行为,进一步提高了莱钢的产品声誉和品牌信誉;积极应对印度、印尼对莱钢热轧钢、H型钢提起的反倾销调查应诉,取得良好的效果;严厉进行打假维权工作,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监部门先后处理了山东、江苏、陕西等地的假冒莱钢产品的侵权行为,查获假冒钢材1万余吨,有力打击了侵权行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范本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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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写作心得体会

读完高云律师的律师专业思维与写作技能上下两册,体会颇多。本书将法律知识融会贯通,为青年律师在法律文书写作方面指明了方向。

一、法律文书

委托合同、工作预案、备忘录、谈话纪要、工作底稿、服务陈述、法律服务建议书、法律服务方案、尽职调查报告、常年法律顾问工作报告、法律分析报告、法律意见书、律师函、起诉状、答辩状、反诉状、管辖权异议书、词等。

二、文书写作思维

1、律师需要帮助客户实现的是“以法律手段防范风险”而不仅仅是“防范法律风险”。只有同时具备“法律思维”与“商业意识”才能写出优秀的法律文书。

2、律师的服务态度当然要让客户满意,但相比之下,让客户的目标实现更重要。

律师应该牢记:对于方向和目标,一锤定音的,应该是客户而非律师。

3、律师应该是提出解决方案、帮助客户解决问题的专家而非否定客户意见的质疑者。

4、千万记住,任何怂恿客户勇敢前进法律建议都是危险和不可取的。

5、诚实和正直永远是律师最重要的职业道德。

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范本 第3篇

关键词:案例教学;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可行性

一、引言

随着21世纪信息时代的到来而发生的技术经济变革,人作为人类社会的主体正在向着两极发展:一类掌握着技术资本,控制着大量的资源和广泛的号召力,他们的成功有目共睹;另一类人应该说是享用产品的普罗大众(如:微软的用户),仅仅是终端的一个用户,这类人只是享用,代价是对产品的负面作用一无所知,并直接承担着一切负作用。事实上,人们正在为这样的无知支付成本,如:废弃电池的污染如何消除、汽车在带来快速的同时产生的尾气污染怎么办、操控资源分配的人肆意掠夺破坏千万年来人类社会形成的分配机制会带来怎样的恶果,等等,这些问题目前都是无解的。

产生这种困境的根本原因在于知识壁垒形成的障碍。从古至今,知识一直是掌控在少数人手中的,但彼时人类社会运行的速度是缓慢的,大众能够用行为检验知识的后果,能够用较小的代价为错误买单,至少人类不会为错误支付生存的基本条件。现在,我们已经创造了足以毁灭自己的_,我们在为自己能够改变自然的能力沾沾自喜之时,也埋下了毁灭的种子。破解困境的根本途径只能且仅能在于让知识和创造知识的方法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掌握,这不仅表现在对新事物的创新开发上,同样表现在对新事物的审慎接受上。

事实上,由于将客观现象与规律纳入现代数学的理论框架,进而进行逻辑演绎和检验是当前知识创新的主要途径之一,我们称这样的过程为“科学思考与研究的一般思维过程”。显然,培养人的“科学思考和研究的一般思维过程”是破解知识创新聚集的关键,另一方面,由于现代数学是理解、探索当代社会经济规律和科学本质的基本钥匙,因此,大学数学教育对培养学生“科学思考和研究的一般思维过程”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本文余下部分将研究如何做的问题,组织方式为在第二部分里简述案例教学法的历史背景与特点,在第三部分里分析《概率论与数理统计》课程实施案例教学的可行性,在第四部分中提出实施案例教学法的配套措施及注意事项。

二、案例教学法及其特征

1.案例教学法的发展。案例教学法的起源有说源于19世纪70年代的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和医学院的案例教学[1,7],有人说可追溯至2000多年前古希腊苏格拉底的问答教学法[6],但是作为教学法得以认可和推广,哈佛商学院功不可没。1910年克普兰德(Malvin )教授最先使用讨论法进行工商管理教学,1920年在当时商学院院长的支持下出版了第一本商业方面的案例集。1955年至1965年,在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哈佛商学院每年暑期举办一次客座教授案例法项目(The Visiting Professors Case Method Program),使得案例教学在美国商业教育中广为普及。1980年起,我国引入案例教学法,并在MBA教学中得以广泛普及。目前,案例教学在我国仍处在探索研究的阶段。

2.案例教学法的起点。哈佛法学院朗德尔教授最先提出案例教学时是为了克服“德怀特法”(Dwight Method)的弊端,该法以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德怀特教授之名命名的,是一种“讲授、背诵和练习相混合的方法”,它要求学生在课前必须对专题论著进行阅读、背诵,其考试就是靠记忆力的背诵。这样的教学方法使学生处于被动的状态,无法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因此培养出来的学生也无法胜任复杂案件的处理。朗德尔的教学理念深受当时盛行的经验主义(empiricism)的影响,他认为:作为科学的法律是由原则和原理构成的,每个原理都是一个漫长的、通过众多的案例取得发展的,因此,有效地掌握这些原理的最快和最好的途径就是学习那些包含着这些原理的案例[6]。他认为掌握某种原理或原则最好的发展途径是通过对法院判决的案例进行学习。而这样的教育理念也是遵循于当时科学教学与研究领域中的试验与验证的理念。

3.案例教学法的特征。案例教学法作为一种对讲授法的超越,其最大的特点在于在教学过程中调动了人(学生)的主动认知的功能,颠覆了传统意义上教师占有绝对正确知识的师生关系。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学生的知识来源于三个方面:自我、同学和教师[2]。源于“自我”,指的是学生在课前对案例的研究和准备。为了在课堂上的发言,学生必须在课前花4~8小时进行资料的研习,从而得出课堂上的发言内容;源于“同学”,指的是两个方面,一个是在案例研习的准备阶段,在3至4人组成的讨论小组中,知识源于组内同学间的讨论,另一个是,在课堂讨论上,不同组间同学们观点的碰撞与交流;知识的第三个来源在于“教师”,在案例教学的过程中,教师并不是如电视节目主持人一样的旁观者或话题引导者,教师在这基础上还要进一步地实施对学生学习的帮助,包括:参考资料及其来源的提供、总结案例所蕴含的原则和原理、展示发现这些原则的思考框架。与传统意义上的课堂不同,案例教学中,课上发言的主体是学生,每个讨论小组要派一名代表在课堂上宣讲本组同学们的观点结论和论据,同时全组同学要对其他小组同学的质疑给予解答。在这个过程中,教师是一个节目主持人,把握课堂的节骤,给每个小组和每个同学充分展示自己观点的机会。此外,在案例教学的课堂总结中,教师要对学生观点进行点评,这个点评不是评判对错,而是对学生是否遵循了学习的原则和原理,优缺点分别是什么,以及怎样进一步完善自己,并提供为此还需学习的参考资料。与知识学习的教学目标不同,采取案例教学的教师不会用考卷的方式对学生进行考核。在案例教学中,学生的学习效果与其参与教学的程度、课堂发言的表现息息相关,是对学生学习实效和协作能力的评价。

综上所述,案例教学是基于“人的认知源于经验的学习”这种的认知理论,所以,它的教学特点是通过案例创建经验过程,使学习者通过浸入的方式获得对待学习的知识、理论的认识,并体验到展示案例中的理论或原则的程序。

三、《概率论与数理统计》课程实施案例教学的可行性

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范本 第4篇

1990年6月,郑州市二七造纸物质供应处与邢台市造纸厂签订了一份协议书,供应处代销造纸厂的纸袋纸,有效期到1991年底;同月16日,该协议又经郑州市公证处公证。

1991年10月、11月,造纸厂先后两次请求供应处买下798吨纸袋纸,产品都存放在河南省化工公司的仓库中,并言明把纸袋纸降为牛皮纸,卖完后3个月内付清货款。供应处同意了。

1992年3月10日,造纸厂在送来三张发货票(日期分别为1991年10月23日、12月28日、12月30日)和一张日期为1992年2月19日的发票传递通知单后,提出补签一份合同。双方于是补签了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其主要内容为:牛皮纸,80克/平方米,吨,单价2750元;行业标准;交货地点(河南省化工仓库);结算方式及期限(汇款[电汇、信汇、票汇],三个月内付清货款);违约责任(按经济合同法处理);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协商、仲裁、);有效期限为1991年12月31日至1992年12月31日。为了与原代销协议的终止日期相衔接,合同的签订日期写成了1991年12月31日。

考虑到“3个月内付清货款”含义的不明确,一年内卖不完所有货物,供应处多次要求造纸厂明确含义、延长有效期限。1992年5月22日,造纸厂持900444号介绍信到供应处,以介绍信形式对合同做了如下补充说明:“合同第9条:为货物销售完后3个月内付清货款。第12条:如发生合同纠纷,协商不成,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同意合同有效期延长1年。”

1992年8月,市场形势好转,纸价大幅度上涨,造纸厂提出退货。鉴于双方从前的良好合作,供应处表示同意退还大部分货物,并开出了“出库单”,但要求造纸厂办理承担两年来的仓储费用和用红票冲减等有关财务手续。造纸厂不办理手续,供应处就不让提货,于是双方发生了纠纷。

突遭查封

1992年9月,邢台市桥东区法院3人来到郑州,当晚向供应处送达了传票,命令供应处15日内给付造纸厂213万元;案件受理费2万元;供应处法定代表人于10月4日到该院接受询问;查封了存货,并带走电台一部。当晚,在没有给供应处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就地扣押、查封了供应处的另一批货物。

迷雾重重

供应处迷惑了:

1.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支付令应向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为什么不是郑州市法院受理,而是邢台市法院受理?

2.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若干意见》第132条规定:申请支付令的,每件交申请费100元。但是,为什么案件受理费是2万元?

3.财产保全应由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提出。桥东区法院为什么违法裁定、签发了3份查封令?而且部分查封财物与本案无关,将电台带到邢台后,导致供应处无法正常营业。

供应处先后2次致函桥东区人民法院,指出其违法行为,请求撤销支付令、裁定书、查封令。谁知,他们等到的却是――更加迷惑。

1992年12月5日,供应处收到了桥东区法院的经济裁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1992年1月,供应处给原告的信件中有“如果发生合同纠纷,同意你们交邢台有关部门处理”的承诺,因此驳回供应处的请求,本院继续审理。

这份裁定书驴唇不对马嘴。供应处上诉于邢台市中法:

1.从签发支付令、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的专属管辖角度讲,应归债务人所在地、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2.民诉法若干意见第221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但是,供应处提出书面异议后,桥东区法院却继续审理案件。

3.供应处至今没有造纸厂作为原告的书副本,也没有收到桥东区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因此根本不可能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4.供应处从来没有写过裁定书所说的信件,该信件是职工武卫国的越权行为所致,因而是假的,无效的;再者,造纸厂1992年5月22日的介绍信明确写着“向合同履行地法院”,因此即使1992年1月25日信件是真的,依法应以介绍信为准。

因此,供应处请求邢台市中法撤销桥东区法院的裁定书,并纠正错误。

邢台市中法“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这意味着桥东区法院可以“继续”审理该案;供应处至今还没有收到书副本和应诉通知书。

当庭怒斥

1993年4月10日,供应处收到了桥东区法院发送的造纸厂的书副本和法院的开庭通知书。通知供应处于1993年4月16日到桥东区法院应诉。造纸厂的诉讼请求是,追回供应处所欠纸款68万元,利息万元,合计万元;书的书写日期是1992年9月28日。

这里的问题是:

1.同一经济纠纷,为什么支付款从213万元变成了万元?

2.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15日内提出答辩状。桥东区法院什么时候立的案?为什么1992年9月28日的,到1993年4月10日才送达?15日的法定答辩时间,为什么只给5天?

1993年4月16日,桥东区法院开庭审理。供应处法定代表人王建军、律师徐明照出庭。徐明照列举了法院方面一系列不依法办事的行为,郑重地提出了要求:该法庭庭长、本案合议庭审判长――林立荣、合议庭成员,应该回避。审理被迫中止。

愤而出击

1993年5月31日,供应处委托韩依水、胡德胜两位律师作为全权诉讼人,负责该纠纷案。1993年6月14日,两位律师印发了《请求纠正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和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系列违法行为的法律意见书》,并准备向中央、河北省、邢台市的政府、审判、检察机关以及有关新闻单位发送。

6月18日,两位律师到邢台市有关法院交涉。有关法院表示愿意纠正错误,希望暂缓发送法律意见书;两位律师回郑州等消息。

两个多月过去了,邢台方面没有正式答复。1993年9月2日,两位律师发送了法律意见书。《经济日报》、《中国社会报》先后跟踪报道了此案。终于引起了有关部门的极大关注。

1993年11月30日,河北省高法做出裁定: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由本院进行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中法审理。

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范本 第5篇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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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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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乙方为经_司法部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和能力;甲方因房屋交易事项需要法律服务,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乙方表示同意;甲乙双方根据《_合同法》、《_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一、人员指派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律师为甲方处理相关房屋交易法律事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委托事项完毕之日时自行失效。委托事项时间超过预计时间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偿条款,可延长聘期。

二、工作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

1、律师陪购服务:

(1)陪同看房、审阅售楼资料;

(2)审查房屋交易的合法性,查验、核实交易房屋的法定证明文件;

(3)查验、核实交易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规划、建设、销售许可文件及房屋开发商的开发资质;

(4)对拟购房产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状况进行调查;

(5)审查房产的实际状况与宣传广告是否相符,谨防广告及宣传的诱惑和误导;

(6)审查、修改、补充房屋交易合同文本;

(7)协助进行交易谈判,并协助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8)协助甲方进行交易谈判,并协助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介合同、房屋认购书;

(9)协助甲方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

(10)协助甲方正当行使合同权利,督促交易相对人履行合同义务;

(11)审查房屋交付验收的法定文件,协助房屋交付验收;

(12)协助甲方办理房屋入住手续;

(13)协助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和交易过户手续;

(14)协助办理合同公证、委托公证、继承公证、赠与公证等;

(15)协商甲方向房屋交易相对人提出法律交涉,主张合同权利;

(16)为购房合同提供律师见证服务;

(17)提供签约后的法律咨询服务。

2、律师服务

(1)出售房屋,并代为办理产权交易过户手续;

(2)出租房屋,并代为收取、保管房屋租金;

(3)申请房屋面积测量鉴定;

(4)申请房屋质量安全鉴定;

(5)代办购房登记、产权登记手续;

(6)代办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手续;

(7)代办购房款资金监管;

(8)代办房屋验收交接手续;

(9)代办个人所得税抵扣手续;

(10)起草、审查、修改装饰装修合同;

(11)起草、审核装饰装修项目清单及购买相关材料清单;

(12)代办水、电、煤、有线、宽带、电话过户或开通、落户等手续;

(13)申请证据保全公证、遗嘱公证、委托公证、继承公证;

(14)对房屋权属、土地权属进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

(15)指定律师各类买卖、装潢、物业管理及租赁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16)其他房产事务及法律事务。

3、律师咨询、调查服务

(1)提供房屋交易所需的各项政策法规;

(2)提供房屋交易所需专业房地产法律咨询;

(3)对拟购物业进行综合分析;

(4)对房产商资信进行调查、查看证件是否齐全;

(5)对拟购物业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状况进行调查;

(6)为房屋装潢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7)提供物业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

(8)为房屋租赁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9)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三、服务费用及支付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律师服务费用为¥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整)。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部费用的_________%,计¥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整),剩余_________%,计¥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整)于乙方事项完成之日起_________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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